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_金融论文

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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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改革和支农服务的目标应是建立起一个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金融体系。但是,当前金融业继续向大中城市收缩,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也出现“嫌贫爱富、离乡进城”的现象,邮政储蓄、保险公司多渠道吸储分流农村资金。农村金融体制基本服务于城市部门的需要,农村地区成为金融资源的净供给者。在这样的状况下,如何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村金融的现状制约了当前的新农村建设

1.县级金融机构大撤并导致农村金融体系严重萎缩以致呈现“断层现象”。一是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边缘化”,2000年以来,邯郸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按着机构改革的要求和效益原则,陆续撤并了8个县支行,418个营业所、分理处和储蓄所,即使保留下来的县域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其服务面也非常狭窄,不少已成为实际上的“大储蓄所”。二是农村信用社机构“边缘化”,除粮、棉、油等政策性收购业务放款由农发行承担外,农村的金融供给实际上由农村信用社在唱“独角戏”,形成了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局面。但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自身也在进行内部改革,2005年末,邯郸市17家农村信用联社撤并了全部的5177个设置在各行政村的信用代办站,使全市由平均每个行政村拥有1个网点,降到了平均25个行政村拥有1个网点,当地农民办理存、贷业务要走数十里路程,农民存款难、办贷难的问题已开始显现,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机构撤并导致的金融服务功能缺损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开展。

2.县级金融机构利益最大化的定位或职能变化使得县域金融机构支农职责“名实不符”。一是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普遍进行了调整,推行集约化经营,分支机构普遍向中心城镇收缩,信贷重心向大中城市倾斜,导致其对农业的服务功能减弱。二是农业发展银行只专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实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而亟须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却得不到应有的资金支持。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扶持县域经济中并没有发挥出太大的作用。三是农信社实行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模式,迫使农信社不得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贷款投放上逐渐向经济发达的城镇和非农项目集中,最后出现的结果是农村金融更向县城乃至城市经济靠拢,向工商业靠拢,另外,农村信用社也存在信贷资金流入债券市场的现象。四是人民银行县支行撤并了发行库,邯郸市14家县发行库全部撤并后,加大了撤库县金融机构的现金调拨成本和安全隐患。五是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发放设定了担保抵押方式,使得农村信用社无法得到此项资金支持,目前邯郸市支农再贷款的余额仅为1251万元,只占1.5亿元贷款限额的8.3%。

3.资金的“逐利性”使农村金融信贷资金呈现“流失现象”。截至2009年6月末,县域金融机构的存差为377.5亿元,比2000年末增加321.6亿元,2009年6月末县域金融机构的存贷比仅为54.6%。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收缩网点的过程中,贷款审批权限也逐级上收,县级及县级以下网点往往只有资金组织权、贷款调查权和回收权而无审批权,信贷机制责、权、利脱节和集权式管理模式,使其基层网点成为“吸存机器”,邯郸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近五年来在各县吸收了150多亿元的存款,大多通过上存流向城市。二是邮政储蓄利用网点多、结算通畅、深入农村的特点,大量吸收农村储蓄并转存人民银行,对外不办理贷款业务,吸收的存款全部上收总局,用于同业存放和证券投资,没有流回农村,邮政储蓄的疯狂“抽血”,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体外循环”,截至2009年6月末,邯郸市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余额为97.0亿元,贷款余额为2.1亿元,农村流出资金近百亿元。三是在商业化进程中,农村信用社经营趋于以利润为导向,信贷投放出现了明显的非农化特征,许多资金流向非农项目,分流了一部分农村资金,据统计,在邯郸市农村信用社近五年的贷款增量中,约有63%的资金投放于非农产业。现有的金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从农村获取净储蓄的机制,上述金融机构却通过各种渠道大量“抽血”,造成县域经济严重“失血”,减少了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来源。

4.农村金融支持主体缺陷导致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现象”。由于机构缩减、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弱化,农民难以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农村的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而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与大中城市现代化金融服务的方便、快捷相比,农村金融服务相去甚远,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成果。一是结算渠道不通畅,无法实行通存通兑,给一些交易活跃、资金流量大的客户结算带来诸多不便,这与现时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要求高效、优质的服务很不相适应。二是电子化建设滞后,服务手段科技含量不高,农村信用社的大部分业务还停留在原始的手工操作方式,办理业务存在时间长、效率低、灵活性差、差错率高等问题,这与现时客户对金融机构提出的安全、方便、快捷的服务要求尚有差距。三是部分人员素质低下,难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是对农户的信息、技术、市场等服务可以说基本上是空白。四是贷款难为民间借贷生存提供了土壤和发展空间。

农村金融边缘化,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乏力,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而要改变农村金融边缘化的现状,必须重构农村金融体系,这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组织保证和金融制度保证。更宽泛和更宏观的意义或许还在于,这种“重构”有助于改善和优化我国金融结构,提高我国金融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重构新型的农村金融体系来保障新农村建设

1.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使其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将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于支持农业基础性项目,即“三元机构农业”中的传统农业,主要包括国家专储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和国家财政资金相配套的重点项目贷款及老少边穷地区的项目贷款等。这些贷款具有长期性、微利性、政策性的特点,经营原则是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量力而行、联动配套,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和改善包括“路、水、电”在内的农业基础设施状况,提高其综合功能和规模效益,缓减“瓶颈”制约,为农业加快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和先决条件。同时,将农业银行经营的扶贫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基建贷款、林业贴息贷款、治沙贷款等政策性支农贷款业务划回农业发展银行,并逐步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范围,真正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功能。

2.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新农村作用。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经逐步撤出农村领域,农业银行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市场条件下,应当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优势,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主权,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

3.积极发挥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一是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贷款审批、利率定价、风险防范和内部财务等内控制度,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性的运作方式。二是建立健全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三是实施有效监管,强化股东和社员风险、股权意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建立监管部门交流和协调机制,构建有效监管网络,对出现问题的信用社,要启动限制分配分红、差别准备金率、限制或停止部分业务等及时校正机制,防止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票据兑付后走下坡路。四是控制改革后的新风险,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

4.稳妥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发展,形成农村合作金融的有益补充。一是正名,即公开化、合法化。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等法规体系,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合法化,特别是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应有所界定,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二是指路,要做到人性化、市场化。人性化是充分考虑民间资本的特点,降低准入门槛,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式金融。与此同时,要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关闭差的金融机构的同时,应允许设立新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应允许设立新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信用协作会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设立民营银行,从体制上为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业开拓一条道路,给那些想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出口。三是规范,目的是弹性化、安全化。这主要是指建立弹性的灵活监管体制和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农村金融不同于城市金融,需要有配套的监管制度与其相适应。

5.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第一,必须明确农业保险既不同于民政部门的救济救灾,也有异于一般商业性保险的最大收益原则,其本质是政策性保险,是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施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属于特殊的准公共物品,因此应逐步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第二,要加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财政应对农民、农村企业所缴纳的保费以及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亏损提供适当补贴。第三,建立农业保险基金。鉴于政府可能难以承受巨大的农业保险补贴负担,建议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在财政补贴之外,支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部门的超额赔款补贴。第四,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代理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原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不违背商业保险的利润原则,也有利于风险的分摊,还可以通过间接参与的形式避免政府“寻租”。第五,必须逐步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立法的问题,为农业保险的经营及其参与各方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对于任何一个大型开放的农业、农村经济来说,通过农业保险来保障生产经营者收入稳定,从而取代高关税和价格补贴的做法,无疑是最佳也是最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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