通过一宗非法行医案例对卫生行政处罚证据的探讨论文_李丹奕,曾钊敏

通过一宗非法行医案例对卫生行政处罚证据的探讨论文_李丹奕,曾钊敏

李丹奕 曾钊敏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518055)

【摘要】证据是卫生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它是证明违法行为是否客观存在,行政处罚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作者总结了卫生行政处罚常用的证据种类及其要求,并通过一宗非法行医案例对取证手段进行探讨。

【关键词】卫生行政处罚;证据;非法行医;案例;取证手段

1.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1.1证据的种类

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现场笔录。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常用的证据种类主要有:(1)书证:对相关的医疗文书、从业人员体检报告或健康证、卫生检测报告、身份证、许可证、营业执照、票据等进行复制或保存的证据,都属于书证;(2)物证:对无证行医涉案的医疗器械、药品、对无证的消毒产品、对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材料等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物证;(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过执法记录仪或者直接拷贝等手段,将能够证明现场情况、案件事实的视频、录音、电子文件等固定,能够作为卫生行政处罚的证据;(4)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通过询问笔录的形式,将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或当事人的表述进行记录;(5)鉴定意见:由鉴定机构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如医疗事故鉴定、职业病鉴定等;(6)现场笔录:根据执法人员对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情况的检查、对公共场所卫生情况的检查、对某些书面材料和视听资料的检查等记录制作成现场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1.2证据的要求

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有以下要求:

(一)客观性,即证据必须客观存在。证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客观存在的,一种是被主观感知的,任何主观的判断都不能成为证据。对客观性审查,即对真实性审查。在审查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成因,发现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及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二)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并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对关联性的审查,必须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并经查证属实。对合法性的审查,即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违法情形。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非法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有效证据。在鉴定结论中,因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不完整的,也不能作为合法证据。

2.一宗非法行医案例

2.1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某市卫生监督员接到线索:指有人非法行医致一名患者精神异常被送往某精神专科医院治疗。卫生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发现该场所涉案的药品、器械、医疗文书均已被处理,该场所已无相关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且当事人当场否认了非法行医行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卫生监督员在涉案场所无法取得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到某精神专科医院找到了该患者及她的丈夫,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患者丈夫进行调查询问,并通过询问笔录获得证人证言。在证人证言的指认下,非法行医者承认了违法行为并通过询问笔录获得当事人的陈述,使得案件取得了有效的证据,行政处罚得以成立。

2.2案例分析

本案当事人刘某曾因同一案由被卫生行政部门立案处罚,其第二次非法行医过程较为隐蔽,只接诊熟客或者熟客介绍的人,开展诊疗活动的场所选择在民居,没有设置相关医疗广告标识,且事发后,迅速地把涉案证据作丢弃处理,给执法人员的取证带来了不少困难。

在本案的所取得的证据中,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有:作为书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所取得的证据种类偏少,这反映了近年来非法行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

3.案例引发的思考

3.1打击非法行医取证难

近年来,非法行医的行为越来越隐蔽,大多数黑诊所处于城区的边缘或城中村,地理位置十分偏僻。许多非法行医由公开转入地下,或者只在晚上、休息日营业,跟执法部门打起“游击战”。更有甚者,部分非法行医者无固定的行医场所,只要电话联系便可提供上门服务,且把药品存放在居民住宅中,十分隐蔽,卫生监督机构按目前的卫生法律法规是无法进入居民住宅内进行调查取证的。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非法行医者的反应也极为迅速,将涉案的药品、器械立即丢弃,给执法部门的取证工作带来了困难。

由于取得物证的困难性,证人证言作为重要突破点,往往能够为调查取证工作获得重要证据。在非法行医案件的来源中,有一部分是由于非法行医方与患者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而暴露,还有一部分是来自附近居民的举报投诉,这些来源的案件中,证人证言便成为了最重要的证据,对非法行医者、患者或者举报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他们提供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证据可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当无法取得以上有效证据的时候,执法人员面临着取证困难及取证手段有限的问题。

3.2对打击非法行医取证手段的探讨

目前,卫生监督机构在打击非法行医的执法过程中,主要的取证手段有:对现场与非法行医有关的物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复制或保存相关的书证;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相片或者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情况;向当事人、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做询问笔录等。依靠以上取证手段所取得的证据一般都能够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有效证据,并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但依靠以上取证手段均无法取得有效证据的时候,能否通过其他取证手段取得有效证据,需要加以研究和试探,对于新型的取证手段所取得的证据能否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更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或者法规上的支持。

在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中,关于新型取证手段,作者构思了以下几种:(1)联合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对非法行医的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的来源进行调查取证,寻找潜在的买家信息来锁定打击目标;(2)以通讯工具或网络平台约定非法行医的,借助运营商或网络平台对通讯记录、电子记录等调查取证,并取得相关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证据;(3)联合公安部门对隐藏在民居内的非法行医窝点进行清查,以解决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对私人住宅不具备检查权的限制。(4)执法人员无法进入隐蔽的私人住宅进行检查时,能否借鉴城管部门查处违建的执法,借助高清无人机进行拍摄探查,当然,这其中也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需要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更要避免对其它居民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在今后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中,如何通过判断形势、灵活运用证据种类之间的联系来选择创新的取证手段,且能够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论文作者:李丹奕,曾钊敏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医学人文》2016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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