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我国论文,金融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分类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
根据国际马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以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可定义为一个公司在拥有实业的基础上,可以跨行业控股或参股,在同一个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业大规模的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严格意义上说,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要从事金融业务,而其余业务由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第一个特征表明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混业特征,而单一金融业务型的控股公司,如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不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第二特征将金融控股公司与本身从事(而不是通过子公司)两种或两种以上金融业务的全能银行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德国的全能银行不属于金融控股公司。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分类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分类:
其一,根据母公司控股的方式和动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纯粹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为金融控股公司,只负责对附属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管理,不经营具体业务。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大多属于此类型,如花旗集团。目前中国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也属于此类;二是经营型控股公司,即母公司本身经营业务,同时通过股权或委派董事控制附属金融机构,根据母公司业务性质可进一步区分为金融控股公司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控股公司金融企业的,例如瑞士信贷集团、美国的花旗集团和大通集团、中国的中信控股公司等,中国国有独资银行也正在转为为这一类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类是控股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这一类的金融控股公司有英因汇丰集团。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形式
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模式一: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平安、光大集团。
模式二:以金融机构母公司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如三大国有银行通过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绕开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以及通过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商东亚、中银集团。
模式三:以实业公司为主体控股金融企业形成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财团,如宝钢等,也包括民营集团的投资,如新希望。
2002年7月,中信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是中国金融业自实行分业经营以来,第一家经批准设立的可以跨金融业务领域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这预示着金融业人从此将逐步拉开金融控股公司探索的序幕。但整体上,目前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尚处于发育过程中。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目标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不同模式的分析及比较
金融控股公司的分类模式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为模式一,母公司为金融机构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为模式二,母公司为实业公司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为模式三。
1、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与风险
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表现在,母公司不经营业务,对附属机构的业务和投资实行集中管理,更加专业化。不论合并设立还是设立后并购,业务之间一定具有足够的互补性,而且在合并和扩张中能够产生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率的高低则取决于合并后不同品牌的整合程度。从风险看,母公司本身没有具体业务,相对经营性母公司而言,可以较好地协调和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另外,由于母公司本身没有营业收入,对附属机构的损失以出资额为限,不会直接牵涉到其他机构,因此有形的财务传染程度低,而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则不存在于母子公司之间而只存在附属机构之间。
2、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与风险
从效率看,模式二中母子公司业务互补性大,母公司本身经营金融业务,其附属机构可利用母公司品牌很快进入市场,然而,由于母子公司所涉足的金融领域不同,所以母公司不能对子公司进行专业化的战略规划和管理;而模式三中母子公司的业务不存在互补性,由于母公司经营的业务不是金融业务,所以附属金融机构不能利用其品牌。从风险看,模式二的利益冲突程度最高,风险传染也最易发生;在模式三中,作为母公司的工商企业与附属金融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易多,而且往往对金融机构形成巨大风险,由于工商企业的企业文化与经营理念明显不同于金融机构,模式三的低效率也明显高于另外两种模式。在模式二中,如果母公司为商业银行,它需要为附属机构承担相应债务,同时通过并购方式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公共安全网搭便车问题最严重。
3、不同模式的效率与风险比较
总体而言,按照上述金融集团化的效率与风险框架,从效率看,模式一与模式二相当,模式三最低;从风险看,模式一最低,模式二居中,模式三最高。所以模式一最为可取,模式三最不可取。
韩国和台湾地区法律规定,金融集团化只能采取模式一。从实践看,美国在《金融现代化法案》颁布之后主要是原来的银行控股公司转为金融控股公司,即金融集团化模式主要采取模式一,模式二的案例并不多。日本近年来形成的三菱东京、三井住友、瑞穗、日联四大金融集团均采取模式一。模式二在英国等国家较为普遍,往往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中心组成金融集团,如汇丰集团。
(二)纯粹金融控股公司应成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想目标模式
从金融集团化不同模式的效率与风险比较以及一些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实践看,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即模式一是最好的一种选择。另外,鉴于中国金融机构的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不足,金融集团的外部监管亦非常有限的特点,模式一也是最好的选择。因为模式一是低风险模式。
四、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一条主要路径——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化
(一)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原因
在中国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为主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实力是最强大的,并且有实力收购其他机构的首推国有商业银行。因此,组建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路应该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这应该是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路径。
首先,中国金融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最强大。四大国有银行资产最雄厚、规模最庞大、营业网点最多、客户最丰富,以这些银行作为主体发展金融控股金融机构,形成国际级的金融集团,这即符合这些大银行发展的需要,也使得中小金融机构避免了因势单力薄在竞争中被完全挤垮的危机,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可以有效地整合我国的金融资源,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竞争力。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制度创新以提高经营效率。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的主体部分一直都是存贷利差收入。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处于起步阶段,除了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占比小这一特点,还具有品种单调、业务集中、手续费收入少的特点。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只从事一些传统的中间业务,如担保,汇票承兑、备用信用证、代收费用等,而且这些业务也只是集中在少数几家银行办理,银行办理代收费用业务手续费收入很少或者没有。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合法开办的中间业务原来包括担保、货款承诺、代理业务、划帐结算、理财服务等。在这些依法可以开展的业务品种上,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取得很好的发展。因此,在政策法律环境未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应先把这些业务品种作为创新的重点,尽可能规范操作、科学管理、良好服务,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化的方式和步骤
1、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革并上市,股份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体制基础
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其突出作用可以简单概况为两点:一是体制优势,股份制最大特征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商业银行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其经营更具活力,其行为更加市场化,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二是筹资优势,商业银行稳定的筹资来源,保证商业银行必须的资本充足率,降低经营风险。
2、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为母公司的银行控股公司
国有商业银行在发展成金融控股公司之前,成立银行控股公司是其必要的中间步骤。在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基础上,应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改造成银行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并有步骤地把其庞大的分支行体系改造成子公司和孙公司,并使所有制结构纵向多元化,通过层层控股的方式可以建立一个金字塔式的国有控股银行体系,居于塔尖的是银行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上一级公司对下一级公司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由此,国有商业银行原来的单一的一级法人制,国有商业银行也演变成为国有银行控股公司。
3、通过购并重组中国的金融资源,组建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国有银行控股公司成立后,要拓展新业务时,考虑的将不再是成立新的分支行。国有商业银行应该有目的、有意识地研究和选择自己可能的并购对象,并在最恰当的时机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成功。
从国有控股银行公司向国有控股金融公司发展,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成立新的非银行的金融子公司,二是并购已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混业经营的集团。从汇丰集团的发展历程可知,并购是它们发展的主要手段,其业务的扩大和深入及区域的扩大,基本上都是通过并购实现的。而且,并购对象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
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后,由于其总体实力相对较强,可以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企业,并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继续发挥主导作用,银行控股公司相应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
证券公司:我国证券公司的实力较弱;而在未来的竞争中,资本规模又是制约证券公司发展的关键,因此,应积极推进证券公司之间的合并,把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合并进金融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具体合并办法可以参照历史关系,即由工商银行发起的华厦证券可以优先考虑合并进工商银行等。
保险公司:在未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趋势下,保险公司的出路有两条,或者以其自身为集团公司组建新的金融控股公司,或都作为另一家更大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平安保险走了第一条路。但从长远来看,由于和商业银行的联合可以带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与协同效应,走后一条路对保险公司来说,更为有利一些。
在并购一些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以后,以四大商业银行总行为母公司,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在此基础上组建四家大的金融控股公司。这将不仅保证它们彼此之间的竞争,也有利于它们共同参与国际竞争。四家大型的、现代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我国金融业的旗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