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外部性与内化路径_外部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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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外部性及内在化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运动员论文,路径论文,人力资本论文,性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 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00(2011)02-0105-04

本研究源自对两个现实问题的学术思考,一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的各种纠纷,二是因人力资本投资不足而导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滑坡。这两个问题都同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外部性高度相关,但尚未有学者从此角度进行理论分析。鉴于此,本研究运用外部性和产权经济学相关理论,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外部性的表现、分类和产生的原因进行阐释,并提出人力资本外部性的内在化路径,为激励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提高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效率提供理论参考。

1 外部性与运动员人力资本外部性问题的提出

1.1 外部性与人力资本外部性

外部性(Externality)是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一个概念,用以分析产业生产成本和产量间的关系。虽然学界对外部性定义尚未统一,但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在《经济学》书中所下的定义最具有代表性:“当生产或消费对他人产生附带的成本或收益时,外部经济效果发生了;就是说,成本或效益被加于其他人身上然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人却没有为此而付出代价。更为确切地说,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1]

最初,经济学领域对外部性的研究都着眼于物质资本的外部性,并没有涉及个人对其自身所拥有的人力资本的外部性的研究。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力资本尤其是企业家人力资本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资本形态,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外部性问题日益突出[2],对人力资本的外部性研究成为新的热点。人力资本理论的奠基者舒尔茨、贝克尔和新经济增长理论代表人物罗默、卢卡斯等经济学家都关注到人力资本的外部性问题,并从不同视角进行探讨。总体而言,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给其自身以外的主体带来好处并未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者是说自己承担了额外成本,即所谓的正外部性;其二,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给其自身以外的主体带来坏处并未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者是说自己得到了额外收益,即所谓的负外部性[3]。

1.2 运动员人力资本外部性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由于运动员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或相关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不断增多,如2003年姚明状告可口可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2005年雅典奥运会冠军田亮与英皇私自签约被国家队除名、2006年田径教练王德显和运动员之间的“奖金风波”等,这些现象引起学者的普遍关注,从多个角度对运动员人力资本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提出运动员人力资本应归运动员所有[4-5],各投资主体获取的是债权而非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6],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同成绩密切相关[7],在市场经济下应采用缔结契约的方式确保运动员和各投资方的利益等[8]。这些论点较有说服力且颇有见地,但尚未从外部性的角度对运动员人力资本效率低下和投资不足进行理论阐释。

然而,在实践中运动员和企业家一样都存在人力资本的外部性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1)运动员人力资本的私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的实现程度较低,除了工资和奖金之外,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总体效率不高,即使是奥运会冠军得到的经济回报与产生的社会效益和其付出的精力、健康等代价也不成正比。(2)当运动员“因名获利”或“因伤利损”后,运动员个人、俱乐部和国家各投资主体间所获取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无法由市场确定,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上述外部性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不足,后备人才缺乏,危及我国竞技体育国际竞争力,成为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忧患。鉴于实践中的外部性表现及危害,非常有必要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外部性问题进行理论阐释与深入分析。

2 运动员人力资本外部性的分类和危害

2.1 运动员人力资本外部性的分类

借鉴人力资本外部性的研究成果,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外部性可作如下分类:以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的是收益还是成本为标准,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运动员人力资本持有者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付出代价,或持有者不能得到补偿。如因运动员表现突出,某足球俱乐部赛绩大好,导致俱乐部股票价格大涨,但运动员并未从股票经营中受益;或一些运动员代表国家或省市参加比赛,其取得优异成绩被当作精神产品,即使得到了奖金,制定奖金标准和分配原则也并非由市场决定,致使运动员个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而产生正外部性。负外部性是运动员人力资本持有者使他人受损,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支出。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刘翔因伤退赛,业内人士估计,刘翔个人的损失将超过1亿元,而赞助企业将减收超过30亿元,但这些企业的损失不会由刘翔担负。

2.2 运动员人力资本外部性的危害

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之一,外部性存在的结果使资源配置受损,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是以提出这个概念的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累托的名字命名的,在经济效率和收入分配研究中广泛应用。帕累托最优是指在不影响其他人效用的情况下,通过增加自己的效用,达到资源分配的最优状态,即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帕累托改进是指如果对于一个既定的资源配置进行改变,改变的结果使得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变得更好,而没有任何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差[9]。简言之,“帕累托最优”就是一个投资主体利益竞争的均衡状态,其中各投资主体均可获得满意的收益回报,而为了达到“帕累托最优”,前提条件是最大可能地消除外部性。

当存在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外部性时,说明在资源分配和分配制度上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是一种低效的产出制度,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这种制度安排对人力资本所有者造成损害,不能实现投资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导致人力资本使用效率低下和人力资本投资不足。如因未建立有效管理运动员流动的相关制度,运动员培养成才后经常无序流动,导致投资主体的利益受损不能得到补偿。这种外部性效应的危害一般就表现为:在投资收益无法保障的现实下,地方体育局更愿意引进运动员参加全运会比赛,而不愿投资进行青少年运动员的培养,因此,买卖运动员成为全运会赛前的一股热潮。

在运动员成功成名后无形资产开发的效率和收益分配方面,同样也因外部性的存在而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当运动员选择“单飞”,如田亮抛开体育总局和水上项目管理中心与“英皇”签约,则导致国家投资的外部性无法得到补偿;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以全权代理方式取得刘翔的无形资产开发权,但又因不专业的操作使得开发效率降低,又直接损害了运动员的私人收益;在最终的收益分配上,若运动员及家庭私人成本大于私人收益,则会停止投资,减少供给;若私人成本小于私人收益,则会扩大投资增加供给。如家长认为运动员成才率低,投资成本得不到回报,就会不支持孩子进行运动训练;而在役运动员发现凭借自己的运动成绩不能得到满意的经济收入,且退役后无法得到妥善安置后就会失去继续参加训练和比赛的积极性,以上问题的存在均反映出在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方面未达到“帕累托最优”。

3 运动员人力资本外部性的理论阐释

广泛流行于经济学界的一种观点认为,是产权交易界区不清导致了人们具有相互发生影响的权利,但行为者却可以不对此负责,由此产生了外部性[10]。因为人力资本的本质是产权属性,与物质资本一样关注的是未来的收入和权利,因此产权理论可为人力资本的外部性提供理论分析框架,以下运用产权和交易费用相关理论对运动员人力资本外部性原因进行阐释。

3.1 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多元投资特性导致产权界定模糊

在科斯看来,外部性存在的根源是产权界定不清,因此他特别强调产权明晰的重要性。因为只有产权的权利边界清楚了,才能判断是否发生了侵权行为导致的外部性问题,以及如何通过产权的调整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国内也有学者提出,解决人力资本外部性除了需要政府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承担一部分人力资本投入成本外,明确人力资本产权也是主要手段。但由于我国竞技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具有多元特性,导致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界定困难。

当前,在我国特殊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下,运动员人力资本至少有3个投资主体,运动员本人、运动员的家庭和国家。运动员自身的投资主要包括5个部分:运动天赋、机会成本、高风险性、高支付性、原始积累[11]。而运动员家庭的投资也是巨大的,尤其在我国体育市场化发展趋势下,初级水平的训练成本需要家庭承担,如2010年冬奥会冠军周洋“感谢门”事件系列报道披露,虽然国家全包了其从普通运动员到奥运会冠军的花费,但其父母在其开始进行滑冰训练之初也累计投资几十万元。而国家投资体现在通过财政拨款到体育职能部门,积聚人力物力,为运动员训练、竞赛提供物质保障,并为运动员退役提供安置政策等。应该说,国家、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家庭的投资都是巨大的。

针对我国多元投资主体的实际,学界对于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界定有以下观点:一是根据“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提出运动员人力资本归国家和运动员共同所有;一是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归运动员,剩余索取权归运动员和国家所有[12];还有一种观点是运动员人力资本各种权利都归运动员所有,国家或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投资方可以用和约方式与取得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开发的代理权[13]。应该说,上述观点之三较能保护各方利益,但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合同管理体系,且鉴于实践中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复杂性,以及运动员培养成才的长期性,尚需进一步探索各种条件下合同约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充分保证各投资主体利益的实现。

依据现代产权理论,只有同时拥有某物质或财产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4项权利,才能够称为拥有该物质或财产的所有权。由于人力资本天然地与持有者结为一体的特性,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应该属于运动员自身,俱乐部和国家的投资应该是通过与运动员交易取得部分产权的收益权(或根据债法理论其投资取得的是债权)。但在实践中,无论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权、收益权还是处分权,都存在着部分产权与持有者分离的状况。如运动员人力资本中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的开发权就大都掌握在体育管理机构手中[14],据笔者对一些省专业队运动员访谈得知,没有教练员和领队的允许,运动员不能够自己选择上大学,也就是说没有处理自己人力资本的权利。而收益权和处置权与持有者的剥离使得持有者的收益受到损害,必然由此产生外部性。

3.2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产权价值实现率低,未得到充分补偿

虽然在实践中无法完全消除人力资本的正外部性,但是产权交易能够最大限度地抵消正外部性效果。通过人力资本产权的交易,可以使人力资本产权明确的资本所有者尽可能多地获取应得的收益,从而实现产权的经济价值。从价值的角度看,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收益权,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价值就是产权所有者应得到的收益性分配,或通过运动员活动实现的价值体现。其外在表现为运动员的市场价值,由运动员的工资、奖金和无形资产收入组成,内在构成因素则是运动资本、运动性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存量[15]。有学者指出:“对于运动员来说,工资并不是人力资本收益权的表现。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劳动力价值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分享利润才是其人力资本收益权的核心内容,因为人力资本已经成为一种生产要素、生产资本,它应该与土地资本、金融资本等物质资本一样,有权分割一部分利润”[16]。运动员的人力资本收益权具体体现在有权参与媒体报道、广告、赞助等商业活动并分享收入,有权获取津贴、奖品和奖金等方面。

在现实中,运动员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与其收入差距显著,成为产生运动员人力资本外部性的根源之一。运动员付出时间、精力、汗水甚至健康为代价获取的运动成绩往往被视为一种精神产品,而且其激励效果有时限性,因此运动员得到的回报有限,与其付出不成正比。虽然一些知名运动员可以通过广告、代言等获取工资奖金外收益,但一是其无形资产开发权和收益权被控制在项目管理中心,开发效率不高[17];二是不同项目运动员的商业价值不同,一些冷门项目如举重、摔跤、柔道等运动员即使在役时曾取得辉煌成绩,一旦退出举国体制走向社会,人力资本的变现能力会急剧下降,甚至消失。因此出现了冠军搓澡工、冠军卖奖牌,甚至冠军因贫病而终等令人寒心的现象。相比较而言,职业体育俱乐部中的运动员获得的经济收益相对较高,但由于我国职业体育发展整体欠佳,职业运动员规模有限,而且在严格的转会制度限制下,运动员自身无法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事高风险、高投入、低回报事业的职业运动员,退役后还面临着求学、就业、疗伤等现实问题。正是由于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价值实现率低,而且退役后价值大跌,不能得到充分补偿,导致“运动员没前途”或“当运动员实属无奈”的说法大行其道。对各省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现状调查显示,大部分家长对子女参加专业训练持反对态度,不愿为其投资,导致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大幅度减少,业余体校生存发展状况堪忧,直接影响了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体育强国宏伟目标的实现。

3.3 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费用过高

新制度经济学家通常用交易费用来衡量一项制度是否有效。从节省交易费用的角度分析,所有权界定给载体的制度是有效的制度安排。首先,能够降低排他性成本。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具有排他性,载体与人力资本不可分离使其具有天然的排他性优势。当人力资本所有权属于载体,只需要较低排他性成本,如果人力资本所有权属于其他主体,则其他主体的排他性成本就要高昂得多。其次,降低监督成本和激励成本。载体拥有了自己的人力资本所有权,也就能自由支配自己的人力资本,选择最佳的实现方式等,同时也获得享有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在不完全信息和机会主义倾向条件下,这将使载体“搭便车”“偷懒”等行为减少。再者,降低信息搜寻成本。承载者对自己人力资本具有最大的信息优势,可以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如果同一人力资本产权归属不同的所有者,则人力资本市场主体一定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交易费用极高,并且极易导致交易失败。但据许永刚等对CBA运动员的研究表明:“当前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是俱乐部或地方体育局,而非运动员本人,即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被非载体化了。”[8]其他运动项目的情况也大体相同,在此产权制度体制下,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费用大幅升高。

此外,当前运动员流动受限也源于人力资本交易费用过高[18]。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可交易性是运动员流动的具体表现形式,人力资本可交易性的重要意义在于调整人力资本产权格局所既定的结构效率,也就是说,在初始人力资本产权格局约束了人力资本的运行和效率的发挥时,只要交易成本低于原有产权格局造成的效率损失,则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交易进行调整。无法交易的人力资本产权实质上就是“产权残缺”[11]。由于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不完全归运动员所有,必然导致运动员无法根据自身利益需求通过交易主动地出让一部分权利。如自由转会、自由流动、退役上大学等,不分解的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封闭式的产权,大大降低了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

4 运动员人力资本外部性的内在化路径

4.1 进一步推进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化步伐

人力资本投资的强正外部性可能对人力资本所有者造成损害,并导致人力资本使用效率低下和人力资本投资不足。在运动员人力资本外部性内在化的所有路径中,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确立和完善无疑是一条必要而又有效的路径。明确人力资本产权是将人力资本外部性内在化的重要前提,能够最大程度地促使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推进人力资本产权化就必须转变以物质资本产权制度建立为核心的产权制度创新,以体育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职业体育俱乐部等相关部门为重点,全面推行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化,确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包括产权归属与产权交易制度的确立。

4.2 推行运动员人力资本股权化

运动员人力资本股权化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能够有效克服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外部性,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建设的核心,其内涵就是将运动员所拥有的人力资本物化在职业体育俱乐部等企业股权结构中,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显性化的结果,即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在企业所有权中的自然延伸。据周进强研究:“从体育行业的实际情况看,职业俱乐部的主要投资实际上主要是人力资本,其所创造的价值大大超过了俱乐部其他的资本投入”[19],但迄今鲜有运动员入股俱乐部。因此有学者提出推行运动员人力资本股权化,这样不但能够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也可解决俱乐部运营中的一些问题。如果运动员在俱乐部占有股份,其收入就与俱乐部经营状况紧密相连,球员和俱乐部就成为了“利益共同体”,能够最大程度地激发运动员的内动力,为俱乐部也为自己训练、比赛。同时也可解决在“限薪令”下难以根除的球员收入过高的问题。

4.3 建立健全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体系

对人力资本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是分配人力资本收益的前提,建立健全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体系也是人力资本股权化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所有者一般按照合同索取报酬,取得合同收入被认为理所当然,但对于人力资本能否取得剩余收入还有不少争论。作为具有特殊知识和技能的人力资源,职业运动员对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产业的繁荣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对职业运动员进行人力资本价值评估,有利于重新认识和评价职业运动员的价值和地位,同时也使社会充分认识到职业运动员的才能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及经济效应[20]。

4.4 建立顺畅的产权流转机制

按照帕累托最佳资源配置原理,只要有运动员创造收益的潜在空间存在,自由竞争和选择机制就必然促使运动员向更有效和更充分利用的市场转移,从而达到人力资本收益最大化状态。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也是降低交易费用的最佳机制。在运动员流动中必须建立良好的产权流转机制,通过建立规范的人才市场进行合理流动和交换,保证基于自由竞争的运动员流动的实现,最大限度实现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其他方面,如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权的产权交易方面,同样需要建立以运动员自我选择为基础的产权流转机制,取消行政机构垄断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权的若干规定,这样才能通过无障碍的产权流动,达到人力资本收益最大化。

4.5 完善合同管理降低交易费用

在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多元投入的现实下,过多纠缠于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已没有太大意义,而应该建立产权再分配机制,在各投资主体间通过契约实现控制权的转让。为保障运动员、俱乐部和国家等投资主体的利益,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运动员投资各主体通过订立合同,约定合同的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实现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权利归属多元化,使资源的占有、使用、经营等权利分别属于不同的经济主体,以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费用,减少利益纠纷。合同管理要成为一种较理想的管理方式,还需要合同的内容正确、公允和合法。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实践中运用合同管理保障各投资主体利益,实现运动员、俱乐部、社会和国家的共赢。

收稿日期:2010-08-18;修回日期:2011-01-02;录用日期:20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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