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防范政策建议_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论文

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防范政策建议_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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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成立50年,特别是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以来,各项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日渐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中一些深层次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金融风险日益加大,严重影响着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一、信用社风险状况的个案描述

伴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农村信用社积聚的金融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在本文中,我们仅以西安市农村信用社作为分析个案,但相信在中国金融制度改革滞后的大背景下,在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几经变革的历程中,西安市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绝不是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中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到2001年末,西安市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达到145亿元,各项贷款达到106亿元,在全市金融机构存、贷款中分别占到9%。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力度的加大,虽然西安市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扭亏增盈的力度逐步加大,但经营中的风险仍旧较高。全市独立核算的农村信用社中亏损社占有相当的比重,历年累计亏损额也相当的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贷款占各项贷款总额的比率居高不下,且不良贷款中呆滞贷款的占比仍在增加。全市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较多,而其中资不低债的信用社就占有相当的一部分,资不抵债金额也较大。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全市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普遍很低,信用社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同时,受前些年金融“三乱”活动的影响,特别是在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中个别机构资金兑付难产生的波及效应,使得居民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信誉状况产生疑虑,造成信用社存款增长缓慢,一些信用社存款持续下滑,存贷比例不断增大,资金头寸吃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二、信用社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是农村信用社体制变迁中长期累积的结果,同时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风险成因来看,有些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而有些问题则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缺少稳定的内、外经营环境所造成的。

(一)历史因素

农村信用社成立以来,管理体制几经周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信用社的合作制原则被严重扭曲,给信用社发展遗留下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信用社先后被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干部队伍、资金和业务都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不少信用社几乎到了破产的边缘。在严重的行政干预下形成一批“老陈贷”,虽然总额不大,但大部分难以收回。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信用社又交由农业银行代管,信用社在组织上依附于农业银行,行政和业务都受农行领导,实际上充当了农行在农村基层的分支机构。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农村信用社长期吃银行大锅饭,缺乏自我约束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农业银行将规模外贷款转嫁给信用社发放,许诺到期即转农行,但到期不兑现承诺。特别是在行社脱钩过程中,农行将部分不良贷款或效益不好的贷款划转到信用社,形成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许多没有自有资本金的乡镇企业靠信用社贷款上马,贷款收不回来,导致信用社大量不良贷款形成。

(二)外部因素

1、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几十年的发展中,除了政策方面的一些文件规定外,一直缺乏法律的保障,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原则、宗旨、经营等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使得信用社的发展缺乏稳定性。这种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以及发展的不稳定性,本身就意味着农村信用社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2、基层政府行为的不当介入。行社脱钩后,农村信用社虽然自立门户,但其经营仍未完全摆脱政府干预。在国有银行日益商业化和信贷管理日趋严格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干预有增加的趋势,要求信用社为一些效益不佳的乡镇企业贷款。当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等“两非”机构被关停后,地方上为了确保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采取各种办法向信用社转嫁风险。

3、非法金融机构的冲击。前几年,金融“三乱”活动的问题较为突出,仅西安市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就多达100多家。非法金融机构凭着无金融监管约束、无利率限制及在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的支持下,以优惠的条件吸收存款,使大量资金流向这些机构,导致信用社存款短期内大幅下滑,影响支付。同时,当某一地区的非法金融机构发生挤兑时,当地群众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对农村信用社存款的可靠性产生怀疑,挤兑风波就会波及到信用社。

4、缺乏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信用社与商业银行在结算渠道、服务手段、管理体制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距,同时还承担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任务,具有一定政策性和服务性的经营活动。但中央银行近几年来对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管理,存款准备金率与备付金率一样,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一样。特别是1992-1995年,为稳定货币市场,国家要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都办保值储蓄,然而与商业银行保值息由国家补贴所不同的是,信用社的保值贴补全部由自己负担。西安市农村信用社仅此一项就形成3亿多元的亏损,导致不少信用社资不低债。此外,在税收政策上未实现区别对待,信用社的营业税、所得税都与商业银行一个标准,造成信用社负担过重。

(三)内部因素

1、组织体制未理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历史的原因,迄今为止,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这些合作制的基本特征和原则,均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社员入股带有很大的行政色彩,缺乏管理和关心信用社发展的积极性。民主管理的“三会”要么不设,要么形同虚设,社员没有真正参与决策管理。信用社在经营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经营决策的个人行为严重,导致信用社经营风险较高。同时,县(区)联社和基层社的关系也未理顺,县(区)联社作为一级独立经营的法人,管理中有时会在利益的驱动下损害基层社的利益。

2、内控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有效的自律机制。从大多数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看,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起系统的会计、财务、信贷、人事、工资、奖惩、考核等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尤其在信贷管理上,风险控制机制软化,审贷没有分离,缺少健全的审查、评估、报批程序和办法,贷款“三查”得不到有效贯彻,贷款责任制难以落到实处,形成大量的问题贷款。

3、经营理念落后,与经济金融改革的需求相距较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引入西方现代的管理观念和管理方式,经营手段日益现代化。然而,农村信用社由于技术手段落后等原因,经营管理观念和手段还跟不上金融业现代化发展的趋势,留有较深的旧体制痕迹,使信用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处境。

4、人员素质较差,难以适应金融业竞争的要求。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有65万人,其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1.6%。特别是在决定农村信用社发展前途的管理者群体中,具有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能经营、善管理者就更少。在知识经济时代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目前信用社这种状况,就更难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挑战。

三、信用社风险化解的政策建议

(一)剥离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减轻农村信用社经营负担

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特定的历史原因造成的。而国有商业银行由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目前都由中央财政注入资金组建了各自的资产管理公司,用于剥离不良资产,进行资产重组。国有商业银行这一解决历史问题的思路是值得信用社借鉴的。我们认为,信用社系统也应该成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专门用于剥离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债务。在具体操作上,考虑到信用社与国有商业银行组织体系的区别,可以由农村信用社的省级行业管理组织牵头组建信合资产管理公司,该管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一级法人,按市场化的原则对信用社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接收、重组和盘活。

(二)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为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提供保障

1、加快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信用社的地位和权益。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必须依法办社,依法经营,其财产、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因此,应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对象等,将信用社应享受的税收、贷款和再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规范和约束。

2、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信用社与地方基层政府的关系。农村信用社是在人民银行监管下,由县(区)联社和行业自律组织对其进行业务管理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意识,正确认识合作金融的性质、内涵以及存在的必要性,保障信用社的权益,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地方政府不得用行政命令干预信用社正常的经营活动,应按照经济规律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引导信用社的资金投向。并积极帮助信用社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尤其是在企业改制中,应坚决制止企业以任何名义逃废债务的行为。

3、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分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由于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亏损较为严重,流动准备金严重短缺,为避免支付风险的发生,实现部分风险的转移,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所有信用社必须无条件参加投保,以便在信用社出现支付危机或在破产清算时,能对小额存款户给予一定补偿,减少信用社的风险损失。

(三)实行区别对待的优惠政策,加强对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扶持

对合作金融予以优惠和扶持,是世界各国合作金融发展的普遍作法。我国农村信用社承担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其资金投向本来风险就较高,应在税赋和财政金融政策上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税赋上,国家对信用社的营业税率应该按其投向农业的同等比例减征,并应免征所得税,以不断增加信用社盈余公积金,提高资本充足率。国家对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最少应3年内免缴营业税,对欠发达地区信用社允许由县联社将盈亏相抵后统一缴纳所得税。在金融政策上,人民银行对贫困地区的信用社应给予一定的低息资金支持。对目前已资不抵债、严重亏损、资金实力不强的信用社,可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比例。财政政策上,基于信用社的业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应适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特别应对信用社1992-1995年支付的保值贴补,财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补贴或抵减信用社的上缴税款。

(四)完善农村信用社的内控机制,加强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

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对股权设置进行清理和调整,充实资本金,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理事会和监事会,实现民主管理,建立起信用社内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使决策与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在行业自律方面,近些年国家也进行过很多尝试,但至今仍无定论。我们认为,信用社的性质决定了其组织形式只能是多级的法人机构,并应针对各地信用社的发展状况与地方经济水平,实行区别对待,不应象国家银行一样设立层层管理的体制。可在省和中央设立行业协会,而在地(市)一级建立联社组织。行业协会的任务是代表和保护农村信用社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要求,作为桥梁和纽带传达国家政策,反映信用社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地(市)联社则担负业务指导、业务考核、资金融通、支付清算、干部培训、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完善内控制度等任务。

(五)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服务,促使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要充实高素质的农村信用社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制,强化对信用社的风险性监管,把监管重点放在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清偿能力、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完善非现场检查体系,建立信用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信用社风险隐患。同时,要监管与服务并重,为农村信用社经营创造有利的条件,督促信用社尽快适应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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