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命规律_克隆技术论文

论生命规律_克隆技术论文

生命法学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法学论文,生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人类即将跨入21世纪、迎接科技革命时代到来之际,面对克隆技术生物法所取得的重大突破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正负两方面的巨大影响,理性地重新审视人类生命体所具有的独特内涵并客观地把握其社会价值定位,已成为全球科技学界、法学界、社会学界等众多领域的有识之士有待共同探索的跨世纪命题。

自古以来,以“生与死”为代表的系列自然生命现象始终就被人类视为难以逾越的神秘谜区。无论是东方道人的炼丹术还是西方神教的占星术,都寄托着人类企及超越生命界沟、预知未来世事的幻想。但是,迄今为止,自然生命法则仍在主宰支配着人类的命运,在自然生命运动规律面前,人类的自身力量却还是显得那样的弱小和难有作为。值得注意的是,自生命科学诞生以来,尤其伴随着以现代生物技术为先导的当代高新科技的迅速崛起,用科学的力量来引导人的生命里程、以生物科技的先进研究成果来促成人类生命体的最佳动态平衡,这已被视为全球科学家正努力付诸实践的一项伟大尝试。

“科学无禁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正如克隆羊“多利”的问世将人们带入到一个两难推理的尴尬境地一样,对于以人体克隆技术为代表的未来高新生物技术有可能改写人类固有的生命法则诸类尝试,人们很难在理智与情感之间作一恰当的抉择。至此,就引伸出这样一个话题:作为生命最高运动形式的人,究竟是单纯的生物体,还是受制于科技发展并融入社会伦理道德与法律调节成分的复合社会生物体?事实上,纵观近年来世界各国生命科学及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我们已不难发现,围绕人类生命体的法律调节等诸问题展开的生命法学研究,已逐渐衍生为一门对人类今后发展命运有着重大影响的前卫性边缘学科。

一、生命现象 生命科学与生命法学

从生物学的角度看,人是一种有机的生命体,该生命体从孕育、发生、发育到成熟、老化与衰亡,必须经过一个恒定的生命周期。两性的生殖与繁衍、人体的部分自我修复机能、人体对于疾病的免疫与抵抗,这种种人体生物机能均是人类生命现象的固有特征。而生老病死则反映出人体新陈代谢的一种自然生命过程,谁也无法改写生死之间的生命定律。

但是,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认识与揭示生命的奥秘被视为人类不断了解并战胜自我的永恒追求。在古代,人们通常将图腾与禁忌视作对自然生命现象的最佳解释。而随着哥白尼“日心说”的确立及后来达尔文“进化论”的提出,科技真知的丰富与发展已使人类在征服未知生命世界的道路上迈出了从愚昧走向文明的实质性步伐。

从自然科学尤其是生物学研究领域来深入考察、揭示生命的奥秘,这是近现代科学家们所肩负的一项重大科学使命。

自本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生物学的日益进步,尤其以研究生命运动的遗传学和分子生物学为代表的生命科学的迅速崛起,终于使生命的奥秘被层层揭开。如对生物遗传物质主要是脱氧核糖核酸(DNA )基因成分的揭示,已被视为20世纪自然科学发展最重大的一项突破。另据近年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调查报告表明,当代自然科学发展最大的趋势是生命科学的飞跃发展。生命科学的发展渊源于物理学、化学和数学的进步。因为,生命运动包含着物理、化学运动。所以,生命现象只有用支配无生命的物质世界的法则和无生命物质世界的表现,才能真正地加以准确理解,从而最终揭示出生命组成的全部奥秘所在。有科学预测表明:截止到2000年,人体DNA分子的全部密码将被破译成功。并且, 伴随着英格兰科学家在人体克隆技术方面取得的超前性的重大突破进展,即将到来的21世纪将成为对人类自身极具挑战意义的生物新世纪。

面对生命科学在20世纪全面取得的极大成功,以及这种成功将对人类的生命活动规律及现有生存方式产生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已不得不重新设定其调整疆域,以适应生物科技革命时代的现实要求。在这种宏观背景下,以人类诸种自然生命现象和生命活动规律为研究调整对象、以生命科学部分原理、机制为中介的、旨在寻求与创制符合科技进步要求并满足生命价值道德标准的人与自然之间新型法律制衡的生命法学研究,正在全球范围内崭示出其勃勃的生机。

二、生命法学的由来与发展

虽然,作为一门与现代生命科学紧密相连的新兴边缘性学科,生命法学仅应被视为法学大家族中的一名新成员,但作为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分支组成,生命法学同样具有其渊源流长的发展历史。纵观中外法制发展的历史演变,不难发现,与生殖、生育等自然生命现象有关的婚姻、家庭、亲属法律制度在各国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中均占据着相当重要的社会地位。无论是古代斯巴达人对初生婴儿实行的自然筛选淘汰法,还是延续至今的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的规定,在婚姻家庭领域内长期形成的许多约定俗成的习惯做法与一些强制性的禁令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人类为保证人种进化与自身生命质量付出了长期不懈的努力。这一切同样表明了人类将其对生命奥秘的探寻、对生命活动规律的认识与把握始终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制化紧密联系在一起。

如果说,在古代与近代的法制发展史中只能零星地发现一些有关生命法的研究萌芽的话,那么从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日起,围绕生与死、生殖与生育等问题展开的社会伦理道德与科技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冲突逐步聚焦于生命法领域并由此奠定了生命法学整合性研究的雏态。自本世纪中叶以来,围绕人体器官移植,安乐死、堕胎、同性恋与同性婚、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是否具有“合法性”问题展开的生命法研究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极大的关注。而与此同时,一门有关生命科学与生物科技的法律价值定位的生命法学学科问世了。

据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生命法学既是一项具有深厚社会文化底蕴的古老研究,也是一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兴法学分支学科。它渊源于古老的婚姻、家庭、亲属法律制度研究,又随着科技进步摄入补充进更全面丰富的科学内涵。在未来的法学研究领域内,生命法学将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在生命科学与高新生物技术飞跃发展的推动下,它将成为下一世纪法学研究组群中最耀眼的一个新星。

三、生命法学的研究对象与调整方法

作为一门与生命科学紧密相联的法学学科,生命法学应具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与调整方法。如果将其纳入到科技法学的界属之内,生命法学还应具有科技法学的基本特征。

(一)生命法学的研究与调整对象

总体看来,生命法学的研究与调整对象应主要涵盖下列方面:

1.涉及法律调节的人类自然生命现象及生命活动规律 主要指:(1)对人类生命体的法律界定;(2)对人体出生与死亡医学标准的法律核定;(3)对自然生殖、生育法定要件的规定;(4)对生理残疾、生理障碍、生理功能衰竭等医学标准的法律认定;(5)对如受孕期、 青春期、更年期等各生命周期生理活动机能与生理活动规律的法律界定,等等。

2.有涉人为改变人类自然生命过程或生命活动规律的各种行为 主要指:(1)对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法律规范(如人工流产);(2)对“人工授精”与“试管婴儿”等人工生殖、生育手段的法律许可与法律限定;(3)对实行“安乐死”的诸法定要件的审核与法律限定;(4)对人体器官移植诸法定要件与操作规程的法律规范;(5 )对施行“变性手术”医疗双方的法律规范;(6 )对绝症患者等施行化学疗法的法律限定;(7 )对利用高新生物技术辅助治疗人体疾病的严格法律控制,等等。

3.涉及法律调控与防范的变异生命(或生存)行为方式 主要指:(1)对有损第三人利益(包括婚姻、 家庭利益)的成年同性恋者性行为的法律调控;(2)对鸡奸、兽奸、 指奸等变异性交方式的法律禁止;(3)对擅自、 非法利用精子库(或卵子库)培育同一子代生命体的行为的禁绝;(4 )对利用遗传生物工程技术试制培育“非人非兽”生物体行为的禁绝,等等。

4.涉及综合法律调节的高新生物科技的人体应用研究 主要指:(1)如对人体克隆技术研究的综合法律限定。其中涉及有:a.克隆技术研究基金的投放与管理;b.克隆技术研究人员的资格限定、权利义务限定及对其科研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稽查;c.人体克隆技术应用研究的“准入”与“禁入”区域限定,以及对与克隆技术相关的其他技术的开放与限制程度或范围;d.克隆技术应用研究的国际化准则;e.人体克隆技术应用研究的司法补救,等等;(2)如对人体DNA密码破译技术研究的综合法律限定。

总之,生命法学的研究与调整对象不仅应涵盖与人类自身生命体所处法律地位有关的一些重大自然生命现象与生命活动规律,还应包括借助外力以求改变人类自然生命过程或生命活动规律的法律事件与行为,对于变异的生存行为方式的法律调控与防范研究也列属于生命法学的调整对象。最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以“人体克隆技术”为代表的大量高新生物科技的不断出现,对于生命科学领域内的种种高新生物科技的应用研究的配套化法制管理,理应被视为生命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

(二)生命法学的调整方法

作为一门跨学科的边缘性学科,生命法学的研究与调整对象主要集中在生命医学与生物科技领域,这一重大特点决定了生命法学所采用的调整方法只能是以纵向性的行政干预方法为主导的科技行政管理方法,当然其中也包括一小部分横向性的民事调整方法。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生命法学因其可归入科技法学系列,故应主要采纳纵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调整方法模式。如作为生物体的个人应接受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科技行政管理机构的约束、管理或服务,以寻求改善与提高自身生命质量或最大程度地治愈疾病与缓解疾病痛苦。无论是施行“人工受精”还是实施“安乐死”,都不可能在缺乏医疗行政法律规定甚至立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因为,人的生命过程是涉及到法律关系主体存在与消亡与否的重大事件,任何人都无权随意改变自己的生命活动轨迹。

其次,生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对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组织从事高新生物科技研究的人、财、物多方面的行政法制管理,故采用以行政干预为主的调整方法符合生命法学调整对象的总体要求。

再次,由于生命法学的部分调整对象涉及到社会伦理道德尤其是私德领域,故保留一部分民事调整方法用以协调与解决诸如同性恋、施行“变性”手术等个案社会问题,也应被视为合理之举。

最后,由于高新生物科技的发展可能会对人类社会带来无法逆料的巨大负面影响,如未来有可能出现的“克隆人”被一些科学家视为是比原子弹更为可怕的“发明”。故对于利用高新生物技术将极大有害于人类自身利益的各类研究与试验,在法律上要加以绝对地禁止。换言之,生命法学的调整方法中还应包含刑事制裁的手段,但应将该种调整方法控制在极小的范围之内。

总之,生命法学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之间应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与协调性。以行政干预方法为主体、以民事及刑事调整方法为补充的这种综合性的调整方法应能在最大程度上契合生命法学研究对象的自身要求,并促成生命法学研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得到最佳发展。

虽然,生命法学的研究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但是它毕竟是代表21世纪科技、社会伦理与法律相互渗透融合的全新综合型研究。我们应采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充满生物信息变革的21世纪,更应客观实际地接纳如生命法学之类的法学领域新革命。寻求一个满足人类自然生命体未来发展要求的、且为科技发展、社会伦理标准与法律规则共同认可的法律制衡机制,这将成为今后生命法学研究的攻坚课题。我们期待着生命法学为中国新世纪的法学繁荣添抹上一笔亮丽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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