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外贸企业体制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探讨_国有股论文

当前我国外贸企业体制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探讨_国有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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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今年已进入了改革其经营主体——外贸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为重点的阶段。其目的,是通过转换企业内部机制,使企业生产力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与市场经济规律相吻合,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备自主发展的能力。下文就外贸机制改革的有关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当前外贸企业改革面临的主要难点

企业改制并非简单地变换国有企业的名称,而是要对其进行经营机制的全面改革,以合理调整资源配置,重塑企业组织结构,建立起以公司法人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市场竞争主体。这是一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性配套工程,由于受历史的、现实的因素制约,企业的改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诸多矛盾与问题。

第一,企业资产重组与建立资本金制度的矛盾。当前外贸企业改革面临的主要障碍,来自企业资本金制度尚未建立。新会计制度虽然设置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为准确界定企业财产所有权提供了基础,但是若不经历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一系列企业改革步骤,企业资本金制度是很难真正建立起来的。如果资本金构成不是按照投资主体分成国有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境外资本金,那么,传统企业“人人是主人,人人不关心,人人都所有,人人不负责”的产权制度弊端就不可能改变,企业也就不可能真正摆脱政府的附属物的地位。因此,外贸企业改革必须走从资产重组入手,明晰投资主体,加强企业经营科学管理的思路。

第二,国有资产持有者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矛盾。目前,大多数国有外贸企业还处在经营承包责任制阶段,经营承包责任制比起原来大一统的体制是前进了一步,企业有了部分自主权,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经营积极性。但是它在诸多方面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只能有限地自主经营,因而导致严重的短期行为,不利于出口产品结构优化。目前绝大多数外贸企业仍不是完全的企业法人,原因是缺乏独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市场经济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产权主体必须单纯经济化,不能产生经济上权力与政治上权力相结合的土壤。而目前国有资产的代表者仍是政府主管部门,这实际上还是没有解决好政府与资产不分的问题。尤其是作为国有外贸企业那部分国有资产,究竟由谁来持有才不致于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冲突,是下一步改革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第三、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外贸企业的经营大都为单一的进出口业务,多种经营是近两年的事,虽然有一些资金累积,但实业基础却很薄弱,这与改制后的现代企业(特别是集团)的实质要求有段距离。其次,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超前于市场法规的建设,使国有企业在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竞争中显得乏力,在“人才竞争”方面尤其显得“无章可循”。业务员说走就走,带走客户,偷取经济信息,扰乱货源;而企业欲辞退闲散人员,虽有理论法规依据,却无实际操作可能,使得外贸企业“人才随意流失,庸才仍须养起”。再次,随着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逐渐增多,外贸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步消失,货源问题显得矛盾尖锐。现代企业应是个综合经营实体,目前的外贸企业多种经营还未能发展成熟,而形势的发展又不允许我们等待条件成熟再行改制。这是我们必须慎重面对的现实矛盾。

第四,现代企业中契约劳动和受雇支薪制度与按资分配的矛盾。由于现代企业中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以必然出现企业员工与股东企业员工的差别,即从企业资产分配关系上看,一种人是凭着股东的资格来领取企业收益,另一种人则是凭着出让自身的劳动技能去取得自己的报酬。然而现有国有资产中凝结着外贸职工几十年积累的退休、医疗、住房基金,这笔钱在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时应充分补偿,现在是财政困难不能充分补偿,而现实资产又不能量化到每个人都按资去参与分配。

二、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所遇问题的思考

(一)应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看待国有股的分红。

国有企业改制,在运行中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便是国有股的分红。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国有股的分红要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上缴国库。从原则上讲,这是合情合理的,但如从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则有很多因素需要考虑。

第一,改制后公司要实行税赋和国有股分红的双重上缴,这将使企业负担加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大大削弱。这是因为,改制后,多数企业的国有股都占了总股本的50%以上,就是说分红基金的50%以上也将如数上缴,这是多数企业难以承受的;再加上应上缴的税金部分,这样双重上缴的结果使企业所剩无己,再生产资金的筹集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这一点上看,企业的改制反而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

第二,企业改制后,实行了资产的重组,将企业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个部分,前者作为国有股进入公司,后者被剥离出来。虽然原来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了,但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并没有因此而解除,企业办的社会负担还要企业来解决,原离、退休职工的工资福利等仍要从改制公司中支付,企业内部的大量冗员事实上也无法推向社会。在目前社会配套改革措施尚未完全到位、政府无力解决这一负担的情况下,改制公司也只有依靠国家股的红利来承担这一沉重的历史包袱,以保持社会的稳定。

第三,企业在改制前,大都有许多贷款需要偿还,如果将这些贷款也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话,那么也应从国有股的分红中去归还。因此,笔者认为在国有股的分红问题上,应强调和社会配套改革同时进行的必要性,从有利于维护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正确对待国有股的分红流向,而不是孤立的一点突破,即:单纯地将国有股的红利收缴而不顾其它的做法。那种要求企业内部改革单兵突进,片面强调企业内部转制先行,而政府转变职能和创造运行环境可以滞后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二)应按投资来源合理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

在谈到分红问题时,我们不能不涉及到“产权”的这个概念,因为合理的产权界定是公司分红的前提。但长期以来,人们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标准认识并不统一,有的人甚至认为国有企业的资产全部为国有财产,不存在产权的界定问题。事实上,如果从企业发展的过程来溯本清源,同时剔除企业绩效中的非管理性因素,那么其产权界定的数量和质量或许会有很大的不同,当然这里还有一个信息及评估体系的完整和公正的问题。我们认为,按照企业投资的来源界定资产是比较科学而合理的。即:国有企业的资产应由中央资产、地方资产、企业资产、个人资产四部分构成。中央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叫中央资产,地方政府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叫地方资产,这两者构成国有资产(即公司中的国有股);而企业留利所形成的资产应为企业资产,个人投资(如职工集资、风险金抵押等)应作为个人资产,这才符合当前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

国有企业的资本累积基本框架为:1982年以前皆是由国家拨款建设;1982—1986年进行拨改贷试点, 由银行贷款, 归还本息; 1987 —1989年利润递增承包;1991—1993年为上缴利润承包,超额按比例分成留利,税前还贷。如按投资来源界定资产:1982 年以前为中央资产, 1982—1985年所形成的资产应为企业资产,1986—1993年所形成的资产40%(所得税前的还贷部分)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资产,60%为企业资产。经过这样的界定,每个企业内部的产权就有了清晰的边界,它为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促进产权流动和优化组合创造了条件,也为国有股的合理分红提供了依据。

(三)应尽可能把国有资产直接授权给规模企业(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公司法》规定:“尽可能将国有资产直接授权给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使其成为控股公司”。首先从企业方面来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少国有企业通过改制焕发了生机,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然而,在对公司中国有资产的管理上却“束手无策”,同时庞大的国有股分红也如“釜底抽薪”,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受到很大的制约。其次,从政府方面来讲,由于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还未跟上,政企职能仍然难分,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不到位,无法完全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权。因此,政府对国有资产实行规模企业(集团公司)的授权管理,的确是解决上述矛盾、加快企业发展的良策。

近来,不少企业集团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大胆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组建控股公司,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充分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管理权;采取了在改制公司之上建立集团公司的做法,改制后的公司是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集团公司是改制公司的控股公司,这样集团公司既可以创建新的“合资公司”,改制公司也可以成立自己的“子公司”,使集团公司成为改制公司中国有资产的当然管理者。这样做可以带来许多好处:

第一,可以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避免政府来直接持有国有股以继续造成新的政企职责不分。

第二,有利于内部管理体制的理顺。企业被授权对国有资产直接进行经营管理,就意味着公司有权对包括国有股处置在内的任何事情都有自主决策的能力。这为企业合理调整资源配置,重组企业组织结构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第三,可承担起目前还需企业承担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生活的安定。

第四,还可以为改制公司继续进行合资或企业间的参股、投资创造便利条件。

三、机制创新的关键是改革产权制度

(一)改革产权制度是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

当前,国有企业要走出困境,增添活力,根本出路在于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从国有企业的现实矛盾出发,转换经营机制,必须在制度创新和综合配套改革上下功夫,而制度创新的关键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正式把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企业改革的重点。但是,最近一年多来,过去在产权制度改革上曾出现过的一种倾向有所加强,这就是,更多地强调和突出法人所有权(即法人财产权),而实质上淡化终极所有权(出资者所有权),似乎确立了法人所有权,明晰产权的任务也就基本完成了。这种倾向有可能使产权制度改革导入歧途。我们认为:终极所有权的明晰化问题,是当前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是解决国有企业诸多矛盾的根本问题。终极所有权关系不理顺,由其派生的法人所有权的关系必然会出现种种扭曲的现象。

正是这种产权模糊虚置的现实,导致了所有者的代表对国有资产的关切度过低,导致了没有人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起责任的问题。这个问题如不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加以解决,企业的经营机制转换绝无转换的可能。

关于在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企业职工用手中的货币购买一部分原有国有企业的股权,这不但不会动摇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反而会大大有利于巩固公有制,有利于整个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道理很简单,职工存款中一部分用于投资购买原国有企业的股权,有利于通过改变公有财产的形态调整公有经济的结构,把收回的钱投资于更加需要的项目;可以将过去通过国家银行间接融资用于建设的风险分散出去一部分;国家可以用同样的资产去规范地控制更多的资产和经济活动;个人股东的出现将使原国有企业预算约束软化的顽症有所缓解,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政企分开和资本流动;职工作为股东之一,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挂起钩来,职工自然而然地关心企业发展,监督资产使用,“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就不再是贴在墙上的一句口号。

(二)机制改革的主要途径。

企业机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胆探索,逐步推进。基本思路是:对现有外贸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重组,按多元化利益主体结构,组建一批以资产为纽带,以金融为中介,以收购、兼并、联合为基本方式,以扩大国内外市场占有率为目标的企业。

第一,股份改造,公司经营。将现有的国有企业逐步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在严格界定企业产权的前提下,因地、因公司制宜。进行股份改造,可设置国家股、法人股、职工股、外来股、社会股等多种股权;还可以从公有股中划出一部分按照职工贡献大小量化到人,作为职工名义参股与分红。股份合作企业达到一定水平,具备各方面条件后,再向公司制过渡。

第二,租赁经营,国有民营。对基础较好,但内部机制不活的企业,可采取个人租赁、合伙租赁、集体租赁等多种办法,推行租赁或国有民营。租赁经营要克服低租、软租问题,注意把握好两条:一是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坚持招标抵押,实行公证;二是科学确定留利标准,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增值指标,防止租赁期间掠夺式经营的短期行为。

第三,一司两制,分体经营。在一个企业内,可同时存在几种经营体制,以内部特区等形式,让能活的部分先活起来。可根据经营状况及管理相对独立特点的部门,实行资产切块,分体经营。

第四,挂靠联合,集团经营。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优势产品为龙头,以资产联结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实行两级法人、分级核算、自负盈亏、共同发展,提高规模效益和市场冲浪能力。

第五,新老分离,母体裂变。对负担沉重、资不抵债的个别企业,让其中搞活有望的分公司、部门脱离老企业,取得独立的二级法人资格,使资产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形成新的法人实体,从裂变中求生存、图发展。

在上述企业改革中,对于国家股的管理可建立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专营外贸企业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监管国家股的经营状况,收缴国家股股息收入,并按国家经贸政策、企业发展前途,适时调整国家股在股权结构中的比例。

对原国有资产包含职工历史累积的福利基金,可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将这部分福利基金经核定后,变为企业内部职工股权或债权转入新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帐目,由企业来支付;二是经国家核定后,每人按工作年限持有数量不等的国家福利基金债券,年终取息,待今后国家实力增强,社会保险机构完善,债券转为保险金予以补偿。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须将改制、改造、强化管理结合起来。

首先,应全面理解现代企业制度,防止把现代企业制度片面理解为股票上市、内部集资或把企业翻牌为公司。当前,有人对现代企业制度意义上的“公司制”存在着模糊认识,认为现在的外经贸企业都已经称公司了,为何还要改什么公司呢?

实际上我们现在称的进出口公司中的“公司”,还是“工厂制”的“公司”,并不完全是现代企业制度上的“公司制”的概念。《公司法》称的“公司”,必须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二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和运转;三是由法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企业法人。

目前,对大多数外经贸企业来说,适宜于搞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原因是目前大多数外经贸企业固定资产少、自有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尤其是历史债务重,资金沉淀严重,实业化的效果也不太明显。通过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能享受股份公司的一般优点外,还有操作相对简单、不需发行股票、改制成本低等特点,并可利用多元股东间的利益制衡机构,避开政府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使企业权利真正落实到位,增强自我运筹和竞争能力,把国有外经贸企业搞好搞活。对经营规模较小,效益和管理水平提高较缓慢的企业,可以考虑把一部分转变为股份合作企业,特别是对其兴办的部分实业可以积极开展中外合资合作。

其次,对国有外经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债务处理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1990年前第一轮外贸经营承包期产生的债务包袱,财政、外经贸部门、银行三家应各“抬”等量份额来一次性解决,否则把一个包袱带进改制后的新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国有外经贸企业转制建制、增强生机和活力。1990年后的二、三轮外贸经营承包期的负债责任,主要在国有外经贸企业自身,但为了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制度步伐,国家也应作出适量的支持。如:由一定时期内外经贸企业所得税金额返还解决一部分;由企业公积金、资本冲减一部分;由银行呆帐准备金中冲销的一部分;将国家“拨改贷”形成的债务改为国家投资、转增国有外经贸企业转制后的国家基本金,或将这部分债款改为国家股,投入企业运营;协商将其他单位的债务转为股金,既了却双方债务关系,又适合改制企业股权多元化的需要。

当然,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不能仅在产权上作文章,也不能只在优惠政策上打主意,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规划以及企业素质缺口,把改制、改组、改造及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文化素质、包括技术在内的综合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尽快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和发展新的创汇创利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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