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我的收益我做主论文

小区业主,我的收益我做主论文

小区业主,我的收益我做主

作者 江德斌 (媒体评论员)

身为小区业主,每年缴纳物业费,这是常态,但小区给业主发钱的事,现实生活中却很难见到。事实上,很多人不知道,包括小区的电梯广告费、停车费、配套商铺租金、场地活动租金、会所租金等,都是社区的公共收益,这些公共收益并非物业所有,而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应返还给各位业主,这就是小区给业主发钱的由来。

第三,执法者不作为。民警的职责就是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等。可是,当年在第比利斯市群众集会现场,民警局工作人员,有的对于群众集会演讲表示愤慨,而有的则“微笑而已。”“谁也不曾向(集会)讲台移动半步”,去检查那些自称是党员的挑唆者(也许他们手中的党证是偷来的)。但是, 挑唆者“播下的挑拨的种子发出了反革命的芽。”“谁也不曾试图去制止这种胡闹。”[6](P204-205)执法人员持续多日,“什么反应也没有”[6](P203)。实质上助长了群体性事件的迅速蔓延、扩大与质变。

据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京师园小区的1288户业主,已连续几年“真金白银”地分到了这笔钱,而不是被物业拿去,可谓是物归原主。

之所以如此,实则是跟该小区的业委会有关。早在10余年前第一届业委会筹建时,大家就决定牢牢地把社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入抓在能切实代表业主权益的业委会手中,几家广告公司都是与京师园小区的业委会而不是物业公司签的合同,10余年来,物业公司没有从中得到过一分钱,所有收入都以各种形式返还或用到了全体业主身上。

显而易见,社区的公共收益由谁来管理,是问题的关键,把“钱袋子”抓紧了,自然就不会让本该属于业主的钱白白流失。此前物业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大都将社区的公共区域经营攥在手里,并将公共收益隐瞒、私吞,构成对业主利益的侵占。近年来,随着各地业主权益的觉醒,部分小区业主通过组建业委会、打官司的方式,从物业手里拿回了公共收益金,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公共收益的收取、归属、管理也有明确规定,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错因:对焰色反应理解不够。氯化钠、硝酸钠、碳酸钠等钠的化合物的焰色反应均呈黄色,可知该物质一定是钠的化合物;由于钾的化合物焰色反应均呈紫色,而上述物质焰色反应呈黄色,故不含钾元素。故选A、D。

以笔者居住的小区为例,前任物业公司就刻意隐瞒公共收益金的收支,导致这笔钱不明不白,引起众多业主的不满。前几年,在业委会换届之后,一致投票换了新物业,并改由业委会负责管理社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每年都将公共收益金的收支明细公告,将余额部分均分到每家业主,抵消部分物业费用,从而确保了公共收益都落入了业主的口袋。

“对分课堂”教学模式如同字面意思,是指将课堂时间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由老师讲授知识,后半部分由学生讨论吸收,互相学习,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通过这样的学习方式,让每个学生都能有时间思考,实现学习水平的提高.“对分课堂”第一阶段要求教师做到掌控整节课的节奏,对大概的知识框架,重难点的关键点指明说明,但不覆盖过多细节,让学生自己思考,在讨论和互相学习的过程中掌握知轮廓.第二阶段以老师教学为主体,从头到尾串讲细讲,结合教材串联知识点,对学生第一阶段发现的问题做出解答.第三阶段是学生自主学习和巩固的实践.学生可以梳理学习笔记,完成课后练习,自发开展课外实践,让学习始终充满活力.

《物权法》相关条款则规定: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收益的支配需要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

可以看到,不能再任由物业私自收费、侵占业主权益。业主拿回小区公共收益有理有据,不能再忍气吞声,应主动站出来声讨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手段为自己维权,由业委会保障自身权益。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可以找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协调,或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同时,各地政府应鼓励业主自治,举办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委会,通过业委会代为管理相关事务,管住“钱袋子”,做好费用收支账目,监督物业对小区的日常管理、维缮等,以保障业主权益不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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