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人大执法检查重大创新及实施对策研究论文

新时代人大执法检查重大创新及实施对策研究论文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纪念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最主要、最常用的监督形式。2019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中“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要求,运用好新时代人大执法检查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成果,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新要求、新做法,正视执法检查工作中的短板和矛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各级人大执法检查工作。

新时代人大执法检查重大创新及实施对策研究

□ 田必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提出了“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新时代人大执法检查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推进,有效保障了宪法法律正确实施,促进了“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一、新时代人大执法检查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明确提出了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重大原则、思路举措、重点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实践创新,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改进监督方法,人大执法检查坚持“总结、继承、完善、提高”,在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中取得丰富成果。

(一)新时代人大执法检查的重大理论创新

1.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思想来源于人大执法检查实践,并成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用于指导人大执法检查等监督实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切实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把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不断深化对人大监督工作定位和规律的认识。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河南省开展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提出要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法检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让法律规定得到全面落实。2016年3月,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写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1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系统地阐释“正确监督、有效监督”。201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交流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十个方面,其中之一是“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在我们的政治体制中,人大就是要对“一府两院”起监督作用。人大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坚持监督和支持相结合,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是做好新时代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根本保证。

2.执法检查定位为“法律巡视”。2018年5月,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时指出,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法律巡视”这一提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新定位。党内政治巡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和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本质上是政治监督,又被称为“政治体检”。对标政治巡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执法检查的定位提升为“法律巡视”,要求人大执法检查要直面问题,不走过场,不搞评功摆好,避免出现“粗、宽、松、软”的问题,以法律为准绳,对照法律规定逐条梳理归纳查找出来的问题,体现人大执法检查特点。其目的是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让法律制度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从而保证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正确实施。同时,通过执法检查开展“法律体检”,可以评估法律执行情况,检测立法质量,促进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有效实施。2018年6月,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时指出,要发挥好执法检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不能碍于情面“放水、粉饰、打埋伏”。栗战书委员长强调,人大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同于一般的工作检查、行政督察,也不是一般的工作调研、工作指导,目的是保证法律全面有效实施,让法律制度的牙齿真正“咬合”起来。

3.执法检查频次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监督资源,强化跟踪,用新机制,把执法检查演绎得落地有声、富有实效。2014年8月,张德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会上提出,加强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适当增加每年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从执法检查数量来看,2013年、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4部法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自2015年以来每年执法检查项目增加到6个。比如说,2016年开展了对食品安全法、水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检查。现在每年的执法检查数量保持在6个。地方人大常委会由每年“少而精”检查一、两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转变为“多而实”检查三、四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逐步回归到作为主要、常用监督方式的制度设计功能。

3.提出执法检查“三个法定”原则。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提出执法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其中一项就是“坚持依法行使职权”。2018年,栗战书委员长强调人大执法检查要把握“依法”二字,坚持把“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作为重要原则,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尽责,而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它们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执法检查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三个法定”原则深刻阐明了执法检查的本质,准确把握了执法检查的规律,紧紧抓住了执法检查的核心,为执法检查工作定下基调。

1.形成执法检查“六个环节”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深化对执法检查工作规律的认识,探索形成选题、检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题询问、解决问题、听反馈报告“六步曲”环环相扣的有效监督链条。2015年,张德江总结完善执法检查机制的实践经验,提出要切实把握好六个环节:选好执法检查题目,重视执法检查组织工作,全面准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认真进行审议,加强改进实际工作,向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其中,“听反馈报告”环节有实质性突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交办半年内,听取和审议反馈报告的做法,既吸收了地方人大监督经验,又是持续发力的新机制。比如说,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跟踪监督上一年大气污染防治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对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反馈报告,被称为“完善监督工作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一次新尝试”。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

综上所述,岩土勘察现已成为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不可缺少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岩土勘察对工程现场地基情况的分析,可为地基处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依据。由此可使地基处理方法的选择更加合理,从而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在提高地基承载力和稳固性的同时,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4.提出执法检查与立法、监督结合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委员长讲话多次提出,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监督、备案审查等经常使用的监督形式,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指出,“努力增强人大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栗战书委员长要求“把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有效结合起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把执法检查同专题询问这两种监督方式结合起来。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综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形式,打出了监督“组合拳”,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多要素、全流程监督的范本,成为人大监督的新标尺,给地方人大带来示范效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把立法与监督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审视、研究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如何促进法律制度有效实施,努力增强人大工作的系统性。比如说,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执法检查成果,从强化政府、企业、社会防治责任,健全重点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等着手,全面修改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文由原来的66条增加到129条,让法律更管用。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调研工作有机结合,推动立法进程,体现监督与立法的有效结合。

5.执法检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人大常委会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执法检查方式,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在省级人大中,安徽省较早在执法检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2017年4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中,委托安徽省行政学院“安徽省公共政策研究评估中心”就全省产品质量执法工作同步进行量化评估,评估报告与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一起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两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中,试行引入了第三方评估。随后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中国工程院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提交评估研究报告。3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召开。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引入第三方对法律实施情况和效果开展评估,这一探索创新,通过借用“外脑”,采用数据化、精准化的监督方式,有利于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客观性、权威性,推动人大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新疆油田油井油层的深度深浅不一,非均质性严重,产量压力大,限产井与非限产井并存,采油单位每年检泵工作量非常大,大约占油井总数的90%以上,因此急需一套适合新疆油田油井参数优化设计软件进行技术支持。新疆油田油井参数优化设计按照“先产量,后效率,同时也要兼顾产量与效率均衡”的原则和目标,开展油井参数优化设计算法研究和系统研发。

2006年8月出台的监督法,从法律上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执法检查主体。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对解决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虚化”等问题作出决策部署,明确了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的职责,把人大执法检查主体延伸至乡镇人大代表,改变了40年来人大执法检查职权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不“下”乡镇人大的制度安排,相当于给乡镇人大“扩权”,这是前所未有的。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组织法,把《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的政策规定转变为国家意志,规定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这对于乡镇人大行使好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遵守和执行的职权,加强对政府工作监督,是一把“尚方宝剑”。此后,《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还规定了执法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反馈制度,即主席团提出执法检查报告,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这些规定,保证了乡镇人大代表执法检查更有实效。

(二)新时代人大执法检查的重大实践创新

综上所述,“研讨与练习”题是教师解读课文和了解学生情况的途径,也是学生深入学习文本的重要环节,教师必须重视起来,抓住这一阵地,促进学生语文能力的提高。

201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系统、完整地阐释了执法检查六个环节。执法检查的这一流程,至今仍然沿用,切实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重整装置技术员岗位工作近30年,陈国平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成果。他一直在思索着,如何让这些金疙瘩一代一代地传承好。于是,以陈国平为首的攻关团队与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紧密合作,针对重整装置的工艺特点,于2015年1月研发出新型重整生成油脱烯烃绿色操作法,加氢后的重整生成油可以满足下游芳烃抽提等装置对进料的质量要求,使脱烯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年可节约费用700万元。

窗外的灯火点缀星空,虫鸣伴着鸟啼,一声接着一声,你望着窗外,眼中满是向往,无垠的星空吞噬了你的目光,而我正望着你,一如你望着星空。(137****2633)

4.“点名曝光”典型问题。最近两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展现新“画风”:对法律实施存在的问题的表述,由面上概述转变为既概述,又点名曝光典型问题;对法律实施情况既有面上的数据和分析,又有准确、翔实的典型案例。2018年7月,栗战书委员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紧扣法律查找和分析问题,该曝光的曝光,该点名的点名,不搞遮遮掩掩、语焉不详,更不能碍于情面“放水、粉饰、打埋伏”。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点名曝光“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内蒙古开鲁县、辽宁西丰县违法企业平均虚报率分别高达56倍、10倍和6.7倍”等典型问题。栗战书委员长作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及22家企业的38个问题点名曝光。此间,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报告附件中列出“问题清单”,与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一同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2019年5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对典型问题点名曝光。按照监督法要求,执法检查报告向社会公开,被“点名曝光”的典型问题通过媒体公开后,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整改的压力和动力更大,交办的“问题清单”促进了问题的有效解决,使执法检查更有力度、更具权威。

5.增加乡镇人大代表作为执法检查新主体。

二、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名词的意动用法,指的是主语将结构中宾语指的人或者物当作结构中的名词所指代的人或物,可以按照“以为宾语是谓语”的格式进行解释。如:“草菅人命”这个成语指的是将性命看作杂草,意味着肆意践踏性命。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中“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要求,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一些省份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新要求、新做法、新成效,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补齐的短板。

(一)执法检查“动而不联”

地方各级人大对“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认识有待深化,执法检查尚未形成“一盘棋”格局,没有建立上下、左右联动执法检查机制。比如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题”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积极跟进,但一些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联动开展,即使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执法检查或自查,往往走过场,应付了事。

众所周知,风在动、水在流,落实环保法新规,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进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治理,不是局地能彻底解决的问题,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等监督手段,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执行、有效实施,从而促进区域联防联控,合力监督、系统治理。各级人大执法检查,可以根据各地经济、社会、扶贫、教育、医疗、环保等方面的热点问题确定“自选动作”,但是,在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上,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开展监督,应当坚持上下左右“一盘棋”。当然,这种“动而不联”除了上述思想认识、机制缺乏等因素外,与人大会期安排有关。全国人大会议在每年3月5日开幕,省级人大会议多在1月中下旬召开,市、县级人大会议往往在岁末年初召开,这样一来,人大会议自下而上先后召开,下一级人大审议和批准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很难了解上级人大的安排,很难对接上级人大的重大监督工作,客观上难以形成重大执法检查从上到下“一盘棋”。

(二)执法检查“查而不实”

在人大执法检查六个环节中,“搞好执法检查组织工作”是一个关键环节。但是,执法检查组织和方式有待完善,尚存在“查而不实”的形式主义现象,主要表现为“六多六少”:检查时间上,前期动员准备时间多,实地检查少,有的地方组织动员一个月,实地检查一两天;对象上,检查法律实施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多,检查政府及法律实施机关少;覆盖面上,直接检查的地方少,委托下级人大检查的多,执法检查的覆盖面需要扩大;方式方法上,“被安排”的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多,自主的随机抽查、暗查暗访少,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不够;形式上,在会议室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多,实地与行政相对方、当事人、人民群众深入交流少;信息归集上,传统的书面资料收集多,直观的图片、视频信息获取和通过问卷调查、数据统计、网上征求民意、信访渠道了解法律实施的信息少。

2.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加强执法检查摆在突出位置”,做好执法检查组织工作,由委员长、副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队赴地方开展检查。据2019年3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间,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96人次带队进行执法检查,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约900人次参加执法检查。值得一提的是,委员长身体力行组织和参加执法检查。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实现了多个“首次”:首次由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首次由委员长主持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首次由委员长担任检查小组组长带队到地方进行实地检查,首次由委员长向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仍然坚持由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担任检查小组组长带队到地方进行检查并向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等做法。委员长以务实行动,引领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更直接地组织、参与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特别是为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带来示范。2019年4月,江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担任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组长,并率队赴九江市开展检查。2019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

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带头参加执法检查”的要求,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带头参加执法检查”尚未到位。在省级层面,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地方,党委书记兼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参加执法检查。在市级层面,党委书记兼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也寥寥无几。部分主持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市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由于担任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长或牵头重大工作,缺乏足够的时间、精力精心谋划、深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在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由于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常委会主任游离于执法检查外,导致执法检查权威性不够。不少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同样由于兼管政府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较多,执法检查注意力不集中,导致执法检查不实不细,甚至流于形式,没有真发现问题、真找准问题。

(三)检查报告“报而不精”

执法检查后,对问题定性分析不够精准,没有把问题找准、把症结查清。一些地方,执法检查过后,材料写作班子变成“主角”,从材料到材料,就材料撰写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组研究执法检查情况和报告稿不到位,导致执法检查报告变成研究报告、工作总结、情况汇报,没有彰显人大执法检查的鲜明特点。执法检查报告没有全面、准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尤其是没有坚持问题导向,还存在用较多篇幅“评功摆好”的思维定式,对问题概而述之、轻描淡写、遮遮掩掩,没有把问题和原因讲清楚讲透彻,一些地方,碍于情面,怕影响关系,对典型问题点名曝光有顾虑。执法检查报告缺乏法治思维和方式,缺乏从法律法规实施的角度审视和评价“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没有对照法律规定逐条梳理归纳查找出来的问题,没有兼顾既能够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又查找法律法规自身缺陷和不足,没有精准提出务实管用有效的建议。总之,执法检查报告作为解决问题、完善制度重要依据的功能没有完全体现出来。

(四)综合监督“结而不合”

按照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等是常用的监督形式。实际工作中,执法检查与其他常用的监督方式尚未形成监督合力,监督实效有待增强。比如说,执法检查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结合较多,但与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结合较少。即使执法检查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一起运用,但多为程序性结合,缺乏实质性有效结合。又比如,专题询问脱离执法检查发现的典型和制度短板,变成一般性工作层面的释疑解惑、政策解答。尤其是对法律实施的热点、难点和民生焦点、痛点问题,在探索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刚性监督方式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方面,全国的个案屈指可数。

(五)跟踪监督“督而不力”

执法检查始于真发现问题,止于真解决问题,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流程。一些地方,执法检查“下半篇”文章没有做好,人大执法检查“回头看”没有做实,“一府两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导致监督流程在整改落实环节断链,执法检查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对于执法检查报告指出问题及其审议意见,有的地方跟踪监督缺位,人大专门委员会没有听取“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方案,或者听取其方案却没有督促其落实到位,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实际工作没有明显加强改进。在不少地方,“一府两院”整改落实情况仅限于书面反馈,人大常委会没有安排对整改报告进行审议,有的甚至没有报告整改情况,导致整改流于形式。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向党委汇报执法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没有争取党委的支持和重视,执法检查结果的运用不到位,为有效实施法律法规而制定完善政策、解决实际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等方面没有做实。

(六)基层代表“有权无实”

2015年,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的职责。但是,4年来,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的职权总体上还没有从制度文本走到工作实践,还停留在“开题”“点上探索”阶段。乡镇人大代表执法检查职权,有名无实,有职无权,没有真正落地落实。局部的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也存在不规范问题。按照地方组织法释义,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主体是乡镇人大代表,以乡镇人大代表名义开展执法检查,但多数地方理解为,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并以主席团名义开展执法检查,造成主席团僭越代表职权。少数地方即使开展执法检查,也没有向乡镇人民政府交办执法检查报告,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反馈整改情况,乡镇人大代表执法检查“徒有其表”,缺乏实效。

三、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对策

2019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新要求、新做法、新成效,以40周年为新起点,正视执法检查工作中的短板和矛盾,运用好新时代人大执法检查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各级人大执法检查工作,为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贡献实践样本。

(一)建立人大执法检查联动机制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大执法检查的重大选题、发现的重大问题、检查的成果运用等,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各级党委每年听取一次本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综合报告,支持和保证地方人大充分发挥执法检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探索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开展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树立人大执法检查监督“一盘棋”思想,建立起上下联动、横向行动、内外互动、左右协同的执法检查联动机制,地方人大呼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重大执法检查。在省(市、区)范围内,为保证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可以实现重大执法检查上下联动,其他执法检查项目由各级人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以每年检查2~5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为宜,为实现执法检查自上而下合力联动,省级人大在年初向市、县两级人大通报监督计划、执法检查选题。

(二)构建人大执法检查“监督闭环”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践行的“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六个环节的执法检查流程,结合地方人大实际情况,优化工作流程,做到环环相扣、依次递进,构建人大监督闭环系统。在六个环节中,选题是基础,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确定执法检查题目。检查是重点,坚持常委会直接检查与委托地方人大开展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检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与实施主体相结合,扩大直接检查的覆盖面,完善重点问题“清单式”抽查,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通过问卷调查、暗访、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详细、准确了解法律实施效果。审议是关键,通过分组审议、联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法律实施情况和完善法律制度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大执法检查项目,结合审议开展专题询问,由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整改是保障,坚持边查、边整、边改,推动改进实际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注重执法检查“监督闭环”与人大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的互动,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打好监督组合拳,执法检查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备案审查等常用监督方式同向发力,增强执法检查实效。探索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方式解决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

(三)发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执法检查引领作用

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具体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组织安排,坚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参加人大执法检查、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的好做法,探索和实践市级党委书记兼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履行人大职责的机制,通过参加执法检查组会议、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队开展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同时,为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政治制度更好地释放效应,进一步推进从“程序兼职”到“依法履职”的转变提供程式。规范并减少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尤其是市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兼管政府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防止“种了别人地,荒了责任田”,保证其集中时间、精力,做好执法检查组织工作,在执法检查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市州人大常委会专职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应带头参加执法检查并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执法检查报告。同时,依靠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作为执法检查主体,扩大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执法检查。

由表12可见,再选精矿品位仅提高了1.19个点,却损失产率9.23个点、回收率8.21个点(对原矿)。

(四)科学分析和点名曝光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

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大规矩,执法检查首要目的和重点,是推动完善法律制度、改进实际工作。试行引入第三方评估,通过借用“外脑”,更多采用数据化、精准化的监督方式,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第三方评估报告可以印发常委会会议,作为审议参考。认真听取和分析受委托人大常委会的自查情况,共同研究发现的问题。以法律为标尺,坚持用事实说话,把问题找准、把症结查清,把问题和原因讲清楚讲透彻。通过准确、翔实的案例和数据进行定性分析,查找法律实施中带有普遍共性的突出问题,以典型案件推动面上问题的解决,防止把违法问题视为工作失误。执法检查报告既要总结分析面上的问题,又要精准列出“问题清单”,更要点名曝光典型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建议要重点突出、务实可行。善于从执法检查中发现有关法律、法规的短板,为改进立法工作提供实证依据。完善报告方式,执法检查组可以用视频和口头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报告检查情况。按照监督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报告,实现人大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督促问题整改。

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保护新兴权利的问题,已经有学者结合国外的理论与实践,列举了三种主要的国外实践中的方法,即求诸历史(传统)的认定方法、“人的尊严”概念指引下的认定方法和以捍卫民主为取向的认定方法。

(五)建立和完善跟踪监督和成果运用机制

开展执法检查,既要注重执法检查的过程,更要注重跟踪检查。对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专题询问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跟踪监督、一抓到底,整改情况按照法定6个月时间予以反馈。常委会可以委托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一府一委两院”的整改报告,应从书面报告形式转变为口头报告形式,把审议整改报告列入人大常委会议程,可以对整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测评不满意的,责成报告机关再整改、再报告,直到测评满意为止,必要时可以进行监督问责。地方党委应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用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成果,及时把人大监督成果上升为党委决策,落实到“一府一委两院”的实际工作中,对执法检查发现法律法规实施的重大问题应追查问责。

(六)全面推进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

针对乡镇人大代表执法检查职权行使不到位的问题,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指导和考核,实行工作考核“一票否决”。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主席、副主席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地方组织法的要求,积极推动、依法履职,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由主席团组织安排,主体是乡镇人大代表,可以邀请上级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可以安排在年中人大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工作报告,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参考文献:

[1]李适时主编:《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导读与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2]尹中卿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3]田必耀:《2014,委员长行程》,载《人民之友》2015年第2期。

[4]田必耀:《2015,人大制度的创新实践》,载《人大研究》2016年第5期。

[5]田必耀:《2016,人大制度新发展》,载《人民之友》2017年第3期。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4年—2019年,载《中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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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曾庆辉:《全面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研究——甘肃“平凉经验”“定西做法”总结与思考》,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10]曾庆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3月14日。

[11]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7月10日,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7/16/content_2058102.htm.

[12]栗战书:《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上的讲话》,2019年3月25日,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9-04/03/content_2084635.htm.

[13]曾庆辉:《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推动新时代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载《人大研究》2018年第11期。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友》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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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人大执法检查重大创新及实施对策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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