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流外官的管理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管理制度论文,流外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隋唐时期,因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的过渡,与三省六部为主体的行政格局相适应,确立了完整的职官制度。其表征之一,乃是承魏晋南北朝以来职官分流的趋势,正式形成了相互间存在着有机联系的流内、流外两大职官系统,并为赵宋以后职官制度的发展树立了典范。唐代流外官制度,作为专制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职官制度的发展中,同样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
所谓流外官,简单地说就是流内九品以外的职官。唐代数量众多的流外官若令史、书令史、府、史、亭长、掌固、典事、谒者、楷书手等等,广泛设置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中,担负着重要的行政职能。唐代流外官的管理制度,是流外官制中一项重要制度。唐代对流外官的管理,在选任、置品、督课,酬劳以及入流内叙品等方面都形成了完备的制度,构成了唐代流外官制发展、完善的重要内容。在封建国家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这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直接关系着唐朝行政机制是否灵活、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转。研究流外官的管理制度,对它与唐代行政体制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是值得重视的,并且对于弄清后期封建社会官僚政治中吏员阶层的发展、演变及相关问题,也具有同等价值。在那时,吏员的异常活跃与不寻常的地位是官僚政治中极富特色的内容,明清之际的顾亭林说:“今夺百官之权而一切归之吏胥胥,是所谓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而已,”吏员们“品弥卑而权弥重”①。笔者认为,这种政治状况的确立,很可以从唐代流外官制度探溯其来源。
一、选官制度
唐代流外官的铨选制度称为“流外铨”,或称“小选”、“小铨”等。它的设置时间,南宋人洪迈曾说:“流外铨,不知自何时?”②现存资料说明,唐武德年间已自诸州调佐史及朝集典充选,表明流外铨已经进行。随着流外铨工作的展开,其程序内容与规则也日趋完备,并呈现出鲜明的特色。
(一)铨选对象
铨选对象是指有资格参选流外官者。《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载流外铨对象:“谓六品已下、九品已上子及州县佐吏。若庶人参流外选者,本州量其所堪,送尚书省。”实际上,它并没有将全部铨选对象包括在内。所称“六品已下、九品已上子”的范围相当狭窄。据《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凡品子任杂掌及王公以下亲事、帐内……,其任流外而应入流内”云云,则知所有品子可以任流外官。又按唐律“其有准荫应赎者任流外及杂任,若犯杖罪以下”③条文,唐代得荫庇者,乃为五品以上子、孙,三品以上曾孙,且职事官、散官、勋官及封爵皆可据品荫其子孙,可知所有品子皆得参选流外。日野开三郎氏曾指出品子中百姓勋品视三品乃至视五品子包括在内④是正确的。所谓“州县佐吏”参选,实是强调参选者的现实身分,即差科色别。因为,有资格任州县佐吏者,本身已具有参选流外的资格。如:州县佐史“通取六品已下子及白丁充之”,县录事“取部内勋官五品已上,若无堪任者,并佐史通取六品已下子及白丁充之”,州镇仓督、州县市令“取勋官五品已上及职资九品者,若无,通取勋官六品已下”⑤,这与品子(包括勋官子)有某些重合。据《唐天宝敦煌县差科簿》的差科注记统计,郡史八人中有上柱国子四人、上柱国一人、轻车都尉一人、品子一人、中男一人;县史四人有上柱国、上柱国子、上轻车都尉、白丁各一人;府史二人俱为品子⑥。白丁即庶人(良口)身为丁色者,参选流外之前为课见输者,一旦任职,即为不输。如《唐西州交河县名山乡差科簿》:“户邵公偘,年五十六。任安西流外”⑦,当即丁户。庶人参选,使流外铨的身分性限制大为削弱,并几乎使之消失。这一内容在唐代选官制度中颇具特色。
流外铨对象也包括部分流内官,即包括勋官、散官两类但不包括流内职事官,“品官任流外及杂任,谓身带勋官、散官而任流外及杂任者。”⑧据《唐开元年代北庭都护府流外官名簿》载:勋官云骑尉、武骑尉、骑都尉及上柱国均有任流外四品、五品官者,且多“身为户”⑨。部分流外官参选流外,使流外铨范围扩大,使其制度尤显完备。
(二)铨选标准与要求
流外铨选标准不同于流内铨的“身、言、书、判”四条:“凡择流外职有三:一曰书、二曰计、三曰时务”⑩,即以书法、会计与实际工作能力为择选标准,并且流外铨对三条要求同流内铨先试书、判,再察身、言即四条并重也不同,不是求全责备,“三事中,有一优长,则在叙限”(11),如“其工书、工计者,虽时务非长亦〔在〕叙限,三事皆下,则无取焉。”(12)反映出对流外官是按需取才,三条取人是同流外官的职掌范围大体一致的。
如同身、言不包括在流外铨中一样,计也不属流内铨的内容,它是对任职流外官的一项专门技能要求,出身流外被人嗤为“目不识文字”的牛仙客(13),就因精于理校财会得获屡屡升迁。还应说明,流外铨的书、时务二条与流内铨中的书、判是一致的。因为,时务能力的考察以判词定优劣,只不必象流内铨人“务为骈四俪六,引援必故事”(14),流外铨试判“则所对不责其引征古今,但据事理判断”(15)即可。这种内容上的侧重,反映出国家对流内、流外两大系统的官员要求有所侧重,不能断言对其铨选标准有高低区分。
(三)铨选机关与程序
唐代流外铨“校试铨注与流内铨略同”(16)。但其铨试过程尚有自身的特点。流外铨也由尚书省负责,在玄宗开元之前,一直由吏部郎中专知掌选,开元二十五年后情况略有变化。据《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旧则郎中专知小铨,开元二十五年勅,铨注讫,应留放,皆尚书侍郎定之。”似是说定留放时一由尚书侍郎决定,吏部郎中的职权被剥夺。但细检《唐大诏令集》卷一百《官制》门所载《诫励吏部、礼部掌选知举官敕》文字:“其流外铨及武举,专委郎官,恐不详悉,共为取舍,适表公平。每至留放之时,皆就尚书侍郎对定。”按,此敕《文苑英华》卷四六五、《全唐文》卷三一○皆有收录,俱无纪年,但从敕文“朕祇膺大宝,岂忘兢业,临驭以来,且逾二纪”推测,恐即开元二十五年颁行并为《大唐六典》之所本。故知实乃由吏部郎中在铨注之后与尚书侍郎“对定”,即“共为取舍”,郎中职权并未被削弱,所以唐代习惯上常以“小选”标榜称呼吏部郎中(17)。但由于吏部主官介入流外铨,以与郎中“上下检察”,使流外铨程序更臻完善。
开元年间,流外铨程度的又一重大变化是确定了团甲过门下复审的手续。这是开元中与裴光庭奏用循资格铨人之制同时施行的。团甲,就是汇集铨注结果制成总册并用以上报的凭证资料,又称官甲或甲历。流外铨经门下审省,与流内铨注后上门下省的手续相同,意在加强对流外铨的管理,减少失误,防止因吏部专知而挟私舞弊。裴光庭死后,此手续因萧嵩奏请曾下诏停断:“比者,流外奏甲乃引过门下,簿书堆盈于琐闼,胥吏填委于掖垣,岂是合宜,过为烦碎,自今已后,亦宜依旧。”(18)不过,如同流内铨循资格一样,虽有诏停止,有司因循,“犹踵行之”(19)终唐世无改。
铨注受官时,与流内官“奏受”不同,流外则“判补”(20)。马端临视为“辟举”之类(21),实是误会。因为判补也是由吏部任命,官成后颁告身,它与奏受不同在非“受旨而奉行”,皇帝并不预闻流外铨注拟名单,故唐律称流外官为“非奏授者”(22)。
总之,唐政府在委任吏部郎中掌知的同时,又以吏部尚书侍郎参与并令门下省进行省审复核,使流外铨程序越发严密。
(四)叙迁与转选
流外官任职后,迁转也有详细规定。如考限的积累与考绩的认定,即决定其是否获得迁转的资格。在考课制度中还将述及。流外任职要遵循政权机构的“前行”、“后行”次序。前行、后行是按照各部门职权的繁简、要闲区分:“其在吏部、兵部、考功、都省、御史台、中书、门下是谓前行要望,目为七司,其余则曰后行闲司。”就是说,“流外转迁者,始自府寺而超授七司者,以为非次。长安中,毕构奏而革之,应入省者先授闲司及后行,经两考方转入七司,便为成例。”(23)
某些专门职掌的流外官迁转也要有相应条件。由亭长、掌固转府史,府史转令史皆要“试判”(24);流外伎术官要当色迁转,“秘书、殿中、太常、左春坊、太仆等伎术之官唯得本司选转,不得外叙。”(25)如太史局历生、天文观生等流外皆本色转补并“取当色子弟充”(26)。
二、品级制度
唐代流外官品级同流内分九品一样,也分为九品:“自勋品以至九品,以为诸司令史、赞者、典谒、亭长、掌固等。”(27)勋品以下九品流外在《通典》卷四○《职官典·大唐官品》所载开元官品令中有大概的列举,令文虽有阙漏,也大致反映出流外九品的基本状况。勋品乃流外最高品,相当于一品。正品九品之外,又有视品流外,“视流外亦自勋品至九品”(28)。但视品流外到开元初有所变革,不再遵循完整九等品级序列,按实际情况加以取舍,“唯留萨宝(按:视勋品)、袄祝(视四品)及府史(视五品),余亦罢之。”(29)流外官皆无从品。
唐代流外官系列中,某一特定职掌的流外官品级,往往由其所在官府的地位所决定。如令史之职,隶御史台、三省者为勋品,属秘书、殿中省或太子詹事府或内坊者则分别为二品、三品、四品。特别是,流外官的品级配置,勋品与八、九品中的官并不多,就是说,流外最高品的职官数量不多,最低品级者也不占多数,而居二品至五品者较为集中,六品、七品次之。这种配置与流内官迥异其趣(30)。说明流外置品具有明显的实用性与灵活性。
与流内官区分职事官品、散阶(又分文武若干级)、勋阶不同,流外品皆为职事。故而流外品官皆系分置于中央到地方机构中的职事官,它没有流内职事官那样还另有表示其禄秩、位望的散阶品级(这到北宋演变为纯粹的“官”),流外官本身就体现出其品级的存在与高低之别。并且,流外官也不象流内官那样区分清官、清望官等,通常将流外官归于“非清流者”(31)的层次,可能是南北朝以来设置流外以“刊正九流”、辨别流品(32)的余韵。
由此可见,流外官虽同属国家官僚,组织系统上有其相对独立的一面。理应说明,不仅流外官的品级配置与所隶属的机构地位相关,而且流外官职掌内容也与所属机构一致,各级机构中流外官的职掌总是其所属机构职能权限的重要组成部分(33)。同时,对各级机构中所有职事官(包括流内、流外)编员,唐律严密规定了署置过限与不应置而置的处罚条令,并对“视六品以下及流外、杂任等”内容作了强调(34)。这说明,流外官在组织系统上虽相对独立,却不能将其斥于整个官僚体系之外。
三、督官制度
唐代对流外官的督课,主要是以考课为中心的考核制度。它同流内考课一样,都是通过对官员治绩与考限的评定达到督课官吏的目的,其作用的杠杆便是以考课等第决定仕途升降。考课是唐代流外官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据载:“其流外官,本司量其行能功过,立四等考第而勉进之。”(35)这同流内官一样,由本部门长官先行以行能功过进行考评,然后“每年对定,具簿上省”,考核程序与流内考课同样严格,只其考第仅有四等:“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怠、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衍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36)但似乎并不能由此认为:“流内官考第含有较浓重的道德价值色彩,也着重官僚处理公事的行政能力,流外官的考第则较注意实际工作表现”,即“偏重个人能力与公务表现。”(37)因为,考第的划分,其实是对官吏工作作风——这体现为“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与工作表现即“二十七最”的综合评定。而流外上考中显然已包含了对“四善”的内容要求,这是国家对吏风的共同准则。
对于二十七最的内容,流外考课中也当同样适用。既然“最”是对职掌不同衙司官员工作的要求,流外作为国家官吏的一部分,焉能例外?又据《大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载:太医署“凡医师(按:流外勋品)、医正(流内从九品下,疑与医师次序移错)、医工(流外三品),疗人疾病,以其痊多少而书之,以为考课。”痊愈多者自然得高考,这正符合“占候医卜,效验居多为方术之最”的原则。其他机构的流外官,也应分别依其不同职责的要求进行考课。
显然,流外考第的评定,同样是以“善”、“最”原则为标准的。如此说来,流外四等考第与流内九等考第之别,并不能说明二者地位有轻重之分。
考核政绩而外,考限的认定也是考课中极重要的内容。
首先,任现职需满二百日方许应考。“凡流内、流外官,考前釐务不满二百日者,不考。”(38)据天宝二年八月五日考功司奏:“准《考课令》:考前釐事不满二百日,不合成考者。‘釐事’,谓都论在任日至考时有二百日即成考,请假停务并不合破日。”(39)官员成考与否,以釐事二百日为限,实际是强调其任职时间须以每考之中的半数(即半年)为限,防止官员因调任、停务等原因不得成考或一年二考等混乱现象,使一年一考具有实际意义。这种对考限的过分强调,到宋代磨勘法中因按规定年限审查资历,几乎成为唯一具有实际意义的内容。其次,流外番官分番时间要折合成长上时间来计算,并依长上时间决定是否成考。折合比率据日本《令集解·考课令·内外初位条》载:“释云……若《唐令》云:若番上长短,日有断绝……《唐令》云:率二番者,三日番(当)长上二日,三番者,二日当(长上)一日,若三番与二番通计者,亦三日当二日者。”(40)按,日本令文中的“初位”,在品级、待遇上与唐流外官相当(41)。考课中对考限的认定是为以往论者所忽视之处。
考功司在各地考簿汇集之后进行“检覆”、“校勘”(42),若发现各部门长官初考时不能据实考定等第,要降考官考第以示惩戒(43)。特别是在确定流外令史考第时,御史台侍御史要进行监察(44),监察官员参与流外官考课,进一步加强了流外考课的组织程序与工作的严肃性。
每考考第既定,便成为吏部黜陟迁转流外官的依据。按唐朝制度,流外官“每经三考,听转选;量其才能而进之,不则从旧任。”“其考下下者,解所任。”(45)即综合三考结果而行进退。不唯如此,积劳累考也是流外官赖以入流内叙品的必要条件,流外官入流叙职与考课结果直接相关(详后)。总之,考课与流外官及流外出身人的叙职有直接而密切的关系。
考课而外,唐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来制约流外官在行政事务中的行为,特别是对其渎职、失职等行为,在唐律、令、格、式中都制定了相应的惩戒、处罚条文。这一切,也都保证了流外官能够恪尽职守、尽职尽责。
四、酬官制度
酬官制度,是国家对全体官员依照官品等级给予相应的经济待遇、社会地位、政治荣誉等酬劳的制度,也就是将“官”的内容物化,通过物化的形式使“官”的社会意义与内涵具体化、形象化,并与官吏的衣食住行及其家族命运紧密相连,期以达到促使官员恪尽职任、忠君维国的目的。唐朝的酬劳制度,包括俸禄、封爵、赐勋、荫亲、陪陵、图形凌烟阁(功臣)等内容。酬官制度既然以官品等级为依据,“流外之职,品秩卑微”(46),自然不能荣得官高爵尊者那样的酬劳。流外官虽然可免自身课役,却不能荫亲庇族(47)与封及母、妻。唐制:“流外技术官,不封母、妻。”(48)甚至自身也被斥于册封之列(49)。在任职期间,流外服饰也不能攀附流内的朱紫、金银之色,“其色通用黄白,饰用铜铁”,与庶人相类(50)。同样,流外官也不具备流内高官在法律上的种种特权。因此,流外官并非政治上的特权阶层,只是具有一般身分的官吏。但是,由于流外官在唐代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与作用,酬劳在流外管理制度中,仍是独具特色的。
(一)俸禄
早在隋朝时,因刘炫建议,流外官始给廪食(51)。唐初官多无禄,流外似乎也无此待遇。贞观时勒定百官禄制,其“应食禄者,具在《禄令》,若令文不载,并是无禄之官”(52)。《禄令》已不得见其全帙,流外官禄无从为征。据《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行署月俸一百四十,食料三十”。按,行署系流外官的一个类别,唐人常以行署代指流外官。知流外决非“无禄之官”,只是流外行署分九品,这里仅笼统而言,似是规定之最高额或为流外勋品之待遇。又,“凡在亲诸司官人及诸色人应给仓食者,皆给贮米,本司据见在供养,九品以上给白米,流外长上者,外别给两口粮(原注:两口准丁)。”(53)百官俸料及诸司供给皆受之司农寺,“吏部、兵部入宿令史,中书、门下令史,诸楷书手、写书课,皆有炭料。”(54)据元和年间敕令,诸司令史等流外官的“厨料”,有些是从诸司食利本钱中充支的(55)。中央诸司流外皆有俸钱、禄米无疑。
那么,地方上流外官的情况如何呢?据《通典》卷三五《职官典·禄秩》条:“诸州县之官,流外九品以上皆给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七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56)根据规定,“执衣、白直之类,止合供身驱使,据法不合收庸”(57),大约开元以后,“皆舍其身而收其课,课入所配之官,遂为恒制。”(58)显然,地方流外官也享有这种待遇。另外,一些直属中央诸司的地方机构中的流外官,如“在外诸监、关、津番官”等,在上番日内皆给“身粮”(59)。
总的看来,流外官虽享俸禄,但并不丰厚。唐人张鷟言尚书都省令史王隆“禄虽给于斗储”(60),足见其俸薄禄少。流外官俸禄低薄与其职任繁重、冗杂的情况极不适应,特别是唐朝集权政治的强化,行政事务的操作更趋于程文化、法典化,诸司之间的事务往往凭据各种法令、法规及条例决处,案牍簿籍等公文遂日繁一日,官文呈受成为各部门的日常事务,专典文案、负责办理本司具体事务的流外官,借机从中舞弊,上下其手,贪求货贿,层出不穷。
职司官吏铨选的吏部、兵部等机构的流外官,舞弊更为突出。如“吏部检勘历任阶考,判成录奏,每制之日,应入三品五品者,皆令人参趁,或是远方牧宰,诸司闹职,赍持金帛,赠遗主典,知加阶令史,乃有受纳万数者。台省要职,以加位为荣,亦有遗主典钱帛者。”(61)主典,是唐律所定四等官中以流外官为主的负责署案文簿的官员。唐穆宗时,就连宰相元稹也曾为得二十通告身而贿赂兵部、吏部令史(62)。故唐人早有“勋随笔注,官逐贿成”(63)之说。政治局势较好的贞观时期,也没有杜绝,“太宗言尚书令史多受贿者,乃密遣左右以物遗之,司门令史果受绢一匹。”(64)唐中后期,情况更趋严峻,在文宗大和中,竟发生了吏部南曹令史李賨等人串通伪造告身符并卖凿空伪官的重大案件,李賨等获赃款一万六千七百余贯(65)。至于流外令史利用职务之便在公文上增减文字、弄虚作假者,更是司空见惯(66)。难怪唐人沈既济论及吏部选之弊时,感慨道:“令史受贿,虽积谬而谁尤!”(67)
这些,对唐朝政治产生了不容低估的影响。
(二)赐勋
勋阶,本为酬功赏劳,始于西魏、北周。唐武德七年定勋级十二转日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分比正二品至从七品阶。勋官既无职事,又无俸禄,但唐初可得永业勋田,凭勋官告身可免课役及赎刑,具有较高社会地位。求取勋阶普遍视为荣耀,贞观二十年洛州赵义琛致西州张隆训书言:“……在此亲眷,皆悉知大兄得勋官云骑尉,居子等僖(喜)悦不可言。”(68)故赐流外官勋阶当属酬劳之列。
唐代流外官赐勋的有关规定,因资料缺乏我们难以详知,开元之前的情况更不甚了了。据唐律:“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年者,各解流外任。〔疏〕议曰:假有勋官任流外职者,犯徒以上罪,以勋官当之,或犯徒用官不尽,而赎一年以上者,各解流外任。”(69)由此推知,唐前期似有流外带勋阶者。《中宗即位赦》中行署、番官等得减劳与加勋一转的规定,似可作一佐证。开元年间情况,据罗振玉《贞松堂藏西陲秘籍丛残》所影录的一份残卷文书(即池田温定名为《唐开元年代〈八世纪前期〉北庭都护府流外官名簿》)载:北庭都护府中,流外四品的功曹府与仓曹府分别带二转勋官云骑尉和十二转上柱国,流外五品的录事史与户曹史则分别带五转骑都尉与一转武骑尉的勋官。这一材料提示:流外官所带勋阶的高低与其本身的流外品级的高低并不一致,或者说,二者的品级高低毫无干系;再者,这几位流外官的年龄也无明显区别(分别为41岁、46岁、48岁),且41岁者为上柱国勋,而48岁者仅倒是武骑尉,所以,流外官带勋阶也看不出与其仕途履历有多大关系,既然如此,是否可以说流外官带勋阶的随意性较大。在没有发现新材料之前,我们难以对此做出满意的阐释。
从现有史料看,流外官(行署)赐勋,从唐中宗即位初有了明确记载,此后在较长的时期内很少被提到。自从唐穆宗即位以来,流外赐勋一事常被提及,象穆宗《登极德音》、《南郊改元德音》,敬宗《南郊赦文》、文宗《册立皇太子德音》、《南郊赦文》,武宗《加尊号后郊赦文》、宣宗《大中改元南郊赦文》,懿宗《即位赦文》等文件中,都对流外行署例有赐勋一、二转的内容。这是国家大典中以皇帝的名义赐与流外官的荣誉。
流外官得赐勋后的身分待遇,唐《吏部式》有明确规定:“诸流外,官满未满得勋,五品以上叙。勋敕至省者,陈牒请解于兵部续劳,上经三年折当考,考满日,从流外资叙,不得辄叙勋阶”(70)。就是说,流外得勋阶,依然是流外身分,其叙职,考劳皆如此。这样,本来就不能荫亲庇族的流外官便不能附比勋官品级享受有关待遇,有关流外官制度的其他内容也不致因流外带勋发生混乱。这反映出,虽然武周以来因勋赏伪滥促使勋官地位卑贱,所谓“身应役使,有类僮仆,据今乃与公卿齐班,论实在于胥吏之下”(71),但唐政府在制度上仍维护着勋官的位望。对流外官有劳功者,给以荣誉,而不令得到实利,甚至流外出身累阶应至三品时,也不予进阶,而代以“每一阶,酬勋两转”(72)的办法。这是职官管理制度中一个极含深意的内容,反映出唐政府在管理职能上的成熟。
另外,从《吏部式》可知,唐代流外叙勋有品级限定,必须是流外五品以上方可。前引北庭都护府流外官的情况可作例证。应当指出,流外五品以上官,占居全部流外官的绝大多数,而不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是由流外的品级配置所决定的。
五、流外入流制度
流外入流是指流外官入流内叙品而成为流内官的铨选制度。这一制度更能体现出唐代流外官管理的特色。
流外入流的基本条件是“考满”。考限已足,便为考满,考满便可授官。一般来说,唐以“八考”为满,故六、七年入流被视为“优其叙次”(73)。但八考也非定数,有许以五考赴选者,有以十年为满者(74),唐初甚至有府史三考、令史两考得转选(75)的情况。流外考满年限,必须是在取得入流门户官(起家官)资格后方可计算,在此之前的考限对入流是无效的。考满后得出身,一般称为流外出身人。叙品时,往往试判,也有加试经、史者。经过考满,“有授职事官者,有授散官者。”(76)受散官者须在待散一定年限后方可任职事官。有一些职事官,如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及中书、门下省之都事、主书、主事,九寺、亲王府及州、县(流内)录事等系由流外出身人专任,由他途出身者不得染指。但因仕途紧张,权利分配中难免产生冲突,故经常发生如科举入仕人抢夺流外专任职官的情况。总的说来,唐政府对流外专任官职,原则上加以保护,因而在唐代官吏结构中形成了“流外出身人”阶层(77)。
流外入流后的升迁,不论诸台、省、寺、监、卫府官还是地方刺史、县令乃至宰相,都可叙任,但仍有诸多限制。通常不能叙任清资官与三品高官,从而制约了他们的仕途腾达。神功元年闰十月二十五日敕明确限制流外出身人叙任诸如八寺丞、九寺主簿、诸监丞簿……等所谓“望秩常班”,但敕文中又说:“一例不许,颇乖劝奖”,于是特许流外出身人已任中书主书、门下录事、尚书都事者,只要“考词有清斡景行,吏用文理”以及“历十六考以上”者,可以不受此严格限制(78)。
唐朝每年所放流外出身有千余人甚至二千人,这同马端临所说唐进士“每岁所放不及二十人”(79)的情况相比,真有天壤之别!明经等科取人虽稍多于进士,但其总数仍大大逊色于流外出身人。开元中杨玚曾说:“省司奏限天下明经、进士及第,每年不过百人,窃见流外出身,每岁两千余人,而明经、进士不能据其什一,则是服勤道业之士,不如胥史(吏)之得仕也。”(80)由于科举出身者叙职要再经省(吏部)试,而不象流外官得出身即可,所以,它们尽管取得高官的机会相对多些,但其入仕数量要远远少于流外出身人。高宗显庆初刘祥道就曾言及吏曹注官不用“经明行修之士”而“多取胥徒之流”,“经学时务等比杂色,三分不居其一”(81)。象韩愈大名士“三试于吏部无成,则十年犹布衣”,甚至科举出身有二十年不获禄者(82)。对科举出身者侵夺流外出身人专任官职,唐政府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如开元进士薛据请授万年县录事就未能遂愿(83)。这与宋朝时科举出身与流外吏人出职的仕途情况存在很大区别。
总之,无论是对流外出身人专任官职的保护,还是对其进一步升迁过程的限令,都反映出唐政府对其叙职的有效管理。这种管理不仅确保了流外官入流后在行政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使其成为一个颇具特色的官吏阶层,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协调着不同出身人在仕途上的关系,缓解着相互之间的冲突,确保国家官僚集团的一致,以强化统治职能。
简单的结语
唐代流外官管理制度已形成了相当完备的内容,这一内容使流外官成为唐代官吏结构中一个颇具特色的阶层。因其有效的铨选、规范有序的品级设置,系统严密的督课与酬劳制度,在唐代行政体系中,确保了流外官能够在各种行政法令、法规的制约规范下从事工作并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保障国家行政体制的正常运作,实现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在此制度下,不仅流内官(散官、勋官)可以担任流外职事,而且流外官可以经入流叙品成为流内官,担任流内职事,并以“流外出身人”的身分侵透于唐代官吏结构中的各个层面中。唐代职官体系中流内、流外两大系统之间的这一内在联系,体现出唐政府在设官列职时的精心设计与国家管理职能的成熟。当然,这也使流外官管理制度的内容更为丰富和广泛。
流外官及流外出身人,在唐朝时期,皆属于国家职官系列。到宋朝时,流外身分发生一些微妙变化,特别在“出职”时较突出了其流外“吏人”的身分,并将其出职视为与科举正途相对的“非正途”之一。到了明清之际,“未入流”成员统称为“吏员”,它们与官的界限日益明确,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政治生活中的“吏员”阶层,并在某一历史时期充扮了其他阶层无法替代的角色。
秦汉之际,官、吏一般无重大差别。魏晋南北朝时,始有职官分流;降之隋唐,形成了完备的流内、流外两大系统,此后,逐渐形成了“吏员”阶层。这一嬗变过程,蕴含着中国封建社会职官制度史发展的极其深刻的内涵。
注释:
①《日知录》卷八《吏胥》、《都令史》条。
②《容斋续笔》卷一一《兵部名存》。
③⑧《唐律疏议》卷三○《断狱》。
④日野开三郎:《唐代租调庸研究》(Ⅱ课输篇上),二二三页。
⑤《大唐六典》卷三○《州县官吏》。
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三章,表十四。
⑦⑨录文参见池田温前揭书,二八七页、三八○页。
⑩(12)(23)(31)(36)(38)(45)(76)《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
(11)(35)《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
(13)《旧唐书》卷一○六《李林甫传》。
(14)《文献通考》卷五二《职官考·吏部尚书》。
(15)《文献通考》卷三八《选举考·举官》。
(17)《容斋四笔》卷一五《官称别名》。
(18)(66)《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吏曹条例》、《掌选善恶》条。
(19)《通鉴》卷二一三,玄宗开元二十一年条。
(20)《通典》卷一五《选举典·历代制三》。
(21)《文献通考》卷三九《选举考·辟举》。
(22)(34)《唐律疏议》卷九《职制》。
(24)(75)《大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
(25)(72)《唐会要》卷六七《伎术官》。
(26)《唐会要》卷四四《太史局》。
(27)(28)(29)(61)(71)《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30)(33)拙文《唐代流外官制研究(上)》,载《唐史论丛》第五辑,一九九○年七月版。
(32)《魏书》卷五九《刘昶传》;《隋书》卷二六《百官志》。
(37)黄清连:《唐代的文官考课制度》,载(台北)《史语所集刊》,第五十五本,第一分册,一九八四年三月版。
(39)《唐会要》卷八一《考上》。
(40)(42)仁井田陞:《唐令拾遗》考课令第十四,三四五页。
(41)《律令》官位令第一,井上光贞等校注,日本思想大系丛书本,宕波书店,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五○页。
(43)《文献通考》卷三九《选举考·考课》。
(44)《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
(46)《唐律疏议》卷三《名例》。
(47)《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六八六页。
(48)《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
(49)《唐会要》卷五八《尚书诸司·司封郎中》。
(50)《唐会要》卷三二《舆服下》。
(51)《隋书》卷七五《儒林·刘炫传》。
(52)(57)《唐律疏仪》卷一一《职制》。
(53)(59)《大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
(54)《大唐六典》卷一九《司农寺》。
(55)《册府元龟》卷五○七《邦计部》俸禄三。
(56)《通典》同卷记开元时“凡州县官皆有白填”云云,与本条材料文字略同,但无“流外”二字,又《大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卷三十《州县官吏》及《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五》记白直事文字均同,亦皆无“流外”二字。检中华书局校点本《通典》,也无说明。笔者后学浅陋,不敢妄断《通典》是非,因原文如此,姑且照录,存疑俟考。
(58)《通典》卷三五《职官典·禄秩》。
(60)(63)张鷟:《龙筋凤髓判》卷一,海山仙馆丛书本,清道光丙午刻。
(64)《大唐新语》卷一《规谏》;《唐语林》卷一。
(65)《旧唐书》卷一七六《杨虞卿传》;《册府元龟》卷六三八《铨选部》谬滥条同。
(67)《通典》卷一八《选举典·杂议论下》。
(68)《唐贞观二十年(公元646)赵义琛自洛州致西州阿婆家书》,64TAM24∶271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九页。
(69)《唐律疏议》卷二《名例》。
(70)《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一二《胥吏》第四十二。
(73)《通典》卷二二《职官典·历代都事主事令史》。
(74)《唐会要》卷六四《史馆》,卷六五《殿中省》。
(77)拙文《唐代“流外出身人”叙职考》,载《烟台师院学报》,一九九三年第一期。
(78)《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册府元龟》卷六二九《铨选部》条制一。
(79)(82)《文献通考》卷二九《选举考·举士》。
(80)《通鉴》卷二一三,玄宗开元十七年条,《通典》卷一七《选举典·杂议论中》。
(81)《通典》卷一七《选举典·杂议论中》。
(83)《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三《铨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