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市政官制的演变_市舶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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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是中国封建政府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有宋一代,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出自财政方面的原因,先后对市舶司的官制进行了三次大的变革。对此南宋学者章如愚曾作如下概括:“旧制虽有市舶司,多州郡兼领;元丰中始令转运司兼提举,而州郡不预矣……后专置提举,而转运司不复预矣;后尽罢提举官,至大观元年复置”(注:章如愚:《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二《官制门·提举市舶》。)。据此,可以将宋代市舶司官制的演变划分为三个时期,它反映了宋朝廷对海外贸易的控制逐渐强化的过程。

一、“州郡兼领”时期:宋初至元丰三年

早期的海外贸易未臻发达,不为封建王朝所重视,实行的是地方兼管的制度。然而自唐中叶市舶贸易开始兴起,由此带来的商税收入颇丰,显示出了对于封建经济和财政的重要性,这引起了唐朝中央统治者的关注,遂于开元初置市舶使于广州(注:《册府元龟》卷一○一。),从而拉开了市舶贸易管理制度变迁的帷幕。当时的市舶使“以宦官主之”,“收商舶之利”,归于朝廷(注:《资治通鉴》卷二二三胡三省注。)。迨至唐末,中央集权衰微,藩镇势力抬头,广州市舶使多“以帅臣领之”(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二○。)。后“帅臣兼领”渐成定制,市舶之利权亦逐渐落入地方势力手中。五代中央集权瓦解,市舶贸易遂完全为东南沿海割据势力所控制。

宋朝建立之后,继承唐末、五代旧制,实行“州郡兼领”。开宝四年(971年),宋军攻占广州,宋太祖即“命同知广州潘美、尹崇珂并充市舶使,以驾部员外郎通判广州谢处玭兼市舶判官”(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显示出宋太祖对市舶贸易极为留心。然而,宋初中央集权与藩镇割据的矛盾占据着主要地位,宋朝统治者鉴于唐末、五代君弱臣强,藩镇太重,导致割据混战的教训,从各方面采取措施,竭力削弱地方势力,以加强中央集权。在经济方面则推行“利归公上而处权削”的方针(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乾德三年三月。),把地方州郡的财权集中到中央,以制藩镇。这场争斗也严重影响着市舶司官制的变化。

必须看到,宋太祖行“州郡兼领”,并非照搬唐末、五代旧制,而是有所变革的,即又命“转运使司掌其事”(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这一点很重要。北宋初的转运使虽然品位很低(多为六品),却是“代朕亲行”的使臣(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开宝五年八月癸巳。)。它的特点是,事无大小,“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注:《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代表皇帝监督州郡;同时又负有将州郡财赋转运朝廷的重任,故又称“漕臣”。太祖命转运使司掌市舶,显然是企图改变唐末、五代州郡擅市舶的传统,将市舶大权收归朝廷,只不过由于当时广南甫下,人心未安,南汉残余势力和地方豪强还在负隅顽抗,故仍用潘美、尹崇珂兼广南东路转运使,以镇抚一方(注:《宋史》卷二五八《潘美传》、卷二五九《尹崇珂传》。)。宋太祖虽未实现初衷,但转运使参掌市舶事务已初见端倪。

宋太宗推行“利归公上而外权削”更是不遗余力,他对藩镇大臣猜忌甚深,防范尤严。时广州镇将身兼漕、州、舶三职之重,且远在千里之外,对朝廷来说,欲驾驭之毕竟有鞭长莫及之憾,因此深为太宗所忌。他上台不久,即变更太祖之制,“又遣京朝官、三班、内侍三人专领”(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正月,命著作佐郎李鹏举充广南市舶使”(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淳化中,徙置两浙市舶司“于明州定海县,命监察御史张肃主之”(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所谓“三班”,系低级武人的职名。“国初,承旧制,有东头供奉官、左右班殿直、殿前承旨,凡三班,隶宣徽院,第其任使。雍熙四年(987年),始别置三班院,以崇仪副使蔚进掌之,较其劳绩,授以内外之任”(注:《宋朝事实类苑》卷二五《三班院》。)。内侍,即宦官。两者都是皇帝的亲信侍从,虽品位卑微,却是皇帝的特命使臣,权势很大,实际控制着市舶大权。如杨允恭,“太平兴国中,以殿直掌广州市舶”(注:《宋史》卷三○九《杨允恭传》。);“淳化中,明州初置市舶司,与蕃商贸易”,太宗命宦官石知颙 “往经制之”(注:《宋史》卷四六六《石知颙传》。)。宋太宗通过京朝官、三班、内侍专领市舶,完全将州郡排除在外,从而将市舶大权集中到朝廷手中。这种做法当然引起大臣的不满,太宗不得不稍作退让,恢复“州郡兼领”之制,分其一杯羹。太平兴国四年(979年),杨克让徙知广州,“俄兼转运、市舶使”(注:《宋史》卷二○七《杨克让传》。)。但太宗并未放松朝廷对市舶的控制,“其后,二州(广州、杭州)知州领使如劝农之制,通判兼监,而罢判官之名,每岁止三班、内侍专掌,转运使亦总领其事”(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改革之后的市舶机构与唐末的“帅臣兼领”在形式上虽有相似之处,但其内部构成却很不同,它不是一个隶属于州郡的管理系统,而是由几个互不统属的部分组成。其中官员的配置和职掌大致如下:

市舶使一员,由知州兼领,如劝农之制。宋代的劝农使是一种虚衔,说明州郡兼领只是一种称号,并无实掌。

勾当市舶司两员,又称管勾市舶司(注:《金石续编》卷一四《封洪圣广利王牒》。),由“通判兼监”,故常称为“市舶监官”。宋初通判主会计州郡财赋,“诸州通判官到任,皆须躬阅帐籍,所列官物,吏不得售其奸”(注:《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实际上它对市舶司负监督之责。

提点市舶司一员或二员,又称提举市舶司(注:《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由转运使兼。太宗时期转运使主计一路财赋,但也对部内“凡诸职任第其优劣……软不胜任,惰慢不亲(事者)免官”(注:《金石萃编》卷二三○《杭州放生池》、《范文正公集》卷一四《王君墓表》。)。其总领市舶之事,实际上只是对市舶官吏进行稽察考校。

勾当市舶使臣三员,简称“市舶使臣”,市舶司事务“每岁止三班、内侍专掌”。换言之,市舶使臣由朝廷临时差遣,并非常守其职。根据宋初之制,州郡“所在场务或遣京朝官,或廷臣监理”(注:《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因此,市舶使臣主要掌管对舶货进行抽解和买的具体事务。

至此我们可以发现,这时期的市舶司虽然采用地方兼管的表面形式,但其内容已有变化。它有三个特点:其一,名与实分。州郡兼使,徒有虚名,并不实任其职,市舶司的实际权力仍操在朝廷派遣的三班、内侍手中,他们对皇帝负责,朝廷通过其专掌,可以遥控市舶。专职管理制度于此已初见端倪。其二,事权分化。市舶司职权,分为名、实、监督、稽察四个部分,各官员之间的事权虽各有侧重,但又没有明确的划分,目的是使彼此交相绳检,互为制约,这样州郡、转运司不能专市舶之权,而三班、内侍亦不敢因循旷职,朝廷自可操纵自如。其三,官无常守。市舶使、勾当市舶司、提举市舶司均为兼职,不是专职官员,市舶使臣亦非固定官属,而是随事而命,事已即罢,流动性大。市舶司无固定常设机构,仅设有市舶库,但也是“令钤辖(州武官职名)阅望,止于都监押内轮司其事”(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四。)。说明宋初市舶司具有临时的性质。

事实清楚地表明,宋太宗的市舶建置,并不是真正从管理海外贸易的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削夺州郡之权,以便朝廷控制,因而玩弄多设官属,分化事权的手法,防止官吏专权。他虽然成功地将市舶大权抓到手,但也因置官过多,造成中央与州郡,本职与兼职之间矛盾相妨,轻重失调,对海外贸易的管理效能也就可想而知了。由于管理上的杂乱无章,许多地方官虽不参与具体的海外贸易管理工作,却利用兼掌市舶之名,侵渔勒索,贪污中饱(注:《东都事略》卷三七《李昌龄传》、《宋史》卷二八○《向敏中传》。);还有“南海官员及经过使臣多请讬市舶官”,低价强买海商货物(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不仅导致政府税利大量被侵吞,而且海外商人畏官吏贪暴,往往裹足不行,太宗末年,出现了“海舶久不至”的现象(注:《宋史》卷二九八《马亮传》。)。

宋真宗即位之后,中央与藩镇的力量对比已发生根本变化,中央集权巩固。但在集权的过程中,宋太宗曾过分地打击了官僚势力,引起士大夫的怨言。真宗惩太宗之失,在政策上进行一些调整,以争取士大夫的归心和拥戴。对于市舶制度,他虽然基本上守太宗之制,但也作了一些改革,如召回各路内臣,向州郡逐步放权。咸平二年(999年)两浙转运使副王渭“奉敕相度杭、明州市舶司”(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准“太常少卿李应机言:广州勾当市舶使臣,自今望委三司使、副使、判官,或本路转运使奏廉干者充选”(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市舶使臣的地位下降。后来又准李应机言:“广州通判系蕃官院差录,兼市舶公事。望自今中书选差,候得替日如不亏递年课额,特与致官优加任使,其市舶使臣亦候得替,依押香药纲使臣例迁转亲民任使”(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四。)。很明显,宋真宗已改变了原来由朝廷遣使专掌的做法,改由通判主持市舶事务,其意在依靠现有的官僚行政体系,来加强市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州郡的地位上升,遂据有其实。

宋仁宗时州郡的作用进一步扩大,蕃舶由“本州与转运司招诱安存之”,即由州郡长官和转运使共同领导市舶司;又规定市舶使臣在任内,“委实廉慎,别无公私过犯,仍令本路转运使副保奏,当与酬奖”(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五。)。市舶使臣虽仍由朝廷派出,但被置于转运使的监督之下,权力进一步削弱。

真宗与仁宗对太宗之制进行某些调整,在朝廷控制的前提下,扩大州郡管理市舶的职权,并不意味着市舶机构的成熟和完善;相反,它不但没有纠正原有弊端,反而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弊端。首先,事权分化的现象因扩大了州郡的作用而更有发展,造成官制紊乱,职权不明,结果是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管理混乱。景祐五年(1038年),太常少卿直昭文馆任中师言:“臣昨在广州奉敕管勾市舶司,使臣三人,通判二人亦是管勾市舶司名衔,并同勘会,所使印是市舶使字”,因此“乞自今少卿以上知广州并兼市舶使入衔内,两通判亦充市舶判官,或主辖市舶司事,管勾使臣并申状”。“诏知州徐起兼市舶使,今后少卿监已上知州兼市舶使,余不行”(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五。)。也就是取消了市舶使臣,肯定了州郡兼使,事实上是恢复了地方兼管的体制,但是转运使、知州、通判之间仍是多头管事,互相掣肘。其次,知州为一州行政长官,兼职甚多,势必不能用心舶政。每逢海外贸易船到来的季节,知州临时差遣下属官吏前往操办抽解事务(注:《东都事略》第一一○《苏缄传》。)。市舶司有如虚设,官属亦非专职,很难谈得上对海外贸易进行系统的管理。第三,任官非人。由于州郡长官的任用多不是根据其实际能力,而只讲资历年限(注:《范文正公集》卷八《上执政书》。),他们多“仕于科举,或祐于恩荫,对于治道一窍不通,往往无用于世”,“及使从政,则茫然不知其方”(注:《王文公文集》卷一《上皇帝万言书》。),“其间纵有良吏,百无一二”(注:《范文正公集补编》卷一《论转运得许自择知州》。),以致市舶管理几陷于瘫痪(注:《蔡忠惠公集》卷三六《光禄卿致仕张公墓志铭》。)。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扩大了州郡的作用,地方牧守多为“不才苟简贪鄙之人”,虽理财非长,却以科敛为能,其依恃职权,侵扰影占,损公自肥,较之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史载,“南海有蕃舶之利,前后牧守或致谤议”,惟杨覃一人清廉而已(注:《宋史》卷三○七《杨覃传》。)。上梁不正下梁歪,州郡各级官吏则视市舶为利薮,纷纷以低价强买海商物货,以致“遍一州吏争与市”(注:晁补之:《鸡肋集》卷六二《杜公行状》。)。吏治如此腐败,海外贸易岂能正常进行?市舶任官非人之弊就连宋仁宗也是心知肚明的,曾对臣下流露:广州“控制海外,诸国宝货所聚,前为守者多不能称职”(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天圣三年正月壬子。)。然而他又不思变革,认为:“官有

定制,不欲动摇,惧其招怨谤”(注:《范文正公集》卷八《上执政书》。)。

以上这些弊端妨碍了海外贸易的发展,仁宗在位期间,主要港口广州经常是“蕃舶罕至”(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四。)。朝廷派出的管押香纲使臣竟无事可做,端坐请给。此时为“三冗”所窘的朝廷将他们抽回三班院,何时船到发纲,即具马递奏,再行派遣(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之一二。)。仁宗末年,海外贸易尤为冷落,纲运舶货的“驿路荒远,室庐稀疏,往来无所芘”,一片荒凉景象(注:《宋史》卷三二八《蔡挺传》。)。北宋朝廷的市舶收入亦长期徘徊在四五十万缗左右(注:《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导致海外贸易顿挫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是宋朝统治者玩弄分化事权、多设官属手法,削弱了市舶司的管理效能,各级地方官吏乘隙侵夺骚扰无疑是重要的因素。北宋人朱彧论及各港口海外贸易衰落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官吏或侵渔,则商人就易处”(注:朱彧:《萍州可谈》卷二。)。这表明旧的管理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变化,其消极因素日益滋长,积弊日深,尤其是地方官吏的贪渎已成沉疴痼疾,不能适应海外贸易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较深入的体制改革,将市舶管理纳入法规化、正规化的轨道。

二、“漕臣兼领”时期:元丰三年至崇宁初

至北宋中期,中央集权已空前巩固,藩镇割据的威胁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然而,因宋初统治者对唐末、五代之弊矫枉过正,产生了许多弊端,影响国力,形成了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其中最突出的是北宋政府的财政危机,国用入不敷出。面对危机,统治集团中的一部分人要求对祖宗之制进行改革,著名的王安石变法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

王安石变法以“理财富国”为中心,因此如何利用海外贸易来增加北宋政府的财政收入就成为变法的重要内容。宋神宗曾对臣下言:“东南利用之大,舶商亦居其一。若钱(镠)、刘()窃据浙、广,内足自富,外足抗中国者,亦由笼海商得法”,要求“卿宜创法讲求,不唯岁获厚利,兼使外藩辐辏中国,亦壮观一事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五。)。利用海外贸易,增加税利,被视为富国的重要途径,“讲求市舶之利,以助国用”已取代“利归公上而外权削”,成为统治者处理海外贸易事务的出发点。为了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就必须对市舶制度进行改革,提高行政效率,以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

改革应从何处入手呢?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指导思想是,“聚天下之众者莫如财,治天下之财者莫如法,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注:《王文公文集》卷一○《翰林学士除三司使》。)。即理财必须坚持法治,推行法治又必须依靠一批善于理财的官吏。“法”与“吏”被视为变法成败的关键。因此,对市舶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创立法规和官制改革,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自北宋以来,朝廷对市舶的管理无一定成法,对市舶贸易的规定是以因时而制、临事制宜的形式颁布的。随着岁月推移,敕令愈来愈繁杂,甚至出现相互牴牾的情况,官吏挟私舞文,上下其手,流弊甚多。鉴于此,宋神宗痛感创立法规、统一法令以治之的必要性,多次强调市舶管理,宜先“创法讲求之”(注:《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经过多年的筹划详议,终于在元丰三年(1080年)制订了《市舶法》。市舶司是执行《市舶法》的工具,依靠原来官制紊乱、事权分散、办事效率低下的市舶机构显然是不能有效地推行新法的,亟需加以整顿,建立一套较为集中统一的管理体系,使之能配合法度的变更。因此当朝臣乞专委官推行《市舶法》,神宗即“诏广东以转运使孙逈,广西以转运使陈倩,两浙以转运副使周直孺,福建以转运判官王子京。逈、直孺兼提举推行,倩、子京兼觉察构栏,其广南东路安抚使更不带市舶使”(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六。)。换言之,即罢州郡兼使制,改以漕臣兼提举市舶,领导市舶管理,这是宋代市舶司官制的一次重大变革。

神宗时期的转运使虽然已经演变成为督治一路的长官,但仍保有“代天子巡狩”的使臣性质。当时转运使不仅主计一路财赋,而且还负责推行变法的各项措施,故深为神宗所倚重,多以善于理财、热心变法的官员充任,使之成为推行变法的得力工具。宋神宗利用转运使专门推行《市舶法》,因此“漕臣兼领”不同于“州郡兼领”,它不是一种地方官兼管的制度,而是向专职管理制度发展的一种过渡形态。在转运使主持下的市舶司是一个权力集中的机构,它不受州郡官吏的牵制,直接听命于中央,从而加强了朝廷对市舶的控制。尽管这种制度还有不少缺陷,但可以比较有效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有利于贯彻朝廷的各项决策,排除地方官吏的侵扰,对海外贸易实行统一的管理。

“漕臣兼领”与“州郡兼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即在转运使的领导下,市舶司开始形成为一个常设的专门机构。据宋人蔡戡记载:“熙宁中置提举常平,其后又有坑冶、茶马、市舶,俱号监司。凡除一监司,概以中数,岁费三万缗,公弊万缗,迎送万缗,俸给五千缗,兵卒豢养五千缗”(注:蔡戡:《定斋集》卷二《乞选择监司奏状》。)。这表明,市舶司已有了常设的机构,固定的编制和独立的经费开支。在宋人的眼里,市舶司的独立置司乃始于神宗朝。隆兴二年(1164年),“臣僚言,熙宁(实为元丰)初创立市舶一司”(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七。),即其一例。

“漕臣兼领”的市舶司人事编制大致可分为“官”和“吏”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官由朝廷任命,有一定品位,一定任期,任满即迁,在市舶司中具有领导地位,负有决策、指挥、组织、协调的责任;吏则是“募有产而练于事者为之”(注: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吏役门》。),有一定技能而无品位,听命于官,其政治地位虽不高,却操办市舶的具体事宜。

市舶司的官有四员,职掌如下:

提举市舶司,转运使或转运副使兼,为市舶司之首长。

监官,“主管抽买舶货,收支钱物”,每市舶司或务,“抽解博买,专置监官一员”(注:分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一。)。

勾当公事,又称干办公事,简称“舶干”,主持市舶司的日常公务。

监门官,主管市舶库,“逐日收支,宝货钱物浩瀚,全籍监门官检察”(注:分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三。),以杜绝侵盗之弊。监门官多由使臣(低级武官)充任,它还“兼充接引干当来远驿”(注:分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

除了上述官员之外,市舶司还有吏十一员,职掌如下:

主管文字,负责点检账状,但有时也由官员兼任(注:分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八。)。

孔目,负责对海商申请的审核、验实,然后发予公凭。

手分,管“钱帛案”,即负责钱物的收支工作。

贴司、书表,制作账簿、文字档案。

都吏,负责巡视、检查和安全。

专库,负责市舶库内舶货的保管和发纳。

专秤,负责临场抽解、和买的具体工作。

客司,负责贡使和蕃商的接待工作。

前行、后行,负责警卫。

从上可以发现改革后的市舶司是一个比较稳定的机构,已基本上形成了独立的管理体系,其内部分工亦非常明确、具体和专业化。这些都标志了海外贸易的管理已逐渐从地方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向着正规化的专职管理方向过渡,客观上适应了由于海外贸易的发展,管理工作日趋复杂的要求。同时市舶司的职能也大为强化,有助于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官吏的侵渔骚扰,这些都对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从史籍记载来看,熙丰年间官吏对海外贸易的侵害甚少,中国海商纷纷“争请公凭,来往如织”(注:《苏东坡奏议集》卷八《乞禁商旅过外国状》。);外国商使亦“来者相继”(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六。),宋政府的市舶收入大量增加,这不能不说是市舶制度改革所收到的成效。

三、“专置提举”时期:崇宁初至南宋末

宋徽宗是一个奢侈的君主,他任用蔡京等人执政,提倡“丰亨豫大”之谬说,大肆挥霍,以填欲壑。在此情况下,皇室开支浩大,朝廷“用度日增”(注:《文献通考》卷二四《国用二》。),财政收入难以支撑。为了应付这种局面,宋徽宗、蔡京等人打着“绍述”宋神宗新法的旗号,加强对人民的搜刮掠夺。宋徽宗在元丰之制的基础上继续对市舶制度进行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改行“专置提举”制,即由朝廷派人担任专职的提举市舶,进一步将市舶司置于朝廷的直接控制之下。实际上市舶司成为中央的派出机构,故有“朝廷之外府”之称(注:郑毅夫:《贺吴提举启》,见《圣宋名贤五百家播芳大全文粹》卷三五。)。改制的具体时间史籍语焉不详,但北宋末年朱彧有云:“崇宁(1102-1106年)初,三路各置提举官”(注:朱彧:《萍州可谈》卷二。)。专置提举之后,市舶司的机构更加完善,职能也更加强化,形成了中央控制下的专职管理体制,标志着封建政权对市舶贸易管理专门化、正规化的基本完成。

宋徽宗的改制有其合理的成分,在一定条件下对海外贸易的发展也会起某些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他的改制与宋神宗改革的目的不同,因此所起的作用也就不可同日而语了。从改革的目的来看,宋神宗等人是着眼于“以助国用”,利用海外贸易为封建国家的财政服务。为了真正达到增加市舶榷税的目的,就不能不遴选有理财专长的官员来管理市舶贸易,采取一些措施来调动海商贩运的积极性。故后人云:“熙宁初创立市舶一司,所以来远人,通物货也。旧法(指熙丰时的市舶之法)抽解既有定数,又宽期纳税,使之待价,此招致之方也”(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七。),其意在“使商贾懋迁,以助国用”(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七。)。换言之,增加税利是以“商贾懋迁”为前提的,故对海外贸易的发展起了一定促进作用。宋徽宗改制则以满足奢侈挥霍为目的。他虽以推行新法为幌子,却剜除了新法中的积极成分,将市舶司作为为自己搜刮钱财和奇珍异宝的工具。通过改制,起初确实增加了财政收入,据记载,“崇宁经画详备,九年内收至一千万(缗)”(注:《文献通考》卷二○《市籴一》。),比熙宁元丰时几增一倍。由于片面强调扩大市舶之利,“自大观(1107-1110年)以来,乃置库收受,务广帑藏,张大数目,其弊非一日”(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二。)。市舶收入的增加不是以发展海外贸易为前提,而是招权纳贿,依靠一批贪暴的官吏,对海外贸易实行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式的掠夺。如燕瑛,“倾任广南市舶,专以货贿,交结近倖,目为香燕”(注:《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八二《李光论燕瑛、胡直孺札子》。);泉州提举市舶张佑,“本泉州大商”,“缘交结权幸,以猎取名位,邪佞凶狡,素无廉声”,以致“赃汙不法,一方之民,咸受其弊”(注:《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八二《李光又论曾纡等札子》。)。这些宠臣虽根本不懂理财,但有皇帝权贵撑腰,不顾官常纲纪,不管海商死活、民怨沸腾,唯务苛敛,自己亦乘机大饱私囊,严重地损害了海外贸易的开展。对于徽宗朝的市舶之政,宋人许月卿有切中时弊的评论:“炳炳祖训,舶利最博,庶宽民力,免于榷剥,祖宗之意,盖念民邛。宣和以来,悉归应奉,如唐舶使以奇器进,治乱之几于此分”(注:许月卿:《百官箴·提举市舶箴》。)。

南宋建立之后,宋高宗在一定程度上汲取宋徽宗亡国的教训,纠正徽宗之弊政,用心重振海外贸易,对市舶制度进行调整。他即位之初,值“艰难之际,赋入狭而用度增广”,虽然接受宰臣的建议,裁并官僚机构,以节浮费(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建炎元年七月巳亥。),诏令:“提举市舶除广南外,余路并归转运司”(注:《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二《建官》。);但翌年即因“尚书省言,并废以来,土人不便,亏失数多”,恢复了市舶司机构(注:以上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二。)。宗高宗一方面继承“专置提举”制,强化市舶司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恢复宋神宗“讲求市舶之利,以助国用”的方针,推行熙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他认为:“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得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朕所以留意于此”(注:以上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并指示臣下:“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注:以上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四。),减轻对海商的一些压迫。因此南宋前期海外贸易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政府的市舶收入大增,“岁二百万(缗),所谓息钱,尽归户版”(注:许月卿:《百官箴·提举市舶箴》。)。

南宋一朝,“专置提举”是市舶司的基本制度。尽管各路市舶司屡有废置,官制亦时有变动,但都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一是南宋初年。由于宋金战争剧烈,金人频频南侵,南宋朝廷立足不稳,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无暇顾及市舶管理,故市舶机构时或并归转运司,或由提点刑狱司,或由提举茶事司兼管,官制变动极为频繁。但自绍兴十一年(1141年)底宋金和议告成,旋即恢复“专置提举”制,而且一直实行至南宋后期。淳熙年间,张坚出任福建提举市舶,“在泉南措置舶司极齐整”,深为孝宗所赏识,“进直宝文阁知泉州兼提举市舶司,已差下提舶苏岘候坚满日赴上。坚谓,郡与舶司体实相制,兼官未便。辞极力。岘始得上”(注:《京口耆旧传》卷七《张纲传》。)。南宋后期宋理宗的敕书亦曰:“朕犹记臣(真)德秀出牧者,再未尝兼舶”(注: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六二《吴洁知泉州》。)。可见,“专置提举”制已是定制。二是两浙市舶司。步入南宋之后,受宋金对峙的影响,两浙的海外贸易大受打击,非常不景气,政府每年抽买舶货所得收入不过一万余缗,而市舶司本身的经费开支“乃过于所收”(注:留正:《皇宋两朝中兴圣政》卷三九。),朝廷于财政上实无利可言,遂于乾道二年(1166年)罢两浙市舶专官,将逐处市舶职事“委知通、知县、监官同行检视,而总其数令转运司提督”(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八。)。但作为南宋主要对外贸易港的泉州、广州仍维持“专置提举”制。三是南宋后期。南宋后期政治极其黑暗,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关系恶化。时沿海地方多事,社会动荡不安。为了维持封建秩序,泉、广地方官府事权扩充,支出亦随之日增,而地方财政收入却不断萎缩,入不敷出,须仰舶利补助(注:《真文忠公集》卷一五《申尚书省乞拨降度牒添助宗子请给》。)。于是,州郡千方百计地侵夺朝廷的市舶税利,或在市舶司抽解之外,“州税务又复额外抽解和买”(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二四。),“或掩夺商贾,或没入豪右”,“而霸政时出,民夷之惧者众矣”,甚至公然向朝廷大争市舶之权,“或谓非兼舶不可”,迫使理宗“监国初成宪,以守兼舶”(注:以上见《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九○《广州重建清海军双门记》、卷六二《吴洁知泉州》、卷六四《卓梦卿直宝章阁广南提舶》。)。然而,这种状况并没有维持多久,理宗末年,即“以专使之遣”,又恢复了“专置提举”制(注:周密:《齐东野语》卷一七《景定慧星》。)。从上可见,南宋一朝,市舶司官

制虽有时脱离“专置提举”制,但毕竟不合常制,且持续时间不长,因此“专置提举”是南宋市舶司的基本官制。

四、结语

宋代市舶司的三次大变动是在中央控制下,市舶贸易管理体制从地方兼管到专职管理的曲折演变,体现了封建政权对海外贸易的管理逐渐完善、逐渐正规化的过程。这是由于海外贸易不断发展,使管理事务日趋繁杂,国家机器必须顺应这一趋势,由简单向复杂发展,其管理海外贸易的职能亦逐渐趋于独立化。

宋代市舶司自设置至终变,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经过了300余年的历程。它的每一步演变都深深地烙上时代的印记,它既是海外贸易发展的结果,又与宋代政治和财政体制的形成和发展紧紧地拴在一起。在官制变化上,北宋初期的分化事权和元丰、崇宁时期的集中事权都是为了适应封建专制统治的需要,在强化中央对海外贸易的控制方面,有异曲同工之效。市舶司官制的变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有利于海外贸易的发展,但是随着封建政权对海外贸易的控制日趋严密,其垄断性日益加强,加上封建制度本身的腐朽性,市舶司制度也暴露出诸多弊端,这些弊端有的是制度不健全所致,有的是人为所致。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日益明显,消极因素日趋滋长,给海外贸易带来严重的恶果,这一点在南宋后期表现得尤为显著。因此,对宋代市舶司官制变更所起的作用,还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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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市政官制的演变_市舶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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