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倾销的配套立法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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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反倾销配套立法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反倾销法出台之后,在我国产业界引起强烈反响。本文拟对反倾销法进行几点探讨,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在制订有关实施反倾销法实施细则或其他配套法规时有所参考,以使法规更加完备。

一、反倾销法国内呼声较大,但产业界尚不善于用其作为保护幼稚产业的工具。该法重要性在于,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期间幼稚产业的保护。而在技术上保护该产业的主要操作者就是律师。鉴于世界各国反倾销案件中律师的重要作用,中国律师也必然成为中国幼稚产业的保护者。因此,产业政策立法部门和产业主管的执法部门应充分注意到律师的作用,企业的领导者更应及时求教于律师,以便使我国的幼稚产业得到及时的法律保障。否则,不经通晓和懂得反倾销案件操作的律师论证,动辄起诉外国出口商或中国进口商,其结果是不但难以立案,而且劳民伤财。

二、实施反倾销法难度很大,律师在操作时也比较缺乏法律保障。律师主要是依据证据法对案件进行调查,由于进口商与国外出口商利益上的一致性,使许多证据调查在无证据法保护的情况下,既难以进行,也难以完成。因此,制订我国的证据法实在是太迫切了,否则律师在反倾销法实施中办理反倾销案件时无法开展工作,我国幼稚产业还是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结果是反倾销法形同虚设。

三、反倾销法的特点是经济性分析、会计专业知识、综合性法规、实际操作的技巧较强。只有懂会计、懂经济、有法律实践和外语好的律师才能胜任反倾销工作,而这恰恰是目前我国律师队伍的薄弱环节。因此,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各有关方面重视综合人才的培养,名牌综合性大学和研究机构在学科建设上也应向这方面倾斜。

四、目前律师收费标准刚出台,但这个标准订得太低,使律师无法从反倾销工作中得到应有的报酬。与外国律师相比,同样的工作量,甚至以中国律师为主、以外国律师为辅的工作,外国律师的收入往往高于中国律师数十倍。长此以往,只能使能胜任反倾销案件的中国律师远走高飞,供职于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因此反倾销案件的律师收费应适当调高,以维护中国从事反倾销业务律师的切身利益;同时,只有吸引高精尖人才加入到中国律师队伍中来,中国律师业才能有迅速、长足的发展,才能有力地保护国内幼稚产业。这是关系到我国各个产业均衡发展、振兴民族经济的重大课题,希望能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五、实施反倾销法,中国律师应到出口国进行调查或指导出口国当事人填写调查问卷。在这方面,外国律师到中国境内来从事调查或指导调查问卷很普遍。对此中国虽然在法规上明文禁止外国律师从事中国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业务,但在实际上却不禁止外国律师依据中国税法、会计法、国务院部颁规章等法规而进行的调查问卷方面的证据调查。这就是中国反倾销法实施之前的情况。现在办理反倾销案件时,中国律师要到外国调查却困难重重,这种不对等性必然出现,不符合国际公法和我国外贸法的对等原则。建议有关部门重视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实施对等原则,要么外国律师到中国从事反倾销问卷调查业务必须委托中国律师,要么各国应当为中国律师到有关国家调查提供便利。

六、反倾销法实施的成败,与信息披露制度及保密法密切相关。在证券等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公布与企业经营关系重大的多方信息;而保密法要求在某些方面承担保密义务,这二者划分应有科学的界限。在有关税法、财政法和银行法、会计成本政策法规细则方面,若保密法范围过宽,则反倾销法的取证很困难,不利于反倾销法的实施。再者,确定适当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界限十分必要,介入商业秘密范围信息的,有关当事人应有严格保密的义务,对严重违法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七、由于进口商和出口商有利益关系,因此,对于各部门直属的企业成为被诉对象时,该部门有一定的反倾销案件的裁量权。如何进行利害关系的回避是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所以政企分开在此显得更为重要,否则反倾销法就难以公平地实施。

以上各点均属法律系统运行和反倾销法配套法规的问题,如果某一环节不能调整到位或缺乏法律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将使反倾销法的实施出现困难。因此,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及时填补法律漏洞,增强操作性,强化某些薄弱环节,将有助于国内产业得到有效的保护,并有助于中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中国的民族经济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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