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语句法组合的制约因素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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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法组合,按理说,应该包括词的组合、短语的组合和句子的组合。这三级组合的结果分别形成短语,单句和复句。而一般学者论及的句法组合,较多的是指词的组合。本文所讲句法组合的外延涵括上述三个层级。

大抵从现代汉语独立的语法学诞生起到现在,我们基本上是在语法范畴内讨论句法组合的。长此以往,便形成了这样的定论:所有的句法组合都是在一定的语法规则支配下产生的,不合语法规则的组合就不是正确的组合。甚至在有些人看来,没有语法,任何句法组合就都没有实现的可能了。语法就是这样被人为地夸大到了万能的地步。

其实不然。人们在进行现实的言语交际时,如何编码即如何对语符进行句法组合,往往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语法虽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许多句法组合并不合语法却能积极有效地投入言语交际。说“十个人吃一桌菜”合情合理,而说“一桌菜吃十个人”恐怕就既不合情又不合理了。“菜”怎么能“吃”!又怎么能“吃十个人”?语法、语义上是解释不通的。与此相反,有许多符合语法规则的句法组合却不具有语言交际的能力。“今天,太阳是从西边上的”这句话有没有语法错误?没有。可是恐怕连几岁的娃娃都不能接受。为什么?又如:“李刚一定是生病了,因为他今天没有来上学”这一复句组合,如果从语法上检查,则是完全正确的,可是稍有一点形式逻辑知识的人,都会对它不以为然。由此可见,制约句法组合的因素绝非仅仅是语法一方面的,还必定有其它诸多方面的因素。

另一方面,在论及汉语句法组合的时候,我们应该把语言的句法组合和言语的句法组合区别开来。语言的句法组合是普遍的、稳定的,言语的句法组合则是个别的,临时的。两者虽有联系,但多数情况下是矛盾的。本文第二至第五部分总体是在语言范畴内讨论句法组合的,第六和第七部分是在言语范畴内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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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因素是产生正确的句法组合的基础和重要的因素。现在先来讨论这一问题。

有哪些语法的因素直接影响和制约句法组合的呢?具体说有以下三个方面:

1.词性搭配 参与句法组合的基础语言单位必须是词。而词与词能否组合,首先决定于词性及其搭配要求。“很”是副词,“热气”是名词,副词不能和名词搭配,所以“很热气”是错误的句法组合。“一吨”是数量词(组),可以同某些具体的物质名词组合,说“一吨钢材”是对的,而不能同动词、形容词,抽象名词等组合,说“一吨恶习”会让人笑话。再如,“结构一个简易的车棚”这个述宾组合也不能成立,因为“结构”是名词,不能充当带名词宾语的述语。总之,参与任何一个句法组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词必须符合词性可行搭配的原则。否则,正确的句法组合就无从谈起。

2.语义选择 上面说句法组合要受到词性搭配的制约。某一类词能同另外哪些词类结合,是在词的大类范畴上而言的。实际上,在词性搭配正确的前提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能否组合,关键还取决于它们相互之间的语义选择要求。比如,名词与名词可以形成并列组合,但并不是说任意两个名词都能并列组合,必须是在语义上为同一个类属且不能存在属种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词方可形成正确的并列组合。“水、空气和阳光”能并列组合,“农夫和蛇”这个组合在动物这个大范畴下考察仍然是对的。而“石头和思想”恐怕无论如何不能成为正确的句法组合。还有,我们常说的动宾搭配不当、状中搭配不当、定中搭配不当等,通常都不是词性搭配有误的问题,而恰恰是语义搭配不合要求,诸如“加强态度,提高友谊、非常通红,十分大型的纪录片”等即属于此。就拿“非常通红”来说,“通红”是状态形容词,本身就涵有量的增加、程度的深化,再在前面放上程度副词“非常”就是多余的了,换句话说“非常”和“通红”在语义上是排斥的。

迄今为止的研究表明,语义问题是相当复杂的,句法组合的语义选择也是如此。例如,“十分大型、极其冰凉、中华的炎黄子孙”等是同一范畴内排斥”,毛巾和轮船,迪斯科与伏尔加、社会和黑子”等是在不同范畴内排斥,“伟大的校园、壮丽的姑娘,光荣的奖品”等是显性排斥,而“改变缺点,端正情绪,坚强志气”等则是隐性排斥。然而,不管怎么复杂,句法组合在词语“合性”的前提下必须“合义”、“合性”和“合义”是形成一般句法组合的两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可是,美国描写主义语言学派在谈句法组合的时候,是偏重形式而轻视意义的。发展到了转换生成语法学派的时候,句法组合的“合义”这个前提完全给抛弃了。在《句法结构》中、乔姆斯基认为,“一个绿色的狂热的念头在睡觉”这个句子是完全合法的。显然他是把语义从语法中绝对地抽空了。这种所谓合法的句子有什么实际效应?我们研究句法组合,是不能走这种纯语法形式之路的。

3.虚词运用 人们把虚词视为汉语的典型特征之一,胡明杨先生称之为“显性语法形式”。这是完全合乎汉语言实际的。不过,作为一大词类,虚词并非汉语独有,世界上有许多语言拥有虚词,只是就其语法作用和灵活性而言,则没有另外一种语言的虚词能同汉语的虚词匹敌。而汉语虚词中的介词、连词和结构助词又是制约句法组合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语法因素。一般说来,单音节形容词可以直接修饰单音节动词,如“直说、大笑、快吃、少讲、多恩”等。而双音节形容词一般都不能直接和单音动词组合,须插入一个助词“地”,同样三音节以上的形容词也不能直接修饰双音动词,借助于助词“地”方可产生有机而自然的句法组合。请看下面一组例子:

正确的组合不正确的组合

A.热情地说热情说

B.凶狠地打凶狠打

C.颤悠悠地伸出颤悠悠伸出

D.情绪饱满地等待 情绪饱满等待

又如,“很”修饰“好”可以直接组合,而补充“好”就非得用“得”不可,组成“好得很”。有些分句与分句必须通过连词才能化合为复句。“他很忙”,“按时来了”这两个分句显然不连贯,只有在前一个分句主语“他”后面加上“尽管(虽然)”,后一个分句加上“但(还是)”等,两个分句才能化合为一个整体。

由此可见,虚词是某些句法组合不可缺少的中介物。句法组合用不用虚词,用什么样的虚词,在什么地方用虚词都会造成不同的句法结构和不同的语义。“爸爸妈妈、老师学生、母亲女儿、作家作品、文学历史”等语符列都是名词与名词直接化合的并列结构,如果在它们中间插入一个“的”字,就都变成了定中结构。“最新出版的刊物”和“最新的出版刊物”两个句法组合,由于“的”字的分布不同,它们内部的结构层次和语义就不一样,可分析如下:

而像“热烈欢迎、亲切慰问、果断决定”等语符列,在其间加上“的”字则形成定中结构,加上“地”则形成状中结构。又比如:“穿的漂亮”是主谓结构,“的”字是指代性的结构助词,“穿的”是“的”字结构作主语。如果把“的”换成“得”,说成“穿得漂亮”,则是述补结构,“得”字依朱德熙《语法讲义》的说法是动词后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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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交际中常有这样的现象:许多合乎语法的组合并不能达到有效传递信息的目的。为什么?人们常说,你这话语法上没有毛病,只是逻辑上有问题。这表明,合语法而不合逻辑的句法组合仍然得不到人们的认可,自然也就不能执行有效交际的任务。诚然,语言学或者具体地说语法学同逻辑学当然不是一回事,语法学是研究说话规则的,逻辑学是研究思维规则的,但语言和思维本来就是密不可分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必然要借助于语言工具来表达,语言中的词义、陈述句、复句同逻辑中的概念、判断、推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语用角度看,语法学是逻辑学的基础,逻辑学是语法学在语用方面的深化,使语言表达不但合乎语法规则,更要合乎思维规则,进而达到更准确地表情达意的目的。因此,能产生交际效应的句法组合,不但受语法的制约、而且受逻辑的制约。例如:

王阿姨昨天上街买了一把菜刀、一个火锅、一只水壶、一套酒杯等炊具。

这个句子的语法是没有问题的,但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分析,即根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来分析,“酒杯”是不能并列包容在“炊具”一词里的,它应属于餐具类;所以说这个句法组合是不能成立的。又如:“蝙蝠属于兽类”这个句法组合有没有问题?有,这里面犯有划分不当的逻辑错误,因而它就是一个假性而无效的句法组合。再进一步说,汉语里的复句和逻辑上的判断,尤其是推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些复句合语法而不合逻辑,是常有的事,例如:刚刚下过一场春雨,所以这儿的一切都很新鲜”这一因果关系的复句既合语法又合逻辑。而反过来说,“因为这儿一切都很新鲜,所以天刚刚下过一场春雨”,这就不能成立了,因为两个分句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逻辑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说,逻辑是制约汉语句法组合的又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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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言语交际中,有时参与交际的一方会对另一方所发言语作出这样的评定——文通理不通。教师给学生批改作文也常下这样的评语。何谓“文通理不通”?“文通”即符合语法,“理通”即符合事理。“文通理不通”是说句法组合符合语法规则,却不符合情理。比如,“太阳绕着地球转”和“他比弟弟小三岁”这两个句法组合合乎地道的语法,可是在事理上却是荒唐的。如果进行言语交际,对于无知的人来说,只能传送一个假信息,对于稍有常识的人来说,根本就毫无意义。

再看下面一段话:

那是三月初二的深夜两点。我们侦察小分队从月光中见到三十米远的小河边有人影晃动,便立刻警惕起来。

咋看起来,上面这一复句组合并没有毛病可剔,可认真推敲一下,就会发现这里面有情理上说不过去的东西。既然是在“三月初二深夜两点”这个特定的时间里,按照自然规律,哪里还有月光呢?

据上述分析可知,具有言语交际效应的句法组合,不仅受语法和逻辑因素的制约,还受客观事理的制约。事实上,各种客观存在是句法组合的现实基础。“机田翻译,人机对话,人可以上天”等句法组合,在若干年前绝对不会有,便有,也一定被视为荒唐之极。而在今天,对这些句法组合所表达的信息,恐怕不会有人生疑的,因为它们拥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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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部分我们指示,判断一个句法组合正确与否,还须考虑是否合乎情理。情理上说不通的,即便是符合其它方面的要求,一般也不能算对,而本部分所要讨论的正好相反。不少不合语法或者不合事理的句法组合,却能得到语言使用者的认可,在言语交际中非常活跃。这又如何解释?我们且来分析这个问题。

动词“吃”一般后接固体状的东西,“吃饭、吃鱼、吃苹果”等,液态状的东西用“喝”,“喝茶、喝酒、喝汤”等。由于语言组合和聚合的双重感染,“吃”便具有了“喝”的义项,“喝酒”可以说成“吃酒”,“喝奶”可以说成“吃奶”,但是“喝汤”还不能说成“吃汤”。还有,“药”有固体状和液体状两种。可就是很少人或者说没有人说“喝药”,一般都说“吃药”。为什么?又如,“打”本来没有“编织”义,后来由用手对它事物施加强硬的动作这个本义引申出编织义来,可以说“打毛衣”,然而“织布”为什么不说打布呢?“读研究生”有人说,读中学生(大学生、师范生)为什么没人说?是语法因素、逻辑因素、事理因素在起作用吗?都不是,倒是语言约定俗成的因素在起制约作用。汉语言中许多有效的句法组合是形成于语言习惯的,也可说是“意合”吧。这是汉语言的事实,不妨可当作汉语言的一个特征。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在分析内似上面所列举的句法组合时,往往局限在语法语义的角度。结果是说来说去,终究得不到令人满意的答案。在不太长的时间以前,有学者分析“恢复疲劳”这个讨论已久的句法组合,认为“恢复”是“收复”的意思。而“收复”是指把原已失去的东西夺回来,把“疲劳”收回来有啥用?可见,这样的语义解释仍不能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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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语法是修辞的基础,修辞是语法的深化,语法偏重结构和语义,修辞偏重语义和语用。语法和修辞往往存在着既联系又矛盾的复杂关系。修辞的宗旨是增强传情达意的效果,因而它常常要突破语法的框定而以其独特的方式组合语言。这样在语法上甚至在其它方面看来不能成立的句法组合,在修辞里可以得到合法的解释,并任言语交际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使表情达意更为确切。雷抒雁有一首悲壮而深沉的诗,叫《小草在歌唱》。请问“小草”怎么会“歌唱”?然而没有人这样质疑,相反倒是会激起无限的情思。为什么?这就是移情于物的拟人修辞手法的魅力。又如,“石油工人一声吼,地球也要抖三抖。”世上哪有这样的事?可是人们对这个句法组合心领神会,丝毫不会产生唐突之感,这是由夸张修辞格促成的言语的句法组合。再看“锁得住我的手,锁不住我的心”这个句法组合,“心”怎么能“锁”?然而进入言语交际,这个句法组合却是具有十分形象而感人的力量的,它是运用拈连修辞手法构成的言语的句法组合。其它如“比喻、仿拟、借代”等修辞手法都可促成言语的句法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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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六部分,我们主要是从辞格的运用来谈言语的句法组合的产生。其实这里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语境问题。语境是语用学一个重要的课题,以往,我们讨论汉语的句法组合差不多是在静态的语言范畴进行的,而对在动态的语境中产生的言语句法组合几乎没有予以重视。随着语用学的发展,人们对语言的研究已从静态逐步转向动态,进而拓宽了语言研究的范围,推动着语言研究向深度,向适用方向发展。同样,讨论汉语句法组合的制约因素,也理应和语境(语用)结合起来。

首先,词在一定语境中临时变性、变义的活用手法,可以促成正确的言语句法组合。例如:

一次大潮,把刚刚推出的对虾池荡平了,一万块被海水一下子潮去了……(《小说选刊》1986年第6期)

“潮”只能是名词,是不能带宾语的。而在上面这个言语句子中,“潮”被活用为动词,临时充当谓语,同“一万块”组成主谓式的句法结构。句子不仅通畅,而且形象,富有感情色彩。又如,鲁迅的“长此以往、国将不国了”这个言语句子,把名词“国”临时变性为动词,意为“成为国家”,陈述名词主语“国”,句子就显得很有份量。再如:

走过界碑,她不禁示威般地挖了战士一眼。

(王中才《三角梭》)

在语言里,“挖”和“一眼”何以配对?而在上面这个言语句子中,作者有意将“挖”赋上“看”的义项,临时同“一眼”组对,不仅没有造成语义模糊,反而使语义更加深刻、色彩更加浓厚,收到了比使用语言句法组合“看一眼”更佳的交际效果。

其次,有些在静态的语言中无法解释的句法组合,在言语中受语境的制约,即能产生积极交际的效应,这就叫做入境成话、入境有理,入境明义。例如,“张总工程师是洋老婆”这一句法组合在情理上是解释不通的,因而听起来会叫人茫然。而把它嵌入一定的语境时,我们即可明明白白地知道其义。又如,“小王是牛皮的,我是猪皮的”。这个句法组合静止地看,显然不成话,而在前面加上“昨天我和小王各买了一双皮鞋”这一背景性句法组合时,它就合情合理,信息畅通了。

总而言之,在言语交际尤其是在口语交际中,在语用因素的影响下,可以生成许多生动活泼、积极有效的言语句法组合,它们尽管是临时性的、有条件的,但在言语交际中频频出现,能量很大。对此,我们不可轻视,更不可用绝对静止的观点来解释句法组合,把看乎不能成立的句法组合排斥于言语交际大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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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别从六个方面讨论了汉语句法组合的制约因素,它们以各自的特点相互区别开来,但同时它们又以一个共同的基础——意义相互联系着。句法组合必然讲究意义,这是不用说的了。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每一种思维形式都和客观事物及其现象联系在一起,也就是必然要和意义关涉。说“三岁小孩每秒能跑10米”不合事理,主要还是根据语言意义的,如果不知道“每秒跑10米”的意义,怎么能判定上面这句是个不合事理的错误的句法组合呢?再进一步说,许多我们认可的句法组合,不管是语言的还是言语的,虽然直接看来语义搭配上有抵触的地方,但毕竟或者说最终还是有相关性的。“救火”并不是在“救”和“火”的直接意义上组合的,而是在相关的意义上组合的,正因为有火的地方才需要去“救”。“火”是无情物,人们救的不是火,而是把受到火威胁的东西救出来。“喝”和本义的“西北风”不能组合,而和转义的“西北风”能组合,和“石头”无论如何也组合不起来,因为它们之间永远不能在意义上有半点瓜葛。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意合法”是汉语句法组合的理性基础,是制约汉语各种句法组合的一个内在核心因素。这和我们民族注重形象和朦胧,而不尚抽象与缜密的传统的思维特点,以及缺乏形态的语言特点有密切的关系。有限的符号系统之所以能产生千变万化的有效的句法组合,绝非单一的语法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种因素各自作用乃至综合的结果。对此,我们应有足够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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