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有了很大进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有着重要意义。但实践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面临各种难题无法有效呼应各方期待,本文结合我国检察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的内容以及角色定位,从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的角度,探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策略优化。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策略优化
引言
以检察官工作室为载体,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嵌入社区矫正程序性执法活动中。垦利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设立检察官工作室,实现了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一线对接,有利于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类情况信息,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监管性执法活动进行同步监督。
1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的运作现状
(1)发现违法工作机制的运作现状。对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现违法的工作方式,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关于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以及2009年“中央政法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①。由于监外执行的主要内容就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所以这些规定重点针对的就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从这些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在发现违法方面可采取日常检察、定期检察和不定期检察(包括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几种工作方式。由于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人员普遍不足,所以其日常检察工作主要通过审阅材料或利用网络平台来进行。实质性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基本上依赖于定期检察和不定期检察。对社区矫正的定期检察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对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司法所)进行定期走访。这是一种直接监督形式,目的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进行总体性的直观把握。二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访谈。这是一种间接监督形式,通常的做法是与社区服刑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访谈,在访谈中了解其社区矫正的实施情况,掌握一手数据,从而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间接的或侧面的监督。(2)纠正违法工作机制的运作现状。对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纠正违法的具体措施,2009年“中央政法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12年“两院、两部”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从这些相关规定来看,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措施主要有三种,即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发送检察建议书。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后,所采取的也主要是上述三种纠正措施。其中,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主要针对的是在检察监督过程中随时发现的、能够及时纠正的一些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那些较重的、需要采取具体整改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在检察机关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不予纠正或不及时纠正的情形。发送检察建议书主要针对的则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需要加以改进或完善的一些不当情形或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2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的系统改进策略
2.1建立健全完善、互通、共享的矫正信息库
目前现状下,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都有各自的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信息网络、资源等等;我们所需要的是,整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已有的信息和资源,建立一个完善、互通、共享的矫正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劳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样做的好处是:1.可以更好的拓宽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动性和视野;2.更加及时的掌握本区相关问题及情况,以防范矫正对象可能的脱管或漏管等情况的发生;3.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构建完善的矫正信息库也有利于工作效率低提高。
2.2社区矫正质量和社区安全的平衡者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专门机关在社区自治组织和被矫正的罪犯之间进行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设计,必然面临着行刑经济、再社会化的功利追求与社区安全的现实关切之间的紧张和冲突。风险评估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前提,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直接影响矫正质量和社区安全。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风险调查评估制度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可能导致风险评估体系的失效。人民检察院作为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关,要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真正实现矫正价值,必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将重新违法犯罪的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防止潜在的风险转化为现实的风险。
2.3完善规范化执法机制
规范化的执法是保障、贯彻、实现治本安全观概念之重要前提。首先,我们需要更加全面的梳理,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总结提炼社区矫正的工作经验,探讨社区矫正工作实现规范化的可能,并完善、提升相关的体系及制度。其次,检察机关应经常组织、举办有关工作及执法案件的检查活动,实现对相关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之日常化,促使各项监督工作能够延伸到社区日常的矫正工作之中;实现对相关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之全程化管理,全心全力实现公正执法的目标,并保证执法工作的安全性,建立和谐文明的社区。
2.4以检察监督为抓手,将人权保障工作嵌入社区矫正工作始终
刑事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是整个社会人权保障的薄弱环节之一,刑事被执行人不仅需要法律的关注,更需要社会的关怀。在新航基地设立人权保障研究室,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人权保障重点环节监督机制,从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开始到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终止矫正结束;从社区服刑人员人身权利、基本权利的保障,到老弱病残孕、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利用新航基地、社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人文关怀,在“心途同行”公益组织设立新航基金,针对家庭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基金帮助。
结束语
综上所述,包括监狱、社区矫正在内的整个相关配套工作都应实现从底线安全观到治本安全观念的全面转变,并扎实推进各类相关工作的质量提升和能效提升。学习、实践治本安全观,并实现治本安全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检察监督工作进行引领和指导,是以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和旗帜,并坚持自古以来“以民为本”传统思想之具体体现;是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提出的全新理念和重大号召。
参考文献
[1]王晓蓓.基层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形势分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47-50.
[2]林礼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探索中的成效与问题[N].检察日报,2012-02-07(3).
[3]孟传香.关于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构建[J].行政与法,2013(6):115-119.
[4]谢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社区矫正为例[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6(10):48-54.
[5]朱汉卿,高剑波.论社区矫正检察保障机制的完善[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5(10):40-44.
[6]张雪妲.刑罚执行监督权的立法完善[J].法学,2006(8):148-152.
论文作者:侯映宇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8
标签:社区论文; 工作论文; 检察机关论文; 服刑人员论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论文; 人权论文; 法律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