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与绩效(1949/2013)_收入分配论文

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与绩效(1949/2013)_收入分配论文

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及其绩效(1949-2013),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制度论文,中国论文,绩效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制度改革及其绩效来看,中国所实施的更加注重公平的收入分配改革必将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特别是低收入群体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这是因为低收入群体能从经济增长成果中获得更公平合理的份额,这对其消费扩大、投资增长以及创新发明都将带来显著地促进作用。从制度根源而非传导机理的角度来看,为什么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侧重于公平而非效率?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了一个怎样的演变过程?之前所实施的收入分配政策对经济社会带来了怎样的绩效?在当代中国视野下从制度演变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目的不仅在于描绘收入分配制度形成的路径与轨迹,更在于揭示收入分配制度与经济增长绩效之间的关系,以为从收入分配改革的角度来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历史证据。

       一、收入分配思想在当代中国的流变

       通常而言,在概念上将公平等同于平等,很容易使收入分配制度陷入一种均分状态,后者从个体差异和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说,显然又是不公平的;而公平本身却又极可能夸大个体的差异而带来各种特权,后者显然又与平等相悖。从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来看,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毛泽东的“均中求富”和邓小平的“收入差距、共同富裕”两种主要思想(龚立新,2002),毛泽东虽然“一而再再而三”地坚持按劳分配并非平均分配,但最终却在经济现实中陷入了平均主义的困境;力求克服平均主义以提高生产效率,邓小平确立并提出了“先富后富论”,使中国经济长期以来取得了高速的增长,但同时也带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但是,若将毛泽东与邓小平所坚持的观点看作是“共同富裕”目标下的一个阶段,则其在实践中所带来的不同结果显然也具有其历史合理性。

       (一)毛泽东的“平均分配”

       毛泽东的分配思想是复杂的。首先,他崇尚“大同社会式”的均分制。毛泽东早期曾梦想建立一个大同社会,但同时又发现这只能是理想而已,“吾知一入大同之境,亦必生出许多竞争抵抗之波澜来,而不能安处于不同之境矣”(毛泽东,1990)。在现实中,毛泽东所建立的带有传统印记但却又超越了传统的大同社会即是共和国和人民公社,“这个共和国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毛泽东,1966);“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6a)。这一社会形式直接决定了毛泽东的收入分配理想是各尽所能和按劳分配。但人民却并未如理想中的那样“各尽所能”,这是因为试图消除家庭人口多少等方面造成的收入差异的人民公社和公社食堂,并未对人民形成有效的激励,使得全国上下人民劳动多少、劳动好坏、甚至劳与不劳一个样的平均主义现象泛滥(白秀银,2012)。

       其次,在工资制与供给制之间不断徘徊。客观地说,毛泽东在建国以后一直坚持按劳分配,不管是在自然灾害时期,还是在后来的调整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他都从未跳过社会主义而直接进入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只是,毛泽东在不同时期对其所坚持的按劳分配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其思想里,按劳分配的具体实施至少包含有供给制和工资制两种典型制度。如在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兴起之际,毛泽东即强调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并考虑取消原有的工资制而恢复供给制问题,并认为“供给制是便于过渡的形式,不造成障碍,建设社会主义,为准备过渡到共产主义奠定基础”①。但是随后,吃大食堂过程中所造成的巨大浪费,使毛泽东认识到这一供给制所带来的沉重负担以及效率损失。于是在1960年11月3日,毛泽东再次强调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仍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而不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6a)。随后在1961年2月23日,毛泽东在《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又增写了如下文字:“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这样两个原则,是在建设社会主义阶段内人们决不能不严格地遵守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6a),这实际就等于允许停办具有供给制特色的公共食堂(王明生,2002)。可见,虽然工资制和供给制都属于按劳分配的原则,但在毛泽东的潜意识里,按劳分配总是更应该被大部分理解为工资制,而较少部分被理解为供给制,甚至我们大胆地猜测毛泽东更倾向于认为供给制是按需分配,且后者是毛泽东长期向往并愿意坚持的,只是受生产力水平所限在经济现实中不得不搞工资制。

       最后,对经济效率的关注总是弱于其潜意识里的平均主义。以人民公社运动期间实行供给制而轻言毛泽东忽视效率是不客观的,毛泽东并非没有认识到经济激励对于生产积极性的巨大作用,如在1956年4月25日《论十大关系》中指出苏联不顾农民利益的做法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损害。“你要母鸡多生蛋,又不给它吃米,又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不吃草。世界上哪有这样的道理!”(毛泽东,1977)不仅如此,毛泽东指出各个地区的工资水平应允许有适当的差别,因此在1959年召开的郑州会议上对平均主义倾向和过分集中倾向做了批评,“所谓平均主义倾向,即是否认各个生产队和各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所谓过分集中倾向,即否认生产队的所有制,否认生产队应有的权利,任意把生产队的财产上调到公社来”(毛泽东,1999)。不过,在更多的时候,毛泽东承认差距将带来经济效率是以现实中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物资供给紧张为前提的,是以供给制的实行带来巨大浪费和效率耗损为突破口的,因此,毛泽东的分配思想中常常伴随着“效率”与“平均”、“工资制”与“供给制”以及“放权”与“收权”等对立思想的斗争与徘徊,这使其对不得不实行的工资制及其所带来的“资产阶级法权”唏嘘不已。1975年10月到1976年1月,毛泽东多次强调:“小生产每日每时都产生资本主义。列宁说建设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国家,是为了保障资产阶级法权。我们自己就建设了这样一个国家,跟旧社会差不多,分等级,有八级工资,按劳分配,等价交换。要拿钱买米、买煤、买油、买菜。八级工资,不管你人少人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8)。这番言论使学者认为,如果把发展生产和防止“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公平比作天平上的两端,那么,毛泽东的砝码总是更多地加在后一方面(逄先知,1989)。

       (二)邓小平的“有效分配”

       不同于毛泽东的分配观,邓小平崇尚一种更为纯粹的发展观。首先,坚持大力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指出,在取得政权后,“中国社会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二十年时间,实际上处于停滞和徘徊的状态,国家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和提高”(邓小平,1995)。这一现实使其不得不反思党和国家在过去时期里所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政策。于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就成了首要目标,而以一种更为切实的方法来全方位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则成了这一阶段的必要选择。1975年8月,邓小平就按劳分配原则指出“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来似乎大家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邓小平,1995)此时,邓小平已认识到按劳分配并非是平均分配,而应是一种承认劳动存在数量和质量差异的分配,它要求“对发明创造者要给奖金,对有特殊贡献的也要给奖金。搞科学研究出了重大成果的人,除了对他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外,还可以提高他的工资级别”(邓小平,1995)。由于承认个体之间的差异,邓小平主张对生产效率较高和贡献较大的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奖励,且不应仅停留在精神层面上,而应落实到更为切实地物质奖励上,“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邓小平,1995)。

       其次,主张拉开适当的差距来带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1978年底,邓小平指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邓小平,1995)。这一思想在后续的时期里不断地被邓小平提出和强调。如在1986年,邓小平指出:“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是一个义务。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邓小平,1995)。可见,邓小平深刻地认识到分配的公平或平等只有在生产力极大地丰富之后才有可能实现,而在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为低下的发展阶段,注重效率而非平等才是更为迫切的选择。

       最后,坚持共同富裕,而非部分富裕,更非共同贫穷。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道路,邓小平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作了高度的概括和总结。他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1995),这一思想集中地概括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1995)。邓小平强调适当拉开差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只是达到共同富裕这一最终目标的一个过程或是阶段,因此部分富裕或是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注定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正如1985年3月邓小平在《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中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邓小平,1995)。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是共同富裕而非共同贫穷,因此,任何以“共同”的名义所实行的平均分配带来的贫穷也都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对此,邓小平也在多个场合指出这一点。如1986年会见新西兰总理朗伊时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邓小平,1995)。可见,共同富裕并非扩大差距,更非共同贫穷。

       二、收入分配思想在中国的制度呈现

       在当代中国,“公平”与“有效”分配制度的显现与产权的变化紧密相关。一般而言,国家赋予经济个体更多的产权,则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就能够得到更大地调动,社会的生产效率也就更高,但同时由效率差异所带来的收入差距也就会更大;反之,国家将经济个体的产权收归国家或集体层面越多,个体所获得的收入也就越平均,社会相对而言也就越公平。依此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的60多年里,收入分配制度可以根据个体对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产权变化而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56年的土地要素和劳动要素效率共同释放阶段,其中以土地制度改革完成为高潮;第二阶段是1957-1977年的全要素生产率压抑或低下的阶段,尤以人民公社运动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为甚;第三阶段是1978-1996年的土地要素和劳动要素效率重新释放阶段,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试点为起点;第四阶段则是1997年至今的包括知识、技术、资本和管理在内的其他要素的效率释放阶段,以十五大提出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为标志。

       (一)1949-1956年:土地要素和劳动要素效率的共同释放

       新中国首先在农村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其标志是1950年6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从内容上来看,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实现“耕者有其田”,核心则是没收地主的土地、生产和生活资料归农民所有,彻底实现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的转变。所谓土地归农民所有,就是在农村实行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个体经济,农民生产的产品在扣除税收以后全部归自己所有。从这一层面来说,新中国实行的第一次土地改革是一场充分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土地私有制改革。由于农民拥有了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农民在土地上所投入的劳动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不同于此的是,在随后1953-1956年的几年时间里,一场旨在将农村个体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则快速地在全国蔓延。这一新制度使得原来生产资料归农民所有彻底改变为归集体所有,这也就决定了农民获得生产成果的方式为按劳分配。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历了私有化程度逐渐减弱的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阶段,因此,虽然这一改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其所发挥的负面作用并未立马得到显现。

       与此同时,新政府则在城镇进行了工资制改革,而这一改革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密不可分。就当时而言,中国所有制形式既包括国营经济,又包括集体经济,同时也包括私营经济等其他经济成分。因此,相对应地,中国的收入分配形式也就包括国营和集体经济的按劳分配、以及其他经济成分的其他分配方式等等,这一收入分配政策集中地概括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低工资、多就业”和“劳动致富”,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既允许资本所有者获得一定的报酬,又必须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且工人的工资应由劳资双方协商谈判决定。就分配形式而言,这一时期主要经历了两个节点,其中1952年工资制改革以“工资分”作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建立等级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制等等;而1956年的工资制改革则取消“工资分”制度而实行货币工资制度、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继续推广计件工资制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奖励制度等等。毋庸置疑,这一阶段所实施的工资制改革由于认识到了劳动存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的差异,并且对这些差异实行了有差别的工资报酬,因此极大地调动了城镇工人的生产积极性。

       (二)1957-1977年:全民平均主义

       1957-1977年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农村体现为:农民作为集体生产成员的一分子,在集体领导下付出力所能及的劳动,并按工分取得劳动报酬。工分在总量上取决于生产队的纯收入,于个体而言则按性别和年龄的不同分为成年男性、成年女性、青年、老年和少年等几个级别。在这一分配制度下,同一生产队里的任何劳动者,只要参与了相应的劳动,都能够获得与自己等级相对应的工分;任何同一等级的劳动者,不管其生产效率存在怎样的差别,也都能获得一致的报酬。可见,这一不区分劳动数量和质量的按劳分配原则,极大地压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忙时节“聊闲天”“磨洋工”等怠工偷工的现象屡禁不止。不仅如此,在1958-1961年,为响应人民公社运动和实现农业生产的高级合作化,农民仅剩的自留地和副业生产也都在全国范围内收归为国有或集体所有了,这使得农民在土地和劳动上残留的最后一点产权都丧失殆尽;同时在生产队里建办公共食堂,实现了农民吃饭不花钱且按需分配的“共产体制”。因这一以供给制为主、工资制为辅的分配制度带来了产出减少和物资浪费,同时更因三年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巨大冲击,此时刚兴建的公共食堂不得不停办,而自留地和副业生产则在1961年后又不得不重新回放给农民,并且一直延续到1977年;但事实上的均分制所带来的低效率却一直没有改变。

       在城镇则实行货币工资制度,确立以技术、职务、行业、地区四个基本因素为参照标准的“按劳分配”制度,继续对一些便于实行计件工资的部门实行计件工资、且对企业及职工实行与效益挂钩奖励的制度。从制度上来说,1956年改革的工资制度虽然分配形式极为单一,但却充分考虑到了绩效奖励的作用,这就默认了适当收入差距的拉开有利于当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但在随后,这一通过“物质奖励”来提高生产力的做法却被“精神激励”所取代。实际上,依靠意识形态来提高生产效率虽然在当时物资紧缺的年代发挥了短暂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这一激励机制是不稳固且缺乏长效机制的,只有制度规则才具有刚性的激励效应。尽管如此,依靠精神激励来提高生产效率的做法一直延续到1977年,且在十年“文革”时期尤甚。在这一时期,通过劳动来获得报酬的方式甚至都被认为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的旧事物”和“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等等,这就导致此时“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被否定,收入分配的平均化趋势进一步加强”(林霞,2012)。因此,这一时期城镇居民的收入仅在地区、产业、行业和部门之间存在较低程度的差距,但总体而言是平均且固定的,这使得职工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和经济效益的高低漠不关心。

       (三)1978-1996年:土地要素和其他生产要素效率的重新释放

       农民生产效率的高低与其在土地中所能获得的产权多少表现出了极为紧密的联系。效率低下和粮食供应不足,直接导致中国农民发动了一场自下而上式的土地改革。这场改革并未带来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但却极大程度地拥有了使用权和经营权,而产权的增加则直接带来了粮食产出的增加。之所以是自下而上的改革,是因为1978年多地民间“暗中”实验的“包干制”直到1980年以后才被冠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普遍推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为了克服过去均分制所带来的低效率和低生产力,会议决定首先以农村为突破口,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并明确提出了“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82)。之后,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经营主体由原来的集体转变为单个家庭,因此家庭成了农业经营的基本单位;而对农业经营的成果,则实行“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的分配方式。对于承包期限,1983年1月1日中央颁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该更长一些”,这就在法律法规层面赋予了农民有效经营和使用土地的产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社会主义大背景和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实施的有效改革,既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又没有走上土地私有化的道路,更重要的是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如果说以往经济工作或政策改革的重心在农村的话,那么自198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则由农村转向了城市。就收入分配体制而言,此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企业职工奖金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行决定、职工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挂起、企业内部要扩大工资差距和拉开档次以及改变脑力劳动报酬偏低的状况等待。不仅如此,还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也要改革工资制度,其原则是使职工工资同本人肩负的责任和成绩密切联系起来。应当说,十二届三中全会所做出的规定仅是对按劳分配正确诠释与执行的理性回归,1987年10月召开的十三大才是在此基础上对收入分配方式进行多样化的新尝试,或者说是一次分配范围的尝试性拓展,其贡献在于“允许”了其他方式的分配,“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1)。因此,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除了按劳分配这一主体方式外,还必须充分肯定以其他分配方式获取合法性收入的存在。这一有关“其他分配方式”的思想及其表述一直延续到十五大召开前夕,且其在政策中的地位被不断拔高。如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6b)。此时,“其他分配方式”由原来的“补充”凸显到“并存”的地位,并且明确提出了效率优先,尔后兼顾公平。值得一提的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后建立了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得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由此先行拉开。

       (四)1997-2013年:缩小收入差距

       过去的多次重要会议均已承认按劳分配之外的其他分配方式,但都对“其他”所包含的内容讳莫如深。至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且第一次地明确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此时才对十三大提出的“其他分配方式”总结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且这一表述一直延续至今。如十六大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江泽民,2002)、十七大的“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胡锦涛,2007)以及十八大的“继续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胡锦涛,2012)。从这些规定来看,所有拥有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的劳动者,都可以按其禀赋和贡献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这一层面来说,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既是一项公平又是一项有效的制度,因为它承认了个体差异应获得不同收入这一基本的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个体差异并不只是带来了合法收入,它还有可能带来了非法和灰色收入,也有可能形成利益集团而带来垄断性收入,后两者无论从公平还是有效的角度,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但这些收入所带来的差距却在不断地扩大。因此,从十五大开始,各次重要会议都明确提出应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如十五大提出应“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00),十六大指出应“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江泽民,2002);不同于十六大的是,十七大指出应“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胡锦涛,2007)。此外,十八大则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胡锦涛,2012)。可见,出于提高效率和发展生产力考虑所“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制度,无形之中却导致了先富者与后富者之间差距的不断扩大,因此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以形成合理有序的分配格局则成了收入分配改革及其深化的重点。

       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经济绩效

       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的60多年里也可以划分为相应的几个变化阶段。以消费而非收入为居民收入差距的测算基数,是因为消费支出更能有效地反映居民从经济增长成果中所获得的效用,而非如收入一样仅能反映其所获得的份额。因此,我们不仅测算了城乡居民的消费比值,还在此基础上测算了以消费为基数的泰尔指数,用以综合反映城乡居民的分配差距,结果显示两者具有十分吻合的阶段性变化趋势②。

       结果显示1949-2012年的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但近些年来有逐渐改善的迹象。在1949-1956年间,收入分配的城乡差距相对较小,但其数值则不断扩大,其比值由2.24上升到了2.62,泰尔指数则由0.020扩大到了0.037,表明在这一时期所实施的土地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对经济个体的效率差异表现出了应有的“尊重”,这使得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得到了适当的拉开,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城乡居民的生产积极性。在这一阶段,1949-1953年的土地私有制改革使得经济增长率达到了年均14.2%的极高水平,随后土地的社会主义改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且使1953年以后的经济增长率有所下滑,但总体而言这一阶段仍达到了年均11.8%的高速度增长水平。因此,早期土地私有制改革的制度红利及其对农民的收益激励在这一阶段发挥了主导作用。

       在1957-1977年间,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除了在1959-1962年自然灾害期间出现了结构性的突增现象外,其他时期均保持在了相对较为平稳且较小差距的水平,这一状况是与该时期“供给制”和“公共食堂制”的平均分配紧密相连的。这一均分制度的实施,使得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能够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等级的报酬,因此,个体之间的收入和消费差距非常小。除去自然灾害期间所带来的结构性影响,其他年份的泰尔指数均保持在0.038上下的水平,处于相对较小且较平稳的状态。与此相对应,这一时期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也只有5.7%,低于我们所划分的几个阶段的任一水平。虽然在这一时期居民的收入差距相对较小,但同时也带来了生产效率的耗损和经济增长的下滑,使居民的福利水平并未因平等分配而得以有效提高。因此,这一时期所实施的分配制度虽然表面平等,但实质并非公平。

       在1978-1996年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收入分配思想的践行以及改革开放制度的实施使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这一趋势也表现出了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在1984年前的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发展观念仍然受到了过去传统计划体制时期思想的束缚,因此在市场化步伐尚未正式“迈步前行”、城镇依然沿袭过去等级工资制的同时,农村却已开始“暗中”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者使得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极为有限,后者则不断地提升了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因此在这一阶段,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缩小,其值由2.93下降到了2.15,泰尔指数也相应地由0.053下降到了0.028。城镇等级工资制的固守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小范围蔓延使得1978-1981年的收入差距在缩小的同时经济增长率也逐渐放缓,直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文件的形式在全国实施以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调动,而这一制度激励所促进的农业产值的增加则极大地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济增长率由1981年的5.2%上升到了1984年的15.2%,出现了“收入差距缩小和经济高速增长”同时并存的现象。1985年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了较大幅度地提高,因此其与农村居民的差距也在不断拉大。在这一情形下,经济增长率虽有所波动,但均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综合来看,在1978-1996年间,中国经济达到了均值为10.1%的高速增长。因此,适当的收入差距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两者在特定阶段具有正向的变化关系。

       在1997-2013年间,“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及“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收入分配制度的确立及实施,极大地鼓励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生产和分配的积极性,这一阶段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虽然在近些年内表现出了下降的趋势,但总体而言仍然较大,且不平等程度恶化的形势仍然较为严峻。特别是在1997-2003年间,泰尔指数由0.079上升到了0.090,处于样本范围内最高值区间。考虑到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将带来各种复杂的经济和社会矛盾,中国政府开始实施并深化以缩小收入差距为目标的分配制度改革。从现实数据来看,这一改革的经济效应开始显现,收入分配差距在近些年内开始不断下降,泰尔指数由2004年的0.089下降到了2012年的0.064。收入差距扩大及其高位运行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在这一时期内开始显现,不仅表现在其经济增长率低于1949-1956年和1978-1996年两个阶段的平均值上,更体现在2007年以来经济增长放缓趋势逐渐清晰的运行特征上。在1997-2013年间,中国经济平均增长率为9.4%,虽仍处于较高的增长水平,但与过去其他重要阶段相比,已明显出现了放缓的迹象;不仅如此,自2007年开始,中国经济增长率也由13%逐渐振荡下滑到了2013年的7.7%,增长放缓趋势已明显显现。因此,较大的收入差距抑制了经济增长。

       此外,在1949-2013年间,我们搜集了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与实施的相应年份,并将其与经济增长的变化进行了比较,以观测收入分配政策实施和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增长率变化。比较发现:1978年以前,中国收入分配政策调整频率较低,制定和实施分配政策的年数只有5个年份,因此,收入分配政策总体相对稳定,此阶段经济增长率平均为7.3%;而1978年以后,中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则开始频繁调整,共有16个年份发生了政策变动,而其相应的经济增长率则平均达到了9.7%。可见,从政策调整与经济增长两者之间的简单统计关系来看,政策越是往“公平”或“效率”目标调整,经济增长则相对越快。对于这一粗略地统计结论,我们进一步运用VAR脉冲响应函数进行分析后也得到了有效地验证③。

       在收入分配政策及其结果对经济增长的冲击效应中,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对经济增长率产生阶段性的冲击效应。在收入分配政策发生调整的情况下,经济增长率将因此而在前3期受到一个持续的正面影响,经济增长率将因此而得到有效提升。不过,这一同向冲击效应在第4期开始发生逆转,且一直持续到第7期,此后才又开始表现出与收入分配政策调整方向相同的变化。可见,虽然收入分配政策调整对经济增长产生的影响具有正负交替的阶段性特征,但从短期来看,这一效应是正向的。这一冲击结果与我们在统计比较中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即从短期来看,收入分配政策往“公平”或“有效”目标的调整有利于经济增长率的提升。从收入分配政策调整的结果来看,1949-2013年特别是1978年以来的收入分配政策调整总体而言促进了效率的“波浪式”提高,因此对于公平目标的达成则稍有旁骛,这直接导致了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就这一差距扩大和效率“波浪式”提高同时并存的现象,在泰尔指数对经济增长率的冲击中能够进行有效地验证。结果显示:在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况下,经济增长率将在第1期和第4期受到一个同向的冲击,而在其他阶段内则受到负面影响。可见,收入差距的适当扩大在短期来说有利于经济增长率的提升,但从长期来看,则将对经济增长带来抑制作用。

       收入分配政策及其实施结果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这一关系虽然与Kuznets(1955)所提出的倒“U”型假说具有一致性,但与其所提出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分配先恶化后改善”的观点不同,我们的分析却得出了“收入分配不平等过程中,经济增长先加快后放缓”这一结论,其机理在于:在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分配思想及其模式能够有效地提高生产积极性和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整合,因而对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国民财富的增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适度的收入差距确实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是,对于中国而言,由初期“默认”的或“鼓励”的收入不平等所带来的国民财富的增长,是以要素的高投入、能源的高消耗和环境的高污染为代价所带来的粗放型增长,在要素、能源和环境面临多重约束的情况下,收入分配不平等及其恶化所能够释放的“活力”不仅将消失殆尽,还将因此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从这一逻辑来看,中国收入分配不平等虽然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这一增长模式并不具有可持续性。

       四、结语

       从制度演变来看,当代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了毛泽东时期“平均分配”和邓小平时期“有效分配”两种思潮。实际上,毛泽东并非排斥差距的适当拉开,他也重视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只是,毛泽东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大同理想以及均分思想使其在现实中总是向往各尽所能和按需分配的社会模式,虽然也在特定阶段不得不承认和实行差别工资制,而这一朴素的均分制则成了毛泽东收入分配思想中的特有标签,且在整个时期来看是一种不公平。这一均分思想在中国收入分配现实中的体现便是供给制、等级工资制、人民公社运动和大食堂等制度形式的呈现。毋庸置疑,这一制度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因而对经济增长所带来的作用是抑制而非促进的。

       邓小平更为纯粹地坚持发展生产力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选择,因此,在其分配思想中,总是能够清晰且明确地看到其对效率而非平等的侧重。实际上,一种尊重个体差异的分配,不仅是有效率的,同时也是公平的。从这一点来说,追求效率的提高即是追求分配的公平,两者从未产生过冲突。只是,现实往往呈现出与此不一样的现象,是因为在现实中默认差异所带来的效率,往往会使高效率者,同时也是分配的更大受益者,会自然不自然地形成一种联盟以制定对其更为有利的分配政策,以获得更多的权益。这一联盟,即是拥有特权的利益集团。其所带来的影响,则明显有悖于社会公正。设定有效的制度框架,以杜绝和防范这一特权阶级对社会公正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正是现阶段中国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

       从制度绩效来看,在经济发展初期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的情况下实施更为平等、或是常常被误解为是平均的收入分配制度,往往会禁锢生产力的发展,因而对经济增长毫无裨益。相反,实施一种更加注重效率因而允许差距适当拉开的收入分配制度,则能有效地激励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特别是高效率生产者的经济行为,从而使该时期的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但在经济发展到相对较高的水平之后,依然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则将使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而后者则将对消费需求、技术创新乃至社会稳定带来抑制作用,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收入分配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因发展阶段不同而呈现出差异性特征。

       收入分配制度对经济增长的阶段性效应能够有效地解释中国经济取得高速增长的原因以及现阶段所面临的发展约束。在改革开放之前,重视平等或平均原则的收入分配制度并未带来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在改革开放之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分配制度则不仅促进了物质资本的积累,因而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强而有力的资金支持,还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进而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充裕的廉价劳动力,因此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是,重视效率的收入分配制度也使得中国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就阻碍了中国的人力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而后者对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则明显不利。因此,收入分配不平等所形成的经济增长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

       注释:

       ①转引自曲庆彪(1996)。

       ②篇幅所限,数据测算结果并未展示,备索。

       ③篇幅所限,脉冲响应函数图未展示,备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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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与绩效(1949/2013)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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