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原因的基本含义_社会因素论文

犯罪原因的基本含义_社会因素论文

犯罪原因的基本蕴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5)02-0031-07

犯罪原因蕴意的明晰,是构建犯罪原因理论、进行犯罪原因对话的基本前提。犯罪原因蕴意涉及犯罪原因的概念及相关概念、犯罪原因的构成要素及地位等问题。

一、犯罪原因的概念及相关概念

在哲学上,原因与结果是组成辩证法的一对范畴,是客观事物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形式之一。产生另一现象的现象是原因,由原因引起的另一现象是结果。犯罪学将原因与结果的联系划定在犯罪原因与犯罪(的形成、发展)之间关系的范畴内,然而在对犯罪原因的具体界定上,犯罪学界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是犯罪因素说。将犯罪原因界定为促成犯罪的因素,也就是说,凡是引起犯罪的因素均是犯罪的原因[1]。二是系统因素说。将犯罪原因界定为各种促成犯罪的因素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易言之,各种引起犯罪的因素的有机整合是犯罪的原因。这一观点目前在我国学界占主导地位[2]。此外,还有的特别强调犯罪原因与犯罪条件的区别。认为犯罪原因即指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的因素,而犯罪条件是指对犯罪的产生、存在和变化起影响作用的因素[3]。

上述观点各有侧重。犯罪因素说之犯罪原因,既包括单独作用引起犯罪的因素,也包括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引起犯罪的因素。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说,这有一定的合理性。系统因素说的犯罪原因强调各种犯罪因素的系统整合,这更切合于犯罪形成的实然,有利于全面地认识犯罪原因。至于犯罪原因与犯罪条件,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一)犯罪原因的概念

犯罪原因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致罪因素是犯罪原因的构成要素;犯罪原因中的致罪因素(犯罪因素)尤其是指决定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关键性因素。犯罪原因包括宏观与微观两个视角、动态与静态的分析,并且具有时空的特征。

1.犯罪原因是指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原因。这里所谓的“犯罪形成”是与“犯罪发生”相对的。从犯罪发展的过程来看,首先是犯罪的形成,而后在犯罪形成的基础上犯罪发生。犯罪的形成基于犯罪原因的作用,而在犯罪形成基础上的犯罪发生更在于犯罪条件的具备。犯罪条件不同于犯罪原因。所谓“犯罪变化”是指犯罪现象从一种状态转变为另一种状态。犯罪变化同样是在一定条件下,由系统的致罪因素作用的结果。

2.犯罪原因是由诸多致罪因素所构成的系统。犯罪原因包含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等多种因素,这些因素有机结合而形成一定的犯罪原因结构时,便可促使犯罪的形成与变化。犯罪形成与变化,缘于诸多致罪因素的综合作用。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彼此密切关联的致罪因素系统。

3.犯罪原因是动态的系统,具有时空的特征。“时间和空间是事件发生的必要前提。任何科学的描述,都离不开一个基本的范畴形式,即时空构架”[4]。犯罪研究也不例外,无论个体犯罪还是总体犯罪,均受特定时空的笼罩。总体犯罪是犯罪宏观研究的核心,一定的总体犯罪,从社会的动态发展来看(即“时”),其存在于社会变迁的某一特定阶段;就社会的静态组合而言(即“空”),其受制并生成于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个体犯罪是犯罪微观研究的核心,特定的个体犯罪,从个人成长的过程来看(即“时”),存在于生命历程、社会化的某一时期;就个人成长的条件而言(即“空”),受制并生成于特定的社会化执行单位之中,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受生命历程中的一些事件和角色(先后顺序和转换过程)以及个体生物因素的影响。微观研究中的微观社会受制于宏观研究中的宏观社会,而宏观总体犯罪又是微观个体犯罪的有机综合,由此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又构建了关联,倘若将这个关联的整体赋予时空特征,则构成了具有时代特征的犯罪研究整体。

4.犯罪原因尤其是指决定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关键性因素。构成犯罪原因的致罪因素有许多,在这些致罪因素中,每个因素与犯罪的相关关系不尽相同。有的极为密切,有的相对疏离,有的起关键作用,有的作辅助支撑。研究犯罪原因,关键在于从犯罪形成、变化的机理中对导致犯罪的诸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作定性与定量的分析,揭示决定犯罪形成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并由此提出切实可行的犯罪对策。

5.犯罪原因有宏观与微观两个不同的视角。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它包括两个基本的视角:个体犯罪形成的原因,总体犯罪形成的原因。前者是犯罪原因的微观研究,后者是犯罪原因的宏观研究。微观研究将个体犯罪置于微观社会中(注:此处仅是社会学的视角。从广义上来说,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均是对犯罪的微观研究。),核心是对犯罪人个案的微观社会剖析,探究一个人为什么犯罪。这里个体犯罪与微观社会构成对立统一的两条分析轴心线。就个体犯罪来看,分析轴基本的关键点有个案、犯罪人、人格;就微观社会来看,分析轴基本的关键点有社会化、家庭、学校、同辈群体、社区;生命历程、生命事件、年龄级角色、轨迹、变迁。宏观研究将总体犯罪置于宏观社会背景下,核心是对犯罪现象的宏观社会分析,揭示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这里总体犯罪与宏观社会构成对立统一的两条分析轴心线。就总体犯罪来看,分析轴基本的关键点有犯罪现象、犯罪类型、犯罪率、犯罪黑数;就宏观社会来看,分析轴基本的关键点有社会变迁、社会结构、意识价值、社会分层、制度规范(注:这里我们没有将文化列入。应当说,文化与犯罪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但是,文化是—个极其复杂的歧义性极大的概念,再者,“文化的概念在它的基础部分或多或少是与社会的概念相互重合的”([日]富永健一.社会学原理[M].严立贤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18.)。因此,有关文化对犯罪的影响,我们将之放在了某些核心社会因素与犯罪的关系中。)。

6.犯罪原因有静态与动态两种不同的分析。犯罪的研究,既包含静态的分析,也具有动态的观察。前者揭示决定犯罪形成、发展、变化机理的重要因素,后者分析这些因素在促成犯罪中的相互作用、整合与分化。例如,社会结构,是指一个社会中各种基本组成部分之间所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关系或构成方式。揭示某一特定时期的社会结构状态及其对犯罪的影响,是对犯罪的一种宏观静态分析。社会变迁是社会互动和社会关系等所构成的社会结构里的结构与功能上的改变[5]。探究社会变迁及其与犯罪形成、变化之间的关系,则是犯罪的一种宏观的动态研究。显然,犯罪的静态分析与动态研究(例如,社会结构及其对犯罪的影响与社会变迁及其对犯罪的影响)是密切相连的,是同一研究的两个侧面。

(二)犯罪原因的相关概念

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中,存在着将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条件和犯罪因素不加区别的现象。其实,尽管犯罪根源、犯罪条件、犯罪因素是一组与犯罪原因密切相关的概念,但是严格来讲,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应当予以澄清。

1.犯罪根源。犯罪根源是指犯罪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终极原因,是决定犯罪起源的决定性要素。犯罪根源的特征在于终极性的犯罪原因。我国理论界对犯罪本源提出了诸多观点(注:曹子丹.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66-89.其实,其中有许多是关于犯罪的界定,有些是关于犯罪的具体原因。)。有的学者认为,犯罪根源在于社会生产方式。具体地说,原始禁忌是一种禁止性规范,是国家法律诞生以前的公共规范。原始禁忌的出现是原始人生存即人类早期社会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人的本能受限制正是作为社会人生存的需要,社会人生存的基石是社会生产方式。人性的背后是社会。对原始禁忌出现的原因追索,结论是犯罪根源在于社会生产方式。这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原理[6]。也有许多学者认为,犯罪根源在于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以及剥削制度。具体地说,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上有了剩余产品,出现了私有财产,从而使剥削他人的剩余劳动和强行占有他人的财产有了物质前提,产生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产生了阶级、阶级剥削、国家和法律,与此同时,才出现了犯罪。所以,一定的生产力状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私有制,是犯罪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7]。

2.犯罪原因。犯罪原因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犯罪原因的特征在于:直接性(犯罪原因主要表述直接的、表层的致罪因素);关键性(犯罪原因强调关键性的致罪因素);系统性(犯罪原因表现为致罪因素构成的系统);动态性(犯罪原因具有特定的时空背景)等。我国理论界对犯罪原因提出了诸多观点。有的学者从广义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犯罪原因,认为:广义的犯罪原因是指能够引起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系统;狭义的犯罪原因是指直接引起犯罪的原因[8]。也有的学者从致罪因素内容的角度界定犯罪原因,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它包含有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文化等多种因素。这诸种因素有机结合而形成一定的罪因结构时,便可能导致某种犯罪现象的发生[9]。

3.犯罪条件。犯罪条件是指有利于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这种因素并不决定犯罪的形成和发展。犯罪条件的特征在于:表述犯罪发生的必要因素;展示犯罪原因的作用(注:犯罪是基于犯罪原因的作用在适宜的犯罪条件下得以发生。)。我国理论界有诸多对于犯罪条件的观点。有的学者从犯罪条件与犯罪原因之间区别的角度阐述犯罪条件,认为犯罪条件是指有利于犯罪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这种因素是引起犯罪现象产生和发展的非根本性因素。具体地说,犯罪条件与犯罪原因的主要区别有三:(1)犯罪条件与犯罪原因在犯罪因果链条中的作用和作用等级的重要程度不同。原因会产生后果,而条件只能保证原因能够发生作用。(2)原因是一种积极的现象,产生着物质、能量或者信息的传递,或者破坏(中止)这种传递。而条件一般则处于消极、稳定的状态。(3)原因与犯罪现象的形成、发展和变化有直接联系,并处于主导地位。而条件多与犯罪的发生有着关系,处于次要地位[10]。有的学者从犯罪条件的地位、内容的角度阐述犯罪条件,认为犯罪条件对于犯罪结果的出现不是必然的,但是必要的,在一定程度上犯罪原因加犯罪条件构成某种犯罪现象的完全原因。犯罪条件分为犯罪的社会条件、犯罪的自然条件、犯罪的个人条件[11]。

4.犯罪因素。犯罪因素是指决定或者促成犯罪的形成、变化或者发生的各种现象。它既包括决定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关键性因素(构成犯罪原因的因素),也包括促成犯罪发生的非决定性因素(构成犯罪条件的因素)。有的学者强调犯罪相关因素的概念,认为犯罪相关因素是犯罪原因系统中比较次要的部分,是伴随着一般原因和条件影响犯罪发生的现象。它对犯罪的发生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必要的,但它对犯罪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犯罪一般原因的作用提供方便[12]。也有的学者主张,犯罪因素是指引起犯罪心理和导致犯罪行为的诸多现象,它包括犯罪人的素质(生理心理特征、价值观念、年龄、职业等),不良环境因素(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不良情境因素(犯罪手段、作案工具等)。将这些形形色色的因素,按照犯罪现象因果性的等级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犯罪原因因素(即决定、导致犯罪形成的因素),犯罪条件因素(即保证原因因素发生作用的因素,这些因素促进、助长犯罪的发生),犯罪相关因素和犯罪偶然因素(即与犯罪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对犯罪起必然的作用)等[13]。

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犯罪因素是对广义上的犯罪原因的不同层次的表述,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1)犯罪根源与犯罪原因:犯罪根源也揭示犯罪原因,不过犯罪根源所表述的是犯罪存在于人类社会的深层次原因,它从根基上决定着犯罪。(2)犯罪根源与犯罪因素:犯罪根源也由犯罪因素构成,不过犯罪根源表述的是犯罪产生的根本性因素。(3)犯罪根源与犯罪条件:犯罪根源与犯罪条件对犯罪的最终出现均有着意义,不过它们作用的层次有所不同,犯罪根源从根本上决定着犯罪,犯罪条件从表层上影响着犯罪。(4)犯罪原因(注:这里的犯罪原因是狭义上的。)与犯罪条件:犯罪原因与犯罪条件对犯罪的出现均有着作用,不过两者的作用层次以及对犯罪的决定意义有所不同。犯罪原因指向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着关键性的、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而犯罪条件指向犯罪的发生,对犯罪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5)犯罪原因与犯罪因素:犯罪原因由犯罪因素构成,或者说犯罪因素是犯罪原因的构成要素,离开了犯罪因素就无所谓犯罪原因。不过犯罪原因是犯罪因素的有机整合,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犯罪因素均可以成为犯罪原因的构成要素。作为犯罪原因构成要素的犯罪因素是决定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关键性因素。(6)犯罪因素与犯罪条件:构成犯罪条件的成分也离不开犯罪因素。犯罪因素,是指决定或者促成犯罪的形成、变化或者发生的各种现象,其中包括着促成犯罪发生的非决定性因素,即构成犯罪条件的因素。不过犯罪因素不只是构成犯罪条件的因素,犯罪因素还包括决定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关键性因素,即构成犯罪原因的因素。

二、犯罪原因的构成因素及其地位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无论是社会的犯罪现象还是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也正因为此,我国学者格外强调犯罪原因是多因素的、综合的、动态的原因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推崇犯罪的综合治理的方针。其实,这仅仅是对犯罪探索的起步,关键还在于从犯罪形成、变化的机理中对影响犯罪的诸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作定性与定量的分析,揭示犯罪原因体系中的关键性的致罪因素。倘若将犯罪原因作为层次一,则构成犯罪原因的犯罪因素是层次二,以此类推。每个层面均包含着有待揭示的关键性致罪因素。限于篇幅本文仅分析构成犯罪原因的犯罪因素以及其中的关键性犯罪因素。

综合促成犯罪的诸多因素,根据其主要特性的不同,我们可以对之进行大致的分类。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菲利(Fnrico Ferri,1856-1929)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注:人类学因素包括罪犯的生理、心理、个人状况三个次种类;自然因素指气候、土壤状况、昼夜的相对长度、四季、平均温度和气象情况及农业状况;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工业状况、酗酒情况、经济和政治状况、公共管理、司法、警察、一般立法情况、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MJ.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41-42.))。关于犯罪原因三因素在犯罪自然形成过程中各自所起的相对作用,菲利认为,对此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明确答案(注:“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环境的相对作用随着每—种违法行为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特征不同而不同。例如,如果我们研究侵犯人身、侵犯财产和侵犯人身贞洁这三大类犯罪,那么各种决定因素,尤其是生物学因素和社会环境对杀人、盗窃和猥亵奸污罪的产生显然具有明显不同的作用。在每—种犯罪中,这三种自然因素的作用都是如此。社会环境,尤其是经济状况对盗窃罪的产生具有不可否认的作用,但对杀人和猥亵奸污罪的产生所起的作用则要小得多。同样,三种犯罪原因在每一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都因犯罪的种类不同而大小不相同。”([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44.))。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的集大成者李斯特(Franz v.Liszt,1851-1919)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因素、个人因素(注:李斯特的社会因素是指犯罪人周围的环境,特别是经济环境,例如,失业、恶劣的居住条件、低工资、生活必需品价格高昂、酗酒等等。李斯特尤其强调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李斯特的个人因素主要是指个人性格上的原因,这种性格有一部分为先天的,即生来如此;有一部分为后天,即由于发育关系或者生存命运关系所致。)。在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中,李斯特更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形成的作用(注:李斯特认为,犯罪原因大部分在社会,研究犯罪原因就必须研究社会缺陷,消灭了社会上的原因,犯罪也就自然消灭了,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在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心的美国,对于犯罪的生物因素、心理因素以及犯罪社会因素的研究都有了重大的发展,不过多数学者认为,生物因素与心理因素只有最终与社会因素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14]。我国学者也从生理、心理、社会、自然环境等多因素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了研究[15]。其实,犯罪是一定环境中的人类在特定心理支配下的社会行为,生物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对犯罪都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换句话说,生物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均是影响犯罪的变量,然而它们各自与犯罪的关联程度却不尽相同,从而处于不同的变量等级。

(一)犯罪的自然环境因素、心理因素

自然环境因素为犯罪的发生提供时空特征,由此启发了对犯罪的技术防控等措施。关键是,倘若生物因素、社会因素衡定(注: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显示出自然环境是否是犯罪的决定性因素。详见下文有关生物因素与社会因素对犯罪影响的阐述。),自然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形成(而不是发生)有无持久的决定性的作用?然而,通常情况下,自然环境因素并非构成决定犯罪形成的独立因素,因为自然环境的变化总是伴随着社会因素的改变。例如,“建筑物的损坏也是大城市城区社会结构解体的标记,那里的居民对他们的地区产生一种不利的自我形象”[16]。在任何季节里,大部分自杀都发生在白天,而这根本在于白天各种事务最繁忙,人际交往错综复杂,社会生活最紧张(注: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菲利认为杀人的倾向随着气温的升高而增加,凶杀案夏天比冬天多,所以南方的凶杀案比北方多。但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对自杀的系统研究中证实,并非气温而是昼长的变化和自杀人数的变化之间表现出某种关系,在欧洲的几个主要国家里,自杀严格地以同样的方式发生在一年、一季或一月的不同时间里。龙勃罗梭和菲利的理论根本不能说明这种奇怪的一致性,因为欧洲不同地区的气温大不相同,而且变化也各种各样。相反欧洲几个主要国家的昼长却明显地差不多。([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社会学研究[M].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80,84-85.))。也就是说,自然因素总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社会因素而与犯罪相关联。从这个意义上说,李斯特犯罪原因二元论有其合理性。李斯特“批评了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认为菲利所说的自然因素只是社会因素的一种。菲利对于犯罪发生的说明,曾认为与气候寒暖甚有关系,即冬季多财产犯,夏季多风俗犯。李斯特指出,单就冬季而论,冬季财产犯罪确实多于夏季,但这种犯罪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天寒地冻,无衣不暖,无火不温,不得不求衣服及燃料之供给,或因职业减少,无从获得供给机会,惟有从事盗窃,以救其急需,归根到底还是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原因决定的。所以,犯罪原因应是二元的,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17]。关于犯罪心理因素,其通常是以生物因素为基础,在社会因素的作用下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生物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因变量;另一方面,生物因素、社会因素只有转化为人的心理成份之后才能引起实际的犯罪行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同属于犯罪层次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心理是准犯罪的因变量。因此,作为犯罪的自变量、中间变量研究的关键还在于生物因素、社会因素(注:这不是否定犯罪心理的研究,而是强调在犯罪学研究中相对于生物因素、社会因素来说,犯罪的心理因素是准犯罪的—个因变量。)。

(二)犯罪的生物因素、社会因素

犯罪的生物因素与社会因素各自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犯罪?我们知道,这一问题的结论将是一种科学的陈述。一种陈述可能得到认可,它或者(1)是建立在观察陈述之上的,并且可以由观察陈述来检验,或者(2)不是建立在观察陈述之上的,但是能由观察陈述来检验,或者(3)是建立在观察陈述之上的,但是不能由观察陈述来检验,或者(4)不是建立在观察陈述之上的,并且不能由观察陈述来检验[18]。犯罪学是一门事实科学,对犯罪学命题的认可通常属于上述(1)、(2)种情况,即犯罪学理论陈述均能通过观察陈述来验证。而获得犯罪学的科学陈述并对之验证的前提是如何展开这一研究,科学的方法决定了通往真理之途。

生物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和病理因素(注:有的学者将生物因素等同于生理因素,这是不确切的。)。生理因素是指人类正常的生命机能活动;病理因素是人类异常的生命机能活动。人是通过社会化进入社会的,而人类的生物遗传基因决定了只有人才能得以社会化,因此生物因素是社会化的载体。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刑法是社会规范的最低限。社会化就是一个生物的人通过社会互动学习社会规范,从而形成自己独特个性的过程。(1)犯罪的生理因素,主要揭示人类生理现象所决定的本能行为对犯罪的影响。例如,有学者通过对单卵双胞胎(遗传结构相同)和双卵双胞胎(遗传结构不同)的成长过程进行比较,以确定遗传的影响。德国慕尼黑的内科医生约汉内斯·朗格(Johanes Lange)是第一个尝试把双胞胎研究运用到犯罪学研究中的学者。他对13对男性单卵双胞胎和17对男性双卵双胞胎进行研究得到如下结果:在13对被判刑的男性单卵双胞胎中,两兄弟均被判过刑的有10对,犯罪一致性占76.9%;而在17对被判过刑的男性双卵双胞胎中,两兄弟均被判过刑的只有两对,犯罪一致性占11.8%。据此,朗格认为遗传因素在犯罪行为产生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19]。(2)作为犯罪生物因素研究的重点还在于揭示病理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因为犯罪是人类的行为,正常的生理现象是人类所共有的,但是犯罪并非人类所有的人均实施的现象,也就是说人类群体中只有少部分人犯罪,那么是否这些人犯罪是因为他们的生理现象与普通人不一样,即犯罪人拥有特殊的病理现象,具体地说:病理现象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犯罪?有哪些病理现象影响着犯罪?例如,龙勃罗梭在解剖全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莱拉的尸体时,发现维莱拉的颅骨上的枕骨所在的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中的一样,于是返祖遗传这个念头像一道闪电划过龙勃罗梭的脑海,龙勃罗梭毫不迟疑地断定,维莱拉的身上再现了原始人类和低等动物的残忍本能。在早期的著作中,龙勃罗梭将自己的全部犯罪学理论归结为天生犯罪人论,但由于受到多方的责难,在后期著作中,龙勃罗梭修改了自己的观点。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与救治》一书中,龙勃罗梭认为,在所有罪犯中,天生犯罪人占33%[20]。

需要强调的是,生物因素与社会因素均是影响犯罪形成的变量,它们对犯罪的影响是一种综合作用。但是为了揭示其内部作用机制,需要对其进行相对独立的分析,并且,在这—分析过程中还应注意到,倘若生物因素与社会因素都处于变化之中的话,则无法确定到底是谁最终决定了犯罪,因此需要将其中之一设定为定值。由此,可采用两种方法来分析生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力:(1)将社会因素设为一个定值,若能证明犯罪随生物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则可显现生物因素与犯罪的相关关系。(2)将生物因素设为一个定值,若能证明社会因素变化对犯罪无甚影响,则亦可突出生物因素与犯罪的相关关系。例如,要通过单卵双胞胎犯罪行为的一致性和双卵双胞胎犯罪行为的不一致性说明遗传对犯罪的决定作用,必须证明单卵双胞胎所处社会环境不一致(即遗传基因一致而社会因素的变化对犯罪无甚影响)而双卵双胞胎所处的社会环境一致(即社会因素一致而遗传基因相异对犯罪有影响)。要说明返祖遗传(病理因素)对犯罪的决定作用,必须证明在非犯罪人群中不拥有返祖遗传现象(即将社会因素设为一定值而返祖遗传现象的有无对犯罪有决定性的影响)。然而,结果却不尽然。丹麦犯罪学家卡尔·奥托·克里斯蒂安森对孪生子女作了迄今规模最大的最认真的研究,他认为在社会行为方面单卵比双卵孪生子女表现出较大的一致性,是因为前者有着相似的遗传因素和同样的社会环境,而后者遗传因素不同社会环境也不相似。克里斯蒂安森指出,单卵比双卵孪生子女的环境更为相似,因为单卵比双卵孪生子女在一起消磨的时间明显地多;单卵比双卵孪生子女更经常地选择同一些朋友,他们比双卵孪生子女更加互相依恋、互相信赖;在选择学校和职业方面他们也表现得比双卵孪生子女更加相似。单卵孪生子女合作;双卵孪生子女互相竞争。单卵比双卵孪生子女在更大程度上互相认同[21]。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Paul Topinald,1830-1911)在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罪犯画像时尖刻地挖苦说“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22],即非犯罪人群中也有返祖遗传现象。因此,难以确定生物因素对犯罪的决定作用。但是,生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也是不容否定的。一般说来,我们可以将这种影响归结为三种情况:(1)犯罪只不过是个人的疾病;(2)多数情况下犯罪是个人的疾病;(3)某些情况下犯罪是个人的疾病。事实上,前两种情况均难以得到验证,而第三种情况可以通过典型个案的剖析获得说明(注:这类典型案例可参见王顺安主编的《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77页)。)。总之,犯罪的生物因素,就历时来讲,是社会化的载体;就共时而言,表现为社会环境因素刺激下的生物反映;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犯罪的病理因素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犯罪。从总体上看,犯罪的社会因素应当居于主导地位,这一结论也可以通过社会变迁对犯罪影响的研究以及城市犯罪与农村犯罪的对比研究获得说明。社会变迁是个历时的概念,倘若社会变迁并未伴随人类生物遗传基因的重大改变的话,那么社会变迁中所出现的犯罪波动现象(注:我国目前的社会变迁中呈现出明显的犯罪波动。)则主要是社会因素的作用,因为社会变迁本身就意味着社会结构及其功能的改变[23]。从共时来说,“在游览区、边界地区以及其他交通高度集中的地区或工业水平高的地区的犯罪率都特别高。例如,德国和法国的北部是重工业区,那里的总犯罪率和财产犯罪比这两个国家的以从事农业为主的南部地区高”[24]。假如城市与农村居民在生物遗传基因方面没有重大区别的话,那么城市与农村的社会因素的差异则是导致二者犯罪差别的主要原因。

(三)犯罪原因的体系结构

我国学者较为注重犯罪原因的综合因素及其相互作用,多方法、多角度地表述了犯罪原因的结构体系[25]。有的学者强调犯罪原因体系的层次性[26];有的学者关注犯罪原因体系致罪的动态过程[27];有的注重犯罪原因的致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28];有的关切犯罪原因的个体犯罪致罪因素体系[29];等等。

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是由诸多犯罪因素所致。从这些因素对犯罪作用的程度来看,有的起决定作用,有的仅为辅助影响,因此犯罪原因体系具有层次性。表述犯罪原因的层次性,是对犯罪原因的纵向(深度)研究,其核心是揭示有关犯罪因素与犯罪之间的相关程度。就构成犯罪原因的犯罪因素的具体内容而言,运用不同的逻辑标准有不同的种类划分。例如,个体因素(如生物因素、心理因素等),社会因素(如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等),自然环境因素(如地理环境因素、自然气候因素等);宏观因素(如社会结构因素、社会变迁因素等),微观因素(如家庭因素、社会化因素等);主观因素(如行为人的思想意识、个性特征等),客观因素(如社会风气、人际交往等)等等。分析犯罪原因的具体内容,是对犯罪原因的横向(广度)研究,其核心是探索构成犯罪原因的犯罪因素的覆盖面。

建构犯罪原因的体系结构,在“层次”的视角上,应当注意区分“犯罪原因”与“犯罪根源”、“犯罪条件”等。尽管从广义上说,犯罪根源、犯罪条件也揭示犯罪原因,但是通常意义上的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相对的犯罪原因)是狭义上的犯罪原因,它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具有直接性、关键性、系统性、动态性等特征。因此,在犯罪原因体系结构中不宜将犯罪根源、犯罪条件纳入,所谓的层次性,是作为犯罪原因体系结构的犯罪因素的不同层次。另一方面,在“内容”的视角上,尽管可以运用不同的标准对构成犯罪原因的犯罪因素进行划分,但是在同一体系的建构中,逻辑标准应当统一。相对而言,犯罪原因的生物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的划分较为明确具体。综上,犯罪原因体系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着决定作用的有关生物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等构成,其中社会因素占主导地位。当然,并不是在所有的具体犯罪原因的决定性因素中,生物、心理、社会、自然环境这几个因素均会出现,但是作为抽象的犯罪原因体系的构成要素,它们是应当考虑的几个因素方面。这几个因素各自又是由对犯罪有着决定作用的关键性要素构成。

收稿日期:20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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