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进入高发期_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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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及由其引发的诉讼迅猛增加,已成为引人关注的热点

□ 近年来,职工胜诉的比例不断增高, 为不尊重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敲起了警钟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设,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中华全国总工会将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如今,打开报纸,读者经常看到诸如《上海酒店女工诉诸公堂》、《王姬惹出劳务纠纷》、《女工怀孕何罪之有》之类的标题。随着劳动就业制度的不断改革,劳动争议以及由其引发的诉讼迅猛增加。去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争议21万多起,其中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已达3.3万件,案外处理7000多件;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11 万多件。全国已经设立的仲裁和调解机构达3000多个。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急速跳动的利益冲突

劳动争议一直存在,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表现得并不很突出。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利益分配的细化促使利益主体日益觉醒,产生了越来越频繁的利益计较,传统的利益计较在1989年达到峰值,以后逐年下降,1991年沉入谷底。到1992年,开放进程的急速加快,劳动力因素的活泼流动,滋生了新的生产关系,劳动争议开始回升。从此,劳动争议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复杂多变的时期:1993年劳动范围扩大,比上年增长51%,1994年继续大幅度上升,比上年增长54%;1995年是《劳动法》执行的第一年,增长比例最大,为73%。

今年会怎样呢?“肯定是持续上升”,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范战江说:“幅度有多大还不好说,但肯定是往上走。而且,整个九五期间,恐怕都会保持这个上升趋势。”他解释说,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都会有一个劳动争议高发期。在完善立法的过渡时期,“人们对法律知道一点点,但又不大明白,这种情况下是最容易发生争议的”。

范战江说:“新加坡在60年代,每年罢工数千起,损工日十几万个,而到了80年代,10年里只发生一起罢工,损工日仅有一天。新加坡是一个很小的城市国家,完成这个转变用了近20年,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又特别复杂,要完成这个转变就需要更长的时间了。至少也需要10年20年。”他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劳动争议将处于多发状态,然后逐步波浪式地往下降。

在急速上升的劳动争议中,出现了以下几个特点:首先,集体劳动争议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怠工和罢工事件也逐步增多。北京的麦当劳快餐店工人罢工等就是明证。这类争议1995年比1994年增长了74.6%。由个人争议向集体争议转化,似乎成为一个趋势。它往往发生在东南沿海一带的三资和私营企业里。

其次,非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已经占据多数。这个情况自1994年开始,当年已经超过国企,到去年已经大大超过:国有企业劳动争议为1.3万件,非国企劳动争议则为1.8万件。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比例从1994年以前的50%~60%,下降到现在的40%左右。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劳动争议上升87.7%,外资企业上升93%,乡村集体企业上升138%, 私营企业上升85.8%。

劳动报酬和劳动福利争议大幅度上升,也是一个显著特点。以前的劳动争议主要是履行劳动合同和开除除名辞退,范围比较窄,1993年以后,个人利益和经济利益纠纷增多,1995年,工资和福利保险的劳动争议比1994年增长了很多,其中,固定职工的工资和福利保健争议案分别增加了39%和117.9%。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福利保险案分别增加了143%和117.9%。

有纠纷,有调解和仲裁,自然就会有结果。职工胜诉的比例越来越高,是劳动争议的另一个显著特点。1992年以前,职工和企业胜诉大体相当,为三分之一,双方部分胜诉占三分之一;近两年职工胜诉高于企业胜诉比例,1995年职工胜诉达到51.8%,用人单位胜诉仅为19.7%,双方部分胜诉为28.5%。

萌芽中的三方机制

经过9年多的努力,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也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全国建立了省、市、地、县四级仲裁机构。仅有广东、海南、江西等几个省尚未建立省级仲裁委员会,以及很少的几个县还未能设立县级仲裁机构。按条例规定,各地必须设立仲裁机构,但没有时间表,“我们督促下头按照法律规定赶紧成立,”范战江说,“我们希望在‘九五’期间完成机构设置工作”。他说,越到最后难度也就越大,他认为,那些迟迟未能建立仲裁机构的地方,“可能不太需要”,原因不外乎两个:一个是经济落后,很少发生什么争议;另一个就是缺乏编制,广西柳州按说区里应该成立劳动仲裁委员会,但区劳动局连局长一共就3个人。海南原来有省级机构,后被充销, 据说是因为有人说“省级就不一定成立了嘛”。有些省原先以“加强基层”的理由没有设立省级机构,但最近又酝酿着成立的事。

省级机构到底有无必要成立呢?就可以协调指挥,范战江说:“我看还是有必要的。有一个垂直指挥系统;它可以通过办案,积累经验,更切合实际地指导下面的工作。”

因为对政策掌握和领会程度的差异,在处理实际问题中出现了种种偏差,制订一部仲裁监督实施办法已刻不容缓。据说,有关部门已在考虑中。

保护神的苦衷

仲裁机构由劳动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它是政府设立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独特的执法部门,它具有准司法性质。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它应该向下面的方向发展:独立性越来越强,司法性越来越强,而行政性逐步消弱。

目前,中国的劳动仲裁机构面临着几个问题:一是工作量急速加大,人员不足,没有相应的编制指标来解决进入的需求;二是经济管理部门参与意识不够积极,有的连一点参与意识都没有。主要原因是不重视劳动仲裁,把参与仲裁视为负担。三是有些地方法院不配合工作,有的甚至把工会主席和仲裁委员会当作被告。

中华全国总工会有一个专门的法律工作部,它以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为旨归,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事情,在工人心目中有很高的威信。工会碰到的问题是:部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发挥作用,原因是推行劳动合同制后,调解委员成为企业雇员,不敢依法开展工作,这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尤为突出;县以上地方总工会指导基层调解、参与仲裁的人力不足,编制少和缺乏法律人才是其原因;劳动争议范围大于仲裁受理范围,职工权益受到侵犯投诉无门的现象依然存在;善后工作有待加强,有些用人单位的领导,由于败诉感到有辱尊严,便对职工实施报复,造成“职工胜诉之日也就是离厂之时”的现象。

打破铁饭碗的挑战

劳动部近日出台了新的就业政策,要点有二:国家将不再包揽公民的基本就业,劳动这得靠自己的努力找饭碗;就业渠道敞开,在这样的形势下,劳动争议将急剧上升,《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就显得非常重要。现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有些企业的经营者素质并不差,但不愿学习《劳动法》,认为那只是给职工说话的东西,结果在劳动争议中败诉。据说,去年《劳动法》的执行面达80%,今年将全面实行。

这就意味着,工会的作用将得到重视。社会学者何家栋先生说:“刘少奇早就有过这样的话‘工会首先要保护工人阶级的经济利益’,公正只能由仲裁机构来维护,这是规则,仲裁可能有不公正,但只有它处于公正地位。工会只能捍卫工人的利益,尽管有时是不那么合理的利益。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私营企业里的工人维护自己的利益,除了用黑社会的方法对付工头,就没有办法。”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只能依法行事。但是人民大学教授、曾参与《工会法》和《劳动法》制定的关怀先生认为:《工会法》存在缺陷,操作性不强。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没有法律保障的法律很难具有严肃性。但是,《工会法》恰恰缺少“法律责任”一章,缺少处罚条款,“这就是少数司法人员和企业行政人员以为这部法律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法律是不同利益计较的依据,谁掌握了它并按照它的规定行事,谁就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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