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分析中央财政收入与居民收入的关系,是振兴财政的基本条件之一_国内宏观论文

准确分析中央财政收入与居民收入的关系,是振兴财政的基本条件之一_国内宏观论文

准确分析中央财政收入与居民收入间关系是振兴财政的基本条件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政收入论文,基本条件论文,居民收入论文,准确论文,财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振兴财政笔谈

在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分权让利”式的改革和其他一些相关的改革必然会带来中央财权和财源的分解,因此,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呈下降态势,本是预料中之情况。在下降额度中有相当部分是属政府改革政策出台的正常反应。例如中央政府所给予经济特区的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鼓励非国有经济发展的“二免三减”税收政策、激励地方积极性的“财政大包干”政策等,都势必引起中央财政收入份额的下调。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在前期改革过程中,扣除偷、漏、避税等非常规性因素,从出台的政策和措施考察,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的下调是中央政府的一种自觉行为,也是改革初期为调整国民经济运行的利益关系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及扶植多元市场经济主体所花费的不可避免的代价。基于这样一种判断,我们以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在改革的某一阶段中央财政收入份额下降本身,而在于当经济利益关系已发生重大转化之后,在自觉地调低财政收入份额以实现改革步骤的措施基本落实的情况下,如何不失时机地扭转这种财政收入继续下滑的态势,使其保持与GDP增长的适当比例, 并随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同步增长。解决这个问题涉及到整个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以及新税制的彻底落实,对于这个大课题本文不作讨论,只就其中的居民个人收入大幅攀升与税制相关关系问题作些分析。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居民个人收入膨胀与政府财政收入份额的下降已形成显著的反差。从总体上看,居民个人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78 年的49.3%上升到1994年的63.9%,上升14.6个百分点,年均上升0.9 个百分点。从收入差距上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在1993年为2.53:1;城镇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1993年最高地区是最低地区的2.5倍; 高收入阶层不断扩展,已不限于私营和个体企业主。 据有关统计, 浙江省已有877家私营企业年产值(含营业额)超百万元,其中有77家超过1000 万元,有8家超过5000万元。南京市1993年个体工商户4万户,其中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的4600户。除以上高收入者外,近年来其他类型的高收入者不断扩大,包括某些证券经营和房地产经营者、“三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者、某些专业人员、演员以及其他非法有“色”收入者等。另外,有些国有企业存在工资奖金侵蚀利润、滥发奖金与实物的现象。

居民收入在总体上上升速度快于GDP 和财政收入上升速度以及居民收入间形成巨大的差距,除了分配体制的漏洞以外,主要原因是居民收入在税制以外运行,基本没有得到税制的控制和调节,形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与传统的税制和国民收入分配流程有关。

在税制结构中,从税收的来源划分,全部税收可分解为对企业课税和对个人收入课税两大类,前者包括企业所得税、各种流转税等;后者包括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相当部分发展中国家,中央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是来自对个人收入的课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相当高,而对企业所得税的课税收入所占份额并不高。例如:日本1993年中央税收入构成:个人所得税42.2%,遗产税和赠与税4.2 %,消费税3.2%,公司税24.8%,土地增值税1%。作为对个人收入课税的前三项相加其份额达到49.6%。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是联邦政府的主体税种,1994年,联邦一级的财政收入中,个人收入所得税占全部联邦财政收入的43.2%,社会保险税以及捐赠税占36.7%,两项之和达79.9%,而公司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分别仅占11.2%和4%。 由于这些国家在税制中强化和倾向于个人收入的课税,因而,其主要效绩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与个人收入的增长具有自动的调节机制,能够实现对个人收入所占比重的总体自动控制。例如1980年,美、英、法、加拿大等国的个人收入份额占GDP总额的比重, 分别为60.5%、54%、54.5%和52.0%,并且十几年来这种结构大体不变。而发展中国家个人收入份额所占比重相对较低,如1980年韩国只有40.0%,泰国、秘鲁分别为27.3%和25.3%。而中国个人收入所占GDP 的份额较高,1980年为55.2%,整个80年代在55-62%之间, 1994 年上升到63.9%。第二,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在对个人收入课税方面(特别是个人所得税)采取累进税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收入的巨额悬殊。第三,个人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税基,个人作为政府当局的纳税人,在一定的程度上强化了政府当局对纳税人的职责,从而强调了纳税人对政府官员工作效绩的监督权力。

改革开放启动之后,传统的中央财政控制型的国民收入分配机制所立足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一是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非国有经济的各种经济成分在政府优惠政策的推动下迅速成长起来;其二是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推进,企业的收入分配权逐步扩大,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多元化,中央政府控制收入分配能力的逐渐减弱,传统的单一的以企业收入作为主体税基的财税调节机制的缺陷就逐渐暴露出来。从非国有制经济这一大块来看,对个体、“三资”企业、私营经济的税率采取优惠,一方面是总体税率低于平均水平,使个人收入高分配的财源有了高度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普遍的偷、漏、避税行为(据有关抽样调查,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偷税面在80%以上),税收税制的调节功能也被削弱了,因而从事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的业主和雇员,其个人收入膨胀上升势成必然。 从国有企业这一块来看, 1994年新税制前,国有企业所得税率在55%左右,加上其他流转税以及部分利润上交和政府各项摊派,企业收入很大一部分转给政府。尽管国家对国有企业上交的税利能够严格控制,但对国有企业的个人收入从总体上也难以象改革前那样由中央财政直接控制了。一方面是企业财权扩大,工资分配权下放给企业;另一方面,企业预算外资金的不断扩大和普遍的做假帐行为存在,为企业个人收入的超分配提供了财源。因此,不论是非国有经济,还是国有经济,个人收入膨胀的动机和体制漏洞促成了个人收入的持续上升,而这种上升的个人收入由于得不到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控制和调节,因而必然会形成个人收入增速超过GDP 增速和中央财税收入增速的情形。

我国政府于1983 年颁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征收条例》; 1985年起开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 工资调节税; 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些对个人收入的纳税法规,在前期收入分配调节中基本未发挥作用。从1980-1993 年14 年间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共只收取165亿元,1992年个人所得税9.34亿元, 仅占当年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0.04%,1993年实际征收个人所得税额只有13亿元,占税收总额的不到1%。1995年1-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总计达100.9亿元, 即便到年底达到120亿元的规模,只占1995年中央税收预算收入135.41亿元的3.8%。

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机制短缺,对国民经济运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导致了整个社会资金流程的混乱循环和低效率配置。主要表现在,个人收入的非税收调节的盲目膨胀,导致了资金运行和资金使用成本的上升。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资金流入个人手中,通过国债方式反还资金,增加了中央财政可支配收入的成本。1993、1994、1995年国债发行分别为370亿、1150亿、1500亿, 随着国债规模的迅猛攀升,中央财政支出的债息成本亦上升;从居民储蓄存款的迅猛上升看,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储蓄可增加投资的资金,但是,中国目前在高利率下储蓄和膨胀,除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正面效应外,与此相对应的还存在负面效应。直接增加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成本,从而制约了企业发展。至1994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21519亿元,预计到1995年底,接近3万亿元。近年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10.98%,据有关测算,已经超过了国有企业资金利润率。1991年,居民金融生产利息收入超过1000亿元,相当于当年GNP增长的近1/2,等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量的3倍,等于全国工资额增量的2.6倍。

上述情况说明,利用和加强税收杠杆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功能,已经到了需急迫选择的时候了。我们建议:第一,扩大个人收入税的税基,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项目外,增加遗产继承税、社会保障税以及高消费调节税;第二,加强征管工作,个人收入税征管要单独成立机构,象商业网点一样要深入到居民中去;第三,严厉打击个人收入税的逃、偷、漏、避等现象,杜绝公款代私人支付个人收入税的现象。

标签:;  ;  ;  ;  ;  ;  ;  

准确分析中央财政收入与居民收入的关系,是振兴财政的基本条件之一_国内宏观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