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业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鉴定制论文_张以飞,沈莉萍,周丽娜,秦继华

浅析我国农业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鉴定制论文_张以飞,沈莉萍,周丽娜,秦继华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210093

摘要: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法部对农、林、牧、渔各领域的损失认定作了规定,环境保护部介绍和推荐了生态和环境的损伤识别方法,并在中国已经初步建立环境损害鉴定制度。然而,面对更为严重的农业环境污染问题,现行的农业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很好地发挥其识别作用。但仍存在资金不足、手续不完善等问题。从准入资格制度、鉴定程序和方法、资金保障的认定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农业;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环境责任保险;环境司法

目前,我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一是污染防治目标持续、复杂;二是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面积大;三是土壤普查的任务艰巨;四是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不力,法律制度的缺失。这也是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原有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评价体系已难以适应农业领域的特殊需要。因此,它是加快在中国特殊的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和评价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的迫切需求。

1 我国农业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鉴定制度的现状

2014年,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颁布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该规范规定了评估程序和价值计算方法。同年,环保部针对污染场地的治理问题,制定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指导污染土壤、场地的修复工作。随后环保部进一步细化、完善损害评估方法和程序,颁布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专门就环境管理和环境司法中出现的技术难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农业污染损害依据性质被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分别纳入“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两个部分。在财产损失中,规定农产品财产损失为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农产品在产量和质量上所受的损失,并按照农业部出台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导则》计算;而生态环境损害中,规定损失包含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水平或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造成的影响在一年内难以恢复的环境介质(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以及关键种群数量、生物物种组成遭受的破坏等。

2 我国农业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价的立法层次,作为损害赔偿和实施生态修复制度的基本环节,普遍存在内容重叠、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各种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阻碍了环境司法鉴定损害赔偿工作的有序发展。

2.1 农业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行业准入及管理资质制度有待健全

虽然2013年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保部先后建立起环保机关推荐机制,而且环保部已经向社会推荐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但直到司法部2016年颁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后,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准入与资质管理制度建设才开始步入正轨。但是,根据农业环境损害的特点,对上述制度进行了有效的规制,相关机构的资质准入机制不符合农业环境损害的实际需要。例如,认证机构要求的鉴定费过高,普通农民无法承受。但是,鉴定费较低的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律资格。因此,缺乏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评价行业准入资格制度,不符合实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2.2 欠缺合理、公正的损害评估鉴定程序和方法

当前,农业环境污染的加剧不仅严重阻碍了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进程,而且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带来了不利影响。然而,评估在中国农业环境损害鉴定的法律程序是相当混乱的,而且标准不同,所以很难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农业环境污染。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此外,农业环境损害评价和评价方法还没有得到相应法律制度的严格规定,这使得我国许多农业环境损失难以识别,或者缺乏科学的鉴定依据。例如,一些乡镇甚至成为所谓的“雾霾源”,给饮用水、地下水、空气和农业土壤带来了严重的破坏,给当地居民的安全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在受污染的农村地区,许多农民患有支气管哮喘等非特异性疾病。它也会导致肺癌和重金属中毒,长期接触易致癌、致畸和致突变。这些缺陷使得很难证明损伤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公众意识到污染造成的损害,却得不到司法鉴定的结论,严重损害了农村居民的健康和财产权利。

2.3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资金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无论损害评估或评估的成本,还是损害赔偿的来源和环境恢复的资源,还没有形成一个畅通的资金保障渠道。在现阶段,一方面还存在“法律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由于环境责任制度的缺失,事前、事后都没有建立起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机制、风险评估、补偿、修复和事后监控的财务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资金共享等社会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和推广,特别是在农业生态系统中,污染范围广,污染持续时间长。管理农田土壤和水污染是非常昂贵的。私人利益损害的填补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恢复,体现了企业资金来源和社会各方面的紧迫性。但是,现行的资本制度很难为农民的良好生态功能和农民权益提供充分保护和救济。

3 域外制度借鉴及制度完善对策

在对现有系统的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成熟经验,吸收中国国情的有益成分,逐步改善农业环境的损害赔偿。

3.1完善行业准入及资质等级制度

缺乏准入标准意味着很难从源头上实现对环境损害评价和评估机构的有效监督。因此,应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准入制度。同时,应建立资质等级制度,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一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农业环境损害评价和鉴定行业的发展,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并利用市场机制降低鉴定成本。降低农民权益保障的成本。二是提高管理效率,并考虑建立相应的资质管理。该系统由鉴定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环境损害鉴定活动的评估,并根据技术能力授予相应的资质等级。此外,有必要引导具有不同能力和资格的认证机构适应委托事项,有效地保护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因此,有必要明确准入和资格审查的统一标准,整合分散的制度,提高主管机关的监督职责。为农业环境和其他环境破坏的识别提供统一的标准管理,可以为环境执法和司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同时,应进一步加强标识主体的问责制度,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处置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形成对环境损害处置的有力监督。

3.2 建立科学合理的鉴定程序与方法体系

我国相关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相关制度建设的经验,并在现有程序的基础上增加预评估阶段。环境资源主管部门首次对自然资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公开公布评估信息,以确定是否启动损害评估程序,有利于明确污染规模,做出科学的决定。它还提供了识别损伤的识别程序的确切信息。在评价方法上,具体的划分方法,非特定的疾病和三级证明因果关系可以被认为是为了及时和充分的救济当地居民生活和健康的损害,改变农村居民在环境损害中处于弱势的处境。

3.3构建层级清晰的鉴定资金三级保障机制

建议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财政担保为前提,鼓励申请人,特别是对农业环境有影响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环境污染的鉴定和环境损害赔偿保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确保污染受害者得到必要的损害鉴定费。此外,还应明确环境和资源税费,用国家拨款充实农业环境保护基金的来源,逐年扩大,建立完善的农业综合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王立栋,罗朝,董亚荣.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对策措施[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3(2):37-39.

[2]ROGER W.FINDLEY,et al.,Environmental Law in A Nutshell[M].2nd Ed.St.Paul,Minn:West Publishing Co.,1988:170-171.

论文作者:张以飞,沈莉萍,周丽娜,秦继华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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