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的结构距离及其度量_社会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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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和社会距离的测量:新起点抑或前人旧说?

       距离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客观存在,它根植于国家和社会的非同构性本质,并受现代性的驱动在双向的离心运动中日益突出。17、18世纪的思想家曾深刻地论述到,人类脱胎于自然状态的生物社会学演化路径表明,在经历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的古典时期之后,近现代的市民社会已经发展成一个外在于政治国家,并在组织原则、结构、表现形式和功能等方面具有独特品质的成熟场域。由黑格尔提出并被马克思发展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分法观点,以及继承这一思想内核的帕森斯、葛兰西和哈贝马斯等提出的国家—经济—社会的三分法学说①,均有力回应了这类“社会有别于国家”的论断,并再次凸显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结构性缝隙在根本意义上的不可弥合。

       代议制民主下的国家和社会距离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例如公民投票等公共参与的下降、官僚机构回应公民需求的迟钝、委托代理层次的增加等,这在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中都有所体现。对此,查尔斯·泰勒抛出了“我们要怎样才能跨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的哲学诘问,意欲探讨国家和公民之间日渐疏离的解决方案,冀图重振公民面对国家机器的勇气。②但是,与西方社会担忧的距离疏离不同,在东方社会中,强权国家直接干预社会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社会始终笼罩在国家的阴影中,无论如何背向国家而行,仅能迈出去十分有限的距离。例如在中国,改革初期国家和社会在经历有限和短暂的“分离”之后,紧接着就通过“行政吸纳社会体制”重建国家与社会的“融合”,在增加社会自治的同时重建行政控制。③国家与社会的这种“胶着”状态,激发了学者对国家中心论、政府控制、社会有限自主性等解释范式的讨论兴趣,却遮盖了对距离本身进行剖析的路径。整体上看,在政治学的领地中,对国家和社会距离的直接研究仍然寥寥无几。难道距离是一个抗拒研究的概念吗?

       事实上,在社会学、心理学、美学等领域中,对距离这个抽象物的分析早已从简单的概念认知的热潮——描述社会中的个体或群体之间的亲近或接纳程度,发展到了定量测量的高级阶段。从齐美尔、帕克等人思想中汲取养料的距离研究,因鲍格达斯社会距离量表的出现④,始从绝缘于客观测量的状态下解放出来,并在文化距离、制度距离等新概念的引介下得到升华。例如,劳曼(Laumann)利用李克特量表对白人男性的职业社会距离进行了测量,并提出了相似性假设和声望假设⑤;格兰霍恩(Gullahorn)和卢米斯(Loomis)比较了五类人群对待不同种族、民族和宗教徒的态度,提出用社会接纳和社会接近表示社会距离的内涵⑥;在丘奇(Church)的“文化距离”⑦的基础上,科格特(Kogut)和卢米斯(Loomis)开发了测量指标,解释东道国制度因素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该指标被广泛应用于管理、营销、金融以及会计等学科领域⑧;基于司各特(Scott)制度三支柱理论⑨,科丝托娃(Kostova)针对文化距离的缺陷提出了制度距离的概念,以更全面地反映国家之间在管制、规范和认知制度环境上的差异或相似程度。⑩上述研究将对距离的理解从描述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亲近程度,扩展至国家之间的制度差异性方面,尤其是实现了心理距离、社会距离、文化距离、权力距离、制度距离等抽象概念的操作化,这些研究经验的有效积累及扩展路径表明,目前缺场的政治学或许可以成为距离研究的下一个重要阵地。

       对国家和社会的距离进行研究及测量是可欲和可为的吗?笔者曾提出了将距离视为国家社会关系研究领域的一个新的替代性分析框架的主张,以超越多元主义、法团主义等传统的“主义”之争的范式,尤其是解决共产主义国家在法团主义外衣下名实不符、形同质异的东西方争辩(11),但也未能很好地回答如何对这个重要性和影响力与日俱增的概念进行测量。客观地看,对国家和社会的距离进行研究及测量确实面临理论上的质疑及现实的困难,含义的模糊、范围的宽泛或许会使它丧失研究的价值,有关数据采集的困难又可能打消掉研究者的热情,但是,从可行的角度看,距离是一种社会化的生产,必定依赖于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外在形式表现出来,正如科马罗夫(Comaroff)夫妇所言,哪怕是透过不起眼的“日常生活的纹理”(12)都可以发现权力的影像和踪迹。只要不否认距离外在的“社会生产”,通过挖掘社会生产过程中可能包含的各种要素,就至少可以从规范的意义上勾画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远近程度。

       二、国家和社会的结构距离:工具选择与指标构建

       市民社会中的行动主体十分多元,包括公民、家庭、宗教、社会组织、媒体、利益集团等。尽管中外学者对邓小平开启的中国经济改革是否产生了一个市民社会存在不同的解释(13),但从中国三十余年的市场化转型看,社会组织的兴起是其中引人注目的力量之一,它成为中国“总体性社会”格局解体的标志,其数量和类型上的显著增长,使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结社革命”版图中占据了重要位置。据估计,中国目前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已达800万个(14),广泛活跃在扶贫、助残、教育、环保等各个领域,为转化公共服务供给的模式、构造国家和社会关系等贡献了积极力量。鉴于此,本文所讨论的国家和社会的距离,将从社会组织这个微观的行动主体入手。

       像任何其他类型的组织一样,社会组织的单位功能和社会影响镶嵌在人际纽带、财产关系、居住格局、行政管理等各种关系中,其运转也需要从环境中获取人财物等生产要素,国家对这些要素的干预程度以及人们对此的主观感受,反映了社会组织在多大程度上发育为一个独立于国家的自治主体,即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距离。但是,文化距离、制度距离、心理距离等维度所承载的关于距离的主观感受,由于难以有一套指标体系而无法进行定量测量,从操作可行性角度出发,本文强调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相对固定、外在和客观的连接方式,即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的结构距离。因此,在指标建构上,本文将重点选取了人、财、物、职能这四个基础性要素作为结构距离测量的一级指标(见表1),通过考察各要素受国家干预的情况,测量出各社会组织与国家在结构上的远近程度。

      

       1.“人”专指社会组织中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理论上,任职于社会组织中的专职人员应是受劳动法调节的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但现实中,不排除他们可能占有某种体制内的身份,获得国家某种特定的制度或物质资源,而这意味着他们与国家的距离要更紧密些。这类国家雇员的真实身份,包括业务主管单位派驻社团任职的公务员、从政府机关领导岗位上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被中央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身份人员等多种可能性,他们在本质上受到与劳动法完全不同的法律规范的保护。因此,本指标对国家是否控制了社会组织的人员配置进行评价,如果机构中存在任何一类受国家庇护的人员则赋值为1,反之为0。

       2.“财”专指社会组织成立时初始资金的来源。王名、贾西津、葛道顺等学者曾分别提出公益产权或社会产权等概念,但上述对社会组织财产属性的界定尚未得到国家法律的正式认可,现实中,社会组织财产的独立性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出资人的影响及左右。如果国家充当出资人,社会组织的财产及其孳生财产的权利在性质归属上存在更明显的障碍,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的界限模糊,二者的间隔距离也更短。从这点来看,本指标对社会组织的初始资产的性质进行评价,如果政府提供了初始资产则赋值为1,反之为0。

       3.“物”专指空间意义上的办公场所。在一般的文献中,空间的重要性常被遗忘,但文化地理学者哈维等人指出,空间并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场所或“容器”,它与所有的社会进程都有深入的联系(15),用福柯的语言表述就是“在任何形式的公共生活和权力的任何操演当中,空间都是根本性的”(16)。办公场所作为社会空间的一种具体的、有形的物理形式,将在社会政治竞技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各种物质和资源集中在一起,为劳动的生产、家庭的再生产、阶级关系的维持提供了必要的场所,不仅被法国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列斐伏尔视作一种基本的生产工具,还被看成一种具有权力的、支配性的控制手段。(17)尽管拥有办公场所是社会组织获取法人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但运营中维持办公场所所需的各项花费,对于先天不足、后天发展严重依赖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资源流入的社会组织却是一个很大的经济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免费寄居场所的获取,往往意味着生存压力的极大减轻,以及与场所资源的供给方之间更密切的沟通和联系上更短的距离。社会组织的寄居场所,除了会员单位的场地外,还可能包括业务主管单位提供的办公场所等等,本指标重点考察社会组织与国家机构合署办公的情况,如果合署办公则赋值1,反之为0。

       4.“职能”指社会组织承担的各种功能性活动。在市民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明显地取决于国家故意设计或偶然创设的各种机会的中国背景下,社会组织中的一部分可能承担一些依据政府公共权力的委托或授权,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的机会,包括进出口配额、制定标准及规则、给培训项目拨款、与政府进行交易等。此类来自于政府的委托或授权往往具有排他的性质,并通常以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确立,表现为社会组织承担某种法定职能。这是社会组织利用政府力量实现自己目的的重要手段,也是被体制信任和接纳的重要衡量标尺,意味着该机构获得对具有广泛社会约束力的国家法制核心资源的直接支持,能与公权力联结构成一个结构相对稳定、制度化程度高的联盟体。本指标将考察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职能的情况,如果承担政府赋予的法定职能则赋值1,反之为0。

       三、国家与社会的结构距离测量结果:来自全国性经济社团的数据

       经济社团在中国社会组织的坐标系中具有独特的位置。改革开放后私营经济的涌现,意味着国家缺乏与企业家这一强大社会团体的联系(18),这在促使国家把私营企业家大规模地吸纳进具有政治整合功能的各级工商联组织外,还推动了成立不以所有制为划分基础的经济社团,通过经济社团对新的经济精英进行整合、规范和吸纳,并发挥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一些公开报道显示了国家层面对经济社团的重视。例如,改革初期,党政领导者积极推动创建和发展经济社团,一些部委为了解国际经验还专门组织了赴日本、美国和欧洲的考察团,在1980年早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机构开始推动建立经济社团,到了1980年末期几乎所有的中央政府部委都在自己的监管领域创设了一个或多个社团。是否可以把经济社团的活动看作是独立于国家的、中介性社会组织活跃其中的一个全新公共领域的出现的暗示呢?一些证据表明,它们可能是寻找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作用下社会变迁萌芽的线索(19),解读市民社会中民主发育状况的隐喻(20),理解社团中政治因素影响的旁白(21),还是诠释中国从国家主义走向国家法团主义的注脚。(22)对此,本文以经济社团为分析对象来测量国家和社会的距离。

       本文采用了2013年一项针对在民政部登记的所有全国性经济社团开展的调查的数据(23),从国家的视角测量国家和社会的距离。与地方层面相比,这类在国家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更集中地表现了国家对社会进行分割的能力和效力。尽管尼维特坚持认为地方层面才是衡量国家—社会关系更恰当的视角,因为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更多地通过地方政府感受到国家的存在(24),但本文仍然选取了国家(中央)层面这个视角,因为政体的性质根本上取决于国家层面的设置,由地方首创的改革试验通常需要获得中央的政治合法性承认并进一步制度化为全国性的政策举措。本文所用的数据来自对所有全国性经济社团的调查,被调查的835家机构最终反馈了810份问卷,问卷回收率97%。被调查对象成立时间的跨度为1953-2013年,与中国其他类型的非政府组织一样,它们毫不例外地与国家机构建立了以“业务主管单位”为标签的垂直联系。

       (一)全国性经济社团的面板数据

       1.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归属。数据显示(见表2),第一,专职工作人员中有536个公务员任职于86个全国性经济社团,这类公务员主要包括历次机构改革分流到协会但保持原有公务员待遇的人员,以及由业务主管单位派驻协会的人员。第二,在事业编制方面,187个全国性经济社团中存在1605名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部分全国性经济社团占有体制内外两种身份资源,既享受社会团体身份的灵活与便利,又具备事业身份的福利保障,形成为国家所默认的“一会两制”格局。第三,在仅包含正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人)的11625名全国性经济社团负责人中,有1310个政府机关离退休领导干部在455个协会中担任负责人。

      

       2.社团成立时初始资金的性质。数据显示(见表3),这些在1953-2013年间的不同年份中成立的全国性经济社团,机构发起设立时的资产资金总量为61716.93万元,来自于财政拨款、会费、转制划转、会员捐助等多个渠道,其中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转制划转金额分别为7801.57万元和1476.33万元,在资金总量中占15%。

      

       3.与政府机关合署办公情况。合署办公方式类似于生物之间的寄生与被寄生关系,寄生物从寄主处获得了居住场所和营养物,对于经济社团而言,这种关系不仅意味着能免除占有独立办公场所所需的昂贵租金,而且还能标明自己与国家之间的特殊关系,进而获得无形的社会资本及声誉。数据表明(见表4),117个全国性经济社团在日常工作中与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内的体制内机构合署办公(指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占总数的14.4%。

      

       4.承担法定职责。问卷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承担法定职能的情况进行了统计,法定职能中涉及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所制定的事项。数据显示(见表5),在810个全国性经济社团中,未承担任何法定职能的有705个,占总数的87%;其余承担法定职能的105个社团中,承担法律所规定职能的有78个,占总数9.6%。

      

       (二)全国性经济社团的结构距离算法及结果

       数据运算分为两步。第一步,将结构距离的四个指标分别转化为1与0的值。以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归属这一指标为例。专职工作人员中有三类人员可能与国家存在结构性的身份联系,分别是公务员、事业身份人员和政府离退休领导干部。首先,对每个经济社团的人员身份进行赋值,只要存在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类则为1,反之为0;其次,对每个经济社团人员身份的值加总求和,其和为[0,3]区间的任意整数;再次,将[0,3]区间的数值进行转化,数值0表示该经济社团中不存在任何一种类型的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其值相应地被转化为0,区间内不为0的整数表示该经济社团中至少存在一类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其值全部被转化为1。其余三个指标的数据运算办法相同,只是由于各指标的答案选项的复杂程度不同,在数据转化次数上有所区别。

       对转化后的指标值进行分析发现,四个指标具有显著的不对称性(见表6):财政供养专职人员的均值为0.68,显著高于其余三个指标,表明该指标对距离得分的贡献相对较大;而承担法律规定职能的均值最小,客观表明通过法律这种刚性强、含金量高的制度资源,向特定经济社团赋权的做法比较少见。

      

       第二步,将四个指标的运算值加总求和,得出各经济社团与国家的结构距离分值。其值为[0,4]区间上的任意整数,得分越高,表明经济社团与国家之间的结构距离越来越短(近),反之亦然。数据显示(见表7),在810个被调查对象中,有167个经济社团的距离得分为0,这意味着它们与国家之间在人、财、物、职能方面不存在某种制度化的固定联结,可被视为“逸出”国家直接干预的半径;有555个经济社团的距离分值落在[1,4]区间,占有效百分比的76.9%,相对于上文对167个经济社团,它们与国家的距离要近一些,更直接的处于国家某种形式的干预之下。

      

       对分值按照从4到1降序排列的进一步分析发现,随着经济社团离国家的距离越来越远,国家对经济社团的直接控制越来越弱,经济社团的数量反而从9个依次增加到344个,这表明,经济社团与国家之间的结构距离和其数量成反比,距离国家越远,数量越多,这也证实了国家的微观管理等直接干预会极大抑制社会组织发展的推断。

       如果以国家为中心来描绘这一图景,可以看到,全国性经济社团分布于以国家为圆心、以分值从4至1之间(距离由近到远)的整数为半径的同心圆的圆周上,围绕国家形成了次序分明的环带,这和中国传统社会一贯强调的人际“差序格局”有很大的相通性。这一现象再次表明,尽管全国性经济社团共享了某些关键性的组织特征,但它们并非一个高度同质化的整体,每个组织与国家的结构性联系上存在着差异。

       四、思考与讨论:从结构距离审视社会组织的“两栖性”

       以上的分析,不仅使得对全国性经济社团内部的横向比较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为把握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结构距离状况提供了事实依据。它一反西方学者从制度层面对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宏观环境进行批判分析的视角,例如荷尔林指出,权威国家下的统治者将社会组织视为一种威胁,并通过以下手段加以控制:登记制度、创设取代社会组织的国家机构、对社会组织筹资进行限制、建立官办社会组织来挤压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通过构建伞形组织来协调和控制社会组织等(25),而是从结构距离的角度对全国性经济社团进行个体的透视,通过了解微观个体的现有结构如人、财、物和职能等是如何与国家联系起来的,感知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距离。这种与国家相联系的结构,决定和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行为动机,同时塑造了社会组织的角色、与他者的关系及程序,而这对理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及其关联十分重要。

       此外,它还有力地反驳了将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简单化地概括为法团主义模式的做法。亦江曾基于中国国情提出了“碎片化的法团主义”和“地方法团主义”(26),张静和景跃进等提出了社会法团主义的概念(27),甚至福斯特等人声称中国的经济社团本质上是国家机器的延伸,完全受国家掌控,徒具法团主义的空壳(28),无论理论主张如何,这些观点均没有指出全国性经济社团内部存在的普遍差异,也未能揭示它们形成了以国家为中心的组织“差序格局”现象。而结构距离作为一种定量方法,借助相对客观的数据事实,有效地增进了我们对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关系研究领域的认知及判断。当然,这种量化测量方法本身仍存在不足,例如对各指标采取了等距赋值的做法,没有考虑指标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异,例如各指标在整体中的价值高低、相对重要的程度以及所占比例大小的量化值等。

       数据显示,仅有167个全国性经济社团的结构距离得分为0,在人、财、物、职能的自主性上保持了良好记录,占比仅为23.1%,而超过3/4的经济社团在结构要素上受到了国家某种程度的直接干预。国家干预与距离是一种反比关系,在中国的国情下,与国家距离太远意味着与国家没有什么联系,无法得到政府实质性的资源支持,但更普遍的事实是,社会组织与国家的距离太近,导致行动主体免受国家施加一致行动或行动偏好的自主性的丧失,由此导致社会组织中大量存在的“两栖性”现象。一方面,组织与国家之间的界限模糊,在实际运作中社会与国家紧密交织成一个整体,以至于对二者的行为活动或者权力边界进行正式的划分存在困难;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性质模糊,经济社团可能被用来满足与其应当实现的目标所相反的目标,也可能自发地提供相互冲突的目标,例如经济社团从为会员代言转向为国家代言。

       毫无疑问,组织的“两栖性”导致社会组织普遍的不发达现象。在南希看来,“两栖性”表明了国家和社会的相互渗透,政府总是通过控制组织要素来强化它对社会的控制,包括对那些名义上独立的机构所进行的各种安排,结果不仅是国家体系渗透进社会,而且社会也开始渗透进国家体系,这使得国家和社会的距离更难以分辨。丁学良(29)等人从类型学的角度出发,强调组织“两栖性”是普遍具有的“组织寄生”现象,它们或多或少依赖于官方结构,获得正式的审查或法律的保护,以及人事及物质上的支持。由此,透过减少国家的直接干预,还原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理性距离,或许是解决社会组织“两栖性”的根本之道。

       注释:

       ①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②[加拿大]泰勒:《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李保宗译,载《二十一世纪》1997年第4期。

       ③康晓光、韩恒、卢宪英:《行政吸纳社会:当代中国大陆国家和社会关系研究》,世界科技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282-300页。

       ④E.S.Bogardus,“Measuring Social Distance”,Journal of Applied Sociology,No.9,1925.

       ⑤Edward O.Lauman,“Subjective Social Distance and Urban Occupational Stratification”,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71,Issue 1,Jul.,1965.

       ⑥Jeanne E.Gullahorn and Charles P.Loomis,A Comparison of Social Distance Attitud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Mexico,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66.

       ⑦A.T.Church,“Sojourner Adjustment”,Psychological Bulletin,1982,Vol.91,No.3.

       ⑧B.Kogut & H.Singh,“The Effect of National Culture on the Choice of Entry Mode”,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1988,Vol.19,No.3.

       ⑨W.R.Scott,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Thousand Oaks:Sage,1995,p.30.

       ⑩T.Kostova,Success of the Transnational Transfer of Organizational Practices within Multinational Companie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6,p.195.

       (11)龙宁丽:《国家和社会的距离:寻求国家社会关系研究的新范式——基于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实证分析》,载《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12)John Comaroff and Jean Comaroff,“The Madman and the Migrant:Work and Labor in the Historican Consciousness of a South African People”,American Ethnologists.Vol.14,No.2,1987.

       (13)Christopher Earle Nevitt,“Private 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China:Evidence of Civil Society or Local State Power?” The China Journal.No.36,Jul.,1996.

       (14)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会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15)David Harvey,The Urban Experienc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9.Also see in Michael J.Watts,“Space for Everything(a Commentary)”,Cultural Anthropology,Vol.7,No.1.

       (16)Michel Foucault,Space,Knowledge,and Power,in Paul Rabinow,ed.,The Foucault Reader,Pantheon,1984.

       (17)Henri Lefebvre,The Production of Space,Blackwell,1991,pp.410-411.

       (18) K.W.Foster,“Embedded Within State Agencies: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Yantai”,in B.J.Dickson,Red Capitalists in China:The Party,Private Entrepreneurs,and Prospects for Political Change,Cambridge,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19)G.White,J.Howell,and Shang Xiaoyuan,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Market Reform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Clarendon Press,1996,p.2.

       (20)He Baogang,The Democratic Implications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Macmillan,1997,pp.8-9.

       (21)S.Whiting,“The Politics of NGO Development in China”,Volunta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No.2,1991.

       (22)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23)该问卷调查是针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总体的一项初步调查,不存在抽样问题,调查内容涵盖机构总体情况、组织结构、职能活动、党建群团和宣传工作、人员情况、薪酬社保、财务资产等方面。

       (24)Christopher Earle Nevitt,“Private 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China:Evidence of Civil Society or Local State Power”? The China Journal,No.36,Jul.,1996.

       (25)Christopher Heurlin,“Governing Civil Society:The Political Logic of NGO-State Relations Under Dictatorship”,Volunta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Vol.21.No.2,June,2010.

       (26)Ding Yijiang,“Corporatism and Civil Society in China:An Overview of the Debate in Recent Years”,China Information,No.4,1998.

       (27)景跃进:《比较视野中的多元主义、精英主义与法团主义——一种在分歧中寻找逻辑结构的尝试》,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2期。

       (28)Kenneth Foster,“Embedded within State Agencies:Business Association in Yantai”,China Journal,Vol.47,2002.

       (29)X.L.Ding,“Institutional Amphibiousness and the Transition from Communism:The Case of China”,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24,No.3,Jul.,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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