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以来沂田的发电机_历史论文

论宋代以来沂田的发电机_历史论文

宋以来义田生成机制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田生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自北宋以来义田事业虽历经波折却延续发展,对封建社会中后期的社会变迁影响至深。义田的兴起反映了从士大夫阶层到一般民庶为光大家族和维持家族所作的努力,义田的存在则与封建政府的扶持鼓励政策密切相关。义田所凝成的群体与封建政府具有互动关系,发挥着社会整合作用。

关键词 宋元明清 义田 生成机制

自宋朝始,贫富贵贱的黜陟日显频繁。由贱入贵的士大夫或经过漫长的卧薪尝胆,或经过数代人乃至众乡亲的节俭共助,他们早已深感入仕的来之不易,故多怀有对家族或乡井的报恩之念。有的地方竟形成俗例:“凡子孙在京守官者,俸钱皆不得私用……并输宅库,日均给之,故孤远房分,皆得沾济。”〔1〕一人的升迁意味着整个家族的升迁。范仲淹也曾说过:“自吾祖宗来积德百余年而始发于吾,得至大官,若独享富贵而不恤宗族,异日何以见祖宗于地下,亦何以入家庙乎?”〔2〕家族成员的晋升被视为家庭世代积德的结果, 报恩于家族与光大家族成为晋升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成为兴办义田的原始驱动力与基本落脚点。史实表明,有的家族在一人入仕后便无以为继,有的家庭在创业之后却很快遭到败家子辈的挥霍,如清人方苞所说的那样:“每见士大夫家累巨万,不闻置义田……俄而其子孙已无一垅之植矣。”〔3〕有的家族可能在与政府、与别家族的倾轧中偃息下来,有的家族还要面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嫉妒与抽丰,显然,从家族本身言,建立义田作为家族维持与发展的经济基础,以团体的力量与严密的管理来经受各种可能发生的变故,保险系数更大。庄昶在《吉水张氏义田记》中说:“予读钱君依所为范文正公义田记,未尝不叹文正之贤仁于其族;而又不能不慨于先王之道不能行于天下,而使文正之得以行其私也。”〔4〕即兴办义田的最初动机在于为一家族之私。范氏义庄的收益一方面用于平均分配,另方面又注重于对贤而疏、亲而贫者的扶助,前者普遍改善了族人的经济生活,后者则又包含了扶贤与济贫的追求,是报答家族与光大家族的明显表现。皇祐二年(1050)《订立义庄规矩》又说:“范氏子弟出官人每还家估缺,守选丁忧,或任川、广、福建留家乡里者,并从诸房例给米绢并吉凶钱数。虽近官,实有故留家,亦依此例支给。”〔5〕对出仕者的实际困难给予了更多的体恤, 这既表达了对贤贵的旌扬,亦包含了对家族人众的劝谕。熙宁六年(1023)《续立义庄规矩》又规定:“诸位子弟得贡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再贡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即已给而无故不试者追纳。诸位子弟内选曾得解或预贡有士行者二人,充诸位教授,月支糙米五石,乃诸位共议。本位无子弟入学者,不得与议。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给三石;及八人,给四石,及十人,全给。诸房量力出钱以助束修者听。”〔6〕义田加强了对进学者和培育者的资助和奖励,无疑是上述体恤优待官僚的自然发展,因为这是家族维持和发展的命根所系。嘉定三年(1210)《续立义庄规矩》又规定:因“今物价翔贵,难拘此数(指此前规定数——笔者注)。如有子弟得解赴省,义庄支官会一百千,具钱于诸房月米内依时值均克。其免举入及补入太学者,支官会五十千。庶使子弟知读书之乐,有所鼓励”〔7〕。 义庄甚至用克扣赡养来支持举业,显示出对家族利益的深切关注。《渑水燕谈》中记载:“铅山刘辉,嘉祐四年崇政殿试为天下第一,得大理课事,佥书建康军判官,哀族人之不能为生者,买田数百亩以养之,四方之人从辉学者甚众。”〔8〕刘辉于初登仕途就竭力倡办义田,同样是出于对家族长远利益的考虑。

义田在赡贫、助学、砺官等方面都切实地取得了成效,争相慕效者纷起,它成为家族维持与发展的可靠经济依恃。随着明清时期商人阶层的兴起、宗族观念日渐庶民化,兴办义田者便不仅有官僚,而且有商人、平民、义节之妇以及僧道,兴办义田在明清时期的许多地区几乎成为一种全民的运动,充分显示了全社会普遍崇儒的风气以及投靠与依附封建政治势力的习尚。许多家族都把兴办义田作为体现家族利益的最有效途径。有的规定“族中有登仕版者应捐宗祠喜金,视官职之大小,酌缺分之高低,族房长公同筹画,以公平为准,专差达信劝捐,本人不得推诿,违者以忘祖论,有力者所当共勉,果能踊跃好公,多多益善,不特祖宗有光,抑亦子孙之庆也。”〔9〕对登仕途者的“应捐”规定保证了义田的增殖,亦被应捐者视为荣耀。莲湖《祖氏族谱》说:“凡我同族,皆属祖宗一脉所分,贵乎有无相恤,患难相顾,有恩礼以相待,无刻薄以相加。”〔10〕福州叶氏家族的“入祠规条”规定,除了登科举叙军功岁恩贡廪附生员或援例纳粟官儒学训导已补缺或署任者外,有“捐置祭产祭田银数至一千两以上者,不论官爵科举议功入祠,二千两以上者本身并其父入祠”〔11〕。这是鼓励身份性地主与非身份性地主致力于兴办义田的重要举措。这些措施在客观上推进了义田的发展。

在苏南地区,明清时期义田仍大量发展。如徐溥“(弘治)十一年……进华盖殿大学士,以目疾乞归……自奉甚薄,立义田以垂永久”〔12〕。天启时吴炯曾“累迁南京太仆寺卿,魏忠贤私人石三畏劾炯庇顾宪成,落职闲住,炯家世素封,无子,置义田以赡族人,郡中贫士及诸生赴举者赖其资给”〔13〕。大阜潘氏用义田资助读书人,“府县试正场,助五百文,入泮者,贺四千文,乡试,助十千文,中式,贺十千文,会试,助三十千文,中式,贺三十千文,会元倍贺,状元两倍贺,榜眼探花传胪倍贺,不论有力无力,一概致送”〔14〕。义田的发展培植了一大批势家大族,增强了各自的社会适应力。像“文正置义田以赡其族,而子孙享之者垂七百年”〔15〕。

在徽州地区,商人大量兴办义田〔16〕,这是因为他们中的许多人过去就生活于“文献之国”,“礼义之邦”的社会环境中,或由于贫寒,或在激烈的科场竞争中屡屡败北,不得已而弃儒经商,故他们都力求以儒家的“以诚待人”,“以信接物”、“以义为利”、“仁心为质”等自我约束,并进而建立义田树立名声,义田造就了宗族一批又一批的读书人,实际上也即储备了众多的预备官僚,明清众多仕人出生于商家显然与商人兴办义田有关。〔17〕商业资本大量用于兴办义田,也实现了仕商价值观的融合。《汪氏统宗谱》卷116 中记述了商人汪南山的心理表白,他觉得:“士商异术而同志,以壅行文艺,而崇君子之行,又奚必于缝章而后为士也。”通过兴办义田,商人可以克服自卑、树立好的名声,其他各阶层亦致力于此,这便大大增强了义田的实力。

既然义田的功能首先是内在的,它很自然地便会超越家族,这主要因为义田如果仅局限于枝繁叶茂的势家大族,并不能涵盖整个乡村基层社会,于是在乡村便出现了非血缘的拟制宗族及其义田,会社等乡族组织及其义田,在乡村之外的同乡人或同乡同业人建于客地的会馆及其义田。在清初福建福安甘棠的陈氏宗族设立了常平义田,“时歉则岁征其所获,首供赋税,计存而发以贷戚族之贫乏者,登收成本,不取其息,以缓燃眉”〔18〕。这里,义田的赡助范围扩大到姻亲族。又如福建泉州府各县在道光年间族姓之间每“以大欺小,以强凌弱”,诏安的小姓的田园“须得大姓人看管,方保无虞”,小姓甚至须向大姓交看管费,依产量“或十而取一,或十三而取一”。〔19〕这逼使一些小姓联合起来,形成了以“万、“仝”、“包”命姓的宗族的拟制形态及其义田。在安徽徽州,超越家族的孝子会、忠义会、凉伞会等会社组织也在义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20〕。在明清时期勃兴的大量会馆中,义田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基础,像徽商“足迹所至,会馆、义庄遍及各行省”〔21〕。在北京的四川会馆、汉口的新安会馆都设有义庄。在佛山江西会馆所设义庄用于同籍流寓者的停柩和暂厝。这强化了人们的乡土认同,亦使同籍人更加彼此互助。

由于义田的凝聚,在明清基层社会便形成了许多自我保护的团体,有家族性的,也有超家族性的;有土著居民的,也有流寓者们的;有乡村的,也有城镇的。由义田凝成的团体都因为首先立足于团体内的利益,因而,富贵者心甘情愿地致力于此,穷困者和暂处逆境者则受济于此,勃发于此,又报恩于此,扬名于此。义田高扬着“义”的旗帜,既激励了施义者,又沐化了被施义者,团体中成员的社会地位或不断有升降,而义田本身却有不竭的生命活力。

义田之存在与封建政府的扶持鼓励政策密切相关。在义田凝成的团体中,贫富的差距受到抑制,聪颖之辈被遴选到统治阶层之中,有的民间纠纷也在其中得以消解。它还可以承担赋役、拒匪、社会治安与公共建设等方面的责任。从其主导面而言,它的目标与封建统治的目标有相互契合之处。尽管它的最初立足点是内倾性的,是为了小集团的私利,但一概否定私利亦有失偏颇,倘若私利与政府公利相契合,私利的存在就不仅被承认,而且还能得到政府的鼓励。

义田一出现,马上就得到理学家的交口称善,张载、程颐都极言立宗子法可树立忠义,稳固朝廷统治。因为家族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安则国稳。宋以来社会的变迁已使唐以前官设的基层统治体系失去效用,对家族的阐扬便能有效地弥补这一缺憾。像范仲淹“尝建义宅,置义庄,以收其族,又设义学以教,教养咸备”〔22〕。在养的基础上施教,显然包含了把儒学灌输到民众中去的努力。在福建上杭,人们明了设置义田义学可以使“编户单寒之子不必复以贫乏为忧,而聪明俊秀者又何事负笈远游始得称师哉?后之学者于执经问难之余、幼学壮行之际,以之佐帝王之治平者,以之穷圣贤之道德者,以之励士大夫之立身行己者”〔23〕。义学的发展与封建教化的灌输、封建人才的选拔和封建统治的维持直接相关。

在宋英宗治平年间,经范仲淹子范纯仁奏请,官府答应对兴办义田的家族“诸房子弟有违犯规矩之人,许令官司受理”〔24〕。表明了政府对义田的支持。在明弘治年间,大学士徐溥奏请“以禄赐所入于原籍宜兴县仿范仲淹之意置义田若干亩,岁收租税,以助族人婚葬之费,定为家规,传之子孙。恐条约不关乎部曹,数目不籍于郡邑,恐人心难合而易离,义事难成而易败,异时子孙或视为度外,则不禁乡邻之侵,或认为分内,则启族人之讼。”弘治帝回复说:“置义田赡族深有补于风化,便行,本管有司严为防护,俾其子孙永远遵守。其义庄户内差役,仍与蠲免。”〔25〕封建政府的鼓励政策和官吏们的积极倡导为义田的恢复和发展开辟了道路。到清康乾时期,家族和义田更被提倡和鼓励,康熙帝颁行的《圣谕十六条》把家族和义田的发展放到了重要位置。乾隆帝在南巡到苏州时亦亲临范氏祠堂,手书“高义”匾额,又赏赐范氏后裔以貂币〔26〕。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律又增置了禁止盗卖义田的条例,“凡盗卖义田,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山东江苏等地的宗族纷纷申请官府立册存案,封建政府又给予优惠政策,如“义田如逢歉收,一概停捐”,“义田应完钱粮,州县官垫捐”〔27〕。禁卖义田力求使义田地权凝固化,颇切合势家大族追求世保其富贵的心理,赋税的优免更形成对兴办义田的激励。这使清代义田的发展呈现出燎原之势,像苏州范氏义庄,在明初仅存千亩,天启崇祯时增到两千亩,清雍正到嘉庆末增到五千多亩,道光二十年前后增到八千多亩,以后又增到两万多亩〔28〕。顾炎武曾说范氏“至今裔孙犹守其法,范氏无穷人”〔29〕。

封建统治者深信家族内义田的发展是家族稳定乃至基层社会稳定的基础,钱大昕说:“夫宗法虽善,然必藉乎贵而后行之,其究也或以启挟贵之渐,义庄则唯族之贤者能行之,其敦睦出于性之自然,故持之久远而无弊。”〔30〕他把义田的建设看得比宗法更重要,实际上也包含了鼓励庶族家族发展的意义,官府由此毋需太多干预,社会稳定便可实现。章学诚也说:义田“以周族之贫者,老废疾者,幼不能生者,长不能嫁者,糶其余谷,为钱若干缗,以佐族之女长不能嫁者,鳏不能娶妻者,学无养者,丧不能葬者,而又凶馑祲礼于斯,延师养弟子于斯,旌节劝孝宾兴于斯,察奸罚不肖寓焉,合食亲亲厚族寓焉”〔31〕。在福建龙岩,“家族自治,足补官治之不足。岩中各族姓,均立有族规,籍以约束子弟”〔32〕。家族自治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封建统治的延长。

家族外义田是家族内义田的自然延伸。像福建上杭《程迈南津义渡碑记》说:“范文正公之义田……为惠止及一族之亲,兹惟龚氏之义渡,惠及四方之众矣。”〔33〕民国《宁化县志》说:“谁谓小恩小惠不足尚矣,醵全邑之富,惠全邑之贫,大树飘一叶,大仓减一料,损己微,益人众,又何不乐而为之乎?受惠者欢声载道,犹小者也,祀纪功传不朽,报之大也,更何惜而不为乎”〔34〕。对于超越家族的义田,封建政府亦积极提倡和鼓励,还时行旌表、赐匾之策,如旌表“乐善好施”、“厚德维风”等等,在福建宁化的马家渡陈坑渡东山渡埠冈渡本皆官渡,“原编徭银每渡夫一名,工食二两,今皆废,而义民补官之缺也。”〔35〕这类义田的发展使过去的政府行为变成了后来民间的自我建设,达到了“补王政之穷”的目的。

对于会馆的义田,封建政府采取了默许乃至保护的政策。同治时潮州《汀龙会馆志·馆志序》说:“或曰会馆非古制也,而王律不之禁者何耶?予曰:圣人治天下,使民兴于善而已。会馆之设,有四善焉,以联乡谊明有亲也,以崇神祀明有敬也,往来有主以明礼也,期会有时以明信也,使天下人相亲相敬而持之礼信,天下可大治,如之何其禁耶?”〔36〕因而,封建政府屡有接受会馆义田的立案保护之举。如佛山《禅镇江西义庄官示抄刻碑记》中说:“伏思佛山镇商贾云集之区,职乡经纪,往来如织,设遭不幸,举目无亲。叹家山之远隔,怜异地之(以下缺字),捐资契买黄姓坐落佛山城门头洛水旷围一所,改建义庄,另觅隙地一块,作为义冢。诚恐异乡置买业产,或有附近棍徒(以下缺字),或盘踞霸占。至于运柩厝葬,花子强乞,藉事生端,不可不防。为此联名公恳廉明,出示严禁,永远遵守,并乞批示立案……准存案。”〔37〕在上海有江西会馆房田的保护文告、浙绍公所义地的保护文告等。依靠义田等收入作为经济基础,有效地实行了流寓同籍人的社会整合。

义田与封建政府有诸多一致的目标,这是义田长期得到封建政府支持和鼓励的根本原因。义田可以补王政之穷,这是封建社会中后期社会经济结构变迁、封建官府无暇顾及诸多社会事务,而民间经济政治力量又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义田从家族内扩及家族外,以至成为会社会馆等基层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执行着基层社会较大部分的社会管理,因而是不可小视的。

在义田凝成的群体中,“义”是必须首先遵循的原则,众多义田的规条也都力求保持义和发扬义,有的甚至把行义变成了强制的行动,如派捐和应捐都摒弃了行义的自愿性。有的人设置义田又受到当时某些观念的影响,如有人认为“富贵不还故乡,如衣锦夜行”,捐助义田便像泉水涌出一样自然。兴办义田或被认为能使子孙荣登科第、世代兴盛,或被认为能让不能生子的人家儿孙满堂,或被认为能使全家健康逸乐,这全由民间积善成德、好有好报的观念衍出。以小利市义、从而求取大利经常是义田设置者的一般思路。但是,由于义田的设置既立足于个人私利和小群体的私利,又能服务于社会的整合;既出之自然,又相对易于维持长久,体现了封建统治的政治意愿,因而得到了封建政府的合法承认。

事实上,义田所倡导的“义”也时常被违背,义田被蚕食、被盗卖、被隐匿的现象随处可见,即使是被立为典范的范氏义庄也不例外。同时,因为义田立足于小群体的私利,所以义田凝成的不同团体之间时常争夺不已,兴讼、械斗不止。陈支平先生认为家族文化呈现出士绅文化与流氓文化的两重性〔38〕,确是至论。在尚义的另一面,是崇威尊势,这怎能不使义受到侵害,怎能不让人深感义仅仅是旗号而利的追求才是实质。

由此看来,义田所凝成的群体与封建官府之间既有彼此契合之处,但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义田的设置者和管理者们有时片面强调个人、家族、乡族或本会馆的利益,势必引起本集团势力的膨胀,有的甚至在基层为非作歹,无恶不作,乃至与官府分庭抗礼。因此,封建政府在鼓励和支持义田发展的同时,也会对部分义田凝成的群体进行打击、压制。在清乾隆时期,江西有的宗族用义田收益于兴讼讹诈,好事者“更或图谋风水,占夺峦林,诡立祖名,择族中之狡黠者,冒名混告,一切盘费食用皆取给于公祠,狡黠之徒籍以为利”,官府认为这正是“刁讼之风所由不息”的原因。江西按察使凌铸对此作出规定:“凡公租所积,概令增殖公产,族中遇有讼事,概不许指此为用。”广东有的大族把义田收益用于械斗,凡械斗所需枪炮、抚恤费、偿命钱皆由此而支出。有的恃此抗官不纳租税。故官府规定“凡本处城乡之祠,每年祭祀所需,酌留尝田数十亩,而后严禁添积,其余所存之田,有近年捐置者,仍归本人收管,如系久远流传以及递年租息所置,即按其合族支派,均匀散给。”〔39〕对义田的发展采取了限制之策。显然,其政策的出发点是维持和稳定自己的统治。

综而论之,义田生成机制并不单纯,起自民间的各级自治组织如家族、乡族、会社、会馆虽然都打着义的旗号设置义田,但它们对义的理解和实践却可分成若干层次,有时私义与公义多有契合,便形成政府的提倡鼓励政策和义田的发展;有时,私义与公义多相悖离,则形成政府的限制、打击政策和义田的销声匿迹。义田的两面性也可能使封建政府或在提倡中寓限制,或积极规范义田的发展方向,它所凝成的群体可能在不同的执政者那里经受不同的遭遇:有时被籍没,有时则得到悬赏。归根到底,是因为无论是封建政府,还是义田凝成的团体,都把各自的利益放在首位。二者利益的调适过程便是义田的兴衰过程。再从义田本身看,其兴衰还受兴办者品性、政治经济地位及其升降、后继者素质等因素的制约。

注释:

〔1〕[宋]吴处厚:《青箱杂记》卷一, 转见梁庚尧著《南宋的农村经济》,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5年版,第310页。

〔2〕〔22〕[宋]范仲淹:《范文正公集》附录卷二, 钱公辅《义田记》,“四部丛刊”初编本,第305、305页。

〔3〕〔15〕[清]方苞:《望溪集》卷十七,清咸丰二年重刊本,第五一七、五一七页。

〔4〕《古今图书集成·家范典》卷一○二, 光绪甲申年上海图书集成铅版。

〔5〕〔6〕〔7〕《范文正公集》卷五《义庄规条》, 第三一○、三一三、三一三页。

〔8〕[宋]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四《忠孝》, 转引自陈登原《地赋丛钞》,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217~220页。

〔9〕平阳《陈氏族谱·宗祠规条》,福建省图书馆藏本。

〔10〕莲湖《祖氏族谱》卷一《家训》,福建省图书馆藏本。

〔11〕福州《三山叶氏祠录》,光绪间抄本,福建省图书馆藏本。

〔12〕〔13〕《明史》,中华书局1984年版, 卷一百八十一, 第4808页;卷二百三十一,第6034页。

〔14〕[清]潘观保:《大阜潘氏支谱》卷二一,光绪十四年刊本。

〔16〕参阅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85年版。

〔17〕王日根:《论明清时期的商业发展与文化发展》,《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年第1期。

〔18〕[民国]福安:《甘棠堡琐记》卷上, 转引自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67页。

〔19〕[清]陈盛韶著、刘卓英标点:《问俗录》卷四《诏安》,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版,第83页。

〔20〕王日根:《明清徽州会社经济举隅》,《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21〕叶显恩:《徽商利润的封建化与资本主义萌芽》,《中山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

〔37〕广东省社科院历史所等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3页。

〔23〕〔33〕同治三年(1864)《上杭县志》卷六《艺文》。

〔24〕乾隆十一年(1746)《范氏家乘》卷五《义庄规矩》,转引自[日]多贺秋五郎《宗谱の研究》,东京日本振兴会1981 年版, 第503页。

〔25〕《明胜蔚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影印本,《弘治实录》卷九九,弘治八年,第1825~1826页。

〔26〕[清]王先谦:《东华录》,光绪十年刊本,乾隆朝卷三十二,乾隆十六年三月正卯。

〔27〕《度支省例》卷六,清末摘抄本。

〔28〕潘光旦、全慰天:《苏南土地改革访问记》,第63页。转引自李文治《论明清时代的宗族制》,《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4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页。

〔29〕[清]顾炎武:《日知录》卷六《乡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影印本,第4页。

〔30〕〔31〕[清]贺长龄等编:《清经世文编》卷五八《礼政五》,中华书局1992年缩印版,第1477、1478页。

〔32〕民国五年(1916)《龙岩县志》卷二九《杂录》。

〔34〕〔35〕民国三年(1914)《宁化县志》卷九《惠政志》,卷二《建置志》。

〔36〕同治《潮州汀龙会馆志》卷首,潮州汀龙会馆最后一任董事长康晓峰先生藏抄孤本。

〔38〕陈支平前揭书,第十三章。

〔39〕徐晓望:《试论明清时期官府与宗族的相互关系》,《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8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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