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时期城乡收入差距的实证研究_计划经济论文

计划经济时期城乡收入差距悬殊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计划经济论文,悬殊论文,城乡论文,收入差距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5X(2014)05-0028-10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的报告指出:2010年中国城乡收入差距(IGWP)比为3.23∶1,为近年来最大,中国成为世界上IGWP最大的国家之一。但这个水平,仍然没有达到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IGWP悬殊水平。理论界一般认为,“改革之前的中国收入分配具有很强的平均主义特征”[1]。对于此说,拨乱反正,具有开拓性。

       学界一般承认,计划经济时期,在消费品的分配方式上,强调实物分配方式,农村居民并不享有城镇居民所获得的补贴。如果将实物性收入计算在内,从基尼系数看,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全国总体收入分配基尼系数为0.3。加上城镇居民的非货币收入,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2]虽提出,198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42,但他们没有分析和计算支持这一结论的住房补贴、劳保福利、价格暗补这些实物收入,更没有对计划经济时期IGWP悬殊被忽视的原因进行理论分析。而且,多数学者在讨论IGWP时都只选取了数据较为完善的1978年以后,尤其是1990年以后,虽然承认计划经济时期IGWP差距较大,但都没有深入研究其在计划经济时期究竟有多大的问题。揭示计划经济时期IGWP悬殊的意义在于:其是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就存在并积累起来的经济和政治问题。这样,对于问题的难度才能有足够的估计,才会有清醒的认识。

       一、研究基础

       武力[3]提出了我国计划经济从形成到消亡的四个阶段:计划经济创造(1949-1952)、形成(1953-1957)、完整(1958-1978)和转向市场经济(1979-1991)。其中,“完整阶段”把计划经济最为成功的“一五”时期丢掉了。并且,1978年召开的结束“文化大革命”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虽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替代以阶级斗争为中心,但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经济体制改革、进而结束计划经济体制的问题。因此,本文提出将1953-1985年作为我国计划经济的起止年限。其上限是1953年中共中央提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定》。1985年作为计划经济截止年份的主要根据是:首先,农村在1982年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但当时GDP占比2/3的工业仍然实行计划经济,国有企业仍然是政府的附属物,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改革目标,甚至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而是1992年的中共十四大才提出的。其次,1982-1984年间,大部分价格仍然是指令性价格;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刚刚起步,表现在:(1)取消了工业消费品和棉布棉花票证;有计划地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2)国有企业利改税和自主权扩大。(3)农村超过收购计划部分和非统购派购产品由市场调节。因此,1979-1984年是完善计划体制的阶段。最后,198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只是提出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只能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起点。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摘要》等有关文献。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只有城镇居民拥有住房补贴、职工劳保福利费和消费品价格补贴的实物收入,其收入为人均可支配货币收入、住房补贴、劳保福利费及价格补贴之和。其中,住房补贴={应交房租(市场价格)-实交房租(计划价格)}/月×城镇居民人均公房住房面积×12。城乡居民收入比=城镇居民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

       特别指出,大多数学者把住房带来的所有收入,一并纳入实物收入。但如果计算城镇居民的归算租金或房产收入,就要计算农民的房产收入。而要获得计划经济时期农民住房带来的收入数据是不可能的。并且,私房的归算租金属于财产性收入,不属于福利收入。作为城乡居民收入的对比性研究,两者私房的财产性收入一并舍去,并不影响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

       二、计划经济时期的城乡居民收入比

       (一)城镇居民的公房补贴

       1950年,全国城市住房面积为4亿平方米,城市人口仅为6169万,人均住房面积5.5平方米[4]。至1955年年底,北京和天津的住宅私有率为54%,南京为61%,上海为66%[5]。私房比重不低,但房租不高、甚至不交。在土改中,一些城市提出“耕者有其田,住者有其屋”,市民以为解放了可以白住房子,房租都可不缴,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产,纷纷抗租甚至强占住房,这客观上促进了私房国有化。公房从1956年占全部城镇居民住房的50%上升到1964年的75%[5],私房国有化的速度年递增3.125%。由此,逐步确立了国家或单位所有、实物分配、低租金近乎无偿使用的住房制度。刘士余[6]推算,1981年公房大约占80%。但本文仍取低值,1964-1977年公房占城镇住房的75%。据全国总工会统计,住公房的约占工人总数的46%,加上住在办公室、仓库、营业室、货栈、厂房和工棚等的,住公房的约占工人总数的50%以上[7]。因此,本文把50%作为1953-1956年公房的所占比率。

       作为福利收入的住房补贴,是指公房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学界此前都没有考虑物价水平对居民住房补贴的影响,而本文是在物价水平不变的条件下,考察居民的住房补贴水平。住房市场租金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住房投资利息、房产税、利润、地租或土地使用费、保险费。据有关部门1987年测算,这八项费用每平方米成本价格2.3元/月[8]。国家统计局统计,每平方米住房造价在1981年、1990年分别为128元和316元,该造价中并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室外(小区)配套工程投资[6]。根据不同规模城市的资料推算和有关专家估算,1981年应当计入住宅造价的土地及配套费用大约为住房本身单方造价的20%,1990年大约为40%。1981年每月基本租金为每平方米1.154元,1990年为每平米3.814元[6]。王育琨[9]分析,1988年应交租金仅计算折旧+投资利息+维修费+管理费四项,就达每平方米3.19元。汪利娜等[10]计算,城镇人均住房补贴为10元/月、120元/年。刘士余[6]估算,城镇居民1981年住房补贴为108.55亿元。20世纪80年代初,据有关部门计算,每平方米住房(使用面积)租金达到3.65元,才能实现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即商品租金[11]。但本文把每平方米2.3元作为住房的市场租金。

       关于公房的实缴租金,1955年国家干部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后,所住公房也开始实行低租金制,每平方米住房月租只有0.12元。据1982年年底对15个城市的调查,公有住宅月均房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10元,有些单位自管房的月租金仅0.04元,仅及成本租金(折旧、维修、管理三项费用)的23.3%。据城市服务部(1958年与全国供销总社合并为第二商业部)调查,公房房租水平有两种情况:机关宿舍,大都按居住面积每平方米月租0.12元;企业宿舍,大都比前者低,有的甚至不收房租,房租负担一般约占职工工资收入的1%-2%。国家统计局1956年家庭收支调查,公房每户月均负担房租2.1元,占家庭收入的2.4%,占本人工资的3.2%。后来由于几十年工资不涨,而福利部分增加,租金三次下调到改革开放前的每平方米几分钱。

       公房补贴的计算,以1977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公房约为3平方米,实缴房租设定为0.1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市场租金为每平方米1.46元,人均住房补贴为每月4.37元,一年12个月,人均住房补贴为一年52.45元。这个补贴水平大大低于国务院1988年关于住房改革“25%的增资系数”的住房补贴规定,即增发住房补贴的标准为其工资25%左右。如1977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576元,住房补贴的25%即为144元。表1所示为1953-198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房租补贴计算结果。

      

      

      

       (二)城镇居民的劳保福利费

       计划经济时期,通过补贴提供给城镇居民的福利项目种类之多,连西方福利国家也望尘莫及。据测算,无所不包的福利覆盖了95%以上的城镇居民[12]。“一五”时期,每年支付社会保险金27.9亿元,占当时工资总额的17.9%,加上国家用于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等经费中职工享受的部分,达到工资总额的25%以上,高出了劳保福利费27.9亿元/年的水平。据拉迪(Lardy)计算,1983年国家给国有企业职工的各种补贴增加到1000元以上,相当于工资的125%[13]。但是,“一五”时期的劳保福利费,本文仍然采用27.9亿元来计算。

       计划经济时期,因我国个体经济比重小而可以省略,但两种公有制的福利差距不能忽略不计。陈佳贵等[14]用全民所有制的劳保福利费代替全国的劳保福利费,忽略了两者的巨大数量差别,这是明显的失误。的确,计算集体所有制的劳保福利费是不容易的,主要是难以找到关于1953-1977年集体单位劳保福利费的确切数据。目前,只有1978-1985年集体所有制的劳保福利数据,其中各年的劳保福利总额相当于工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69%、8.84%、8.18%、7.61%、9.61%、7.81%、7.01%和6.01%,平均水平约为8.1%,本文将其作为1953-1977年间集体所有制职工劳保福利费相当于其工资的比重。表2至表5所示为1953-198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劳保福利费计算过程及结果。

       (三)城镇居民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补贴

       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受益于“低工资,高价格补贴”政策,据当时国家计委物价研究所的乔荣章[15]计算,用于城镇居民的生活补贴相当于财政价格补贴额的85%。30年来,价格补贴总金额为1844亿元,其中用于人民生活基本消费品的补贴占86%,用于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占14%。本文取这两个数据的最低值,即85%的价格补贴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由于1978年前的数据缺失,只能采用价格补贴各年加总然后年平均的办法。由于城镇人口与日俱增,因此出现了在每个10年间价格补贴逐年减少的情况。表6、表7所示为1953-1977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必需品价格补贴的计算过程及结果。

      

      

       (四)1953-1956年城镇居民的货币收入

       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的人均货币收入和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大部分都可以在《中国统计年鉴》等资料中查到,但仍然缺乏1953-1956年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数据。蔡昉等[16]以计划经济时期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其比率为依据,计算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消费支出的比较虽是比较城乡居民相对福利水平的一个重要方法,但在储蓄率居高不下的中国,抛开居民储蓄而仅仅用居民的消费来测量居民收入,这是严重的缺欠。由于1953-1956年间的人均收入数据缺失,因此本文采用人均储蓄与人均消费之和来计算,结果见表8。

       (五)城乡居民收入比

       综合整理表1、表5、表7、表8所计算出的相关数据,结合《中国统计年鉴》等资料中可以查到的数据,可以得到1953-1985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并借此计算出这一时期的城乡居民收入比,如表9所示。图1则更为直观地展现了这一时期城乡居民收入比的变化态势。

      

      

      

      

       图1 1953-1985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的变化

       三、农民自留地收入与“一平二调”对于农民的负收入

       自留地是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家庭副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关于农村自留地的文献不多,关于自留地给农民带来多少收入的文献更是寥若晨星。1955年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指出:“社员应该有小量的自留地,大约相当于全村每人平均土地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17]455。但是,自留地政策并没有贯彻始终。1959年庐山会议发动反右倾运动,自留地制度遭到批判和否定。1960年,贵州省委给中央的《关于目前农村公共食堂情况的报告》提出:“为了办好食堂,社员的自留地就势必转交给食堂”[17]289。同年3月,中央在批转这个文件时要求各地“一律仿照执行,不应有例外”[17]285。“文革”年间,举国上下共同绞杀“资本主义”经济,如江西省2/3的自留地被收回。这些“左”的政策不仅扼杀了农村经济的生机和活力,而且拉大了计划经济时期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1961年年末,据国家统计局对2737户社员的调查,自留地和十边地产量人均45.1斤,比1960的5.3斤增加7.5倍;比1957年的23斤增加96.1%[18]985。1961年自留地总产量240亿斤,人均产量45斤;1962年自留地总产量是152亿斤,人均28斤[18]948。

       研究自留地给农民带来的收入,需要设定:(1)时间:农民自留地收入从1957年开始计算,到1981年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止。1956年以前没有推行高级社,不存在自留地问题。(2)品种:计划经济时期粮食一直不足,自留地也要以粮为纲,自留地产品一般应该是粮食。(3)产量:按当年平均单产的140%计算。精工细作使自留地单产一般比集体耕作的土地单产高出30%-50%[19],本文取其中位数。(4)价格:1976年,六种主要原粮每百斤收购价为10.64元[20],以这一年的粮食收购价格为100%。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是一价定律,即只有一个国家粮食收购价格。而且,自留地产品主要是用来自给自足,没有税费和运费,符合一价定律的规定。表10所示为1956-1981年农民来自自留地的收入计算结果。

       以上计算结果表明,农民来自自留地的收入十分有限,完全可以通过计划经济时期对农民的“一平二调”(以下简称为“平调”)抵消。1957-1981年共25年,年人均收入3.99元,年均总收入26.39亿元;自留地收入最高的是计划经济晚期的1979年、1980年、1981年三年,其分别是人均6.33元、5.78元、6.58元。而这三年,已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62年出台的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平调”的法规依据。首先,三级所有成为公社、大队对生产队的“所有”,而生产队对大队和公社的“所有”却难以实现。公社和大队发展经济和事业,都要从队里调人财物等,如民办教师的支出。其次,生产队主要有生产权,大队有一定的管理权,公社则具有主宰一切的权力。这种政治隶属关系,为公社和大队“平调”生产队提供了组织支持。

       计划经济时期,农民还有两个方面的“平调”负收入:一是,用于县以上政府兴办和支援各种工业和事业。1958年,“全国从农业社扣去的这样性质的钱可能有二十至三十亿元”。与计划经济时期农民年均自留地总收入26.39亿元大致相当。1961年,江苏省档案馆(3063-永久-1)记载:全省“平调”总额为20亿元到25亿元。这就几乎相当于全国自留地一年的年均收入。至于退赔“平调”,有名无实。1962年中央五部委发文以后,平调退赔变成了单纯的退赔平调的房子,其他方面的退赔不搞了[21]。二是,从1959年开始,政府部门、部队、工厂、学校在农村建立农副产品基地。仅部队和中央机关在河北省办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就有312个单位,共占耕地107万亩;有些单位要地,还要种子、肥料、劳动力,收获后全部拿走,并由当地农民替其交公粮[21]。

       四、城乡收入差距巨大被忽视的原因和根源

       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道路要求大量的资金支持,在工业基础薄弱、工业自身积累能力很差的条件下,农业“剩余”成为工业快速发展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这主要是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实现的。例如,1976年,全国1296个生产队的六种主粮的生产成本加农业税,每百斤平均是11.6元,而当时国家收购价格仅仅是10.64元,亏损10.9%。1952-1992年,这一价格剪刀差为国家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12641亿元。这就致使几乎所有的农民都亏损,到1978年,全国2.5亿绝对贫困人口全部在农村。

       计划经济时期,IGWP悬殊问题被忽视的主要理论根源,可以从资本原始积累的目的、到资本原始积累手段的合理,即计划价格的合理;从经济合理性到平均主义思想根源的必然性,进行系统分析。

       (一)资本原始积累合理说

       旧中国,资本主义发育水平低,需要新中国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以重工业优先发展为目标的赶超战略,宏观环境扭曲、资源配置高度集中的体制和微观经营自主权缺失的机制便相继形成[22]。当重工业的技术外部性较强时,这一战略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较大;随着重工业技术外部性重要性的下降,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就不利于人民福利的提高了。

       1953年开始实施的统购统销制度,把小农经济纳入计划经济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轨道,农产品低价“统购”、低价“统销”,加之住房补贴和劳保福利及医疗制度等,降低了人工成本和原料成本,相应增加了工业利润,成为服务于赶超战略的计划经济基础制度安排。

       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这一计划价格,才能实现新中国的资本原始积累,成就今天的工业现代化和城市繁荣。不过,这一途径既使工业品市场十分狭小;又因拿走的太多,造成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过大,农民扩大再生产的能力缺失,因而农业和农村落后,农民贫穷。

       (二)计划价格合理说

       计划价格反映了市场价格的形成特点和要求,“看得见的手”利用了“看不见的手”。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低,劳动力在生产中的作用很大,可忽略不计其他生产要素,劳动力是农业生产的唯一要素。当劳动力供求平衡的条件下,劳动力价格,进而农产品价格才等于农产品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在第三卷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前者要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后者要求按供求关系实现价值。但那时,劳动力严重过剩,劳动生产率较低,决定了农产品价值大而市场实现的价值小,这虽然违背等价交换原则,但是不违背供求规律;违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不违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这就是那时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的原因。因此,计划价格是合理的。

       首先,旧中国农业劳动力严重过剩的情况在新中国并没有改变,而且有所加重,并且日益加重。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地区的高生育率和低人力资本积累率强化了马尔萨斯稳态,其与城乡分治、劳动力的城乡自由流动被排除并存,这两者紧密结合、相互强化,使农业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尤其是60年代中期以后政府动员了近4000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使农业剩余劳动力与日俱增,农业劳动生产率与日俱降。土地等自然资源一定,劳动力数量增加会趋向于降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从而降低农民的收入水平。

       其次,按不变价格计算,农业劳动生产率在1975年比1957年还低11.6%。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频繁;粮食需求弹性小;农业技术革新缓慢,分工不发达且难以改进。相反,工业存在专业化和分工,易于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同时,城市工业部门的资本深化度上升、技术进步加快、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

       再次,工业品短缺而农产品过剩。建国之初,我们曾提高了农产品价格,试图校正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结果拉动了工业品价格上涨。

       最后,采用价格方式从农民手中暗取,既能保持低工资和原料低成本,实现工业的超额利润;又不会在短期内引起农民的抵触情绪。

       (三)平均主义发展说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平均主义思想的发展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收入水平越低,平均主义倾向越强,即整体收入水平低是平均主义分配的最根本的客观原因。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平均分配才能确保大家基本的生活需求,平均分配是必然选择。平均主义的分配实践内化为平均主义的观念和要求。在公社化运动中,平均主义被戴上“共产主义”帽子,“劳动不计报酬、吃饭不要钱”,一平二调,大刮“平均风”、“共产风”。这些平均主义的实践与其理论相辅相成,强化了平均主义。

       其次,我国是一个长期处于农业社会的国家,源于小农思想的平均主义根深蒂固。自春秋开始就有“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的思想。大部分中共党员出身农民,文化水平低,且长期生活在“供给制”中,他们都自觉不自觉地带有小生产者的某些传统思想习惯和平均主义观念。

       最后,一言九鼎的毛泽东倡导平均主义:在1958年北戴河会议上,他再三要求废除工资制,因为工资制是“向资产阶级让步”,结果发展了个人主义;在1966年的《五七指示》中,他精心勾画了一幅人人绝对平等的蓝图;在1974年,他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理论,以此否定按劳分配,为平均主义寻找理论依据。

       当然,计划经济时期的平均主义,实际是工农集团内部的平均分配掩盖了工农集团之间的巨大收入差别。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即使在不包括城镇居民享有的远远多于农民的教育、交通、医疗、社保等福利条件下,1953-1985年共33年的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差距比为3.44,明显高于近年来IGWP的最高水平——2010年3.23的水平。其中,IGWP低于3.23、仍然在3以上的只有7年,主要是发生在两个时期:一是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和粮价大幅度提高的1983年、1984年、1985年三年;二是发生在城镇住房严重短缺、住房补贴相应不足和城镇居民收入连年不变的1967年、1968年、1969年和1970年。

       本文提出将1985年作为中国计划经济的终点。即使把1979年作为计划经济截止年份,1980-1985年这六年的平均IGWP仍然是3.34。这并不影响本文的结论。如果把1982年作为计划经济的终点,1983年、1984年、1985年这三年的IGWP分别为3.07、2.97、2.93,为IGWP最小水平,因而整个计划经济时期的IGWP将会更大。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IGWP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低收入水平下的悬殊差距,1980年达到顶峰;二是IGWP固化特征明显,其长期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

       综上,计划经济体制是IGWP悬殊的重要根源。破解农民收入问题,需要把计划经济体制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有人认为,市场化能够增加农民收入,这虽适合农民工,但并不适合农业农民[23]。我国粮食这种“公共产品”、农业这种弱势产业、农民这种弱势群体,都需要财政支持,不但要发挥财政投入的杠杆和种子作用,带动资本和技术下乡,而且要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中小企业,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扩大农民非农就业,进而促进农民增收。

标签:;  ;  ;  ;  ;  ;  ;  

计划经济时期城乡收入差距的实证研究_计划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