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观与实践标准_认识论论文

论实践观与实践标准_认识论论文

论实践观和实践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78年进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冲破个人崇拜和“两个凡是”的束缚,为党在思想路线、政治路线上的拨乱反正,纠正毛泽东晚年错误,平反冤假错案奠定了思想基础。正是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指引下,我们党才开辟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才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邓小平理论,才使我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今天,我们在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去发现、解决前进道路上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更加一贯地坚持实践标准,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实践观的哲学研究,更加科学地理解实践标准。

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整个理论体系就是建立在实践观的基石之上的。有了科学的实践观才能形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认识论、价值观、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具有的唯物、辩证、发展的种种理论性质,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史上实现的诸如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真理观和价值观的统一等种种革命变革,都导源于实践的观点,导源于对实践的科学理解。因此,从强调实践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重要地位的这一意义上,我们确实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实践唯物主义哲学、实践辩证法哲学、实践史观哲学,也可以一言概之曰是实践论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斯大林模式把实践仅仅理解为认识范畴,在根本上不符合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精神实质。马克思的这个提纲并不只是认识论的提纲,而是涉及马克思主义哲学各个理论领域的提纲。

实践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这种地位是由实践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实践,按照马克思的理解,是感性的人的活动,是对象性的活动,是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按照毛泽东的说法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因此,实践是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是相互交换物质、能量、信息的过程,由于这种相互作用、相互交换,主客体双方都发生着变化,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马克思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这就是说,实践既具有客体性又具有主体性。从实践是主体的目的、利益的实现过程,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认识和改造过程这个角度看,实践具有主体性;从实践是主体的物质力量同客体的物质力量的相互作用过程、具有主体必须认识和加以利用的客观规律这个角度来看,实践具有客体性。把这两方面割裂开来,只讲其一不讲其二,就不可能完整正确地理解实践。实践过程既不应该是主体无视客体性、规律性而盲目地行动的过程,也不应该是主体在客体的客观性、规律性面前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的过程。客体对于主体的客观存在的特性决定了实践的对象性、客体性、客观性,否定客体的客观性必然会否定实践活动的客观对象指向性。把实践理解为无客观对象指向性的活动无异于把生产活动理解为舞台上的“兄妹开荒”活动。客观对象能不能成为客体,依赖于主体是不是从自己的认识和改造的需要出发把它从客观世界联系中“提取”出来,但客观事物成为客体的这种对于主体的依赖性决不能理解为它失去了具有自身规律而存在的客观性。人化自然、人为事物由于凝结了人的目的、知识,是物化的知识,具有属于人的性质,但当它们再次成为主体的认识和改造的对象的时候,它们仍具有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规律,它们仍然是自然的一部分,人和人类社会是随着劳动实践的形成而形成的,也随着劳动实践而发展,最集中地表现着不同于自然界的人性、主体性,但仍然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总而言之,决不能把实践理解为无客观对象性的封闭的主体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行动的循环过程,实践决不是阻碍主体和客体、人和自然的“柏林墙”,而是联结、沟通主体和客体、人和自然的桥梁。针对把人仅仅视为客体的体制和思潮,高扬人的主体性,强调实践的主*

性,是必要的正确的,但人的主体性的发挥必须建立在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实践过程应该成为主体性和客体性、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过程。

深入分析实践过程,我们就会发现,在这个过程中,主客体之间发生有着三种关系、作用和过程:一是认识被认识的过程、信息交换过程,回答着客体是什么的问题,或者主体关于客体的认识是否符合客体本性的问题,解决着认识论上的真理还是谬误的问题;二是评价和被评价的过程,回答着客体、主体的活动及其结果对于主体的意义、价值的问题,或者主体关于客体的要求、目的能否实现的问题,解决着价值论上的肯定性价值还是否定性价值、有益还是有害、善还是恶的问题;三是作用和反作用的过程,是主体根据关于客体认识和对客体的价值要求,利用一定的方法、工具、手段改造客体的行动过程,要解决主体怎样使客体变化的问题,这其中存在着方法论上的可行不可行、方法是优是劣的问题。如果主体不是单一的个体,而是有众多的个体组成的群体、社会,那么在方法论上除了要解决怎样改造客体的问题还要解决怎样把个体组织为整体的问题,这会涉及到个体之间的功能结构、利益结构、权力结构等等的问题,即马克思讲的交往和交往形式的问题。由此可见,实践过程不仅发生着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还发生着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不仅仅发生着认识世界的问题,还发生着改造世界的问题,发生着主体自身的组织管理的问题;实践过程是要把主体的认识、价值、目的、方法对象化、物化并使客体改造得能为主体服务的过程,也是主体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过程。所以,对实践的分析必然引发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上的种种问题,树立了科学的实践观就可以树立正确的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世界观是主体认识世界的结果,有了科学的实践观和认识论,也就能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

实践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这三方面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主体都能够正确地解决它们,也不意味着它们之间总是能协调一致的。它们分属于三种不同的领域本身就说明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认识上的真假之分不等于价值上的利害之分,也不同于方法上的有无优劣之分。认识上的真理反映着客观规律,但客观规律既可能有益于主体也可能有害于主体,认识到了真理也不等于就找到了在实践中应用它们的方法。主体价值上的追求,不等于认识上符合客观规律的真理,也不等于就找到了实现这种价值追求的方法。然而,实践活动对这三方面的要求又必然使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制约关系。一种认识不付诸实践的时候,只会在思想精神上对人们产生影响,一旦付诸实践的时候,它所指导的实践活动必然会对人们发生价值上的利害影响;一种认识应用于实践的时候,必然要求人们找到把这种认识应用于实践的方法、手段、技术。于是,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就会实际地发生着认识上的真假、价值上的利害、方法上的有无优劣之间的不同结合。认识上的真理、价值上的善、方法上的优之间的结合,认识上的谬误、价值上的恶、方法上的劣之间的结合,是三者结合的两极,在两极之间还有结合的各种情况。各种不同的结合会造成的不同的实践活动,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认识上缺乏真理性的实践活动、方法上缺乏可行性的实践活动,都会使实践活动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而失败;有了真理性认识的指导,也有了可行性的方法,但如果价值目标不合理,这样的实践活动虽然可以成功,但却会给主体带来否定性的、有害性的价值影响;有了真理性的认识,有了有益的价值取向,如果方法上可行但不是好的、优的,就可能出现一种效益不好、资源浪费的实践活动。科学技术的应用问题、核能技术和克隆技术的应用问题等等,都存在着真理、价值、方法之间的矛盾情况。如果把时空因素引进来考察,就会发现真理、价值、方法及其相互关系随着时空范围变化而有着不同的情况。特定时空范围内认识上的真理、价值上的肯定性取向、方法上的有效性可行性会随着时空范围的变更而改变。在时空条件不确定的情况下,认识上的真理谬误问题、价值上的肯定性否定性问题、方法上的可行不可行有效无效的问题,甚至可以变成无法确定的问题,而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无限地复杂化起来。改造社会关系的实践活动存在着不同于改造自然的特殊性,在这种实践活动中真理、价值、方法之间的关系也表现出新的复杂性。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人们如何结合起来有效地从事包括生产、经济在内的各种活动的问题,不管在怎样的历史阶段上,人们之间的结合都可以区分为两种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结合,一种是由特定历史阶段上的生产力性质、特点决定的分工体系中的功能、职能上的结合,一种是在利益体系中的利益上的结合。人们的社会关系因而可以区分为功能关系、利益关系两大类。社会关系演变规律就是功能关系、利益关系及两者之间关系的演变规律。于是,利益关系就不仅是一个价值问题同时又是一个认识问题、方法问题。当考虑人们之间究竟建立一种怎样的利益关系才最有利于生产、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时候,这个问题就是一个认识问题,关于建立何种利益关系的认识就有一个真理还是谬误的问题;当考虑人们之间究竟建立怎样的利益关系才有利于人们自身发展的时候,这个问题就是一个价值问题,关于某种利益关系的评价就可以区分为善与恶、有利还是不利的问题;当考虑某种利益关系通过何种方式建立或改变的时候,这就是一个方法问题,关于某种方法可以进行可行不可行、好还是坏的分类。这里,在社会关系结构中,真理、利益、方法问题就紧密地缠绕在一起,难解难分。情况的复杂性还由于在人类发展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上,在马克思主义讲的阶级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社会集团(阶级)之间,社会成员、社会集团和社会整体之间,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和长远要求之间,都存在着利益上的差别、对立乃至对抗的情况,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变动会对不同的社会成员、社会集团产生不同的影响,造成有的受益、有的受损的局面。于是认识上被肯定为规律、真理的东西在不同的利益群体那里就会得到不同的价值评价,改变利益关系的方法也会受到不同的对待,某些群体所肯定的真理、价值、方法在其他群体那里会遭到否定。总而言之,人们实践活动中真理、价值、方法之间客观地存在的区别性及某些情况下的矛盾性是人们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上不一致的客观根源。但是,真理、价值、方法在实践活动中的内在联系和制约又给人们提供了将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统一起来的客观可能性。主体要成功地、有益地、高效地从事一项实践活动,就必须既看到认识问题、价值问题、方法问题是彼此区别的三类问题,承认这三类问题之间会出现不一致、不协调的可能性,又要在这三类问题域中进行选择和协调,使三者一致起来。在认识领域中选择的时候,就不仅要选择真理性认识,还要选择能给主体带来肯定性价值和能够找到可行性方法的真理性认识;在价值领域中选择的时候,就要选择不仅有益于主体的又能与真理性认识相一致且在方法上可行的价值目标;在方法领域中选择的时候,就要选择不仅是可行的、能有效地实现价值目标的且符合真理性认识的方法和工具。当人们能够进行上述选择和协调的时候,人们就能够将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统一起来;反之,就会造成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之间的不一致、不协调乃至割裂、对立等情况。妨碍人们进行上述选择和协调、使三者一致起来的原因既可能是认识上的,也可能是价值利益上的,还可能是方法技术上的。在分析这些原因的时候,切忌简单化。

将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区别开来,承认三者之间可能有不一致情况的存在,不仅可以全面地分析实践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复杂情形,对实践活动的后果作出全面的估价,提高实践活动的质量和水平,还可以对哲学领域中各种哲学学说作出实事求是的科学评价,认识论上正确的哲学理论不等于价值论上、方法论上都正确,认识论上错误的哲学理论不等于价值论上、方法论上都没有可取之处。把哲学理论仅仅归结为认识理论,把哲学史仅仅归结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条认识路线的斗争史,是过去对哲学史上各种哲学理论进行简单肯定或否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认识原因。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之间又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认识论上的错误经常导致价值论、方法论上的缺陷,而脱离了价值论、方法论也很难形成科学的认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史上实现的革命变革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将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在科学实践观的基础上统一起来。实践既是认识、价值、方法得以产生的源泉,又是认识、价值、方法实现的唯一途径,因此科学实践观就是认识论、价值观、方法论的共同的理论基础,是将认识论、价值观、方法论联系贯通的环节。实践过程是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思想和现实、认识和价值、目的和手段之间经过相互作用而实现的由不一致到一致的动态过程,从而实现真理、价值、方法的统一,实现认识论、价值观、方法论的统一。唯物史观把社会发展考察为劳动实践基础上发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推动下的有规律的发展过程,同时又把这个过程考察为人的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是人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超越自然的、社会的各种限制得到不断发展、不断解放的过程,是人的价值的形成、实现和发展的过程。这样,认识论上把握的反映了社会发展的真理就可以和价值论上研究的人的价值形成、发展的规律、人的价值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的规律统一起来。唯物史观对于特定历史阶段上存在的类的发展和个体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分裂为阶级及不同阶级在利益、价值、发展上的矛盾,进行实践的、唯物的、历史的、辩证的分析,把阶级之间在利益价值上的对立和冲突归结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矛盾运动的历史表现,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对不同阶级在利益价值上的追求进行历史的评价。对于剥削制度的批判也不是从超历史的抽象的人的价值出发,而是从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人的价值实现和发展的要求出发,既指出某种剥削制度对于被剥削人民群众的不公正性,又从生产力发展的历史状况出发给予历史的评价。总之,唯物史观中的价值论分析是具体的、历史的,是建立在对历史规律的真理性认识基础上的,因而也是一种认识论、方法论的分析;唯物史观的认识论、方法论分析是从历史的具体的人的发展要求推动下从事的实践活动出发的,因而也是一种价值论的分析,从而将社会发展要求、生产力发展要求、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实践地、历史地、具体地统一起来。因此,在唯物史观中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三者是统一的。

明确了实践过程中必然发生和必须解决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三方面的问题及将三方面统一起来对于实践的重要意义,那么我们在某一实践活动开始的时候就应该从这三方面并且力求从三者统一的角度出发进行有关的准备。为了使即将进行的实践活动真正成为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的自觉活动,理论、理性上的准备是十分重要、不可缺少的。未来的实践方案在认识论上应该是科学的,在价值论上应是具有肯定性价值取向的,在方法论上应该是可行高效的,使未来的实践活动在明确可靠的知识判断、价值判断、工具判断或曰知识理性、价值理性、工具理性的指导下进行。为此,首先要在周密调查研究主客体实际情况基础上制定包括上述三方面内容的理性设计方案;其次,要对这种理性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地论证。如对方案进行根据以往实践经验的证明,对方案进行逻辑的、理论的证明等等。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解为否定实践活动开始之前对实践的理性设计方案进行过去实践经验的、逻辑的、理论的等等证明的必要性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在这个阶段上,实践标准的实际意义是要从以往被实践检验为正确的理论出发,但这种理论由于面对着新的实践活动,仍然需要有将这种理论和新的实践活动关系的理论证明。因此,否定上述证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等于否定实践需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等于提倡盲目的实践活动,那样的话主体就会在实践活动中付出本来不该付出的代价。即将进行的实践活动越是复杂重大,依靠以往实践经验的、逻辑的、理论的证明越是重要,越是不可缺少。当代电子计算机的模拟实验、虚拟实验就是适应现代实践活动的复杂化要求而产生的。试想,核爆炸、航天飞机和人造卫星的发射,能在以往的实践经验上、逻辑上、理论上都没有得到证明的那种理论指导下盲目进行吗?那样的话,岂不会产生极其有害的后果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吗?在上述证明过程中,当论证出现分歧的时候还要采取社会途径去解决,如采取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权威机构和权威人士的决定等等方法。这些方法形式可以不同,但实质上都是依靠某种社会权力解决问题。权力当然不等于真理,但是任何理论一旦要应用于实践的时候都不可避免地要同人们的交往形式发生关系,要同交往形式中的权力发生关系,要由权力发给应用于实践的通行证。不管你愿意与否、承认与否,事实都是如此。这里需要研究的是如何使这种决策权力的形成和使用建立在科学的民主的基础上。经过了各种形式的论证并获得了社会权力批准的理性设计方案也就获得了付诸实践、指导实践的充分依据。然而在这时,我们却应该清醒认识到,各种形式的论证及社会权力的批准,实质上还是一种理性的间接的证明,就是电子计算机上模拟实验、虚拟实验也还是在主体认识到的、设想到的条件下进行的,仍然处在思维、理性的范围之内,社会权力的实,那么,对于这一具体过程的认识运动算是完成批准是社会权力承认的一种认识上的批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这时的实际意义就是要我们认识到即将付诸实践的理性设计方案既起着指导实践的作用又是需要实践检验和证实的方案。经验具有直接性的优点但存在狭隘性的缺点,理性克服了经验的狭隘性而具有普遍性的优点但又具有间接性的弱点,实践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直接性,因而它既高于经验也高于理性,理性作为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只能在实践中见诸客体才能证明其真理性、现实性、此岸性,因此不论在理性范围内进行了怎样充分论证和经过了怎样权威的社会权力批准的理性设计方案,最后还必须在实践中得到完全的验证。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途径、标准”在发挥作用时也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待检验的理论必须是指导改造特定客体的实践活动的理论,特定的实践活动无法检验和它无关的理论,而且待检验的理论还必须是关于实践对象的理论,和实践对象无关的理论,实践也是无法检验的;其次,通过实践并由实践结果检验出来的理论的真理性是相对于实践对象而言的,离开了实践对象,这种真理性就会显示出相对性。真理总是具体的,是具体的认识主体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对具体对象的正确反映。这就表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途径和标准在应用的时候总是指向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主体—实践—客体的具体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主体、客体、主体关于客体的理性认识、主体改造客体的实践过程及其实践结果都是清楚的、确定的。我们可以引述毛泽东《实践论》中的一段话作为上述的论据。他说:“社会的人们投身于变革在某一发展阶段内的某一客观过程的实践中(不论是关于变革某一自然过程的实践,或变革某一社会过程的实践),由于客观过程的反应和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使得人们的认识由感性的推移到了理性的,造成了大体上相应于该客观过程的法则性的思想、理论、计划或方案,然而再应用这种思想、理论、计划或方案于该同一客观过程的实践,如果能够实现预想的目的,即将预定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在该同一过程的实践中变为事实,或者大体上变为事实了。”(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2页。)只要细读一下我们用着重号标出的文字,就会读解出我们前面的论述。进一步分析前面的论述还会发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途径和标准”论断中存在着一个矛盾:一项即将进行的实践活动需要正确的理论指导,而这种理论的正确性又只能在该实践过程结束时根据实践结果加以判定。这种判定对于已经结束了的该实践过程还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吗?这表明实践检验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实践检验的麻烦还在于现实中,特别在社会历史中,当实践对象是一种在时空上不断发展着的过程时,当主体是人数众多到亿万计的人民群众时,当实践过程延续到难以确定其时空界限时,确定主体、客体、实践过程、实践结果就会变成一种异常复杂的事情,于是实践检验的问题就不像理论上说得那么容易了,现实生活中就实践检验发生的许多争论,往往是由这种复杂性引起的。复杂的实践活动所造成的结果往往也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有些结果还不是近期就可以看到的。这时用实践的什么结果作为检验标准呢?用实践结*

的总和,但这种总和常常带有不确定性,用不确定性的结果总和去检验能得出确定的结论吗?用实践的部分结果,可是部分的结果能够对指导着整个实践活动的全部理论作出全面的检验吗?用直接的近期的结果,但是忽略间接的长远的结果是科学的吗?因此实践标准既是唯一的、绝对的又是具体的、有条件的、相对的。正如列宁指出:“实践标准实质上绝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让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那些一时无法应用于实践的理论,特定条件下的实践就无法对它们的真理性作出检验,但一时不能应用于实践的理论并不等于永远不能应用实践,一时不能得到实践证实的理论也不等于就是错误的理论;有些抽象层次高的理论往往要经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的实践才能得到完全的检验,一、二次特定条件下的实践的否证并不一定意味着对这种理论作出了死刑判决。说到这里,需要指出,前面关于实践标准的讨论都是围绕认识的真理问题进行的。长期以来哲学上也是这样谈论实践标准的,但本文前面已经指出,在实践中发生作用的理性和判断,除了认识论内容之外,还存在着价值论、方法论方面的内容,所以实践结果不仅检验着认识论方面的理性和判断,也检验着价值论、方法论方面的理性和判断。马克思提到的真理性、现实性、此岸性似乎可以被理解为实践对这三方面论域的检验的结果。因此我们应该对实践检验的问题域有一个全面的理解。由于实践结果同时检验着指导实践活动的认识理性、价值理性、工具理论(包括权力理性),因而也检验着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三者之间的一致还是不一致的关系,并为主体在后续活动中去调整、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根据。主体就能够在实践—认识—实践的反复过程中实现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的统一。

实践标准,关键在科学理解,贵在一贯坚持。历史的经验表明,在遭受挫折乃至失败的情况下,人们比较能够注意从实际出发和坚持实践标准,但在理论指导一个时期的实践获得成功并证明其真理性、现实性、此岸性的情况下,人们极容易由于对理论的信任乃至崇拜而引发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并忽视实践标准从实际出发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更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途径和标准的思想路线,在坚持和应用理论的过程中,随时准备让理论接受新的实践的检验,随时去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用对新实践的新总结、新概括去修正、补充、完善、丰富和发展理论,把理论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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