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论文_孙士欢

公司合并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论文_孙士欢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省 西安市 710000)

摘要:公司合并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活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合并是各企业快速发展的途径,在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的成长越来越激烈,扩大规模和竞争市场是其生存的重要途径。我国在市场经运行一段时间后,公司合并制度才出现,有关公司合并及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的相关法规还没有做到完美无缺,特别是关于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公司合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

公司合并是公司开发的主要活动之一,这也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重要手段之一。许多学者和法律专家对企业合并的定义有不同界定。按照我国一般的理论为“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合并合同缔结法律关系,不需要经历清算程序即可结合为一个公司”。我国第一次给予“公司合并”明确概念是在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中指明。

(二)公司合并的特征

《公司法》对企业的整合,要求必须是针对公司,而且必须符合现行《公司法》。合并协议的订立,双方都是以当事人的真实性为基础,有资格加入公司即可有资格经营,因此,为了确保公司整合性,要求公司合并主体必须为公司。公司合并是自由与法定的结合,公司的自由性在于有公司合并的意图,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可推动公司合并的进行,而公司的法定性是指,为了防止合并的垄断,合并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此种法定主要是限制许多大公司的排他性。另外,公司合并后,无需经历清算程序,其作为一种解散公司的特殊形式,合并不涉及债权债务问题,故不涉及清算。

二、公司合并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合并中股东知情权行使问题

股东在法律层面上有一种可以支配其无法知道的内容的权利,即股东被法律赋予的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调查账簿等相关资料,掌握公司运营情况的权利。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已经有了对股东的知情权的规定,但自从《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实践,有关股东权的具体适用已经远远经过了法条本身,故随着经济的发展,知情权在活动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不能充分保护公司合并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而言,公司股东查阅权制度,以及质询权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公司法》仅概述了公司股东查阅权,其中股东对其可以核对的内容,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等内容,并不是全部明确界定,在现行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更详细的规定,如果出现公司合并、股东一般都会基于自己的利益,行使查阅权。因法律条文不明确,便会成为拒绝行使股东查阅权的借口。因此,现行的法律规定只适用于教学,如果发生纠纷,并不十分适用于司法实践。

行使质询权是股东在公司合并中了解公司合并事项的最基本路线,如果被剥夺了这一权利,便谈不上保护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过于概括、抽象,对公司合并中权利如何被侵害和如何被救济,公司法本身和司法解释都不明确。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公司的股东行使质询权时,被拒绝和被出示虚假信息,股东如何寻求救济,法律又无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在司法教学中可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却不能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

(二)公司合并中董事及股东的诚信义务存在的问题

诚信义务分为忠诚义务和信义义务,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在管理公司的日常生活中,董事不能为寻求公司的利益而为所欲为。董事的信义义务是,在董事履行职责的时候,不能优先取得公司的利益,或者要求不合理的利益,二者在公司合并中均有所缺失。

忠实义务主要禁止曝光信息,禁止自我交易和禁止同类销售。在公司合并中,董事可以根据利益的冲突分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业合并的忠实义务和不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业合并的忠实义务。在没有利益冲突的公司合并中,推定公司的合并是善意的形成,其中有利益冲突的公司合并对中小股东利益产生的影响最大。客观公正是公司合并中的重要一环,判断因素主要考虑合并时间,合并程序,其中董事是否存在自我交易、是否违反禁止竞争是重要考虑对象。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但是,各方面都是概括的表达,详细的规定仍然不够。

董事的信义义务实际上属于管理义务,董事作为董事会的一员,在决定公司合并等事项时,一定要尽勤奋的职责,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也就是说必须要做。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已经抽象地规定了信义义务,现实中,抽象的规定却不能适应公司的壮大。首先,规定不全面,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慎重义务和技能义务没有涉及,慎重义务和技能义务是董事的信义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缺乏信义义务的明确标准,在公司合并的重大事项中,董事会的决议是否和股东利益相一致,董事决议过程是否考虑了相关因素,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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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合并中有关股东利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

(1)查阅权诉讼的完善

股东权利被侵害时,有可能迫使股东提起诉讼,侵害股东权益,《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案件管辖问题和案件裁决问题,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较为简单的股东权益诉讼救济方式,为确保查阅权诉讼能 更好发挥其在现行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可以通过立法、修法或者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就法律规范、适用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另外,《公司法》对会计账簿的审查,目的是“善”、即有正当目的,但基于“正当目的”,法律缺乏明确的定义。在我国,我国立法可通过列举的方式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虽然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包含各种可能性,但可以大大提高其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2)质询权诉讼

在诉权制度和德国《公司法》中,质询权规定的较为明确,包含了法院的管辖范围,审理程序等。我国虽规定了质询权,但却较为模糊,股东通过此途径得到法律救助的效用性很低。我国立法应尽快完善质询权。首先,明确立法规定,公司拒绝回答公司股东的质询,要说明理由,如果公司不能满足股东要求来回答问题,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诉讼。其次。可以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样既提高了效率,又有效地保护了股东利益。

(二)公司合并中诚信义务的完善

1.完善董事的忠诚义务

(1)信息披露制度。参照美国《特拉华州判例法》,由于董事职位的特性,为防止其获取信息为自己牟利,法律应明确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制度,明确披漏的信息类型。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股东若与董事进行交易,董事要明确需要披露的信息。

(2)完善自我交易制度。新《公司法》中,明确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交易,但却没有注意到若公司合并时,若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的是与他们有人身,财产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之间的交易影响了公正性该如何处理呢?我国法律应尽快规制此种情况,因其极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适当放宽竞业禁止制度。自由市场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温床,适当的同业竞争会带动经济发展,从而公司合并在此种条件下应运而生。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为谋求利益会将自己的企业优化重组,若过分限制董事从事与本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法律应适当放宽限制,重点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为主。

2.完善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

董事的信义义务要求,董事应以普通人的注意管理公司事物,既然法律规定了董事的信义义务,就应该确保其规定的详细具体,以便其能在实践中具体应用。公司合并作为关涉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法律应作出更为详细严格的规定,另外还要有一个标准,即何为信义如何确定信义,西方国家立法已将这一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划分开来,鉴于这两个标准的利害关系,以及我国立法的两面性,我国应综合考虑以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标准,目的是帮助实现董事注意义务整体标准。

3.完善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大股东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诚实信用义务,《公司法》已经多次修订并逐步完善。然而,立法的完善,多是对董事诚信义务的完善,没有尽到对大股东诚信义务的完善的职责。在我国公司合并过程中,股东的诚信义务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立法仍处于规定之中,还未落实,这对经济发展极为不利。新的市场和新的公司发展,除了现有的规定,有必要引入大股东的信义义务。

4.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扩展到多数股东

公司的合并,不仅是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做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多数股东联合起来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行为也很常见,因此我国立法有必要将信义义务的主体扩大到多数股东身上,当多数股东违反信义义务,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时,利益股东仍可进行法律保护。对多数股东的信义义务标准应一并做出规定,其标准应是完全公正标准,不但要求公司合并事项是公正的,还应当规定公正与否的证明责任由多数股东承担,即举证责任倒置。

5.法律应明确规定违反信义义务的处罚措施

为了保障法律的公信力,我国法律应既规定法律的义务,也规定法律的责任,因此,我国法律应对股东和董事违反信义义务时要承担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我国法律可规定,在公司合并事项中,若董事或者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损害股东利益的事时,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公司合并是公司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具有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发挥规模经济效益的巨大作用,所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被普遍采用。由于公司合并是一项复杂的交易行为涉及诸多主体利益,其中中小股东利益极易受到损害,故应在公司合并过程中特别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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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士欢(1993.03-),女,河北省张家口市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7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论文作者:孙士欢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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