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的思路论文_王延成

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的思路论文_王延成

滕州市交通运输局 山东 277599

摘要:近年来,社会经济各领域取得了快速有效的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城乡一体化的思路,加快发展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建设迫在眉睫。

关键词:加快发展 公交一体化 基础建设

一、要从城乡公共交通整体来统筹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

城乡公交既是产业,又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实行公交一体化对于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对于促进各种要素向中心城市集聚,提升中心城市辐射功能,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满足城乡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政府角色来讲,政府应在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以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为主要目的,改进现有城乡客运经营管理模式,改变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二元分割的局面,形成城乡旅客新型的运行机制,避免多头管理和职能交叉,提高行政效率。以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便捷、优惠为出发点,通过整合优化客运资源,理顺管理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

其次,从运营机构来讲,应通过公交资源整合,实行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根据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吸收社会资本、民间资本进入公交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交管理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公交企业只有通过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交通服务,才能实现自身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最后,从广大民众来讲,实行城乡公交一体化后,城市公交与城乡公交“无缝对接”,能使城乡资源的优势重新组合,优化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从而降低了民众往返城乡的费用,方便了人民大众乘坐公交车的出行率,促进城乡交流,方便了乡镇农民进城采购、游玩,同时也便于城区居民去乡间旅游消费,使城乡群众充分享受公交一体化带来的便利和快乐,大大提升对公交出行的信赖度和满意度。使人不分城乡,居不论南北,都能充分享受现代文明生活,创造平等统一的新型城乡关系。

二、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场站建设滞后

重公路建设、轻道路运输,公路建设和客运站建设没有有机结合起来,规划、建设不同步,公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规划公路时,必须将客运站建设一并规划进去,才能充分发挥整体效益,达到根本目的。据统计,全国己开通班车的4万多个乡镇绝大部分没有汽车站,全国还有相当部分的县城没有汽车客运站。还有就是车站数量偏少,等级偏低,城乡公交客运站更是如此。

2、公路网层次结构和建设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公路客运网络化需求。我国公路交通正处于扩大规模、提高质量的快速发展时期。但是,由于基础十分薄弱,我国公路建设总体上还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3、投资结构性偏差,存在重视高速公路的发展,而对城乡道路系统的规划建设投入相对不足。我国城市道路数量严重不足,城市路网的发展赶不上机动车辆迅速增长的需要。城市道路发展滞后,使道路客运车辆进城、出城所占用时间较长,影响了整体运输效率的提高,也相对降低了高速公路的实际使用效率。农村道路发展更加缓慢,硬化路面相对较少,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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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用多样化的手段、有效可行的模式改造城乡公交

城乡公交一体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加快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有利于中心城市的要素集聚,也有利于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偏远山村“冷线”乘客“乘车难”问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城乡公交一体化就是改革现有客运管理模式和经营模式,提倡“公车公营”,利用公交化运作方式,依托完美的公路交通网络,改变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二元分割的局面,发挥客运资源效益最大化,以达到城乡公交与城市公交无缝对接、相互衔接、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的协调发展过程。

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提出以下模式设想,即坚持三个原则,实施六项任务,从而构筑中心市区→中心乡镇→行政村的三级公交网络,建立城乡公交与城市公交无缝对接、相互衔接、资源共享、方便快捷、安全优质的客运公交网络新机制,达到“镇镇通公交”、“村村通公交”目标。

四、要对城乡公交一体化作出明确、统一的法规界定

首先,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具体管理城乡公交一体化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新辟或调整城乡公交客运线路;应当按照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合理设置城乡公交客运线路和站点,依法确定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并签订有关公交客运线路专营合同;对经营者依法获得的线路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应当定期对城乡公交营运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议;应当加强对城乡公交客运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诉;应当分别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经营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应当定期对城乡公交客运车辆进行审验。

其次,为了加强城乡公交客运管理,维护城乡公交客运秩序,促进城乡公交事业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应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凡是从事城乡公交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运场(站)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乡公交车辆在依法核定的乡村公路和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场(站)、候车站(点)上下旅客,同时按照规定的城市(镇)与乡村、乡村与乡村之间的线路、站点、票价、时间上运行;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公交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工作;城乡公交客运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企业经营、有序发展、安全运行、方便群众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公交客运的发展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资金投入、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城乡公交客运企业具有公益性质,应当配合政府承担社会福利性工作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承担社会福利性工作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城乡公交客运企业,城乡公交客运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禁止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

第三,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交通、规划等部门进行编制,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明确城乡公交客运发展战略和目标,科学合理设置城乡公交客运线网和场(站);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应当明确线路布局及功能,优化线路资源结构,与城市化进程和道路建设相适应;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新辟或调整城乡公交客运线路,可通过开通区间公交、直达公交和快速公交等多种方式优化城乡公交线网运行效率;城乡公交客运场(站)规划应当适度超前,科学合理安排城乡公交设施用地、枢纽场(站)和候车站(点)布局、安全保障设施配置,提高公交服务覆盖面和运行效率。

第四,城乡公交客运场(站)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投入、用地保障、减免相关费用、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城乡公交客运场(站)的建设和经营;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乡公交设施的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城乡公交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场(站)、候车站(点)等城乡公交设施。

论文作者:王延成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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