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维犯罪理论的整合模式--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_犯罪学论文

论多维犯罪理论的整合模式--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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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引进和我国本土犯罪学理论的陆续衍生,我国犯罪学理论呈现出争奇斗妍、互相争鸣的局面。据康树华主编之《犯罪学大辞书》,我国现有犯罪学学说157种,犯罪学的分支、称谓40种,共197种“面孔”。如何看待这种局面?20世纪后半期,在系统论等学说的影响下,科学发展进入了综合时代,反映在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就是将不同的学科、理论、观点加以整合或综合,试图更全面、更准确地认识客观对象。①对于我国犯罪学来说,要不要进行理论整合?如何进行理论整合?如何把握整合的“度”?笔者将在本文中进行探讨。

一、犯罪学理论整合概述

犯罪学理论是研究者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作出解释,并对其未来走向作出预测。我国犯罪学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从西方介绍引进的理论和我国本土发展的理论。前者一般在其本国经过许多学者的反复验证,后者一般是我国学者思辨的产物。西方犯罪学理论的优点是经过实证方法的验证,缺点是其产生于国外,是否适合我国土壤尚不可知;本土犯罪学理论的缺点是没有经过实证方法的验证,但却是我国土生土长的理论。显然,两种理论要用来指导我国刑事决策和司法实践,都需要进行理论整合和验证。所谓“理论整合”,依据美国学者Farnworth的见解,系指以理论间共通相似之部分为基础,组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先前存在之理论。②Thornberry认为整合理论系指将二组或二组以上具逻辑相关之命题予以组合,形成较大型之相关命题,便以对独特现象提供较为周延之解释。③学者Pearson和Weiner认为,理论整合就是要寻找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用理论。Steven F.Messner、Marvin D.Kronn、Allen E.Liska认为,理论整合就是将两个或更多现已存在的、具有共同点的理论组合成一个单一的、重新构造的理论模式。④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许福生认为,理论是由一组概念及说明其间关系的叙述所构成,整合则将分散的部分组合在一起形成较具完整性的构成体。⑤曹立群和邓小钢认为,整合就是最大限度地解释因变量,找到最能解释因变量的几个关键自变量的组合。⑥上述观点的共同点是:第一,理论整合目的是形成解释力更强大的理论;第二,被整合的部分具有共同相似性,或者在逻辑上相关;第三,整合形成的理论具有完整性,在内部结构上无冲突。其实,很多新理论新见解的出炉,或多或少都吸取了旧理论的营养,这是不争的事实。理论整合是比较典型的、有意识地综合不同理论优点的大动作。它解构,它拆分,它吸取,它组合。它切除旧理论腐败失效的部分,让其富有生机的部分焕发新的青春。其实,没有一种理论是全对或全错的,每一种理论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的成分。所以,整合是多层面的,执拗于不同层面之间的争吵无益于犯罪学理论的发展。犯罪学理论整合,就是在保持理论科学性的基础上,寻找一种能够解释尽可能多的犯罪现象的理论;其不必包含被整合的理论所有的概念和变量,而是有选择地选取自己可利用的因素;其结果应该是包含其他理论的重要成分,又多于其他理论成分的简单相加。

尽管如此,学界对犯罪学理论整合的必要性在认知上仍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理论的多样化源于犯罪原因的多元化,是犯罪学发展的自然产物;与之相对的观点则认为,理论的纷繁复杂反映了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不成熟。事实上,证伪和整合是理论建构和创新不可或缺的方法。适度多元是理论发展的基础,但过度的多元却可能带来理论上的混乱和无所适从。在犯罪学中,除了整合,另一种减量提质的方法是通过“证伪”,即不同理论对同一事物如犯罪或犯罪率作出不同的、相互矛盾的、可以被实证研究检验的预测。⑦美国Einstadter、Henry、Gibbons、Hirschi、Regoli、Hewitt、Short等学者主张理论只能证伪,对理论整合持直接反对或强烈质疑的论调。⑧他们认为,不同理论背后的哲学基础、发展逻辑、概念变量等方面都或多或少有差异,强加整合容易造成逻辑上的错误或概念上的模糊,最终消弱它们对犯罪现象的解释力。Bernard、Snipes、Elliott、Pearson、Weiner等学者力主现有的犯罪学理论必须加以整合,他们不再把各种理论看成是相互对立的、彼此竞争的,而是把它们看成是互补、互助的关系。还有一部分学者例如Akers、曹立群等人则采取中间路线,即证伪法并未过时,整合则需进一步摸索;犯罪学中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理论学说既需要证伪也需要整合,既不能不整合也不能整合过度。整合过度,可能会使理论的论述更加模糊不清;但是如果完全忽视整合,则许多看似矛盾的理论中的共同点就可能被忽略掉,就会减少理论对犯罪现象的解释力。⑨

对于整合的反对或质疑,原因并不难解。证伪法在犯罪学发展历史上一直承担着理论验证的艰巨任务。犯罪学能够被作为一门科学承认和重视,证伪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直接反对证伪而支持整合不是一个明智而务实的选择。问题是,对于犯罪学理论的整理,证伪法确有局限。第一,许多犯罪理论并不矛盾,只是其视角或侧重不同而已。在这种情况下,与其把他们看做对抗的,不如说它们是互补的。就是说,虽然理论之间或多或少有一些互相冲突之处,但是犯罪学理论却不能以是非对错来简单评价。相反,理论只能以它解释现象的能力评价其优劣。理论经由整合之后可以形成数量更少但在规模、解释力等方面更趋强大也更为精炼的理论,这些理论能够解释更多的犯罪变量。第二,能够被完全证伪的理论或者能够被完全证实的理论越来越少。用定量的说法是,没有一个理论能以高的百分比解释犯罪的差异。大多理论都有其合理成分,但是很难被完全证实为确定无疑的真理。第三,证伪通常是理论层面上的,用以检验理论的整体性能;它只能验证理论,对于理论中“有用的”因素却无法将其提取出来。因此,即使反对整合的呼声如此之大,整合理论还是发展出诸多成果,例如特拉维斯·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1969)、莫里斯·菲利普·费尔德曼的整合学习理论(1977)、约瑟夫·韦斯、戴维·霍金斯等的社会发展理论(1981)、赫尔曼·施文丁格和朱莉娅·施文丁格夫妇的工具理论(1985)、詹姆斯·威尔逊和里查德·赫恩斯坦的犯罪与人性理论(1985)、德尔伯特·埃利奥特、戴维·休津加和苏珊娜·艾吉顿的整合理论(1985)、约翰·哈根等的权力——控制理论(1987)、特伦斯·索恩伯里的相互作用理论(1987)、迈克尔·戈特弗雷德森和特拉维斯·赫希的倾向——事件理论(1988)等等。

二、犯罪学理论整合模式之争

(一)卡伦和阿格纽的观点

据卡伦和阿格纽(2006)总结,美国犯罪学界在理论整合方面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因果连接方式,理论整合者描述变量之间的时序关系以至一些理论的因变量成为另一些理论的自变量。如:高度的压力导致个人形成或加入亚文化,亚文化导致犯罪。第二,概念整合方式,即通过概念吸收的方式整合理论。例如Akers以差异交往理论中“习得”一词作为核心概念建立了社会学习理论。第三,主题提炼方式,就是从不同的理论中寻求共同点并提炼出一个共同的主题,然后对该主题加以总结和详细说明并提出不同的命题或假设,例如社会支持理论、重新整合性羞耻理论就是采用的这种整合方式。第四,以变量为中心的整合方式,其部将注意力放在理论之间的整合上,而是集中在可测变量之间的关系上。⑩

(二)曹立群教授的观点

美国东密歇根大学犯罪学教授曹立群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犯罪学理论整合主要有三种:第一,横向整合,又称水平整合,就是把各种互补的理论直接放在分析模型内。第二,垂直整合,又称“接龙式”整合,也就是把一个理论中的因变量变成另一个理论中的自变量,或者把一个理论中的自变量变成另一个理论中的因变量,或前述两种一起使用。第三,上下型整合,又称塑身型整合,其基本方法是用一个理论的概念、变量替代另一个理论的概念或变量,最终达到取代前理论的目的。(11)举例来说,微观层面的日常活动理论与宏观层面的社会解组理论的整合,就是典型的横向整合,后者正好为前者提供了一个宏观的理论背景。该整合模式简便易行,能够弥补单一理论的不足,增强理论的解释力,且每个理论的独特性不会受到影响。而埃利奥特、休津加、艾吉顿等人提出的整合紧张——控制理论是垂直整合的典型。其优势是将互动的因素引入理论整合之中,理论与实证的互动使理论成为一种动态的存在。埃克斯的社会学习理论是上下整合的典型。其缺点是,因为核心概念是从别的理论借来的,所以在发展新理论后会受到前理论的辖制;但是比起那些独特性很强的理论,上下整合是理论整合较容易的一种。

(三)吴宗宪教授的观点

著名犯罪学家吴宗宪根据理论整合的层次,将整合理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将同一学科内的同一理论流派的不同理论和观点加以整合;第二类,是将同一学科内的不同理论流派的理论和观点加以整合;第三类,则是将不同学科的理论和观点加以整合。(12)前两种整合比较简单,例如1969年特拉维斯·赫希整合早期控制理论之后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以及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整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哈根的权力——控制理论等等都属于第一类整合。第二类整合因为犯罪理论的前提假设、主要概念、理论倾向等易起冲突而颇有难度,例如1989年布雷恩韦特发表的重新整合羞耻理论,在整合过程中对控制理论、标签理论、亚文化理论等不同流派的观点进行了逻辑性的协调和因果关系的精确化。第三类整合又称科际整合,它所整合的理论来自不同学科。但它与多学科整合仍有区别:多学科整合仅仅是分别用生物学、心理学或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犯罪进行研究,来自这些学科的观点是并列的,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理论体系。而科际整合理论是一种有机循环的体系。

(四)白建军教授的观点

北京大学白建军教授认为,犯罪学理论整合可分为三种:第一,口袋型整合。其原则上承认几乎每一种学说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企图将所有学说整合在一起,构成一种无所不包、面面俱到的理论体系。例如菲利的犯罪三元论和李斯特的犯罪二元论。其优点是无一遗漏也没有错误,其缺点是理论之间只是简单相加并没有理顺逻辑关系,理论没有得到深化。第二,源头型整合。其相信各种具体因素之间存在某种链条关系,犯罪现象说到底是这些深层次的或更居先于某些因素的存在而存在的因素的结果。例如,犯罪学中的原罪说和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都致力于寻找犯罪的终极原因。第三,实用型整合,即以某类犯罪为解释对象,将若干理论学说结合在某个中型或微型体系中,以说明犯罪因果关系的某个层面。白教授认为,无论是口袋型、源头型还是实用型整合,都没有将各种理论的结论本身与理论所由出发的潜在假定区分开来。他建议对犯罪学理论进行类型整合,即从多种角度对犯罪学理论资源进行划分、归类和整合,以展示犯罪学研究的多个断面。例如,根据犯罪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可将犯罪学理论分为单向理论和互动理论;围绕犯罪的基本属性问题,有社会本位说和自然本位说两大类学说;围绕犯罪现象的主要原因,犯罪学中又有环境本位说和人性本位说两种;等等。(13)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学者的视角不同。理论视角的不同决定了整合标准的不同。卡伦与阿格纽关注的是整合的层次与方法,重视方法是美国犯罪学界的特色之一。曹立群教授所关注的是理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吴宗宪教授关注的是不同理论是否同一学派或同一学科,即学科的属性与立论的基础。白建军教授关注的则是整合的目的。整合标准的不同导致四种整合模型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可比性,因为不同的学者对整合概念的理解不在一个层面上。例如埃利奥特等人的整合紧张控制理论,按卡伦和阿格纽的分类,属于因果连接式整合;按曹立群的分类,则应属于垂直整合;在吴宗宪教授那里,属于同一学科不同流派间理论的整合。事实上,犯罪学理论需在“变量←→概念←→命题←→理论”四个层面上分别进行整合。概念可以操作化为可测量的变量,也可以与其他概念组合成命题,而理论即是不同命题的组合。分层给犯罪学理论对话和整合提供了平台。

三、笔者之多层面理论整合模型

(一)多层面整合的优点

近二十年来,在西方犯罪学停滞不前的同时,犯罪学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取得长足发展。但是作为一门学科,我国犯罪学地位还不高,目前仍附属在刑法之下。而且,我国犯罪学学者重思辨轻实证,目前对于西方犯罪学理论多数仅作一些“中看不中用”的介绍。这种局面很不利于我国犯罪学理论的推陈出新。纵观新、旧中国犯罪学的历史,批判地吸收西方犯罪学的知识和方法是一条重要的发展路径。展望未来,犯罪学理论整合这一崭新课题摆在广大犯罪学研究者面前。目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始运用西方犯罪学理论解释我国的犯罪现象或个案,然而,仅此仍不足以促进我国犯罪学质的飞跃。面对犯罪学理论众说纷纭的现状,仍需加强犯罪学理论与实证之间的交流,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多层面理论整合即为路径之一。

笔者开篇即以指出,犯罪学理论整合本身就是多层面的、兼收并蓄的,它的底线是保持理论的科学性,其目的是寻找一种能够解释尽可能多的犯罪现象的理论。它不必包含被整合的理论所有的概念和变量,而是在不同的层面上选取自己可以利用的因素,将理论推向深化。多层面整合的优点有三:首先,现在我国犯罪学正处于基础理论建设和方法论建设的起步阶段,当前的要务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的整合和实证分析方法的训练。理论整合是循序渐进的,一层一层螺旋式进行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变量不能代替概念,概念也不能代替命题。相比之下,一元性层面的理论很难将复杂的犯罪现象解释清楚,而多层面整合比较实用,在成果的形成和转化上比较节省时间,也有利于形成更具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多层面整合可以避免学者自说自话,真正推进犯罪学理论的多元比较。例如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的日常活动理论,对其核心概念“日常活动”的量度,虽然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方面:有犯罪动机的人、适合的被害目标和监控力的多寡。但是,进一步的量度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比如在“与犯罪动机者接近性”测量上,Bennett的指标是“都市化程度(城市人口比例)”;Mustaine与Tewksbury则用“居住的社区环境特征(临近便利店、快餐店、涂鸦群党、露宿者等)”作为指标。(14)实际上,二者的测量不具有可比性,原因在于Bennett的测量在宏观层面上,而Mustaine等人的测量则在微观层面上。

再次,多层面整合有利于将理论中“有用”的因素找出来。犯罪的原因纷繁复杂,讨论犯罪也有社会、群体、个人等层面。如果讨论的重心不在一个层面上,学者之间的对话很难有碰撞或共鸣,这样就不利于发现理论的闪光点。现在已经有一些学者意识到这一点,开始着力探询并整合理论中的合理成分,例如乔治·沃尔德等人提出的考察结构性可能因素的危险因素方法。他们认为,没有理论是全对或全错的,每一种理论都有其合理或正确的成分,证伪对此帮助不大;而危险因素方法则允许得出阶段性成果——某理论确立的因素可以解释犯罪的较大变化,而其他理论确立的因素可解释犯罪的较小变化。(15)

(二)多层面整合的内容

第一,变量整合,即将验证某理论的相似或相同的变量予以整合。所谓变量,是指已操作化的概念或可赋值的概念。变量是测量概念的重要工具。例如,我们要测量智力与犯罪的关系程度,就要将“智力”下降为“智商”。前者是定性的、不可测量的,而后者则是定量的、可测量的。其实,变量整合与犯罪测量量具的标准化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变量就是借助于量具对概念实施测量的。所谓犯罪测量量具标准化,就是在实证研究过程中对理论核心概念统一操作化的一种倾向,其目的是想给实证比较建立一致的、共同的测量标准。精确标准化的测量量具是不同实证研究通用的语言,有了诸如问卷、量表、访谈表等设计过的测量量具,即使不同的人来进行研究,获取的结果也会是相似的。(16)

第二,概念整合,就是将每个理论中相似或重叠的概念进行整合。概念是理论研究的起点。在犯罪学理论兴衰更替过程中,犯罪学研究的核心概念也在更替。例如社区解组理论的核心概念,如失序、社会解组、社区功能等,到了20世纪90年代之后便被社会资本、集体效能等新概念所替代。概念整合有助于厘清具有共通意涵的核心概念,进而有利于理论的比较与深化。例如在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中,作为社会纽带之一的“依恋”概念,实际上就是精神分析学中的超我或良心,也相当于Reiss的个人控制和Nye的内部控制和间接控制;赫希用可以直接观察和测量的术语来取代不容易观察和测量的术语,不但大大提高了作者研究的水平,使其达到了定性与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也可以使其他人能够加以验证,从而增强了理论的科学性,对发展科学的犯罪学研究方法作出了贡献。(17)

第三,命题整合,即将不同理论中的命题有逻辑地联接起来。理论是抽象的,理论要获得验证需要下降为具体的命题。通常一个理论可以推论出许多不同的命题。命题间的连结反映理论自身的因果关系,而命题的混乱势必影响对理论本身的理解。命题整合能够厘清理论背后的基础关系,凸显犯罪学理论发展背后的逻辑规律。一般情况下,这种整合有两种途径:(1)将预测或验证有相同或相似结果的命题加以整合;(2)将各理论中重要概念或关键变项以因果关系连接起来。前者类似于前述之主题提炼法,后者则类似于因果连接方式。

第四,理论扩展。理论扩展是索恩伯里1989年提出的理论整合方式。它从一个具体的理论入手,逐步扩展其基本命题直至该理论延伸到最大范围。在理论扩展过程中,研究者可能从其它理论中吸入与基本理论相协调的命题或概念,也可能独自创新和发展。(18)理论扩展因为有一个较具类推型之基本理论做基础,将另一理论概念加以吸收、整合,因而又被赫希称为上下整合。例如默顿将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应用于分析美国社会,借此提出了他自己的失范理论。同是失范理论,在迪尔凯姆那里,失范意味着调整个人自然欲望的社会力量的瓦解。默顿却认为欲望并不一定是“自然”的,相反,许多欲望是文化引起的。

四、犯罪理论整合的原则

第一,犯罪学理论整合的底限是要保持理论的科学性。犯罪学是刑事法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基础科学。一定的刑事政策表达着一定的犯罪学思想,同时,刑事政策又是刑事法规范适用的指南针。要保证刑事司法遵循客观、公正、经济的标准,先要保证犯罪学理论的科学性。科学是评价理论的最高标准。曹立群认为,犯罪学理论科学性标准有四:实证、客观、怀疑、简约。(19)江山河认为,科学理论需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组命题或假设之间有着密切的逻辑联系;命题或假设是可以被证实的,(20)沃尔德等人认为,科学理论描述可被观测的现象之间的关系,并且可被证伪。(21)从上述观点,我们可以总结出理论科学性的主要评判标准:(1)科学首要关注的并不是理论的正确与否,而是研究者的客观立场和怀疑精神;(2)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可观测的;(3)研究假设能够被证实或证伪;(4)研究目的是揭示现象背后的客观规律。因此,犯罪学理论整合过程中,学者需保持客观和价值中立,不轻信理论,不轻信观点,而要依靠客观观察来发展、测试和验证理论。

第二,犯罪学理论整合的目的是要解释尽可能多的犯罪现象。越是科学的理论,对犯罪现象的解释力越强,能够解释的对象范围也就越广泛。目前犯罪学中的大部分理论都只是一种假定,虽经学者多次验证,其科学性仍然无法确定。换句话说,几乎所有的犯罪学理论都只能解释犯罪现象的一小部分。除非能够解释更多的犯罪行为,除非能给予犯罪现象更有力的解释,理论才能证明自己。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评价犯罪学理论的标准应是它们对科学过程的有用性,而不是它们的正确性;(22)在理论整合过程中,学者应尽力挖掘每一种理论中的合理成分,而不是一味地吹毛求疵,企图找到某种完美的理论。另一方面,在整合过程中,弄清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很重要的。一种理论要解释广大范围的犯罪行为,必须充分地解释这些行为,必须有精确的因果关系观点,必须能解释整个因果链,而不能单单以某种它自己不能解释的先在原因作为论述起点。(23)

第三,犯罪学理论整合的方法是:多层面、有限制。多层面,是指整合可以在宏观层面上进行,也可以在微观层面上进行。前者如理论之间的组合,后者如概念或变量之间的组合。布莱恩·维拉认为,如果某种理论具有一般性,可以解释所有的犯罪行为,那么它必须是社会生态学的、整合的、发展的,必须既包括微观层面的解释也包括宏观层面的解释。有限制,是指理论整合不是理论的所有因素都参与,而是能够自圆其说即可。整合不能也不需要面面俱到。理论整合不可能把所有的差异点全部纳入一个分析模型之中,整合者往往顾此失彼,永远也不可能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理论。(24)追求面面俱到有可能导致理论独特性的丧失。相反的例证是,戈特弗雷德森和赫希的犯罪一般理论并没有把紧张理论、标签理论、冲突理论等所有的观点都整合进自己的理论,但其整合相对而言是比较成功的,比较有力地说明了自我控制力低对犯罪产生的决定性影响。

第四,犯罪学理论整合后的新理论仍需进一步验证。科学的理论永远是动态的理论、发展的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新事物必将代替旧事物的原理,任何新事物最终也将成为旧事物而被超越,新的量具会代替旧的量具,新的理论也会取代旧的理论,这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过程。一方面,理论整合的目的是理论优化。好的理论应具备以下特色:好的概化能力或解释力;与实证事实高度相符;高预测性:理论命题与架构的统一整合;具社会教育性;更具全球性。(25)另一方面,犯罪学理论整合的目的并非创建理论霸权,将某一理论模式化和僵化;相反,理论整合是相对的、有限地、灵活的、开放的,对于理论整合出的新理论,仍然要继续验证。实证精神与我党“实事求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基本思想路线是一致的。即使被整合的理论已在我国国情和文化中得到验证,随着时间的推移,整合之后的理论是否有说服力,仍需要事实说话。

注释:

①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95页。

②许福生:《刑事政策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③许福生:《刑事政策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④江山河:《犯罪学理论》,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173页。

⑤许福生:《刑事政策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⑥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页。

⑦江山河:《犯罪学理论》,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⑧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页。

⑨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页。

⑩江山河:《犯罪学理论》,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174页。

(11)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51~257页。

(12)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95页。

(13)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4页。

(14)郑慧婷、张越华:《日常活动理论:犯罪与被害》,载于曹立群、任昕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15)[美]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394页。

(16)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17)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65~1171页。

(18)江山河:《犯罪学理论》,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174页。

(19)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20)江山河:《犯罪学理论》,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1)[美]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22)[美]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7页。

(23)[美]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页。

(24)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249页。

(25)许福生:《刑事政策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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