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市场实践看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碳排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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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14)10-0140-08

       一、引言

       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排放被认为是产生大气温室效应的重要原因。为应对温室效应以及由此产生环境恶化问题,1992年6月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这成为全球第一个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1997年12月,UNFCCC缔约方第三次大会制定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该条约针对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减排额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确立了三种减排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交易机制(ET)。2005年2月16日开始生效,到2010年已有184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这两个国际公约系国际碳交易体系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正是基于该法律框架,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碳交易市场。

       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继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1998年5月29日签署《京都议定书》。作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2007年6月中国政府制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明确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2013年深圳、上海、北京、广州、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先后启动交易。碳排放市场化交易不仅能够推动区域或跨区域碳减排的实践效果,还将提高全球碳减排的效率。目前,国际上温室气体“减排控排”的探索研究及实践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世界各地形成了市场机制作用下的较大规模的碳交易体系。与此相比,中国碳交易市场则处于初期阶段,在机制建设、市场管理、制度规范等方面均有待完善。因此,文章在已有碳金融理论回顾的基础上,研究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实践和发展,比较分析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发现国内市场存在的不足,继而提出政策建议,因此文章具有现实的参考意义。其中,第二部分对部分重要文献成果进行了回顾,第三部分则对国际碳交易市场进行了介绍,同时第四部分简单总结了我国市场的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第五部分深入了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系统性问题,并在第六部分进行了总结。

       二、碳交易市场理论回顾

       碳排放权属于环境容量资源产权,是权利人的特殊的用益物权或准物权,而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量化体现。在碳交易市场上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排放额度交易可以理解为该额度碳排放权的交易。碳排放额度的分配制度使得碳排放权具备了非公共产品的稀缺性特征,而这是其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何梦舒(2011)认为,合理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法以及科学的定价机制是碳交易市场得以顺利运行的关键。事实上,碳交易市场就是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来以市场机制来达到支持减排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上面的阐述可知,对于碳交易市场而言碳排放配额分配机制、影响碳交易的各方面因素以及如何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些问题将直接决定。

       针对碳配额分配制度,在学术上也存在较多的探讨和争论。目前国际上关于碳排放权的分配方法有三种:政府拍卖、无偿分配和“产量原则”。对于三种方法的优劣选择,不同学者观点不尽相同,相关研究也相当丰富,这里不一一列举。从他们的研究可以看到,不同的碳额度分配方法体现的公平性及由此产生的分配成本都存在差异,影响甚至决定了着碳交易市场不同的成本和价格,因此对碳交易市场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那由不同碳配额分配制度所决定的交易成本和交易价格究竟对整个碳交易市场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呢?

       碳交易成本在初期碳交易市场以及碳交易市场是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Fichtner等(1999)通过研究证实了交易成本的存在。Kerr和Mare(1997)研究认为政策的效果可能会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而发生变化。Grubb等人(1998)和Heller(1999)等甚至将交易成本看作是一个碳交易体系成败与否的关键。Woerdman(2001)认为交易成本影响机制的效率,并在判断机制的成本高低时发挥关键作用。

       相对于交易成本在碳市场初期的存在及影响,交易价格是衡量碳交易市场发展是否理性的市场指标。现有研究主要对不同模型下的碳排放权价格差异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如Capros(1999)、Kainuma等人(1999)、Manne和Richels(1999)以及Stevens和Rose(2002)等学者分别利用不同的模型,对一个世界范围内(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碳市场中的排放权价格进行了研究和预测。这些研究的结果显示,不同模型下每一个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权价格存在明显的差别。由此可见,在碳交易过程中合理的交易成本和交易价格是碳交易良性发展的基础,这会影响碳交易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和碳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

       除了碳配额分配机制、交易成本和交易价格这些因素会对碳交易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外,市场所处的市场环境,如政府政策制定、市场部门监管、社会民众等,都会对市场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如吴艳辉、刘志锋、王恩宁(2008)研究认为,政府应具备额度分配控制、监管、出台法律法规和处理意外情况等方面的功能。在市场部门监管方面,周奕琛、薛惠锋(2010)认为碳排放管理机构应充分明确各项管理功能,健全组织管理、检测认证、排放控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此外,整个社会民众的积极参与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栾志红(2010)认为,在排放交易总量目标制定、排放配额初始分配以及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都应当引入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从而保证市场的公平合理,同时又能让市场发展符合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需求。

       如前所述,碳交易市场理论重点主要围绕在碳配额分配、交易成本和价格、政策制定和监管等问题展开的。那国际碳交易市场实际发展状况又是如何呢?下面文章将简单介绍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并结合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状况,分析我国碳交易市场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状况

       自从《京都议定书》签订并生效以来,国际中先后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世界各地也先后出现挂牌经营的多个碳交易所,如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005年1月1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正式启动,以“总量交易”(Cap and Trade)为基础,目前已涵盖30个国家(其中包括27个欧盟成员国)。欧盟碳交易机制建设中注重顶层设计和法制环境、基于目标和时间结点的阶段性发展、要素构建、政策和制度间的彼此衔接与相互支撑等内容。其中,碳配额分配主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即第一阶段(2005—2007年)将95%的碳排放配额无偿分配企业,5%用于拍卖;第二阶段(2008—2012年)将无偿分配的比例减少至90%。从公平性的角度进行分析,无论是无偿分配还是政府拍卖,欧盟企业的短期成本和利润都会受到一些影响。然而,初始配额无偿分配引发的不公平问题,似乎比拍卖带来的问题更大一些。

       此外,欧盟ETS具有开放性特点,通过双边协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排放交易体系实现兼容。例如,2008年1月1日,挪威二氧化碳总量交易体系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实现成功对接。2012年8月28日,澳大利亚与欧盟达成协议,2015年7月1日开始对接双方的碳交易体系,届时双方互认碳排放配额,2018年完成对接。届时,澳大利亚将成为世界第二大碳交易市场。德国是欧盟碳交易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成员国,对碳交易体系的管理与执行组织架构,以及欧盟碳交易体系在德国前两个阶段的执行情况等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美国的最主要的两类碳交易体系——自愿减排和总量控制,其中自愿减排因需求不足而难以维系,只有建立碳排放的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才能进行持续的碳交易,完成减碳目标。

       除此之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不少温室气体的交易所,表1为国际若干碳交易所的基本情况。图1是2005—2011年间全球碳交易总额与碳交易量的趋势图。从该图可以看出,近年来碳交易总额和交易量明显上升,呈现是良好发展的态势。在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发展过程中,碳交易量的稳步上升、碳交易市场的活跃对实现全球减排目标、形成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发展,国际碳交易市场大多建立了完善的交易制度,无论是碳额度奖惩机制,还是未来不同交易市场协作的制度接口,都有详细的规定或者适当的考虑。其中,奖惩机制作为规范和约束市场参与者的重要机制受到了较大重视。如欧盟ETS中,在第一阶段,对企业超额排放部分,每吨二氧化碳罚款40欧元;第二阶段中,罚款额度提高为每吨100欧元,且超额部分还需要从次年的排放许可中扣除。在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其他国家的碳交易制度中,同样都有相关明确、数量化的奖惩机制,这不仅可以促进市场交易,同时也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有效地促进了国际碳交易。

      

       图1 2005—2011年全球碳交易量及交易额趋势图

       数据来源:历年世界银行碳交易现状与趋势报告。

       回顾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这些碳交易市场建设有这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相当迅猛。碳交易市场作为新兴金融市场其发展日益壮大,这对促进全球环境保护作出了越来越重要的贡献。从图1可以看到,目前的全球碳交易总量和交易额都与发展之初不同同日而语。近年来,全球的金融危机让国际碳交易的发展势头有所减缓。二是国际碳交易市场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经过多年的发展,国际主要碳交易市场大多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尤其欧盟、新西兰等碳交易市场的制度设计都体现出了阶段性和弹性,为市场未来的发展预留了制度接口,这为碳交易市场的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三是碳交易市场之间的国际合作渐成趋势。碳交易市场本身就是基于国际合作条约建立起来的,所以不同市场之间的国际合作是必不可少的。随着国际交易市场的发展,多个国家已经实现或已经计划实现碳交易市场之间碳额度的直接交易。这就可以通过配额互认的对接市场,扩大全球碳交易的联动性,现全球碳减排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全球性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四、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状况

       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为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国内也进行了碳交易的探索。2009年11月25日,我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了国内碳减排目标: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2010年7月19日,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提出将组织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随后,10月10日,国务院下发文件提出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这是“碳交易”首次出现在官方正式文件中。

       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地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2013年6月18日,国内第一个碳交易所——深圳碳交易所正式启动,此后,上海、北京、广东、天津碳等交易所也陆续正式启动。至此,国内碳交易迎来了发展的新局面。

       随着国内各地碳交易市场的启动和运营,国内碳交易获得了切实的发展,有效推动了我国碳减排实践的发展。表2是国内各碳交易所的基本情况,其中,各交易所有关交易形式、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参与人以及会员管理等均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包括交易的信息管理、费用等情况也有相应的规定。然而从目前国内发展状况来看,各交易所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实际管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可能会为未来各地市场的进一步整合带来潜在的困难

       国内深圳首先正式启动了碳交易所交易,表3为国内上海、天津和深圳部分交易日里的实际碳交易情况。

      

       在碳交易市场制度设计中,对市场参与者的奖惩制度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改委在2012年世界环保大会上表示,目前我国工作重点将“不在于怎样鼓励低碳,而在于惩罚高碳”。②因此,在此目标下市场的奖惩机制设计将尤为重要。表4是深圳、上海、北京和天津等碳交易市场的奖惩制度基本内容。首先,在惩罚措施设定方面,如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处市场均价的3至5倍的处罚,既表明出罚款额度范围设定的模糊性又体现出罚款金额的核定方式的模糊性。其次,在奖励措施方面,鼓励银行对配额管理企业的融资支持,以及企业的优先申请项目等措施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此外,就现有奖惩机制的制定主体而言,地区性政策,具有局限性。由该表可见,国内各地市场的奖惩机制主要还依赖政策软性约束和各部门配合支持,存在较大的模糊执行空间。这可能损害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从而不利于交易市场的长期发展。

      

       五、国内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碳交易发展起步较晚,直至去年才启动各地交易市场。同时限于我国各地实际情况,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在回顾碳交易市场相关理论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市场发展经验,文章指出国内碳交易发展存在市场严重割裂、奖惩机制不明确、可能存在公平性缺失等主要问题。

       (一)碳交易市场严重割裂

       根据《京都议定书》,世界上的主要发达国家具有强制减排义务,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义务。因此,在相关制度设计中我国各地碳交易市场主要还是采取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奖惩措施,再辅以一些量化奖惩方法。而各地交易市场在制定上述措施,主要还是基于本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在多方面政策上都有不同的自主规定。随着试点地区各项政策的差异化制定和发展,国内碳交易市场制度也表现出明显的地方特征,进而形成割裂的地方碳交易市场。

       建设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可以促进所在区域碳减排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市场的割裂状态则阻碍了支持碳减排的市场资源在更大范围的市场内进行优化配置。显然,各地分割的市场并不符合我国实现碳减排目标、促进经济转型的最优选项。目前,深圳、上海、北京、广州、天津等交易所试点运行,标志着国内碳交易发展迈出新步伐。然而,各交易所的交易政策、衡量标准、监督主体等方面并不存在全国统一的标准。这种制度的差异自然就造成了市场的割裂,从而各个市场的减排企业无法到其他市场进行交易,严重阻碍了全国碳交易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效果。

       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也称为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是一种理想的经济状况,即没有一种方法能在不使其他任何人的境况变坏的同时使任何人的境况变得更好。③目前,我国各地碳交易市场存在明显的市场割裂状态,因此整个市场还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根据表3知,各地市场中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权的成交价格不一致,那么同样的资金量在价格较低的市场中可以购买到较多的碳减排额度,这就意味着这部分资金会被用于最容易实施碳减排的地方,从而实现了碳减排资源的优化。但现实是,现阶段国内割裂的碳交易市场限制了市场资金的跨地区流通,造成了市场资源的低效率配置,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况。

       因此,在目前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初期,国家政府应该充分重视建设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借鉴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的经验,国内应尽快筹建全国统一开放的碳交易市场,明确全国范围内碳排放初始配额、各地区配额发放标准等,保证国内各地区碳交易配额的互认和有效流通。

       (二)缺乏明确的奖惩机制

       在碳交易市场中,制定奖惩制度并存在适度的奖惩力度能够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合理的约束和引导,从而创建良好的市场发展空间。

       无论是碳交易市场的活跃度,还是合理的市场交易价格,两者都需要市场主要参与者对未来有稳定的预期,从而做出合理的决策。与国外市场有所不同的是,目前国内各地碳交易市场虽然对奖惩机制也有规定,但较为模糊,实际执行可能有较大弹性空间。因此,碳交易减排企业或者其他参与者就会对其市场行为究竟会得到怎样的奖励或者惩罚不明确。而当市场参与者所受到的奖励或者惩罚与其预期不符时,这会伤害其参与市场的积极性。长此以往,这就会极大影响到碳交易市场功能的发挥,从而动摇市场发展的根基,进而会严重抑制了碳减排的最终效果。

       事实上,明确的市场奖惩机制是碳交易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对于被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如果其实际碳排放量高于(低于)配额,则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购买(出售)碳排放权,从而满足国家对其分配的碳排放额度。清晰的奖惩机制将明确地告诉企业其碳排放超出额度所带来的经济成本或者其减排少于额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这会给企业对未来的稳定预期,从而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地投入资源进行二氧化碳减排。由此可见,清晰有效的奖惩机制将有力的引导企业积极进行碳减排,而模糊的奖惩所带来的不稳定预期显然会破坏上述过程。

       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处于初期阶段,此时制定明确的奖惩机制、合理有效的奖惩力度和奖惩方式、规范市场参与者范围、明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社会责任,是未来建设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不可或缺的制度环境,也是建立公平理性的碳交易市场必备的前提条件。

       (三)市场公平性的可能缺失

       公平性是任何金融交易市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碳交易市场也不例外,公平性是保证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缺乏明晰、完整和量化的奖惩机制,同时还存在明显的市场割裂状态,这就可能导致市场公平性的缺失,从而对活跃我国碳交易市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

       碳排放初始配额的分配也极容易带来潜在的公平性缺失问题。从国际碳减排实践来看,形成市场中碳排放购买方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完善政府配额分配机制,通过行政强制设定企业减排指标,将更多的企业纳入到配额管理中去,促使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来完成自身的碳减排计划;第二种是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自愿地参与到碳交易市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显然通过第一种方式培养出市场购买方则更容易实现。因此,市场对碳排放初始配额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是市场公平性的最重要体现。

       同时,国内碳交易市场严重割裂,阻碍了碳配额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和交易。纳入配额管理的企业只能在配额管理地区进行碳交易,无法实现碳减排资源的市场化合理分配,这对市场参与者、尤其是碳减排购买者的不公平。与此同时,在碳减排实践中,割裂的市场建设及模糊的奖惩制度将无法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一视同仁,从而也无法实现企业在承担碳减排责任的公平性,容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对碳交易市场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制度设计和日常监管中充分关注市场公平性,保护和维持市场运行的良好公平氛围,充分营造各方乐于参与的市场条件,这对我国碳交易市场将有着重要意义。

       六、总结

       文章对国内外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实践状况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现阶段国内碳交易发展存在奖惩机制不明确、体系建设严重割裂以及公平性缺失等问题。然而,就其发展阶段而言,这些问题又是不可避免的。文章借鉴国际碳交易发展经验,建议如下:一是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形式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奖惩制度的法定形式尽快实现由省级立法向国家立法过渡,通过全国统一、明确的奖惩规定对纳入配额管理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鼓励企业参与自愿减排以及通过科技创新等方式实现减排。二是制定全国性碳配额分配方案,酌情在条件合适时将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提上日程。立足于国内实际情况,逐渐实现割裂的碳交易市场向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过渡。三是明确主体功能定位,完善碳配额分配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多重监督制度,最大限度规避碳减排实践中的“人治风险”。充分重视公平性,保证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和碳交易市场的长远发展。

       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国内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的具体实践。碳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有助于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和谐,为社会绿色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市场理论基础。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收稿日期]2014-05-16

       注释:

       ①于李娜,袁露露.碳交易所机制的国际比较研究[J].时代经贸,2012(26):82-38.

       ②资料来源:中新网http://finance.chinanews.com/ny/2012/11-19/4338222.shtml.

       ③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费方域等译.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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