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化模式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以福建省F高校法学院为例论文

职业化模式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以福建省F高校法学院为例论文

职业化模式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以福建省F高校法学院为例

张弘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福州 350117)

【摘要】 法律硕士的培养已然成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职业化模式下的人才培养中,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在教学模式、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探索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有其重要性,本文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提出构建阶段性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制定阶段性的实践教学目标、形成多元化的评价方式等建议。与此同时,观念上的转变和理论学习、实践技能三者皆是职业化模式下教学体系应有之内容,对法律硕士的职业观培养亦是实践教学体系改革中应考量的问题。

【关键词】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改革与创新

一、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现状分析——以福建省F高校法学院为例

作为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硕士旨在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于1996年开始试点招生,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培养模式和实践教学体系,并培养出大量的法律人才,投身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地方的社会发展。而关于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自专业学位成立之初,就已经成为学界和实务届探讨的热点,至今仍是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的重要议题,尤其是职业化模式下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探讨。关于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现状,本次研究以福建省F高校法学院为例,F高校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于2014年获批,2015年开始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17年开始招收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从F高校法学院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可知,法律硕士培养的具体要求有四:一是全面掌握法律专业知识,能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二是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具备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三是对诉讼和非诉业务能力的要求,掌握诉讼主要程序,熟练从事法律事务代理和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实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四是掌握法律文书制作技能。其培养方式主张把知识教育同价值观教育、能力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引导和价值观塑造融入每一门课程教学,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实务能力的培养。在培养过程中,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参与教学与培养工作。在考核上,必修课考核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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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养内容,据F高校法学院法律硕士培养方案显示,课程设置着重学生应用能力和法律职业技巧的培养与训练,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特色课程)、实践教学与训练和学位论文。以实务训练课为例,F高校法学院开设《法律文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及《法律诊所》四门实践课程。《法律文书》课程设计从理论与实务结合的角度出发,将该课程分为七个专题,分别为《法律文书基本理论》、《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制作实务》、《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制作实务》、《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制作实务》、《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实务》、《公证文书制作实务》和《律师实务常用法律文书制作实务》。《模拟法庭》分为刑事、民事及行政三种,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过程。《法律诊所》依托校内实践基地,以“基本技能培训”“模拟案件处理”“法律实务实践”三个模块展开,分为低级课程和高阶课程两部分。在实习基地方面,F高校法学院与实务部门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包括实习指导、选题指导、论文评阅等各环节合作。

F高校法学院法律硕士培养方案表明其办学特色,一是突出特色,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二是以校内实践基地为依托,以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物证实验室等特色实践教学为抓手,培育能力强、素质高的诉讼专门人才;三是带动法律硕士生全面参与地方立法等智库服务,培育地方治理法治人才。但其培养模式亦存在不足之处,诸如案例入库和案例教学规模不足、毕业论文“学术化”与“实践性”未能实现有效融合等,这些问题仍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二、探索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的重要性

如前所述,虽然对法律硕士的要求和培养模式有了较为明确的定位和划分,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仍受到法学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惯性影响,往往被置于从属地位,法律硕士的培养依附于法学硕士的培养。[3]多数培养单位没有主动根据法律硕士的培养特点展开培养方案中教学体系的设计,缺乏专门针对法律职业能力提升方面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无异于法学硕士的培养。[4]详言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菌种:大肠杆菌CMCC(B)44102购自中国医学菌种保藏管理中心; 金黄色葡萄球菌[CMCC(B)26003]和白色念珠菌(ATCC10231),购自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C型溶血性链球菌,购自北纳创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宠物源耐甲氧西林伪中间型葡萄球菌(MRSP),由华南农业大学兽医药理实验室保存; 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购自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全国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也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提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应具有特定的职业指向性 ”。[1]换言之,法律硕士的培养,应在理论塑造的基础上,将理论知识与实务能力加以复合,对法律硕士的要求,不仅需要扎实的综合知识,也要求过硬的专业素养。法律硕士不再是学术教育或人文教育,而是承载着培养法律职业人的专业教育。[2]而法律实践教学环节是法律专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对法律人才职业能力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改革和创新法律实践教学体系对法律硕士职业能力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三、传统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十九大报告亦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是当前及未来法学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是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的培养,其工作的关键性和急迫性不言而喻。

从上述F高校法学院法律硕士培养方案,我们能发现其办学特色和培养模式的新颖之处,但也要从其培养模式中,寻见法律硕士培养的通病。举例之,诸如基本沿袭法学硕士培养模式,注重法学理论教育,实践教学学分占比低等问题。实践教学是职业化模式下法律硕士培养的核心内容,实践教学环节是区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培养方式的关键所在,实践教学效果的好坏是检验法律硕士培养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但从现阶段法律硕士的培养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重理论、轻实践仍然是各高校法学院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通病,在一定程度上,此类的培养模式已经背离法律硕士职业化的培养目标,影响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也制约了法律硕士教育的良性发展。

一是注重宣传引导。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主体是广大农民,需加强舆论的引导和宣传。在宣传方式上采用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介进行立体化宣传;在宣传内容上注重秸秆焚烧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关于秸秆综合利用方面注重对秸秆肥料、饲料、燃料和原料价值的认识,逐渐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生态环保意识。

三是实践教学方式及考核模式单一。如果延续多数培养单位将实习等同于实践教学的理念,那么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模式就等同于实习,而相应的实践教学考核方式就成为提交一份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后的实习报告。由于多数的培养单位未进行系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使学生在日常学习过程中很少能有的放矢地进行基础性法律职业素养的训练,存在着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之间的鸿沟,而绝大多数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往往是匆忙上阵,特别是非法学法律硕士的学生更是不知所措,实习的效果差强人意。加之实习过程中培养单位单纯地将学生交给实习单位,主观和客观上都缺少有效方式了解学生实习实践的状况,也就无法协助实习单位带教老师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指导,导致学生实习收获较少。在实习收获甚微情况下提交的实习报告中更多的只是官话和套话,而无实际内容;主观感悟多,客观分析少;更缺乏从法律适用中寻求具体研究价值的课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深度和分析价值,从而影响了学生毕业论文的设计环节。仅从一份实习报告来评价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实习效果,不能有效地对学生实习过程中法律思维、法律语言等法律职业能力提高与否进行客观评价,使考核流于形式。

此外,职业化模式下法律硕士的培养,还应注重法律硕士职业选择观念的培养[6],但现实中,毕业生的择业以一次性高质量符合专业要求的就业为诉求,回避现实问题,主动就业意识薄弱,而其个人综合能力并不满足职业标准等问题,也成为法律硕士择业、就业过程中的障碍。关于职业观的培养,是在职业能力培养之外,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改革与创新过程中需要兼顾的问题。

一是沿袭传统教学模式上理论为主体的讲授模式。沿用以教师为核心,以专题讲授为方法,以理论知识为本位的传统教学模式。大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还未树立围绕“提升法律职业能力”为主体的理念,仍以法学理论知识为授课重点,法律应用为点缀,特别关注法学理论知识的学科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法律语言等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高度一致的后果。

1947年3月,沙千里与张澜、沈钧儒、郭沫若、马叙伦等民主人士联名发表对莫斯科会议意见书。指出:“中国人民决不盲目地拒绝外国的善意公正的调解。但是倘若有人要假借调解之名而行其偏袒之实,帮助中国扩大并延长内战,以增加中国人民的痛苦,损害中国的独立和荣誉,那就必然要遭遇中国人民的极度憎恨和坚决反对。”“正因为这样,所以我们坚决要求美国政府重新改正现行的对华政策。”“我们要对莫斯科四国外长会议严正地声明,倘使你们能根据前年十二月三外长会议的基础,给予我们以善意公正的调解,使中国内战从早结束,中国人民自然不会加以反对。如其不能,那就请你们保持严格中立的态度让我们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

二是缺失有针对性和系统性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5]在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上,实践教学往往被设置成理论教学完成之后的一个独立环节,大部分培养单位认为组织学生到公、检、法及律所等实务部门实习就等同于实践教学。这样的认知结果导致法学理论教学过程和实践教学过程是一对平行线,无法达到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融合的效果,也谈不上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启发式教学,从而使得学生从实际情况出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反思问题的能力无法系统训练,最终导致学生法律职业能力未得到真正锻炼与提高。

四、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要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设计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践教学体系,形成多元化的考核方式。目的在于形成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导向的教学、实践和评价一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同时,也应该兼顾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观养成二者之间的平衡。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第一,构建阶段性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可以将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体系划分为由低到高的四个阶段,实现递进式训练。该过程以时间轴为序,经历法律思维、法律语言建立,特定职业技能、职业伦理训练以及法律执业技术锻炼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为法学专业知识体系构建阶段,时间从第一学期至第二学期中,主要通过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特色板块或方向课程组植入的教学方式,目的在于通过以法学一级学科为主干的专业基础知识体系的授课,建立初升学法律硕士基本的法律思维,使其获得最基础的法律职业伦理训练。(2)第二阶段,为特定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训练阶段,时间从第二学期中至第二学期末,主要通过实践训练课程的设置,加强法律硕士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比如开设法律谈判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课程,同时开展学生间的法庭辩论比赛、演讲与口才比赛、礼仪比赛等专业实践活动。实践环节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学生的兴趣、研究方向和未来的职业意向,通过组织学生到实践部门进行观摩、课题调研,与不同的职业对象进行访谈的手段,使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同就业类型所需要的特殊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3)第三阶段,为实习实践阶段,时间从第二学期暑假至第三学期末,主要通过司法实践,让学生将所学法律知识与现实环境融合,学以致用以提升法律职业技能的实践能力。此外,学生还可通过法律实践,完成实践课题的选择和研究。在这一阶段,培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实践单位、学生、导师组以及培养单位四方之间的交流,交流形式可以“案件讨论”、“案件合议”、“定性辩论庭审”、“疑问解答”等多元化模式展开,从而达到锻炼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4)第四阶段,为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阶段。通过实习实践,学生根据原先规划的实践课题,积累和收集大量的案例及素材,也从定期讨论中获取疑难问题的解决途径,但在前三阶段之后,法律硕士缺乏对复杂知识和能力系统的整理和理论的完善,因此,学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善课题研究并形成毕业论文,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制定阶段性的实践教学目标。应立基于实际教学情况,制定阶段性的实践教学目标,而不是只有笼统的法律硕士培养要求,详言之,在法律硕士的培养过程中,可以设立三个阶段性的教学目标。(1)第一阶段,设置基础性的教学目标,即实现法律硕士初升学后对法学知识和法律应用技能的基本掌握。通过上述第一阶段的法学专业知识体系构建阶段,结合专题讲授、案例教学和特色模块化教学,使得初升学的法律硕士能够系统地掌握专业知识,形成法律思维,建立法律语言系统,掌握基本法律应用技能。[7](2)第二阶段,将实践教学目标定位于特定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训练。[8]即通过上述第二阶段的教学体系训练,在校外实践部门专家和培养单位具有实践经验的导师合作指导之下,提升法律硕士的职业技能。这一阶段目标注重于实训效果,引导学生到实务部门进行调研、访谈,要求学生有目的去寻找问题,有的放矢地指导学生开展法律实践课题的调研与规划,形成课题意向,为毕业论文做好前期准备。(3)第三阶段,结合上述第三、第四两个阶段的教学体系设计,将实践教学目标定位于关注实习过程和评价学生实习实践效果。这一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一是分享实习实践经验,通过定期的研讨和交流,对实习实践过程中的收获进行共享以及对疑难问题的解惑,让学生能及时反馈知识运用情况,开拓解决实习具体问题的思路;二是实习实践专项训练,由培养单位组织实务部门专家把疑难案件带回课堂,将观摩庭审过程、针对庭审焦点的研讨、专题研究报告三者有机结合,促使学生把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由此展开法律职业能力的实际应用训练;三是实习实践结果的专项考核,在实习实践结束之后,由培养单位组织召开专题汇报会,由校内导师、校外专家、实务部门指导教师组成考核小组,对学生实习开展专项考核,甄别学生实习实践效果,遴选优秀实习生,给予奖励,同时对不合格实习生应予以重修等相应的惩戒措施,目的在于敦促法律硕士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实训课程,从而达到培养方案的预期目的。

第三,形成多元化的评价方式,由注重结果取向转向过程取向。相对于理论学习的衡量标准,实践教学的效果评价更具复杂性,需要综合反映学生的法律知识、职业技能、法律方法等多方面的学习运用情况。由此,培养单位应针对不同实践教学内容的要求,制定多元化的评价标准,实现由单一的成绩评定向综合素质评价转变,实现从关注结果向关注过程的转变。举例之,如《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传统评价方式,即在课程结束阶段,对学生课堂表现和期末考核表现综合给予成绩评价,这样的评价方式较为样板化,针对性不强。如若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评价方式进行改革,可根据《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特殊性,分别从庭审设计、案件分析、模拟庭审和总结交流四个维度进行评价,给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又如对实习实践结果的专项考核方式,培养单位应综合考量多方因素,而不是简单地就实践情况评价实践效果,应将百分制的评价体系充分优化,例如从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实践的评价(20%)、校外导师评价(10%)、校内导师评价(10%)、实践专题报告评价(30%)、实习答辩评价(30%)五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给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的成绩评定。总之,对于法律硕士的实训课程、实习实践课程等的评价,不应只关注结果,而应注重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技能学习及训练的综合表现,强调专业知识与实践的融合过程。此外,多元化的评价方式也对导师的能力和组成提出相应的要求,培养单位应综合配备实践教学师资,重视法律实务背景,倡导校内导师——校外实务专家合作式授课模式。[9]培养单位在选择法律硕士培养师资方面,应注重理论基础、实务能力、实践经验等多重标准,以法律硕士特定化的培养目标为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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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对法律硕士进行精细化职业指导,使其养成良好的职业观。在职业化模式下,培养单位应针对法律硕士个体的个性特征、就业需求,对其展开职业指导,具体而言,培养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法律硕士的职业指导。(1)转变观念,树立精细化管理思想,推动法律硕士职业指导精细化。(2)规范制度,制定法律硕士职业指导的精细分工协作机制,建设专业化职业指导队伍。通过精细化管理思想的大力培植可以建立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工作氛围,但要推动法律硕士职业指导精细化,必不可少的是精细化职业指导的制度规范。首先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指导目标,并通过精心计划、精确执行、精准控制来达成。培养单位与职业指导相关的各部门和教师需要在这个目标下,制定精细的分工协作机制,通过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要求的方法,规范分工精细分解。在此基础上再通过目标细分、标准细分、任务细分、流程细分的方法,实现法律硕士职业指导精细化管理的步骤。(3)注重研究,完善法律硕士职业指导课程体系,有针对性地推出个性化指导方案。完善精细的职业指导课程体系,需要有体系性、连贯性和针对性。针对法律硕士要有进行角色转化和适应性教育的内容设置,可以根据他们此时沉淀学习的阶段设置相应的基础内容,帮助其建立基本的职业定位和职业认识,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帮助完善法律硕士职业生涯规划;要从信息提取、分析、研判的角度结合个人实际深入分析职业兴趣和职业目标,完善职业咨询的内容体系。当然,精细的课程指导体系也离不开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指导方案,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法律硕士的不同诉求,利用心理指导、信息咨询指导和校正性指导的不同方法,完善个性化的职业指导。[10](4)强化保障,以精细的信息数据支持精细化的法律硕士职业指导,建立基于信息科技为基础的考核制度。精细化的职业指导除了完善相应的课程体系外,还需要精细的信息数据作为参考支持。以精细的信息数据保障精细化职业指导,需要培养单位全面准确地收集法律硕士毕业生们的信息数据,同时也要全面准确地掌握用人单位的信息,用于研判和分析就业市场信息,然后将分析研判的结果用于法律硕士的精细化职业指导,这期间的精细化可以具体到每个行业、每个职业、每个岗位的动态需求,也可以具体到每个法律硕士的职业意向、职业选择。这些数据的采集,有赖于培养单位积极与各级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合作,与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进行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也有赖于培养单位对法律硕士求职意向进行全程跟踪,通过网络对就业信息进行梳理和推介,构建网络就业信息共享平台。这需要积极争取,更需要制度保障。近年来,上海市普陀区构筑的“四位一体”就业服务格局,其中就包括“强化系统支撑,就业管理精细化”,以上海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全覆盖为基础,建立了“普陀就业信息数据库”和“普陀创业智库”,细分服务群体,按需提供服务,实现就业管理精细化目标。这种基于信息科技为基础的就业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建立,是信息化的工作方式,也是精细化的考核制度。总而言之,对法律硕士进行精细化的职业指导,使其养成良好的职业观,也是职业化模式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改革与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明确一个道理,观念上的转变和理论学习、实践技能的掌握同样重要,三者皆是教学体系应有之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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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承铭:论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及其实现 [J].中国大学教学 , 2014(8).

[3]游钰:论本科在职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实现与课程体系建设[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4]刘志刚,宋伟卫,丁玉玲:论本科在职法律法学教育的转型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3(1).

[5]张荣霞:论本科在职法律法学教育的转型与法律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出路[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3(12).

[6]王莉,李宁,李广美:论本科在职法律法学教育的转型与法律职业化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构建[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版),2016(6).

[7]卢秋帆:我国法律语言教育问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8]马君,周志刚:论职业教育学学科体系的构建[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9]戴激涛: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双导师制”:实践及完善——以协同培养为中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5).

[10]王金华,古江波,孙杰: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红色文化建设的意义与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视角 [J].湖北社会科学 , 2012(8).

〔本文为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A类项目《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项目编号:JAS160103)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张弘(1979-),女,福建南平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吴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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