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政府行为与产业增长_价格保护论文

国际贸易中的政府行为与产业增长_价格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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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国际贸易的重要目的,就是促进本国产业成长。这一点,几乎在重商主义那里就可以看到这一思想的雏形。从1791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他的《关于工业制造业的报告》中系统提出了促使幼稚产业成长的思想以来,这一思想就广为流行。美国政府曾按照这一思想,建立了高关税壁垒,以鼓励和促进为争取成为英国的竞争对手而一直在进行斗争的纺织品、黑色金属和其它工业的生产;后来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又把汉密尔顿的这一思想用来支持19世纪初德国新兴制造业与英国的竞争;日本政府在本世纪50和60年代,对其钢铁、汽车、造船和电子工业进行了强有力的保护,直到这些产业成为世界市场上的强大竞争者时,才放松了对其保护。这些,都是一些政府通过政府行为扶植本国产业取得成功的例子。反面的例子也很多,比如19世纪上半叶,大量英国棉纺品进入印度,在短时间内毁灭了印度本来十分兴旺的手工纺织业,千百万手工业者破产。试想一下,如果印度当时有一个拥有独立主权的政府,不会不对这种灾难无动于衷。在当代关于政府对贸易活动进行干预的论证中,最为有力的理由就是扶植产业成长;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主要是扶植新兴产业的成长为由。这种理由认为,政府的贸易保护能够让国内新兴产业有一个“喘息”的余地,以便养足精神参与国际竞争。

一、理论分析

纵观当代世界,几乎每一国家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为其目标产业建立一个保护网,对其进行保护。因为这样至少可以将国内市场优先让位于本国企业,使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达到规模经营,通过规模经营而降低成本,达到可以进行国际竞争的水平。如果新兴产业在成熟后所产生的好处,能够超过其在成长过程中贸易保护所招致的福利损失,那么在新兴产业成熟以前,政府就应该对其加以保护。特别对那些资本和技术密集以及对社会技术进步的贡献比现行产业大、能够决定国家未来经济实力的新兴产业,政府更应将其作为目标产业加以扶植和保护。

更进一步地扩大生产规模,每单位生产要素的投入就会有更多地产出,单位产出成本会因此相对降低,其产品也因此而具有比较利益。这一思想,实际上也揭示了国际贸易发生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规模经济。从现实来看,这一思想也许更能揭示当代、特别是当代工业制成品的国际贸易原因。同样,它也为政府干预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新的、更有意义的理由。

70年代,一些研究产业组织问题的学者开始探索不完全竞争模式,并将其置于一般均衡模型中进行分析。在这方面较有影的有E·张伯伦(Edward Chamdberlin)、A·米契尔·斯潘斯(A·Michael Spence)、阿威南什·迪克斯特(Avinash Dixit)和约瑟芬·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等经济学家。很快,一些思维敏捷的国际贸易理论家就意识到,这些新的模型为把规模收益递增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个原因正式模式化,提供了非常有用的框架。几乎在同时,维克多·诺曼(Victor Norman)、克尔文·兰卡斯特(Kelvin Lancaster)及保罗·R·克鲁格曼(Paul·R·Krugman)等人分别发表了一些论文, 建立了这样一种思维:即国家间的分工和贸易,不仅仅由于其基本的要素禀赋差异,“规模收益递增”也是造成每种产品生产地理集中的一种独立的力量。从逻辑上看,它同比较优势一样,也是国际贸易产生的一个基本原因。他们指出,在贸易是由规模经济引起的情况下,一方面,企业可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生产越多,产品的单位成本越小,消费者也可以购买到低成本的商品增加其消费者剩余。现实中,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往往专门于某类产品或某几类产品的规模生产,因此,通过国际贸易,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商品范围不但不会减少,反而还有可能增加。许多学者进一步指出:由于市场规模往往不会允许在某一同类、同质产品市场上有许多企业在各自的最小有效规模上生产;因此,大多数同类、同质产品的市场往往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因此,将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特性纳入到对国际贸易问题的分析中去,分析产业成长与竞争的问题,应该是更具现实意义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在完全竞争的长期均衡状态下,价格与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是相等的。因此,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商品的相对价格或者交换比率的差异,就是它们的相对成本的差异。传统的、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假定的、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国际贸易理论,正是认为是这种相对成本的差异决定了某个国家在某种商品的生产上是相对有利还是相对不利,从而决定了商品贸易的结构与流向。

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等。在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中,整个行业的市场完全处于一家厂商所控制的状态,并且这家厂商生产的产品没有一种现成的替代品。所以,完全垄断厂商对其产品的价格和产量就有很大的控制权。由于消费者对一定量的商品所支付的价格,构成厂商出售一定量商品的平均收益,在完全垄断条件下,厂商平均收益是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与价格的递减是同步的。

由此可见,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厂商的定价行为背离了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因此,价格不能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某种商品的生产上是否具有比较利益。比如,按边际成本来看,某个国家或地区在某种商品上具有比较利益,但由于价格高于边际成本(有时甚至高于平均成本),在价格方面相对有利的地位就会发生变化。如果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的幅度过大,以价格来看,比较有利就会变成比较不利。但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厂商也有可能采取倾销政策,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出售商品。这样,从国内垄断价格来看,这个国家在这种商品生产上没有比较利益;然而,从国外市场来看,则可能是有比较利益的。已经享有不完全竞争利益的厂商则有可能利用这一市场扭曲来向其它国家倾销其产品,使他国同类产业难以成长,而退出竞争。政府此时就有必要对本国这类产业进行扶植、支持,特别是当这类产业比国民经济其它部门有更大的外在利益(外部经济),或者将可能成为其主导产业,或事关国防实力的关键产业时,比如技术密集型产业及一些资本密集型产业,政府更有责任进行干预。

二、实证分析

以钢铁工业为例。历史上,德国和美国的钢铁业地位的上升(1880—1913年期间,德国和美国的钢产量都超过了英国),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德国和美国政府征收保护主义关税所致。这些保护主义关税将英国钢铁生产者排斥在德国和美国迅速发展的市场之外。统计显示,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世界钢铁的4/5集中在美国、 德国和英国这三个国家中生产。而现在,三个最大的钢铁生产国—俄罗斯、日本和美国的钢铁产量却不到世界总产量的一半,其所占份额还在持续减少。探寻这一现象的根源,最为主要的似乎是许多国家的政府有意识的政策干预。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很长时期就坚持这样的政策;战后的巴西也是通过保护它巨大的日益发展的国内市场来帮助它的钢铁生产业;日本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也通过进口保护为钢铁工业的发展助了一臂之力。

再以汽车工业为例。 日本的汽车工业所以发展到如今的水平, 与50年代和60年代日本政府对其汽车市场的进口保护有着相当的关系。这一时期的保护,使得丰田、日产和其它日本汽车制造厂商有了一个牢固的利润基础和有利于得到出口扩张融资的良好信用,加速了其发展。后来,美国面对大量的进口,也加强了对其汽车工业的保护。比如1978年对克莱斯勒公司的应急贷款曾使该公司免于破产;在政府的支持帮助下,该公司的生产效率也得到了提高。1981年,美国政府迫使日本政府和汽车生产企业以自愿出口限制与美国合作;1995年美日汽车贸易摩擦升级,美国政府又迫使日本政府进一步向美国汽车生产商开放市场。

在电子工业方面,日本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也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电视机工业为例,日本的通商产业省曾把电视机以及与其相关的电子消费品作为发展出口的一个主要目标,进行保护,使之免于进口竞争;政府还允许七大电子企业(日立、松下、三菱、三泽、夏普、索尼和东芝)在国内形成卡特尔式的联合。此外,日本国内复杂的分销系统也常常把国外电子产品排斥在外。七大企业把受到保护的国内市场进行瓜分,形成一种垄断的国内市场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吸收了大量的私人和政府投资,开展出口攻势。

上述案例无不证明,在产业成长的过程中,政府是应该而且能够以其政府行为有所作为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西方国家贸易理论界充分注意到了上述问题,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一些国际贸易的新思想,主张政府实行战略贸易政策(Strategic Trade Policy)。这些新思想的精髓,在于认为对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常数规模经济的背离使市场本身运行的结果处于一个“次优”境地,而适当的政府干预则有可能改变市场运行的结果,使其对自己最为有利,自由贸易政策因此也失去了最优的地位。战略贸易政策的核心在于:政府政策可以使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竞争发生倾斜,使外国企业的超额利润转移到本国企业。

从现实来看,国际市场普遍可见的情况是存在着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和规模经济。在某些制成品的市场上,市场竞争实际上已变成了少数几家企业之间的“博弈”。谁能占领市场,谁就能获得超额利润。如果某个国家的政府能够设法保护这个能够占领市场的企业是本国的企业而非外国的企业,就能以牺牲其它国家的产业为代价,确保本国企业在这一产业领域内的发展,也能够因此提高本国的国民收入。而在通常情况下,某些政府行为,比如出口补贴和进口限制等确能阻止外国企业进入有利的市场开展竞争,从而确保本国企业进入有利市场,在这一产业领域内发展。

一些从事这方面研究的经济学家如保罗·R·克鲁格曼(Paul R ·Krugman)等人, 常用一个假想的例子来说明这一思想及政策(这一例子也在我国许多学者的论述中被反复引用):假定美国和欧洲都能生产150座席的客机,而且各自都只有一家公司能够生产这种飞机, 分别是波音公司、空中客车公司;而美国和欧洲对这种飞机都无任何国内需求,生产只是为了出口。这两家公司都只能进行两种选择,即生产或不生产,并且这个市场对任何一个单独进入的公司都是有利可图的,但若两者同时进入,就只能两败俱伤。结果就会有如下的不同情况:

如果波音公司的决策者先于空中客车公司做出了决定生产的决策,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波音公司生产并获得巨大利润。因为,如果空中客车公司硬要挤入这个市场,结果是两败俱伤,大家都会有亏损,因此空中客车公司不会加入竞争。

但如果欧洲政府决意要发展这一高技术工业,并将巨大的垄断利润留在欧洲,就会给空中客车公司以补贴,以改变这场竞争的结果。有了政府的补贴,空中客车公司必定会选择生产而不论波音公司做出何种选择,而波音公司则不得不放弃生产以避免亏损。在这个假想的案例中,虽然欧洲政府只能给空中客车公司较少的补贴,但该公司却获得了大的利润,其中绝大部分是把美国公司的超额利润转移到了欧洲公司。对欧洲政府来说,这种政府行为的收益显然是巨大的。

上述例子在理论上很好地说明了政府行为如何帮助本国企业在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中发挥作用,从而改变厂商的竞争行为和结果,使本国企业获得优势并使整个国家获益。而70年代后期,日本政府在半导体行业中的政府行为则现实地向我们说明了政府实行保护国内市场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如何为日本企业留下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时间,使日本企业不仅获得了国内销售的机会,而且借助于研究开发与边干边学的动态效应降低了自己的边际成本,最后终于后来居上,成功地开发了出口机会。这一时期,日本政府的保护政策保证了日本企业能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日本企业借助政府的力量,在维持国内垄断高价的基础上,在国际市场上采用边际成本定价,使其产品以强大的价格竞争力涌向国际市场。

当代制成品生产与贸易中,普遍存在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的这一事实,足以使人们注意并理解这样的一种事实,即政府的因素在导致一国专业化生产方向和生产的国际区位配置时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当代产业的发展有赖于政府行为的支持。在一些部门,特别是在一些高技术部门,产业的成功往往需要政府发挥某种作用。对一些处于技术前沿的,具有强烈外在经济或在出口市场上可能形成垄断力量的产业,许多政府也往往将其作为关键性产业给予帮助。在这方面,战后的日本和韩国等表现得相当突出。这些国家的政府通常事先确定要大力发展的关键性产业,然后向它们提供低息贷款、税收优惠和补贴,保护其有利可图的国内市场,促使其发展,并最终使其成为出口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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