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企业业绩分布模式比较_企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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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无疑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在我国,所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的课题,一直是受到广泛注意的。成果的分配涉及到各方的直接利益和地位,自然都寄予最大的关心。

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问题,不仅限于分配领域,更应该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及各相关团体的长期利益的发展角度来看待。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不一定要绝对服从所有者的利益,公正原则也不是唯一的分配原则。

在对外开放政策逐步深化和企业经营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国内范围,确定分配模式必须同时考虑到有着重要经济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状况,因为成果分配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强弱。本文将与日本企业的比较中对此做初步探讨。

一、概念和分析用的指标

企业经营成果分配模式,指企业所创造的经济利益向各相关利益团体进行分配时的行为取向和过程的基本特征。相关利益团体指参与和接受分配的主体。金融机关、地方社会和政策机构等也是相关利益团体,但本文拟以所有者、企业体、职工这三个利益团体为中心展开分析。为了抓住中日企业成果分配的典型特征,我们选择了中国的国有企业和日本的股份公司企业作为分析对象。这样,三个主要利益团体中,企业体和职工在中日之间是共同的,但所有者在中国是国家,在日本则是股东。

本文拟以附加价值为成果分配的客体。其理由有二:第一,附加价值是企业通过生产过程创造的新价值,处于各利益团体所贡献的成果的未分离状态。也就是说附加价值是各方真正的共同成果。第二,附加价值与上述三个利益团体有着同时关联。例如,所有者利益是附加价值中因资本投入所应取走的那一部分;职工利益则是因劳动力投入所应取走的那一部分;企业利益则是为了企业体的生存和再发展所留下的那一部分。

本文用所有者分配率来表示所有者利益。所谓所有者分配率意指股东分红(在中国主要是上交利润)对本期纯利润的比率。企业利益采用企业分配率指标表示,即生产发展基金(日本叫社内留保)对本期纯利润的比率。在中国企业,统计中有“企业留利”指标,有人将此视同于日本的社内留保,我们认为这有欠妥当。因为企业留利中包含了相当比例的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如果不把这些相当于日本企业的劳动成本的部分除外,则不能与几乎全部用于企业发展的日本企业的社内留保相比较。这里我们用了生产发展基金指标。关于职工利益(中国经常叫做个人利益,实际上这是职工团体的利益)部分,本文拟用劳动分配率指标做分析。劳动分配率表示企业经营成果中分配给职工的那一部分所占比率。在日本企业可以说是象征劳资关系的指标,在中国目前大概可以看作表示职工和社会关系的指标。

指标的选取直接关系到本文的结论,所以有必要对此做出以下具体说明。

1.中日企业的附加价值①的内涵如下:

2.三个主要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所有者分配率=上交利润②/本期纯利润×100(中国)

=分红+中间分红/本期纯利润×100(日本)

企业分配率=生产发展基金③/本期纯利润×100(中国)

=生产发展基金/本期纯利润×100(日本)

劳动分配率=工资等/(工资等+税前利润)×100(中国)

=劳动成本/附加价值×100(日本)

二、实证分析

1.所有者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关系

①所有者分配率

通过对1966年至1987年20年间所有分配率的长期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中国企业的所有者在经营成果分配中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参照表1)。中国企业的所有者分配率要比日本企业高得多。由于经济改革的实施,中国企业的数值有较快的下降,但依然高于60年代后期日本企业的水准。另外,从长期趋势看,中日企业的所有分配率有着共同的下降倾向。

表1:中日所有者分配率比较

年次中国

日本

年次 中国 日本

1966 —

62.86 1977

— 44.86

1967 —

51.81 1978

— 39.20

196849年 47.14 1979

— 29.24

1969 ∫43.35 1980 90.7929.36

197085年 45.08 1981

— 38.76

1971平均

54.96 1982— 32.74

1972值为

46.28 1983— 34.44

197382.56 37.46 1984 81.74 30.90

1974 —51.96 1985 73.43 32.70

1975 —75.21 1986 66.91 46.02

1976 —49.63 1987 66.28 36.39

表2:中日企业分配率比较

年次中国

日本

年次 中国 日本

1970 —42.50 1979

— 70.03

1971 —41.60 1980 6.91 69.85

197249年 41.50 1981

— 60.26

1973 ∫

45.10

1982

— 67.45

197485年 47.02

1983 — 64.74

1975平均 23.22

1984 13.69 68.36

1976值为 49.25

1985 19.93 66.55

19775.89 54.11

1986 24.82 53.05

1978 —

59.84

1987 25.29 62.77

资料来源:日本《主要企业经营分析》日本银行各年版。《中国统计年鉴》86、87、88年,中国统计局《1985年工业普查资料》1987年。

所有者分配率指标的经济含义是:在中国企业,所有者即国家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享受和支配着企业创造价值的绝大部分。相反,在日本企业,所有者即股东的地位比较弱,在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后期,其支配着企业创造价值的近半数,在近10年则降到仅支配1/3左右。因此可以推论,在中国企业来自外部所有者的压力比较大,而日本却相对要小得多。

②企业分配率

企业的利益在于企业体的生存和不断成长,为此企业必须不断保有和积累经营资源。而企业留用于生产发展的那部分利润则构成积累经营资源的最重要的手段。表2显示出,日本的企业分配率竟高达中国企业的2.5~10倍之多。这表示中国企业所创造利润中直接用于自我发展扩张的比率很小。表中我们看到,最近几年中国的企业分配率提高较快,并和所有者分配率相应,是改革的影响所致。企业确实正朝着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新的成长模式转换。相对于此,日本企业的自我积累程度虽然较高,但基本稳定在60~70%的水平。

根据上述所有者分配率和企业分配率两个指标,我们可以描述中日企业分配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中国企业以满足所有者利益为主,日本企业以满足企业体利益为主。从历史的变迁过程来看,日本企业可以说一直是“企业利益第一”,并且在不断强化这种倾向;中国企业一直以保证所有者(国家)利益为原则,但近期试图改变这种方式,企业利益在迅速地受到重视。

2.职工利益和所有者利益

劳动分配率在欧美、日本等国家有比较详尽的统计资料,但由于各研究和统计机关选取样本不一等原因,公布数字之间多有差距。本文采用了日本银行的计算结果。

在中国,不仅没有劳动分配率的统计数据,连计算劳动分配率所需的附加价值的历史统计数据也不存在,因此本文只好采取用工资等加税前利润的指标来代替附加价值。④

选择日本的较低数据和中国的较高数据,是因为我们不希望将问题扩大化。但尽管如此,实际的计算数据表明了:在1952年至1987年的36年间,中国企业的平均劳动分配率仅仅是日本的1/2(23.3%对46.0%),处在相当低的水平(参照图1)。中国企业在50年代曾经有过40%左右的较高水平,但其后不断下降到了10~20%,并持续了很长时间,只是在近几年才有所上升。相对于此,日本企业除60年代有小幅度下降外,基本上维持在50%左右。

图1 中日劳动分配率比较

似乎可以得出结论,在中国,企业所创造的附加价值中社会扣除占了绝大部分,而“直接”分配给职工的是一小部分。在日本,资本和劳动的分配率基本处在各占50%的程度。大概可以说中国较重视社会利益,日本较重视职工利益。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忽视近年来中国有了很强的重视职工利益的倾向。

三、中日企业经营成果分配所依据的原理

以上我们通过实证分析明确了中日企业之间三者关系的特征,但是,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关系特征呢?

1.决定所有者和企业体利益关系的原理

所有者和企业体的利益关系,从根本上说是所有和经营的关系。理论上讲企业最终是属于所有者的,所创造利润是分红给所有者还是作为企业再投资,并不涉及所有权的变化而只是经营上的判断问题。但是,在现实中所有和经营的关系却比较复杂,中日企业都在这一关系上增加了另外一层因素。在日本,所有者和企业的利益关系是通过股东和经营者的关系表现出来的,但在习惯上却因经营者基本都是企业内部出身和法人持股制度而坚持企业中心主义。在中国,从制度上看则是国家中心主义,并因此将所有者和企业体的利益关系变相为全体与局部的关系了。

但是,这还不是问题的核心,从中日比较的差异来看,关键在于这二重关系中,哪一方在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日本,股东和经营者的关系不甚明确,经营者和职工的关系又比较协调,因而以经营者为代表的企业利益长期占据中心地位,这种状况自然不利于股东和职工的短期利益,但有利于保证其长期的稳定利益。在中国,所有者和企业的利益关系往往被忽视,全体(国家)和局部(企业)的利益关系却经常被强调,因而两者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全体(国家)利益第一。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全体利益第一具有超经济的、绝对的性质。比如当全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发生矛盾时,后者应该无条件服从前者。“国家拿大头、企业拿中头、个人拿小头”的说法曾广泛流行,就和这种全体利益第一的认识有关。相反,日本的所谓企业利益第一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所有者利益和企业利益出现矛盾时,不一定绝对服从企业利益,日本企业以企业利益为中心只是建立在一种经营习惯之上。

2.决定劳动和资本的利益关系的原理

前面已经讲到,劳动分配率是象征性地表示劳资关系的指标。从日本企业的劳动分配率变动中可以看出一条规律,即经济不景气时劳动分配率上升,景气时下降。一般认为这是因为在日本企业的终身雇佣制度下,工资等费用相对固定化了的结果。实际上,尽管与欧美比较起来幅度较低,但日本企业的工资等费用还是在不断变动的。影响这一变动的原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以日本经营者联合会为代表的经营者一方所强调的“生产性基准原理”,另一个是职工一方比照欧美等国的较高水平所主张的“劳动分配率原理”。现实的分配率,就是在两者按两个原理交涉和讨价还价的基础上决定的。日本企业的劳动分配率一直维持在比较稳定的水平,是因为劳动分配率原理起着一定的作用,同时,实质平均工资指数和实质劳动生产性指数的变动基本处于一致,又表明生产性基准原理也产生着不可否认的影响。

在中国企业,有关所有者和职工利益的关系似乎也有两个原理在起作用。一个是前面提到的“国家拿大头、企业拿中头、个人拿小头”的利益分配原理,但这个原理是相对于纯利润讲的,实际上如按附加价值计算,则是“国家拿大头、个人拿中头、企业拿小头”。第二个是劳动生产率原理(这和日本的生产性基准原理很接近),即广泛提倡的“工资的增长率不能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但长期以来,我们只去强调“不能超过”,却造成了虽然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但工资没有跟上去,因而劳动分配率一直停留在很低水平的结果。

四、分配模式对企业行为及职工行为的影响

1.企业行为

由于日本企业将半数以上的利润留在企业内部,企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底力较足,其重要的经营课题不再是利润在企业内外的分配,而是留利在企业各事业间的有效分配,经营战略的重点也主要集中在比如多样化战略等方面。在中国企业,由于经营成果的绝大部分作为上交利润为外部组织所支配,因此即使企业努力提高资源的利益效率,但在自由支配资源量很小的情况下其作用也是很微弱的。因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着眼于现有资源的有效利用不如着眼于上新项目争取再投资的手段更有意义。所以争取列入国家投资计划、重视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等,就成为中国企业最核心的经营课题。

另外,由于中国的经营成果分配模式扩大了企业外部再分配经营成果在全体经营成果中的比例,因此国家和企业间有关成果再分配的交涉活动量大大增加,其分配的公正性也变得十分重要,人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分配及其公正性方面。而在日本企业,由于直接分配给企业、职工的比例较大,再分配的交涉活动较少,再分配中的公正性问题也随之变得不甚重要。日本企业因而有了重视成果分配的激励效果,刺激各方利益团体对将来共同利益的增加做出贡献,共同追求长期、稳定利益的目标的可能。

再有,由于劳动分配率的高低与生产成本的构成直接相关,所以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中国企业易于实施劳动集约型战略,日本企业则倾向于避开这一道路,利用较丰富的资本资源实行资本集约型战略。

2.职工行为

在附加价值一定的情况下,劳动分配率越低则工资等人事费用越低。对于职工来说,工资等的激励效果可以说基本上是物质性的,也就是说劳动分配率与对职工进行物质激励有着密切关系。

如果我们假定中日企业职工对物质激励的需求欲望程度是相同的,那么劳动分配率较低的中国企业对职工的物质激励则同样是较低的。作为这种较低物质激励的替代,中国企业极其重视精神方面的激励手段。比如贡献精神、牺牲精神、以企业为家、为国家分忧解难等的教育,以及强调精神的表扬和奖励的制度等。同时在中国企业,职工对自己所创造的附加价值中到底有多少成了自己的所得,即对劳动分配率的情况基本处于无所知状态,所以精神方面的激励手段曾经很起作用。另外,再从附加价值分配中企业利益只占一小部分来看,所以可以说职工的行为似乎在原则上以国家为中心,在实际上以自己为中心,而非以企业为中心。

日本企业的物质方面激励较强。但这是相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的,实际上日本企业的职工工资在工业发达国家之中也处于低水平。日本企业也较重视精神激励的特征可能与此有关系。不过,日本企业其精神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企业而不是为了国家,无论是物质激励还是精神激励,在日本都是以企业利益为中心的,“企业战士”这一用词非常形象地反映了日本企业职工为企业利益拼命的行为特征。

在经营需要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本文从总体上赞成日本企业的分配模式。即以企业利益为主进行分配,同时照顾职工和所有者的利益。我们认为这一分配模式或原则,可以在保证企业本身不断高速成长的前提下,促进整个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本文数据也表明,我国的经济改革,实际上已在朝这一方向前进。但同时,我们通过中日对比还注意到了两个重要数字,即日本的企业分配率最高在70%以下,劳动分配率稳定在50%左右。这是本文通过20~30年的历史数据分析所得出的协调三者关系的重要参考数据。

注释:

①本文由于分析的中心课题和资料的限制,没有涉及税金、折旧和利息的问题,但是,对于成果分配来说,这三项特别是税金高低的影响应该是不容忽视的。比如长期以来,中国企业的税金要比日本企业高。我们在以后的研究中要补足这一部分的分析。

②1984年以前,中国企业的税后上交利润数字是和税金一起统计的,这里是按55%税率推算出的税后上交利润。

③1987年财政部规定,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比率必须在留利的75%以上,实际上这个比例在各个企业是不一致的,一般认为要低于这个数字。但本文只能依据这个规定推算,即这里的生产发展基金按企业留利的75%算出。

④这样所得的劳动分配率可能偏高,但是由于中国企业的折旧及利息额比较低,可以认为这个结果与使用附加价值所得结果的差别不大。另外,在我们将86年、87年的折旧加进去计算时,结果只下降了三个百分点。对个别企业(首都钢铁公司)用工资等/附加价值的指标计算时,与上述结果也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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