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论医疗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熊进光[1]2006年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迈入21世纪的侵权行为法正悄然发生变革。尤其是在过失侵权责任领域,由于过失判断的客观化,注意义务的存在及其违反不仅成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的客观依据,并且在不断强化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行为法发展过程中,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作为司法判例创造产物的安全注意义务,它既表现为基于法律规定、契约约定或先行行为而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注意义务,也表现为营业活动的经营者、公众参与活动的组织者对消费者或特定人所承担的保护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或保护义务的建立,不仅在作为的侵权责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在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中也开始发挥积极的作用。即,从注意义务基础上发展起来并主要体现着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之法律理念的安全注意义务,不仅成为作为的侵权责任中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具有过失的客观依据,而且藉以刑法上不作为犯之行为性理论和作为义务理论的运用,建立起积极作为义务之违反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同时,由于安全注意义务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独特的法律功能,其适用范围已经从最初的供公众往来的交通领域的安全,扩大至整个私法交易、甚至一般社会活动领域的安全;并且呈现出从合同保护义务向侵权性安全注意义务,从物的安全注意义务向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社会活动中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转变的发展趋势;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主体,也从经营者、组织者扩大至参与社会活动的一般人,只要其是某一危险源的开启者或维持者,就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注意义务;在产品责任、道路交通、医疗服务等领域,安全注意义务亦寻找到了合法存在的空间。并且,安全注意义务的发展趋势并未停滞。 在我国,近年来在酒店、餐厅、歌舞厅、银行等营业场所或公众参与活动场所,因经营者、组织者未能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而导致消费者或受害人遭受严重人身伤害事故的大量发生,既有的侵权行为法却很难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支持,因为经营者、组织者之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现有的理论已经无法合理解释不作为侵权责任问题;而安全注意义务在过失侵权责任领域的确立,使其独特的规范功能得以发挥,为不作为侵权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经营者、组织者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另一方面,正值中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又获得了绝佳的发展机会,这既表现为通过《民法典·侵权行为

朱炳武[2]2004年在《论医疗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文中指出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因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等医疗损害而引发的医患纠纷愈来愈多,在法律上究竟应当采用何种责任方式来解决医患纠纷,在法学界和医学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司法实践证明采用行政处理方式难以解决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采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处理医患纠纷不失为一种良好的途径。本文考察了日本、德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学上医疗过失的相关理论及其立法和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通过分析提出,适用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原则可以较好地规制医患关系。 上述医疗损害中的民事责任又可称为医疗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本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其责任构成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即过失、违法性、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但因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其责任构成的四个方面,尤其是过失要件方面,又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特点。本文对医疗过失行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的特点进行了详析,重点剖析了医疗责任的过失要件,以医生的注意义务为客观标准,结合实践中的其他判断医疗过失的抽象标准,判断医方的过失。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违法性要件,主张经患者同意的伴有容许性危险的医疗行为不具违法性;还对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要件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

魏俊[3]2004年在《论医疗民事责任》文中指出医疗民事责任涉及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过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竞合、举证责任等民法基本理论。本文从医疗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法律适用等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予以探讨。 第一部分:医疗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所谓医疗民事责任,是指医方因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或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医疗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特定的,医疗民事责任既包括违约责任,也包括侵权责任,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 第二部分:医疗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叁部分:医疗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叁个方面。基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叁要件说,笔者认为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叁个方面。并分别论述了医疗侵权损害事实的内容,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及过错的判断标准。 第四部分:医疗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医疗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医疗必需的损害、抢救行为、医疗意外、医学无法预料或医学不能、患方过错、不可抗力、患方承诺等。 第五部分:医疗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笔者分别论述了医疗民事责任中的责任承担、责任竞合以及举证责任叁个问题。 关于医疗民事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医疗民事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医疗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返还定金;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只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关于医疗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的竞合,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允许医疗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之间的竞合,并采取限制竞合的态度。 关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确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具有理论根据和现实依据。

朴顺善[4]2016年在《中韩医疗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恶化问题已成为当前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法律制度安排,有效解决医患矛盾,是当前法律界的共识。韩国与中国地理相近,历史背景,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程度,医疗发展水平,民众法律意识等方面都有相似的地方。因此,韩国在医疗侵权责任立法及解决医疗纠纷司法实践,具有较大借鉴意义。本文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和韩国在医疗侵权责任立法及司法实践,归纳总结了我国医疗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以这些问题为导向,深入对比分析了韩国在这些领域的经验做法,从比较法视角,系统提出了缓和证明责任冲突、明确因果关系认定规则,解决医疗鉴定双轨制弊端,改革医疗侵权赔偿标准等医疗侵权责任制度重点领域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责任制度。本文认为,在完善医疗侵权责任制度方面,要综合考虑立法的稳定性和司法的灵活性,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交由法院和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处理,并提高司法案例的指导作用,统一司法审判标准。而医疗鉴定制度改革,行业调解前置,改革损害赔偿标准等,则需要从立法层面作出回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进而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李凤光[5]2007年在《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学思考》文中指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目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然而,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相同性质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常出现差别很大或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本文拟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及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鉴定问题、法律理解与适用等若干问题入手,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来妥善处理此类案件。

梁研[6]2010年在《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医疗责任保险从其诞生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当健全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则起步较晚,从第一份医疗责任保险保单签发至今,只有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我国各地区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化解医患关系的坚冰,由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作为中立第叁方,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医疗机构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营,同时高效便捷的为受到损害的患者提供经济补偿。但从实施至今,医疗责任保险始终未能得到预期的效果。本文通过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进而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全文共分六章,前有导论,后有结语。第一章内容主要是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问题。医疗行为是一切与医疗相关的问题的逻辑起点,因此,本章也从医疗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指出医疗行为必须从主体、内容和目的叁个方面共同进行界定,才能保证医疗行为概念界定的完整性。在对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人体侵害性等特征进行分析之后,指出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该行为会使加害人受到经济上的损失,而此种执业危险符合保险学中对可保危险的各种要素的要求,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将危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转移,因此才有了医疗责任保险的产生。接下来进入医疗责任保险法学领域的研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了本文对医疗责任保险概念的界定,并归纳出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同时也简要介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为了进一步明确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特征,将医疗责任保险与相关险种做了比较分析,特别指出医疗责任保险实属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而非专家责任保险。章末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做了阐述,表明两种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二章探讨的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所在。制度价值是法学探讨的永恒主题,对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也离不开对价值的追寻。本文试图从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进行探讨,认为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介入后,受害患者的损失由具有赔偿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为受害患者实际获得赔偿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弥补了传统侵权行为法矫正正义的不足,实现了在医疗领域中一种社会化了的分配正义。一个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不仅需要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为全体人民提供医疗保障,也需要有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各种医疗保险的必要的补充。医疗责任保险能够弥补现行医疗保障体系的不足,与医疗保险共同实现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公正。在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的情况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在医患之间设立一个缓冲地带,通过沟通与协商,实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目的。第叁章是对国外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选取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借鉴意义的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意义的启示。第四章是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论,主要围绕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展开分析,解决医疗责任保险的核心问题。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均以合同形式出现,因此主要对合同主体、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第叁人直接请求权以及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等核心问题予以研究。合同主体问题主要涉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范围问题,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区分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这既有利于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范围不应当只限制为医疗事故,应该是有损害发生即构成事故,因此,应将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范围扩大为为医疗损害。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既可以采用事故发生制也可以采用赔款发生制,两者各有利弊可以相互补充。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第叁人直接请求权是本章讨论的重点,通过法律规定赋予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已经成为了各国的立法趋势。本文认为在第叁人遭受损害以后,在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没有通过法院实际判决确定之前,或者没有通过被保险人、第叁人、保险人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之间,受害第叁人可以直接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这不仅提高了诉讼程序的效率,降低受害人辗转获得赔偿的成本,也减少医疗机构的诉讼负累。对于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本文认为医疗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是不依赖于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独立存在的,只要第叁人的诉讼请求潜在的表明可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即使诉讼的任何主张都是无根据的、虚假的或欺诈性的,保险人都需要承担抗辩义务。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的抗辩利益冲突,也提出了解决办法。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介绍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创设及在各地区的发展实践之后,归纳出了我国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指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成因进行了分析。第六章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及完善。本章提出了创设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法的立法构想,在该法中应对合同的主体、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第叁人直接请求权,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等作出统一规定。我国应否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一直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总体趋势,但尚欠缺一定的客观条件。当前,为了保证医疗责任保险功能的实现,应当对与医疗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其中既包括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包括对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杨柳青[7]2011年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在第七章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的相关内容,但是理论界针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从未停止。医疗损害赔偿中何种归责原则才是最优的?过错责任原则,抑或者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而部分学者却主张建立严格责任原则,甚至要求建立公平责任原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各方据理力争、互不相让。毫无疑问,争论的目的是为了阐明各自观点和主张,寻求最优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形下,需要重新审视国内外有关医疗损害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清医疗损害责任背后所隐含的国家公共政策的根本需要;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进行理论分析,以有效地促进公平和效率两大社会目标的实现;分析各方观点的偏颇和法律的疏漏,以期为全面、系统地构建适合我国的归责体系提供参考和依据。从逻辑结构上来看,本文正文由叁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性分析。本部分首先对医疗损害和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进行阐述,同时界定了医疗损害的范围;通过对医疗损害责任性质不同观点的分析,明确本文中所讨论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归属于医疗侵权责任;最后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类的角度,阐述医疗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理论学说。第二部分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国外(地区)法考察。本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比较,针对其中各自有代表性的国家(地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发展以及诉讼举证责任、裁判规则等纠纷处理的分析,了解这些国家(地区)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希望能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标准确立提供可资借鉴的成分。第叁部分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多元归责体系的构建。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进行理论分析并追寻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第二部分的考察结论,在多元视角下尝试构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体系,并明确各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各自的责任承担方式。

刘国祥[8]2005年在《医疗过失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如何有效解决成为社会生活必须面临的一道难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也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出台了。该《条例》表现出了巨大历史进步,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与患者权利保护规则体系。《条例》的出台并没有如人所愿,每年的医疗纠纷仍然以高达两位数的比例增长,《条例》不得不面临一个非常尴尬的景况,那就是患者的怨声载道与医院的苦不堪言同时存在,医疗界认为《条例》的许多规定忽略了医疗行为的内在规律,而代表患者利益的观点则认为《条例》对患者的保护还不够。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斯芬达克思之谜!该如何破解呢?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努力寻求有关医疗过失民事责任的社会共识。基于法律的规则属性与社会属性兼具的特征,本文研究也主要从法律技术、法律政策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类事务的比较,深入剖析这些规则的构成要件及逻辑关系,同时运用法学基本原理对医疗过失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规律进行探讨。另一方面,从平衡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对医疗过失民事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探讨决定医疗过失民事责任制度规则如何选择的社会政策。在此基础上,期望对我国医疗过失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探讨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对其内部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承担责任,患者的诉讼请求主要直接针着医疗机构,患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围绕患者本身而展开。依据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关系的基础,医患关系可以分为医患合同关系、医患无因管理关系、强制医疗关系等几种类型。本章首先探讨了医患关系的行为基础,医患关系建立在医疗行为基础之上,医疗行为因关涉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问题而具有浓厚的伦理性;建立在高难的医学科学技术基础上,发生在具有显着个体差异的患者身体上,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性行为;医学知识与科学技术是医疗服务开展的天然屏障,医疗行为是一种高度专业性的行为;同时,医疗行为的展开具有隐秘性和自由裁量性,医疗行为的这些特征会直接影响到医疗过失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其次探讨了医患关系的伦理基础,医患关系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医疗伦理关系模式的不同,患者的权利就不同。就历史发展看,“专制主义”的医疗伦理范式因与现代伦理基本价值要求背道而驰已经过时,“患者中心主义”的医疗伦理范式是我们

郑雪凝[9]2016年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文中认为本文旨在重新划分医疗纠纷诉讼、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要件事实重新探索举证责任分配,除导论外,正文由四章组成,共计6万余字。第一章医疗纠纷诉讼概述。本章界定了医疗纠纷诉讼的概念,并深入分析了医疗纠纷诉讼的特点。医疗纠纷诉讼在我国被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错纠纷,存在很多问题。从合同和侵权的角度去构建医疗纠纷诉讼的类型似乎更为合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包括一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特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临床医学试验纠纷;而医疗侵权纠纷、医疗伦理纠纷以及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第二章医疗纠纷诉讼中的要件事实。本章介绍了要件事实的概念、特征和诉讼机能,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纠纷诉讼的要件事实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中的请求权发生事实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挂号行为可以视为缔结医疗服务合同的标志。医方的抗辩事实可以阻止患方请求权的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的请求权发生事实包括了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表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规定;患者的损害包含实际权益的损害和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通常将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认定因果关系成立的标准。第叁章医疗纠纷诉讼中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实体法上对医疗纠纷诉讼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观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应由患方对医方的过错及其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证明责任;为实现攻击防御双方诉讼上的对等与平衡,采取举证责任转换或减轻的方法有利于减轻患方的证明责任负担。法官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裁量分配,对于证明妨碍等特殊情形利用自由心证对案件进行综合性考量。第四章完善医疗纠纷诉讼中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的方法。实现医疗纠纷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需要从民事诉讼和医学的角度考量多种因素,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具体做法是,应当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基本原则,医疗合同纠纷诉讼中的特殊构成要件属于权利发生规范,由患方提供证据证明;而一般构成要件则属于权利妨碍规范,由医方就不存在该项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由于合同纠纷实行无过错原则,患方在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为案由要求医方承担责任时无须证明医方过错。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由患方承担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但为了充分保障患方利益,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表见证明、存在重大诊疗过失时转换举证责任、赋予医方文书提出义务等方法辅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促使法官对侵权事实的成立易于达到盖然性的心证。

田磊[10]2013年在《医疗过失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当今社会,医患关系日渐恶化,究其原因,解决机制不完善,双方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是其主因,故而出现医闹、防卫性医疗等现象已是必然。穷尽一切,合理解决横亘在医患间的主要问题——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处理机制,方能以良好体系解决医患矛盾,以期迎来医患关系和谐之曙光。首先,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下,因其概念模糊难以指导个案,致使存在操作困难、无法充分发挥损害赔偿制度功能、导致医疗诉讼效率不高等弊病,使得过错责任原则饱受诟病,因而出现倡导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之声音。然,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之归责标准,如改采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亦会面临前述之问题,且更易打破法之安定性,因此在归责原则标准之选择策略上,不得不重新考虑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可能性,其重点在于是否能够就过错概念重新诠释,并就医疗过失之判断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等相关争议予以解决,救济以往过错责任原则之缺失,同时避免因归责标准之变动引发新问题。诚然,过错责任原则虽有众多弊病,但在过错客观化,过错概念可以经由其他原则或者法条充实、调整而呈现弹性、相对性之优点,使过错责任原则能够适应现代型侵权行为之争议,避免造成不公平之结果。换言之,现阶段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仍应基于过错责任原则之基础,针对过错概念重新诠释,并就过错判断之标准及举证责任之分配,兼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谋求改善,以期发挥理论作用,妥善解决医患争议,维护病患权益。其次,医疗过失侵权之核心在医疗过失,核心制度之建立系整个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制度建立之前提,也是各国研究之重点。以医疗惯例为判断标准之过失判断体系,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淘汰,而为崭新之柔性体系所代替,原因在于:若对医疗过失之判断欲以一套绝对化之刚性标准统一涵括,而无视医疗个案之背景差异,实际上忽略每个医疗行为背后所牵涉之医疗环境、条件皆不相同,且医学本质上为具有不确定性之科学,纵使从纯医学观点也难呼应此项要求。侵权责任法业已明确提出医疗水平之标准,而日本医疗水准论以其符合我国国情之体系成为最佳借鉴机制,医疗水准论之内涵,经过长期演变后,已从最初偏向医疗惯例并为医学界辩护之立场,成为今日具有相对性、弹性并具有规范意义之理论,且能随医学进步而提升医生之注意义务内容与程度,医疗水准论确可成为决定医生法定义务之客观规范。医疗水准论之时代进步性与符合我国国情之特征,使其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医疗过失体系核心之标准。举证责任系侵权责任之配套工程。我国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之举证责任已通过《侵权责任法》回归患者,而放弃了举证责任倒置之规则,然各国举证责任之缓和方式告诉我们,我国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举证方式缺乏相关缓和、调整规则,使得过错责任原则之实施缺乏弹性,举证制度两面不讨好,通过研究例如实事自证规则、举证责任转换等缓和方式,为我所用,方可实现司法实践之便利。由前可知,我国医疗过失制度,从实体法层面须建立以医疗水准论为标准值判断体系,因其体系具有柔性之特性,与其配套之举证责任同样应具有弹性之规则,则要求我国建立相应之医疗责任举证缓和、调整方式。再次,责任当然须有承担。我国医疗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体系中,患者仍然处于绝对之弱势地位,且在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并未动辄获得巨额之赔偿,我国医院具公益性质,并未与患者处于平等之地位,医院并未因对患者之巨额赔偿而丧失经营之能力,加之无成熟之医疗责任保险体系,故而尚不具备采用限额赔偿原则之现实条件。然,美国医疗侵权责任改革之定期金制度可为我国所吸收,一次性赔偿金与定期赔偿金各有利弊,跳出二者非此即彼之相互排斥模式,采取二者相互补充之支撑模式,即根据赔偿项目特点决定最终是采用一次性赔偿金或定期赔偿金,不失为一个兴利除弊之举措。对于将来不确定性较大之项目,应当采取定期赔偿金之赔偿方式,以更多排除风险因素;而对于将来不确定性较小之项目,应当采取一次性赔偿金之赔偿方式,来确保赔付之高效与稳定。基于此,直接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采取一次性赔偿金之赔偿方式;间接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之受损情况以及赔偿义务人之实际资力情况来决定最终之赔偿方式选择,或者采取定期赔偿金之赔偿方式,或者采取一次性赔偿金之赔偿方式。关键点在于具体到个案中,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当中加害方经济状况、资信程度与过失程度以及受害方对于金钱之运作能力、请求者意愿等因素综合权衡之后,在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基础上做出适当裁决。此种方式兼顾受害方以及赔偿方之利益,考虑现实与未来之变化,具有很强实用性。最后,医疗过失在社会发展至今天,出现了许多新型之形态,笔者对其中之错误生命与错误生育作出仔细分析,借此提出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发展之方向与考量因素,以期完整新时期医疗过失案件之法律配套。我国未来医事立法应当在系统明确患者各项权利基础上,对于医生在医疗过程各环节中之注意义务做出专项且制度化规定,并以患者权利手册方式加以固定化,且完善与其配套之柔性机制,从而使医疗立法对患者权利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并同时实现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对于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分配、追究之可操作性指导。

参考文献:

[1]. 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D]. 熊进光.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2]. 论医疗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D]. 朱炳武. 安徽大学. 2004

[3]. 论医疗民事责任[D]. 魏俊. 武汉大学. 2004

[4]. 中韩医疗侵权责任研究[D]. 朴顺善. 黑龙江大学. 2016

[5].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学思考[D]. 李凤光. 吉林大学. 2007

[6]. 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梁研. 吉林大学. 2010

[7].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研究[D]. 杨柳青. 安徽财经大学. 2011

[8]. 医疗过失民事责任[D]. 刘国祥.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9]. 医疗纠纷诉讼中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研究[D]. 郑雪凝.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10]. 医疗过失侵权责任研究[D]. 田磊. 西南政法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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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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