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在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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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各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内容。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我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及建国后所进行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作为历史范畴、政治概念的人民,尽管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内容,但却有一个突出的共同点,即除去少数敌对阶级和敌对分子外,人民始终占绝大多数,他们始终是各个历史时期的中坚力量,又始终是各个历史进程的推动者。历史给我们提供的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是:谁能得到人民支持,谁就无坚不摧、无往不胜;凡视民为愚者,民意可欺者,民利可犯者,都一一受到历史的应有惩罚。民能载舟,亦能覆舟,在以上各个历史时期得到了生动活泼的体现。要正确认识和对待人民,就必须持有以上基本观点。

在邓小平同志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我们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已经历了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并已进入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攻坚阶段。这场改革,就其性质说,乃是依照邓小平同志有关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从而为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开创一条通途的理论和思路,这仍属于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也即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进程,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实践证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功。我国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人民生活大为提高。我国的改革相对于其他一些国家来说,进展顺利,充满活力。

笔者认为,改革既然是属于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也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进程,那么,这一历史时期和历史进程的中坚力量和推动者,仍然应是人民;既然人民是这场改革的中坚力量和推动者,就必须使人民理解和支持这场改革;要使人民理解和支持这场改革,就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上正确认识和对待人民在改革这一历史进程中的地位、作用。因为:(一)只有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在我们前进的道路上不论遇到什么矛盾和困难,都能得到化解,人民会不惜一切代价的全力推动这场改革。(二)在改革中虽然会有着各种“利益”的交织和冲突,但改革所谋求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也即是为增强国力,“共同富裕”,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要。只要我们坚持这一方向,是不难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的。(三)更为重要的是,能否正确认识和对待人民,这涉及到改革的成败问题,涉及到社会主义方向问题,涉及到党不变质国不变色的问题。

据此,笔者就人民在改革这一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表述见解如下:

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确保其“主人”的地位,“主人”与“仆人”之间的位置绝不容许颠倒

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地位确立,是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也即人民政权确立之时。没有人民的政权,便不会有人民的一切,当然不会有人民的国家;没有人民的国家,也便不会有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使我们永远不能忘怀的是,在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开国大典上,接受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检阅的人民群众连连振臂高呼“毛主席万岁!”毛泽东以巨人的声音连连回应:“人民万岁!”此情此景,亘古未有。“毛主席万岁!”这是出自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吗?不。这是中国人民对新政权、新天地、新地位、新前途、新生活发自肺腑的欢呼;这是中国人民在抒发推倒“三座大山”后的轻松欢快心情;这是中国人民对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的感激、信任、信赖、敬仰,集中起来说,这是中国人民对“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一真理的内心确信。“人民万岁!”这仅仅是毛泽东对人民群众报以礼节性的应酬吗?也不。根据毛泽东的理论和实践,人民群众是至高无上的。作为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及党和国家的领袖,在他的许多论述中一再表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人民群众是实现变革的力量,只有依靠人民群众才能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实现社会的变革。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万岁!”集中说来,就是对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地位的确认,人民打江山,人民坐江山。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绝不是、也绝不能认为是一句政治上的修饰语,它至少包含这几层意思:(一)从权力的本源说,我国一切公职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给的;(二)从权力的价值取向说,从权力的设置到实施,都必须以为人民谋取最佳利益为其出发点和归宿;(三)从权力的范围说,一切公职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越范围者为越权;利用职权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者为滥用职权;不行使或不充分行使职权者为失职;(四)从对权力实施者的要求说,一切公职机关、公职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职权,相对于人民来说,是在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是权力主体、是主人,一切公职机关、公职人员是义务主体,是仆人。对人民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一切公职机关、公职人员应当严以奉行的宗旨。对正当行使职权,造福于民者,给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对越权、滥用职权以及失职者,给人民造成损害的,应给以经济的、行政的以及刑事的制裁;(五)从权力的制约机制说,人民对一切公职机关、公职人员的职权行使应有广泛的、有效的并以法律作保障的监督权。诸如:举报权、控告权、明事权、请求答复权、对话权、请求晋见权、弹劾权、请求罢免权、对公职机关及公职人员执行公务不当的指责权、因公职行为所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追偿权,以及承担诬告、诽谤法律责任为前提的公诸权等。

建国以来,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地位已经或者说基本上得到体现。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本着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身作则,无私奉献,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在极其复杂的国际环境和“一穷二白”的经济起点上,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克服无数艰难险阻,从而取得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建立成了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使中华民族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虽然曾经有过这样或那样的重大失误,但一直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跟着共产党走的决心和信心从未有过动摇。我们的人民无愧是伟大的人民,是不可战胜的。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建国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系列理论,其要点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并以改革促发展,从而不断壮大国家的经济实力,走“共同富裕”之路。由于深得民心,使我们的经济建设速度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经济总量成倍增长,并正朝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迈进。事实再一次验证,我们的事业是一定能够取得成功的。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地位的含义是以《宪法》为保障的人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它是党的政治路线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第三条又作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规定。据规定,应当认为:(一)“一切权力”的一切,既具有概括无遗性,又具有完整性、权威性。概括无遗性,即无论是权力的增量或是权力的减量,其增后量和减后量都框定于“一切权力”之中,它包含着“国事”的方方面面。完整性,是指其不可分割性。权威性即不容侵犯性。“属于人民”中的“属于”,其意是“为谁”、“是谁”、“属谁”、“属于谁”、“归谁”、“归于谁”,指的是权力的源头,其源头在人民,即“权力是人民给的”,人民是权力主体、是所有者、是主人。(二)“对人民负责”,是说行使权力的一切公职机关、公职人员,都应对人民负责,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全心全意地趋其利、除其弊,以保证权力的行使质量,如因过失或故意给人民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三)“受人民监督”,是说一切公职机关、公职人员的职权行为都应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既应享有明事的权力,又享有评议的权力,并享有请求奖惩的权力。接受人民的监督是一切公职机关、公职人员必须承担的义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构成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法律地位,其任何一个环节受到侵害,即为“违宪”行为。“违宪”行为在任何国家都被认为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就如何看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地位,笔者认为当前的总体情况是:一般较好;以孔繁森、李国安、李润五等同志为代表的舍身为人民的精英不少;但视人民的权力为自己的权力,“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人,为数也不少。后一种人给党和人民已经造成了极大危害。这批人与我们党和国家进行改革的初衷相背,错误认为改革给他们提供了挥舞权势、以权谋私的大好时机,将人民的利益抛到九宵云外,使权力“商品化”,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挥霍、侵吞人民财产,甚至不择手段进行勒索、敲诈,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这些人的变化都有一个渐进过程。客观上说,由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纷繁复杂,政企不分,权商结合,监督机制残缺失控。主观上说,错误的认为不以“阶级斗争为纲”,就可以不再进行世界观的改造,力学原理在精神上的作用则是斥力大大小于吸引力,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从而其行进的脚步由“公”字的跑道跨进“私”字的跑道,一发而不可收拾。我们不妨从以下事实来观察其堕落的轨迹:

以从感情上疏远人民为起步,表现为:人难见、脸难看、事难办,有的不给人民办事,甚至于训斥和刁难人民。进而是“私”字当头,一事当先,先替自己打算,一旦权在手,便是老婆、孩子、房子、车子。老婆、孩子优惠安排,住超标房、坐超标车。再进而是大耍特权,作威作福,“老爷”出行,前呼后拥,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出国旅游,住高级宾馆,进高级游乐场(厅),甚至利用公款享受色情服务。最后,是使权力商品化,大搞“权、钱”交易,受贿、索贿、诈贿,大肆吞食国有资产,甚至大量挪用公款,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上述事实足以表明“主人”与“仆人”(传统称“公仆”)之间位置的颠倒。它不仅动摇了人民的政治地位,更重要的是败坏了作为执政党共产党的声誉,离间了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严重挫伤了人民的积极性,从政治上、经济上给我们的改革设置了严重的障碍。这种社会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诚如毛泽东曾经讲过的:腐败的后果非常严重,轻则群众闹事,重则“二次革命”,干部就要“霸王别姬”。

党和国家为“反腐倡廉”,已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并加大了“反腐”的力度,笔者认为,要使“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抓出成效:(一)从国外取一些经,未尝不可,但是,从建国以来在“反腐”问题上,中国向来有一本行之有效的经不可不念、不可不用,那就是“依靠人民群众”;(二)必须坚持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并从制度上、法律上在“防”字上下功夫;(三)必须使“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律化;(四)必须从制度上、法律上加大“受人民监督”的力度,使一切公职机关、公职人员的职权行使全面地、经常地、有序地、卓有成效地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认真落实兑现人民的监督权,既涉及到了政治民主问题,又涉及到了法制的真实完备问题,它既是人民实行自我保护的法宝,又是走向“人权”典范不可逾越的阶梯。否则,即使有铺天盖地的法律条文存在,也只能是可望不可及的“空中阁楼”。局势表明,改变只靠“信访”这种软约束的一条腿走路的局面的时候已经到了。

要保障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地位,“反腐倡廉”任重道远。在全国范围内和整体规模上,应注意以下几个事关大局的问题:

第一,要突出政治。提出突出政治,并不意味着不去抓经济。政治和经济是相辅相成的。政治服务于经济,它能够保证和促进经济发展;反过来经济的发展,可确保政治上的巩固。江泽民同志最近提出领导干部要讲政治,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当前存在的要害问题。何谓政治?其内容,一是指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二是指国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产生于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一定经济基础服务,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是因阶级对阶级的斗争和国事的存在而存在。不讲或者说不抓政治,无异于否认阶级对阶级的斗争和国事的存在。社会主义国家讲无产阶级政治,资本主义国家讲资产阶级政治;不讲无产阶级政治,就讲资产阶级政治。这是不容超脱、回避的问题。从国家产生之日始,在这个世界上,从没有只讲政治不讲经济的国家存在,也从没有只讲经济不讲政治的国家存在,国家本身就是一个至高无上并具有排他性、不容侵犯性的政治和经济的集合体。为此,我们既要防止被“唯政治”的“政治挂帅”冲昏了头脑,又要防止被“唯经济”的“经济万能”而夺去理智。”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冷战虽有所结局,但国内外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仍然存在。请看下面触目惊心的事实:台湾不是有一些人煽动搞“台独”吗?一些霸权主义国家不是在强求我们仿照他们的“模式”吗?一批腐败分子不是在动摇我们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吗?改革大潮中所出现的一些丑恶的社会现象,不是正在侵蚀我们社会主义的肌体吗?凡此种种,不能不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政治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它包括:政治思想、政治目的、政治方向、政治方针、政治路线、政治策略、政治战略、政治效应、政治手段等。社会主义国家推行的无产阶级政治是以无产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为其灵魂,从而贯穿于无产阶级政治的方方面面。讲政治或者说抓政治无非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从主观上应牢固地树立无产阶级的人生观、世界观,确立“公”字当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观察一切问题,处理一切问题;二是在行为上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其出发点和归宿,从而为无产阶级谋取最佳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总之,一切共产党员,一切公职机关、公职人员都要讲政治、抓政治,因为这关系到了亡党、亡国、亡身的重大问题。

第二,要选好、管好、用好干部。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干部是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事务的方方面面,均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对干部的要求:一、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观念和信念;二、要具有牺牲精神,像孔繁森、李国安、李润五等同志那样,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与人民患难与共”;三、要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和事业心,并具有奋发进取的开拓精神。选用干部,要破除“终身制”、“裙带制”、“照顾制”、“内定制”、“人定制”、“指定制”、“内招制”,特别在执法部门不宜搞“父子兵”。引入平等、公开、公正的考试、考查、考核的竞争机制,向“五湖四海”求贤,优胜劣汰。对干部的考试、考查、考核、责权利、奖惩、监督等,应制度化、法律化。

第三,要制定一部《廉政法》。廉政问题关系到人民的政治地位及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能否得以巩固的问题。廉政建设,势必有法可循,依法创“廉”。制定《廉政法》,建议反映如下几点精神:一、凡屡犯超越职权者,对公务屡无所作为者,以权谋私、侵吞公私财产者,原则上不得继续委任国家公职。二、凡以各种手段占有、挪用、侵吞公私财产者,应如数追退。有证据证明其占有、挪用、侵吞的公私财产用于家庭消费和积累的,应倾其家庭全部财产予以追偿。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即使倾家荡产,也是罪有应得。三,凡以权谋私、侵吞公私财产者,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有期限的剥夺其任公职权利或终身剥夺其任公职权利,对其应排除使用“警告”、“记过”、“留用”等方面的处分。四、确立公职人员个人财产公开制度,对其来路不明财产,应推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五、凡利用“权力”耍弄特权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责令其公开检讨,消除影响。六、对“人民监督”,在该法中应专设章、节予以规定,并详细规定笔者在本文前提及的几种监督权。

第四、要坚决、果断、迅速、及时地维护“法律”这道防护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政治上的巩固,经济的稳定发展,社会和市场的有序性、稳定性、健康性,皆以法律的诸多方面的功能来维系。法律是“调节器”、“安全阀”,是保护神、防护堤。法律失控,后果不堪设想。在改革中出现的诸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割据”、“先斩后奏”、“政绩至上”等等,导致国家政令不一,损害了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性、尊严性,致使宏观失控、微观失调;更为严重的是政府行为超越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界定线一步,便会导致无政府行为泛滥,其它诸多方面的行为就会跨越国家法律和政策界定线十步,如任这种“以一带十”的恶性循环发展下去,必然造成严重后果,对此,中央应明令宣布其为违法行为,并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予以坚决、果断、迅速、及时地处置。对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后果的,应对执行者和主要责任者,从严处治。以儆效尤。

二、人民是改革这一社会主义历史进程的中坚力量和推动者,工人、农民是主力军

人民是改革这一社会主义历史进程的中坚力量和推动者,是因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为全体人民谋取利益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在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要,人民群众为着自身的利益,从而蕴藏着极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建国后的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作出了很大牺牲,其中包含着重大失误所造成的本不应有的牺牲,尽管如此,社会主义的历史车轮仍不断向前推进。在十多年改革进程中,广大农村农民,不仅为我国改革揭开序幕,又到处可见一个致富,带动全村“共同致富”,继而跨乡、县、省帮助他乡农民兄弟走致富之路的可喜的社会主义景象,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又开阔了一条社会主义的美好通途。“京九线”的贯通、“三北”防护林初具规模、北京西站的建成使用及一批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不仅壮大了我国的经济实力,为经济进一步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而且每一项工程都充分体现了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农民的创业精神、艰苦条件下的英勇抗争精神、奉献精神。每项工程都是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铸就的丰碑。工人、农民赤心不变的光辉形象,永远是值得我们顶礼膜拜的!

要使人民理解和支持这场改革,诚如江泽民同志提出的要牢牢把握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此:

第一、要使人民充分理解改革的艰巨性。任何历史进程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改革也不例外。建国前,我们党领导人民为了夺取反动阶级、反动派手中的政权,为了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我们付出了千千万万先烈们牺牲的代价。建国后,我们在取得经济建设伟大成就的同时,由于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也曾不止一次的造成失误,以致于十年动乱导致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改革进程中,由于实行开放、搞活,各种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不断出现和发展,在宏观调控上难免有一个转变过程,一旦转变不到位,微观因失控而失调,便会引起各种利益上的冲突和矛盾,各种不利因素也会伴随出现。要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和消除不利因素,就要付出一定代价。整个改革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创设有利因素,克服不利因素的过程。总之,改革意味着要走一条不曾走过的路,是一项新生事物,并且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操作上有相当难度,在形成上有一个过程。不改革就没有出路,改革就要付出代价。

第二,要使人民理解,改革仍属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也即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进程。据此,必须坚持马列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并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系列理论的指导,坚持倡导并发扬社会主义精神。要向人民表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等于“拜金主义”。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根据我国社会生产发展水平还很低的国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必由之路。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拜金主义”是不相容的。(1)二者的目的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是为全国人民谋取最佳经济利益,通过市场,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以促使经济的高速发展,走“共同富裕”之路;拜金主义追逐的是无所旁顾的一已私利。(2)二者的范围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关系,限定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特定领域,并对流转的客体在法律上有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拜金主义则把金钱关系渗透于社会关系的一切方面,崇拜“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在一切交往中无视国家法律有关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其一切人际交往都充满着“铜臭味”。(3)二者的手段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张劳动致富,严格要求一切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必须适法;拜金主义受“唯利是图”的驱动,具有强烈的投机、抗法的冲动性。(4)二者后果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从而使市场经济朝向有序性、稳定性、安全性、健康性发展;拜金主义是市场经济的对抗力量和障碍,并会给经济发展造成危害。(5)二者的社会效应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使市场主体严格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并不排除相互协作精神,从而使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既获得了物质利益,又培育了社会主义的道德文明精神;拜金主义则是尔虞我诈,乘人之危,损人利己,不惜施用“金钱炫耀”、“金钱引诱”、甚至“色情引诱”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给社会带来危害。

(二)继续倡导、发扬社会主义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与“超前消费”、“高消费”、“浪费”之间是对立关系。不论在生产经营领域,还是在人们的生活消费领域,“超前消费”、“高消费”、“浪费”都是不足取的。它一不利于经济发展,二不利于振奋民族精神,因为:(1)在市场经济中,“利益”和“风险”是并存的。想获取相当的利益,就必须承担相当的风险,这是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要避免和减少风险,在经营管理上必须精打细算,以较小的投入,求得较大的产出,这就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不节约就难以取“小”,不奋斗则难以求“大”。(2)社会发展所应承担的风险,还包含着经常出现、伴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政治、经济、军事、不可抗力等多方面的风险。要化险为夷和“东山再起”,就必须“留有余地”,其中包括物质上的“积累”、精神上要有“后顾之忧”。积累靠的是把握一定的消费度,“后顾之忧”靠的是不灭的艰苦奋斗精神。

(三)继续倡导并发扬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精神。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是我们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国魂,是立于不败之地的保障。不论战争时期,还是建设时期,正是有了这种精神,才使我踏上无往不胜的征途。独立自主涉及到了国家的主权问题,它是国家民族利益和国家民族尊严的集中体现。对侵犯和干预我们国家主权的言论和行为予以坚决回击;对一切在对外交往中有损国格及国家民族利益的言论和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恶果予以查究,这就叫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既不意味着“闭关锁国”,也不意味着“崇洋媚外”。历史和现实证明,“闭关锁国”难以求得发展,无异于“自杀”;“崇洋媚外”既无异于自杀,也难免于他杀。为此,应该提醒人们,这两个极端是走不得的。

第三,必须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此所论及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的是凡应受法律保护的人民的一切利益。我们进行改革的目的就在于为人民谋取利益,要巩固改革的成果,对人民的利益不能不实行保护;对人民的利益不保护或保护不充分,就会挫伤人民的积极性,引起社会问题,就难以推进改革。这是一个事关大局,不容忽视的问题。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人民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时,必须以法律的手段去解决,断不可把本属于法律问题的问题,视为道德问题呼吁。如果陷入这一误区,不仅人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使国家法律失去尊严。比如,给农民打“白条”,是显而易见的法律问题,属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白条”的事实表明,农民作为债权人的债权没能得到实现,作为债务人的合同另一方,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对由此给农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负有全额赔偿的法律责任。相反,采用行政的脆弱的指令不给农民打白条,从而失去法律上的强制性,则是导致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应当指出,指令不给农民打白条,这绝对不是对农民的恩赐、施舍和宽容,相反,这原本就是农民天经地义的法律权利。要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真实的保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万万不可忘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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