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意识与公民意识的和谐统一_公民意识论文

论民族意识与公民意识的和谐统一_公民意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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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民族问题呈现出相对尖锐复杂的发展态势,与之相对应,民族意识也呈增强趋势。而民族意识往往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双重作用,消极的民族意识会对社会的稳定和民族团结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因此,从现实出发,重视对民族意识问题的研究,积极引导民族意识的健康发展,树立并增强各族群众的公民意识,促进各族群众的民族意识与公民意识的和谐统一,对于消除狭隘的民族意识的消极影响,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民”身份是我们的第一身份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具有国家和民族双重属性,即既是国家的公民,又是民族的一分子。就民族与国家的关系而言,一个民族可能居于一个国家,也可能分居于几个国家,其民族成员的国家属性在这里是居第一位的。也就是说其民族成员首先是属于其所居住的国家的,是该国的公民,其次才是各民族集团的成员。就国家与民族的关系而言,国家可以是由单一民族构成的(这在世界上占少数),也可以是由多民族构成的(这在世界上占大多数)。现代国家绝大多数是多民族国家,其公民是由不同民族属性的社会成员构成的,各民族成员与国家存在着不可分割的政治、法律联系。对这种联系,用“公民”这个概念进行概括无疑是真实而又科学的。在以国家为社会基本组成单位的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最基本的身份或者说第一身份就是公民身份。公民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家主体,是在政治上具有权利平等、人格独立的社会成员。公民身份是同统一国家的一体性相关联的,是居第一位的,民族身份反映的则是多民族统一国家社会成员民族结构的多元化,更多体现在文化上,是居第二位的。

总之,在多民族国家中,每个社会成员的国家属性是第一位的,民族属性则居从属地位。前者具有政治法律的内涵,后者主要是文化的内涵。现代国家中的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属于哪一个民族,首先都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在以国家为基本组成单位的现代社会中,“公民永远是我们的第一身份”。

二、民族意识应与公民意识和谐统一

民族意识与公民意识都是群体社会意识。民族意识,概括地说就是综合反映和认识民族生存、交往和发展及其特点的一种社会意识。其实质是对自身民族生存、交往、发展的地位、待遇和权利、利益的享有和保护。当前,世界范围内呈现出民族意识增强的趋势,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使各民族的民族意识普遍增强。民族意识的增强具有积极和消极两重性。就消极性而言,主要是指民族意识所具有的一定的狭隘性、保守性、排他性和利己性及其所带来的阻滞或破坏民族正常发展和正常交往的社会后果。这种狭隘的民族意识,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利,对大开发不利,而且一旦为敌对势力所利用,又会成为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因素。

民族意识的存在并在一段时间内的增强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既不要人为地去压抑、淡化它,也不能放任自流,任其发展和人为地强化它,更要警惕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它。对它应积极正确地加以引导,通过增强各族群众的公民意识,使各族群众的民族意识与公民意识和谐统一,引导民族意识的健康发展。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权利和责任的一种自觉意识。它体现了社会成员对自己最基本社会身份的认同。公民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同现代民主政治相依存,是现代社会意识的重要支柱。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由一系列基本观念组成的,由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所决定和派生,又直接作用于社会,覆盖和影响着全体公民(无论是哪一个民族的成员),因此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指导性、有效性和作用力。

民族意识与公民意识应是和谐统一的关系。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公民意识的一体化与民族意识的多元化属于不同层次。前者代表统一的国家意志,是第一位的;后者反映着民族结构及文化的多元性,是第二位的。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言,国家的统一不仅表现为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还必须体现国内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团结和凝聚。同时,国内各民族民族意识的增强,不仅仅代表着民族发展的程度,而且应该反映出各民族维护祖国统一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利益的一致性。因此,实现公民意识的一体化与民族意识的多元化的和谐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增强各族群众的公民意识,促进民族意识与公民意识的和谐统一

使各族群众确立、巩固并增强公民意识所包含的国家观念、权利观念、平等观念和法律观念,有利于促进民族意识与公民意识的和谐统一,有利于积极引导民族意识的健康发展。

(一)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观念和祖国意识。在认同方面,民族意识首先表现的是对本民族的认同,而公民意识首先表现的是对国家的认同。公民是一个反映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概念,公民的国家观念是作为国家一员的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忠诚和热爱的观念,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主人翁观念、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定团结的观念的总和。

国家是一个民族存在的必要条件。一个人是属于一个民族的,但首先是属于一个国家的。每个民族除有自己鲜明的民族意识之外,还应有更高层次的祖国意识,对国家的认同意识应高到对民族的认同意识。在多民族国家里,国家构建政治现代化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尽可能地将国民(公民)对各自民族的忠诚转变为首先对国家的忠诚,这是国民成为现代公的先决条件,也是所有多民族国家的政治体制得以存在的前提。当今世界,各民族成员跨国界居住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历史、自然和社会的原因,许多国家都存在着跨境民族。如我国新疆就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俄罗斯等民族是跨境民族。这些民族,居住在我国,具有中国国籍的,就是中国公民;居住他国,具有他国国籍的,则是他国的公民。任何民族成员首先应树立的是国家观念,即对其所属国家的认同和忠诚。

一国之内,各民族民族意识不同,国家意识则应相同。我国56个民族的民族意识,都应与“中华民族”意识、“中国公民”意识、“中国人”意识和“祖国”意识这些更高、更广意义上的群体意识相结合。当前,就我国而言,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是各民族繁荣发展的基础,各族群众应当树立并增强对国家认同和忠诚热爱的观念,树立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祖国意识及爱国主义观念的增强,是团结凝聚国家和民族,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也有助于克服民族意识中的消极因素。

(二)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民族意识本质上是关切维护自己的民族权力或民族利益的。但是,这种关切和维护应以谋求与其他民族同等地位和权利为限度,以不损害其他民族生存、发展权利为前提,要通过树立并增强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来树立正确的民族权利意识。

第一,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中国公民权利的享有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广泛性,即享受权利的主体不是少数人,而是全体中国公民。公平性,即中国公民各项权利不受财产状况、民族、性别、职业等的限制而为全体中国公民平等地享有。真实性,即国家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在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

第二,要正确认识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关系,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社会主义权利观的思想基础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主张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正确结合,强调社会整体利益或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局部利益。

第三,要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利益和各民族利益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和每个民族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中华民族的利益是实现各民族特殊利益的前提和基础,任何因谋求本民族特殊利益而损害中华民族共同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和有害的。

第四,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一项基本内容,在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公民意识的准则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马克思曾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关系在所有国家的法律中都得到了肯定。今天,中国各少数民族同汉族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法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各族公民应该在明确认识到自己在享有法律所给予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各项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宪法所规定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三)树立正确的平等观。第一,要充分认识到无产阶级的平等观具有真实性、正义性和彻底性的特点。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观包括承认和坚持一切民族一律平等,坚决反对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承认和坚持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的权利完全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承认和坚持各民族在形式上、法律上乃至事实上的完全平等。第二,正确认识公民平等与民族平等的关系。贯穿于公民意识的基本精神是平等精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平等确切地说是公民权利的平等。因此,平等的主体首先是公民,公民平等是一般平等的基础,没有公民的平等,其他平等无从谈起。民族平等是公民平等观念在民族关系领域中的运用、扩展和延伸,没有公民的平等,也就没有民族的平等。第三,正确认识法律上的平等和现实平等的关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世界公认的宪法原则。但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并不等于现实生活中财富权力等的等份分配。它只意味着赋予了每一个公民一生中享有某种获得财富、权力等平等的机会的可能性及其法律保障。尽管提供了这种保障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有身心素质方面的差异(从个体比较的角度,这种差异有时还很大),加之诸如出身环境、成长经历等差异,在迄今为止的任何奉行法治的社会中,都存在着公民享有财富和权力、拥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际上的差异。一般地说,这种结果上的差异,正是激励社会成员奋发向上,辛勤工作,不断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充分调动自身潜能的动力。歪曲平等的辩证含义,人为盲目地追求事实上、结果上的均等,企图建立一种财富和权力等的平均分配的社会,这是平均主义的追求,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本质上的不同。平均主义要求取消一切差别,在各方面实行绝对均等的思想,不仅同现行按劳分配的原则相抵触,而且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不切实际的空想。它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对正确认识民族平等,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必须予以摒弃。第四,要正确认识民族平等与少数民族特有权利的享有问题。在新中国,少数民族不但同汉族群众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据法律,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民族区域自治等方面的权利。这说明中国的民族平等是建立在通过对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特殊保障和对历史差距的现实补偿基础上的公平的、真实的民族平等。通过特有的权利保障并使之法制化,来保障各少数民族参与和行使国家权力,发展经济文化和促进民族自身的进步,也就成为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的深刻内涵。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把民族平等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所制定的一整套有利于少数民族发展繁荣的民族政策的特色。

(四)树立并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所谓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法律或法制的基本看法与态度,包括对法律的社会价值观念的评价和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法律知识和法律修养。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五条增加一项,其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律素质的提高。各族公民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重要条件。但目前我国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还不很高,其状况还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特别是由于历史和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还很低,经济文化教育落后,人们的法律意识淡漠,一些传统风俗习惯规范着人们的意识和行为,有的还不能与国家的法律相一致。在有的有宗教信仰的民族中,一些宗教教义与国家法律还不相适应。由于各民族历史文化的差异,在法律上往往反映出各种法律规范与民族意识价值取向的差别,一些人的狭隘民族意识凌驾于法律规范之上,影响制约着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必然要求。而用法律来规范和协调民族关系也是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方向。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处理民族关系时,也要树立法律观念。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在民族问题方面的基本义务也作了具体的规定,这就是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各民族公民都应懂法、守法,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决不可因狭隘民族意识的冲动而超越法律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繁荣发展的局面,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由于民族意识的增强而带来的消极影响,为西部大开发所需的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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