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苏联的集体主义原则_集体主义论文

浅析苏联的集体主义原则_集体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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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主义原则的认识和评价,是理论界有争论的问题。有人认为,中苏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都宣扬整体至上、压制个人的集体主义。笔者认为,这个论断不符合历史事实。不仅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没有宣扬压制个人的思想,就是苏联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也没有宣扬整体至上、贬低或压制个人的思想。

最早把集体主义作为道德原则来论述的是苏联伦理学家施什金。他在《共产主义道德概论》一书中第一次论述了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含义。他说,集体主义,同志互助,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都是相同含义的道德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社会利益是个人的主要利益,同时也不能压制个人利益,而是力图使个人利益充分满足,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正确地结合,使个人利益适应于社会利益。他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原理》一书中驳斥了资产阶级批评家们所指责的社会主义似乎不重视人们的个人利益、压制和束缚人们主动性的发展等观点,系统论述了社会主义的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强调,“社会主义绝对不压制合理的个人利益,而是力求使他们得到最充分的满足。不是忘记个人利益,而是把它们同社会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使它们符合于社会利益。”(注:施什金:《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原理》,载于《苏联哲学资料选辑》第21辑,第202、19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

在1980年出版的季塔连科主编的苏联高校教科书《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也没有宣扬整体至上、压制个人的思想。这本教科书甚至认为,“为了理解集体主义的具体性质,就必须揭示作为集体利益基础的偏私性。社会总是实行对它有利的、符合于组成社会的各个个人的利益的那种集体主义形式”;又说,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符合工人阶段及其同盟者的利益;没有战斗性的团结,他们就不能战胜资产阶级,而没有同志式的合作互助,他们就不能建立一个新的社会主义社会;集体主义对他们来说,是自我发展的必要形式。”(注:季塔连科主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05页。)

因此,笔者认为,在理论上,苏联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没有宣扬压制个人利益的整体至上思想。可能有人会说,施什金讲过要把社会利益看作自己的主要利益的观点,马卡连柯讲过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这不是整体至上的思想吗?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并没有错,是值得提倡的高尚的道德观念。施什金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原理》中是讲过要以忠于广大社会利益的精神,以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教育人民,这有什么错呢?不但共产主义道德理论,历史上一切优秀的道德理论都主张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我国古代的优秀伦理文化倡导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克己复礼、克己奉公,并且颂扬舍身取义、杀身成仁,不都是提倡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观吗?无可否认,苏联共产党在处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上是有错误的,但他们的错误主要不是表现在伦理学理论中,而是表现在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和经济政策上。苏联从30年代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长期执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导致长期忽视农业和轻工业。30年代的第一、二个五年计划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是正确的,因为重工业优先发展为轻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先进的机器设备,带动了整个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国防工业的发展,它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德、意、日法西斯军队提供了物质保证,为拯救人类生灵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苏联领导人思想僵化,没有随着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指导方针,导致国民经济的结构长期畸型,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轻工业和农业长期滞后,引起人民群众不满,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正如特尔多夫斯基的长诗《山外青山天外天》中所描述的,一方面是国家的许多大工程竣工,一方面是农民的“茅屋已经挡不住风寒”,“张罗一整天,一场虚空,再忙一个夜晚,还是个凄凄惨惨。”苏联政府在实际工作中片面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而无视社会也要对个人承担责任,他们在报刊舆论上所宣扬的“不要忘记个人利益”,“要使个人利益得到充分满足”等观点,与他们的经济政策和实际工作严重脱节,这才是引起人民群众严重不满的真正原因。但是,绝不能因此而认为集体主义原则是错误的,如果否定了集体主义原则,势必在人们的思想上造成很大的混乱。难道社会主义社会不应该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反而应把个人主义作为价值导向吗?

那么,苏联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关于集体主义原则的论述有没有缺点和错误,有没有不正确或不准确的理论观点呢?笔者认为也是有的。

第一,他们过分强调社会主义社会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而否认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普遍规律。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既存在着对立的一面,也存在着统一的一面,对立一面是主要的、基本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虽然统一的一面是主要的,但也有矛盾。在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的认识上,斯大林强调“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注:《斯大林选集》下卷,第354-355页。),施什金也称“社会主义不知道这种对立”。他们强调社会主义条件下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一致性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但是,他们为了宣传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而否定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则是错误的,因为理论上否认二者之间的矛盾势必导致实践上忽视对矛盾的正确解决。

第二,对个人主义的全盘否定,把个人主义等同于利己主义。施什金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有专节批判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他说:“个人主义在人们的品行,即日常行为中,在人们的思想方式和感情方式中,以及在伦理学理论中,把单个个人的利益摆在首位,而所有其他人们和社会联系只是个人达到自私目的的手段。”又说:“个人主义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原则,必然导致利己主义,只顾自己,只关心个人幸福和个人安宁。”“个人主义既然反映人对人的关系,所以是反人道主义的;作为反映人对社会的关系的原则,它是反社会的,是与社会利益相敌对的。”(注:参看施什金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第五章第二节。)纵观其对个人主义的全部论述,他不是对个人主义持肯定的赞美的立场,而是持否定和批判的态度。这种立场应该基本肯定,他的错误是在对个人主义进行批判时,第一没有严格区分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第二没有对个人主义在现实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作具体分析。从他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认为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还是有区别的,个人主义只有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必然导致利己主义,但他对个人主义进行分析批判时却把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等同起来,甚至把工人只是为了工资而劳动、把全部工余时间用在布置自己的住宅或别墅也作为十足的个人主义进行批判,就是说,把合理的个人利益也当作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进行批判。笔者认为,个人主义是以个人的利益、幸福、价值和自由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的思想和行为。个人主义本来是小生产者的世界观和行为表现,其主要表现是自私狭隘、自由散漫、狂热、灰心和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等等。利己主义是个人主义发展到极端的表现形式。当从个人利益出发的言论和行动发展到坑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时,个人主义变为利己主义。利己主义是将自己的利益置于他们利益和社会利益之上的一种剥削阶级的人生观和道德原则。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有共同之处,他们都以自己的个人利益作为行为的唯一动机和目的,都有以我为核心的思想倾向。二者的区别是:1、阶级实质不同,个人主义是小生产者的世界观,而利己主义是剥削阶级的世界观;2、一般个人主义并不危害他人、危害社会,只有个人主义膨胀、发展为极端个人主义即利己主义时,才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苏联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对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长期不作区分,把批判个人主义而不是利己主义即极端个人主义作为主要目标,这就容易伤害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一般个人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是有区别的,其社会作用也是不一样的。象计较个人的名利和地位、行动上的自由散漫、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等等都是个人主义的表现,而极端个人主义则是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言论和行动。可以说,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所谓合理利己主义就是一般个人主义,而以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为特点的利己主义就是极端个人主义。

由于个人主义主张个人的利益、幸福、价值和自由,主张个性的解放和发展,它在历史上曾起过反对封建特权及其伴随物——奴化思想的积极作用,对此苏联学者也作过肯定的评价,但对个人主义在苏联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则完全是否定的,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主义不仅是反人道的,而且是反社会的。这就不正确了。在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产生以后,个人主义作为集体主义的对立物已丧失其道德导向的积极作用,但在小生产大量存在、资本主义尚未得到充分发展的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并未失去其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价值导向作用,因为在生产力落后、封建主义的人身依附关系仍然存在的国家,个人主义尚有破除封建特权的束缚、破除奴化思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在苏联和中国这样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小生产者的大量存在是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仍然需要发挥两个积极性:集体主义的积极性和个人主义的积极性。如个人发家致富、个人名利等,只要这些个人主义思想没有发展到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时,它的存在不仅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一定都是反人道的、反社会的。反人道、反社会的个人主义是有的,就是损人利己、坑害集体、危害社会的极端个人主义,即利己主义。但是应当指出,就是一般个人主义也已经丧失其道德价值,不应该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来提倡。

总之,对苏联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尤其是施什金伦理学中的集体主义原则作评价时,要进行辩证的、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既不可否定其正确的集体主义价值导向,也不可忽视混淆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的理论错误,尤其是不能忽视苏联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在经济工作中忽视个人利益的错误。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苏联共产党在经济工作中有忽视、损害个人利益的错误,就认为这是由伦理学上的集体主义原则造成的,就认为集体主义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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