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共企业管理体制_年度报告论文

澳大利亚公共企业管理体制_年度报告论文

澳大利亚公营企业的管理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澳大利亚论文,管理体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澳大利亚是一个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但在八十年代以前,联邦政府也拥有大量的公营企业,并且也存在着经营管理不善、缺乏竞争活力、经济效益低下等问题。随着七十年代西方私有化浪潮的兴起,澳大利亚政府于八十年代初开始对公营企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改革中,除了按照“私人能干好的事情政府就退出”的原则,把大批公营企业私有化以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命脉性产业和部门中保留的公有企业进行了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为主的改革,逐步形成了以报告制度为核心,部门分工负责,强化审计监督,严格处罚制度的管理体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个管理体制主要体现在澳大利亚议会颁布的1994年《联邦公营企业法》中。

一、对公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改革后的澳大利亚公营企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照政府法令设立,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联邦公营企业法》将其定义为拥有资本金,为了公众的利益并依据政府法令或有关条令设立的法人实体;另一类是由政府投资,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联邦公营企业法》定义为按公司法设立,联邦政府在其中处于控股地位的公司,其中包括联邦独资公司。该法还明确规定,第二类企业内包括由联邦政府直接投资并直接控股的公司,但不包括通过任何公营企业间接投资控股的公司。

在实践中,以上两大类公营企业互有交叉。如第一类公营企业中,有一些就是为了公众利益,按照政府法令设立,但同时又按照公司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在第二类企业中,也有一些公司按照政府的法令承担一些社会目标。

这些有交叉的公营企业,

统称为GBE (Governmentbusiness enterprise)。

澳大利亚政府对这几种企业的控制程度是不一样的。

二、严密的报告制度

在扩大公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澳大利亚政府主要是通过建立严密的报告制度实施监督和约束的。这个报告制度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内容详尽,二是规定明确。根据1994年《联邦公营企业法》,公营企业向政府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1.按财务年度提交企业的年度报告(澳大利亚的财务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年度报告的内容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长提出要求,其中必须包括:由董事会作出的企业经营报告,详细报告企业的经营情况、盈利情况、市场状况、竞争能力等;由董事会编报的财务报表;由审计长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作出的审计报告。如有下属企业时,年度报告中还必须分别对各个下属企业的情况加以说明。当公营企业是按公司法成立的普通公司时,年度报告中还必须包括企业按公司法要求向公司年度大会提供的文件。通过年度报告,联邦政府主管部和财政部直至议会可以比较清楚地掌握各个公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2.年度收支预算和中期财务报表。为了随时对公营企业的情况进行监督,各个公营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长编报每个财务年度的收支预算,主管部长也可以要求所管辖的公营企业编报一个财务年度内任何期间的收支预算。同时,财政部长可以命令全部或特定的公营企业向主管部长或财政部长编报中期财务报表,期间可以是一个财务年度内的3个月、6个月或9个月。

3.重大事项随时报告。《联邦公营企业法》规定,当公营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随时向主管部长报告:(1 )设立或参与设立一个公司时。(2)参加重要的合作、合伙或信托经营时。(3)取得或放弃在一个公司的控股地位时。(4)取得或放弃一项重要权利时。(5)在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时。(6 )企业中止或开始一项重要经营业务时。

除了对公营企业报告的内容有详细规定外,《联邦公营企业法》还明确要求:年度报告必须按本法规定的内容和方法编制,并最迟于每个财务年度后第5个月的第15天以前上报主管部长。 在一个财务年度内的前9 个月里新设立的企业也必须提交从企业设立之日至财务年度期末的报告,而在后3个月里新设立的企业则可不编报当年报告, 但其内容必须纳入下一财务年度的报告;中期财务报表必须按财政部长的命令编制,并于报告期后的2个月内上报; 其他报告事项必须按主管部长或财政部长要求的内容、方法和时间上报。对企业报告的重要事项,该法要求主管部长开列出具体事项,并书面通知企业。

三、审批公营企业的发展计划

报告制度从其内容、方法和编报时间上看,应当属于事后监督的范围。澳大利亚政府对公营企业的事前控制则是通过审批企业的发展计划进行的。1994年《联邦公营企业法》规定,公营企业必须于每个财务年度初向主管部长报送企业的发展计划,其内容必须包括下列事项的详细情况:

1.企业的经营目标。

2.对企业经营环境的预测。

3.企业的经营战略。

4.企业的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其中必须包括应付财务风险的策略。

5.企业的财务目标和规划。

6.企业的红利分配政策。

7.企业为实现各项目标的具体措施。

8.企业为社区提供服务的职责和规划。

9.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10.对影响企业经营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11.公营企业在垄断条件下向公众和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的价格控制措施和质量控制措施。

12.企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劳资关系政策。

13.主管部长要求的其他事项。

由于该法还规定发展计划必须覆盖3年以上5年以下,所以它实际上是一个滚动发展计划。当公营企业有下属企业时,发展计划中还必须按以上内容分别列出每个下属企业的详细情况。

公营企业的发展计划经主管部长批准下达后,主管部、财政部和企业三方要签订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更改。遇有特殊情况须修改指标时,要三方协商一致。企业按发展计划和合同自主经营,主管部和财政部除按计划和合同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外,不再干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四、委派公营企业管理人员并规范其行为

对按照政府法令设立并具有垄断性质的公营企业,一般由主管部长负责招聘和任命管理人员。按公司法设立的普通公司则要成立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主管部长任命,董事会成员从有管理才能的金融家、企业家、政府官员或学者中招聘。对企业管理人员工作业绩的考评也由主管部长负责进行,成效显著者,一是可以续聘,二是可以升迁到更重要的企业。

从保护公营企业的利益出发,澳大利亚政府还对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这些规范要求主要有:

1.公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公开自己的经济利益。

2.严禁公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或企业内部信息直接或间接为任何企业或个人提供便利。

3.公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关心企业,勤奋工作。

4.任何公营企业都不得庇护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造成的过失。

为了保证公营企业管理人员遵守上述行为规范,该法还规定了相当严格的处罚制度。

五、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

澳大利亚政府对公营企业财务活动的控制主要体现在贷款、帐户和资金的管理上。如对垄断性企业,规定其全部经营收入必须进入政府指定银行的一个长期帐户,其暂不需用的资金只能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存入指定银行。(2)投入政府设立或政府担保的保险基金。(3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用途。对前面提及的GBE 类企业则稍微宽松一些:其经营收入必须全部进入一个银行的一个长期帐户,暂不需用资金可以用于存入任何银行,投入由政府设立或担保的保险基金,从事稳妥的经营活动。对政府控股的普通公司不作要求。对公营企业贷款规模的控制更为严格一些。澳大利亚公营企业每年的贷款计划要专门报政府审批。政府在审批时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还贷能力进行严格审查。GBE 类公营企业的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还必须说明企业的债务情况及偿债能力。在有些州,政府批准了企业的贷款计划后,企业必须到政府专门成立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

政府对公营企业的审计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审计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按照财政部长的要求进行编制(财政部长一般要对财务报表的内容、格式、编制方法、编报程序和时限等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审计财务报表是否客观、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当公营企业有下属子企业时,子企业的财务报表也必须接受审计。按1994年《联邦公营企业法》规定,公营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是由审计长进行的。审计长完成审计后,必须独立地写出审计报告,连同企业的年度报告或财务报表一并报主管部长。必要时,财政部长可以指定注册审计师对某些企业进行专门审计,费用由企业负担。

除正常审计外,澳大利亚还要求所有按照政府法令设立、具有垄断性质的公营企业和联邦独资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督促、协助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切实履行《联邦公营企业法》(若为普通公司,还须加上公司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协调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企业高级经理人员、内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和联络。从其职能看,似乎更接近我们所说的监事会。

六、严厉的处罚规定

政府对公营企业管理人员的处罚规定主要有:

1.关于年度报告方面。如果企业不能按照财政部长的要求编报年度报告的,就要处以罚款,其中如属有意欺诈的,可处以5年以下监禁。

2.关于妥善保存企业财务凭证方面的。政府要求公营企业必须做到:(1)妥善保存能够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编制财务报表的全部财务凭证。(2)每笔交易完成后,有关凭证必须保存7年以上。(3)必须保证企业的每一位管理人员能够随时检查这些凭证。 违反其中任何一条,都可以处以6个月的监禁。

3.关于管理人员行为方面。如果公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不能够忠于职守,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要处以罚款,如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处以5年以下监禁。即使仅是管理人员工作不够勤奋、 对企业不够关心,也可以处以罚款。

4.关于下属企业财务报表方面。公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所属企业财务报表的内容、格式及财务年度与财政部长的要求相一致,如不能做到这一点,就要处以罚款,其中如属有意欺诈的,可处以5年以下监禁。

5.关于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如果由于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不正当使用企业内部信息,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使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当获利的,除以上所讲的处罚外,有关管理人员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相当于企业所受的损失或其他企业、个人的不当获利。

6.明确的职责分工。澳大利亚的公营企业严格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分别由联邦和州议会行使所有权,政府对企业则实行主管部长和财政部长分工管理,各负其责。

主管部长主要负责选聘和委派公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并考核其工作业绩,决定奖惩,审批企业的发展计划,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财政部长主要负责对公营企业的投资,制定有关公营企业财务方面的政策、法规,收取公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主管部长和财政部长之间要经常互相通报企业的情况,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磋商。

据了解,澳大利亚公营企业税后利润上交财政部的比例一般为50%,具体到不同行业和企业,则由财政部、主管部和企业根据企业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谈判确定,低的只有30%,高的可达50%。

澳大利亚各级议会在公营企业管理上拥有最终所有权。主管部长和财政部长在收到企业的各种报告以后,必须将报告送到每位议员,还必须随时接受议员的质询。当公营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必须立即报告议会:(1)政府设立或参与设立一个新企业。(2)政府取得或放弃一个公司的股权。(3)政府成为一个企业的合伙人。(4)政府在一个公司的股份及权益发生较大变化。(5)政府中止作为一个公司的合伙人。主管部长和财政部长的意见不一致时,也要报告议会,由议会作出决定。象出售企业等一些重要的产权变动事项,更是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任何部门都无权作出决定。

标签:;  ;  ;  ;  ;  ;  ;  ;  ;  

澳大利亚公共企业管理体制_年度报告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