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一职业学位(FPD)制度分析_法学院论文

美国第一级职业学位(FPD)制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学位论文,制度论文,职业论文,FPD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91年开展专业学位教育以来,我国专业学位教育种类不断增多,培养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不断增强,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系,将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美国作为世界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最发达的国家,其颇具特色的第一级职业学位(简称FPD)制度近年开始受到学界的关注,也产生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目前对美国第一级职业学位的历史起源、实质含义等方面的认识仍存在一些盲点和误区。

一、FPD的起源与界定

从起源上看,FPD这个概念可以说是美国二战后的一个发明。在1950年之前,First Professional Degree的说法在美国是非常少见的。在美国的教育统计资料中,FPD长期以来和本科学位合并在一起统计。1960-1961年度,法学院、医学院等专业学院所提供的教育在统计上被正式认可为后本科教育,FPD开始成为单独的统计类别。[2]关于这一点,美国教育史的权威学者Claudia Goldin指出:“在二十世纪之前,很多专业学位(例如医科、法律)并不要求本科学位……在二十世纪中叶之前,很多在第一职业学位项目注册的学生同时也是本科项目的学生。”[3]

从外延上看,根据联邦教育部教育统计中心所制定的CIP目录,美国第一级职业学位总计有11种。分别是:脊椎推拿博士(D.C.,D.C.M.)、药学学士或药学博士(B.Pharm.,Pharm.D.)、牙医博士(D.D.S.,D.M.D.)、足部医疗博士(Pod.D.,D.P.,D.P.M.)、医学博士(M.D.)、兽医博士(D.V.M.)、验光学博士(O.D.)、法学学士或法学博士(I.L.B.,J.D.)、骨科医学博士(D.O.)、神学学士或神学硕士(B.D.,M.Div.)希伯来语与犹太法典研究硕士(M.H.L,Rav)。[4]

从内涵上看,美国的第一级职业学位是和专门职业(Professions)联系在一起的。专业或专门职业(Professions)和一般职业(Occupations)不同,它指的是需要高深知识和专门训练并以服务伦理为导向的工作领域,一般包括律师、工程师、医生、牧师,等等。在美国,第一级职业学位是从事上述专门职业的一种资格。也就是说,第一级职业学位中的“第一级”(First),指的是从事上述专门职业的最低资格要求。

一般认为,第一级职业学位需要包含如下要素:一定时期的职前训练:为职业实践做准备的一定时期的、广泛的专业教育:第一级职业学位应当是唯一得到认证的学位;在颁发职业许可证时,第一级职业学位是唯一得到认可的学位。第一职业学位和M.B.A.和教育博士(E.D.D.)等应用性、职业性的硕士、博士学位不同的地方在于,FPD所对应的职业(律师、医生)是需要认证的,从事律师、医生行业必须事先获得执照(license),但从事企业管理、教育管理却并没有这个要求,一个没有在商学院学习过任何课程的人同样可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

和第一职业学位相对,美国也有第二职业学位(Second Professional Degree)甚至第三职业学位的提法。例如有学者指出建筑学硕士可以被视为本专业的第二职业学位。[5]法学硕士(L.L.M.)被视为法学领域的第二职业学位,法学博士(S.J.D.)被认为是法学领域的第三职业学位(Third Professional Degree)。[6]同样地,神学领域的第一职业学位是神学学士和神学硕士,第二职业学位是神学博士(D.Min.)。[7]

除了联邦教育部教育统计中心根据CIP目录所做的定义之外,美国人认为还存在一种宽泛的第一级职业学位。根据这种宽泛的定义,工程学学位也被纳入其中。尽管1929年的《威肯登报告》和20世纪60年代的一些报告都呼吁将工程教育提升到研究生教育的层次,[8]但长期以来,工程领域的第一级职业学位是本科。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四年的工程学教育不足以造就优秀的工程师,美国工程研究院还为此呼吁将四年的本科学位作为工程学职前教育,将硕士学位作为工程学的第一级职业学位。还有学者呼吁工程学教育采取法学和医学的模式,成立和法学院、医学院一样的独立于文理学院的专门职业学院,负责研究生层次的工程教育。

二、FPD的规模与结构

美国大学教育数据系统(Integrated Postsecondary Education Data System,IPEDS),是适用于高等教育财政和就学数据的主要联邦数据采集工具。几十年来,IPEDS对本科后的学位授予数据一直按照硕士、博士和FPD三种口径进行统计,CGS/GRE在调查中也采用相同的口径。

(一)FPD的规模

和研究型博士相比,美国各大学第一级职业学位的招生数更多。2007-2008学年,美利坚大学(American University)法学院、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布鲁克林法学院(Brooklyn Law School)、纽约大学法学院、加州大学哈斯汀法学院、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佛罗里达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乔治敦大学法学院等22所院校的招生数都超过了1000名,其中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招生数多达1974名。[9]医学院的招生数相对较少,平均每所医学院每年招生130-200人。[10]

从美国FPD的规模发展来看,其总体规模一直远大于哲学博士。并且,FPD的快速发展主要是在20世纪70年代,而哲学博士的快速发展是在20世纪60年代。也就是说,FPD的规模扩张发生在哲学博士的阶段性扩张之后。到2007-2008年度,美国共授予91309个第一职业学位,见图1。

图1 美国历年FPD授予规模

数据来源:NCES

(二)FPD的结构

从学科结构来看,法律和医学相关类学位(M.D.,D.D.S.等)是美国第一级职业学位的主体。(见图2)1963-1964年度,J.D.或L.L.B.的授予数为9638人,1964-1965年度首次突破1万人,达到10491人。此后十多年间,法律第一职业学位迅速发展,到1976-1977年度突破3万关口,达32597人。[11]1980年法律和医学(M.D.)分别占第一级职业学位授予总数的50.8%和21.2%,2008年两者仍分别占47.9%和17.1%。

时至今日,第一职位学位的结构仍以法律、医学两科为主体。2007-2008年度,美国共授予91309个第一级职业学位,其中牙医学博士4795个,医学博士15646个,法律博士或法学学士(J.D.或L.L.B)43769个,三者占所有第一级职业学位授予数的70%。

图2 美国FPD的结构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NCES统计数据整理

三、FPD的特点——以法律和医学为例

美国的第一级职业学位种类比较多,但主要以法、医两科为主。因此这里重点以法、医两科为例,分析第一级职业学位的特点。

(一)法学学士(L.L.B.)与法律博士(J.D.)

美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拥有庞大的律师群体。据2008年6月的统计数据,美国的3亿人口中,共有1180386名拥有执照的律师。也就是说,平均257人中就有1名律师,这一比例位居世界之首。[12]如此庞大的律师群体,就是通过法学院来培养的。

1.法学院、法学教育认证的发展。美国的法学教育起点较早,但发展较为缓慢。1775年,美国有了第一所法学院,1801-1825年,美国只有3所法学院。[13]当时大部分希望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是通过学徒制来学习法律的。19世纪90年代早期,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了法律教育分部,专门负责对法学院的教育进行认证。律师协会要求法学院必须满足如下要求:(1)只接收那些至少有3年大学教育的学生;(2)学生必须接受至少3年的全日制教育;(3)法学院必须至少有7500本以上的藏书;(4)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全职教师;(5)法学院不能作为商业机构运作;(6)拥有完善的措施,提供高质量的教学。[14]

2.J.D.(Juris Doctor)升格运动。美国法律的第一职业学位包括L.L.B.和J.D.(Juris Doctor)两种。在早期,法学院通常向毕业生颁发L.L.B.学位。很长时间内,法律教育都被视为本科教育。根据美国律师协会1961年公布的调查数据,1960-1961年度,在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134所法学院中,有132所颁发L.L.B.学位,仅有16所颁发J.D.学位。毕业生当中,有8903人获得L.L.B.学位,获得J.D.学位的仅有532人。[15]也就是说,此时绝大部分法学院毕业生获得的是本科学位。1961年,美国律师协会对所有16所颁发J.D.学位的法学院和另外两所法学院的院长展开了调查。在回答J.D.是本科学位还是研究生学位这一问题时,有8位院长认为它是“本科学位”,仅有2位院长认为这是“研究生学位”,而另外8位院长回避这一问题,认为J.D.是“第一职业学位”(FPD),或“法律的第一个学位”(First Degree in Law)。但有一半(9位)院长指出J.D.学位获得者在毕业典礼时可以佩戴博士帽。

从20世纪初期开始,美国法学家就在争论法律的第一学位应该被称为L.L.B.还是法律博士(J.D.),此后在1930年代和1960年代分别又掀起讨论的热潮。支持颁发J.D.的人认为,既然医学的第一级职业学位可以颁发M.D.,那么法学也应该颁发J.D.,而不是另一个本科学位L.L.B.。[16]1964年.美国律师协会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部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所有被美国法律家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应优先考虑授予那些成功地完成了学业并已获得第一个法律职业学位的学生法律博士(J.D.)学位”。美国律师协会的建议很快被大多数法学院采纳。到1967年,颁发J.D.学位的法学院暴增到75家,占当时所有136所法学院的55%。这场运动被学者称为“法律博士运动”(J.D.Movement)。授予J.D.学位的一个主要动机是提高法学院毕业生的地位和声望。因为法学院毕业生如果只拿L.L.B.学位,不仅名称不好听,在部分政府、高校等单位就业时也会受到歧视。[17]但当时法学院也认识到J.D.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博士学位,1967年密歇根法学院的助理院长在宣布向所有毕业生颁发法律博士学位时,不得不特别予以澄清:“尽管这种学位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研究生学位,但由密歇根法学院授予这种学位是合适的,因为它至少是对获得学士学位之后学习的认可。”[18]

美国的J.D.升格运动对其他西方国家也产生了影响。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一些大学已经开始模仿美国体制,抛弃传统的法律本科学位(L.L.B.),代之以美国式的后本科学位法律博士(J.D.)。[19]北京大学法学院也在模仿美国模式,进行J.D.的培养,但将J.D.翻译成“法律硕士”。

3.Juris Doctor是否属于博士学位?从美国的法学学位体系来看,学生获得J.D.后还可以继续攻读法律硕士(L.L.M.,即Master of Laws)、民法硕士学位(Master of Civil Laws,MCL)、比较法博士学位(Doctor of Comparative Law,DCL)和法学博士(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S.J.D.或J.S.D.)学位。L.L.M.和S.J.D.、M.C.L.、D.C.L.都是学术学位。和J.D.不同,S.J.D.学位的候选人需要撰写学位论文。但与J.D.相比,L.L.M.和S.J.D.等学术型法学学位的地位并不高。

首先,进一步攻读上述学位的学生人数很少,且大多是已经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取得法律学位,甚至已经获得其他国家律师执照的人。攻读这两个学位的美国学生通常被同行认为是J.D.期间的学业成绩不佳或者所在的法学院排名靠后,才不得不继续在更好的法学院攻读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以弥补自身的不足。以2007年为例,该年度美国法学院的43518名毕业生中,进一步攻读高级学位的学生有931名,仅占2%。

其次,美国法学院中的大多数教授仅仅拥有J.D.学位。在法学之外的学术界,拥有Ph.D .学位是成为教授的必要条件;在法学院,拥有J.D.学位即可成为教授。

第三,J.D.之后的法律教育既不被民众认可,也得不到相关协会的支持。在很多美国人看来,J.D.之后的法律教育其实是没有必要的。美国的律师协会(ABA)并不支持法学院举办后J.D.的法律教育。对于法学院从事的后J.D.教育,美国律师协会不予认证,只是要求法学院在不影响J.D.教育质量的前提下从事该类教育项目。[20]

第四,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项目所获得的资助也非常少,其质量通常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

在这个意义上说,真正的法律教育始于J.D.也终于J.D.。但法律博士(J.D.)到底算不算我们所理解的博士学位呢?Marcus Schoenfeld在1963年的文章中认为法律博士(J.D.)属于专业博士(Professional Doctorate),S.J.D.则属于研究型博士(Research Doctorate)。美国学者帕帕斯(Pappas)持否定的观点,她指出:“J.D.并不是一个博士学位。事实上,在美国,J.D.之后的学位是L.L.M.,然后是博士学位(S.J.D.),有些法学院授予这两种学位。J.D.和L.L.B.所包含的准确标准和课程水平是本质上相同的,例如侵权法、刑法、法律证据、土地法。讽刺的是,大多数美国法学院的J.D.毕业生没有上过法学理论(jurisprudence)课程……课程的质量和水准,而不是在教育系统的学习年限才是衡量一个学位是否是博士学位的标准。事实上,美国的J.D.在1960年前是L.L.B.学位。很多美国的法学院都联系之前的L.L.B.学位获得者,让他们将学位转换成J.D.。那并不是博士学位。不过我也承认,美国的J.D.是在四年本科之后的,因此它是研究生学位……J.D.仅仅是名义上的博士学位。”[21]另一位获得J.D.学位的学者也指出,将J.D.视为博士学位是“荒唐的”,尽管法学院要求学生在攻读J.D.学位之前获得本科学位,但这个学位和法律无关,攻读J.D.学位的学生来自工程学、文学、社会学等各个学科,他们真正学习法律的时间也就是J.D.期间的三年。[22]

从国际上看,一些西方国家也不承认美国的J.D.是名副其实的博士学位。在英国,法律的第一职业学位是本科层次的法律学士(L.L.B.)。因此在一些英国联邦国家,美国的J.D.被当成是法律学士(L.L.B.)。因为两者都是第一职业学位。[23]

(二)医学类第一级职业学位

1.医学博士(M.D.)的发展。除法律博士(J.D.)之外,美国第一级职业学位授予数最多的是医学博士(M.D.)。2005-2006学年,美国共授予15925名医学博士(M.D.)。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初,哥伦比亚、达特茅斯学院和哈佛的医学院就开始用医学博士(M.D.)学位取代了传统的医学学士(M.B.)学位。1811年,哈佛开始给医学院毕业生授予M.D.学位,并且给之前的M.B.毕业生补授M.D.学位。[24]18世纪60年代,美国的费城和纽约成立了第一批医学院。但大部分的医生并不在医学院接受教育,而是通过学徒制的方式跟随别的医生学习。[25]1893年,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成立,这是美国第一所具有真正的大学水准的医学院。它要求入学者必须具有本科学位。[26]1918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成立;1924年,耶鲁大学护理学院成立。

一般来说,一个人在获得医学博士(M.D.)之后,还可以继续攻读医学领域的研究型博士。例如,荣膺2010年美国“青年科学家总统奖”的斯坦福大学医学院副教授Joseph C.Wu在1997年获耶鲁大学医学院M.D.,2004年获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分子与医学药理学博士学位。

2.M.D.之外的医学类第一级职位学位。美国的医学教育于19世纪40年代以后才实行分专业培养。1840年以前,只设医学专业;1840年,牙医学科从医学中独立出来。骨科医学博士(DO)在19世纪晚期开始发展起来,它一开始是以医学博士(M.D.)竞争者的身份出现的。1898年,美国骨科医学院协会(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lleges of Osteopathic Medicine,AACOM)成立。虽然牙医、骨科医师也属于医生,但他们却是分别在牙科学院和骨科学院被培养的。除了牙科博士和骨科博士之外,药学博士也是医学相关的第一职业学位中的重要成员。2007-2008年度,美国共授予第一职业学位91307个,其中12%来自药学领域。[27]

3.其他医学相关博士学位。除M.D.和其他医学相关的第一职业学位(如牙医博士、药学博士)之外,美国也在“健康职业与相关临床科学”(Health professions and related clinical sciences)领域授予博士学位。2007-2008年度,美国在该领域授予博士学位9886个,其中物理疗法(Physical therapy/therapist)领域占5707人,听力科学1154人、医学与药物化学168人、兽医科学(Veterinary sciences)118人、自然疗法(Naturopathic)85人。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在2007年发布的CGS Task Force Report on the Professional Doctorate报告中将听力学博士(Aud.D.)、职业治疗博士(O.T.D.,Doctor of Occupational Therapy)、物理治疗博士(D.P.T.)均视为专业博士。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与研究型博士(Ph.D.)、专业博士(Professional Doctors)、应用型硕士等学位类型的比较,我们可以对FPD的本质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首先,FPD不同于研究型博士或一般的博士。在美国的统计中,一般不将FPD纳入博士学位的范畴,而且FPD中包含了带Master头衔的学位(M.Div和M.H.L.)和带学士头衔的学位(L.L.B.和B.D.)。研究型/学术型博士要求候选人在原创性方面做出贡献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在艺术及其他学术性问题上提出原创性的计划或解决方案,既包括Ph.D.,也包括教育博士(E.D.D.)、音乐艺术博士(D.M.A.)、工商管理博士(D.B.A.)、工程学博士、神学博士(D.M.)等专业领域的博士。

其次,FPD也不等同于一般的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从FPD的发展路径和制度设计来看,第一专业学位主要限在法律、医学、神学等事关社会秩序、宗教信仰、人类健康并且必须设置职业门槛的领域,而不是所有专业领域全面开花。

第三,FPD也不等同于专业博士。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2007年发布的CGS Task Force Report on the Professional Doctorate将美国的专业博士分为三代,其中的教育博士(E.D.D.)、心理博士(D.Psych.)、物理治疗博士(D.P.T.)和护理博士(D.N.P.,Doctor of Nursing Practice)均不属于FPD的范畴。我国学界常常将FPD视为美国的专业博士,严格来说,这一类比是不够准确的。

在进行学位制度的国际比较并将其作为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时,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国家之间学科、学位体制的巨大差异性。例如,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在本科、硕士和博士这三个层级同时进行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就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律师执照。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法律本科教育在功能上相当于美国的第一级职业学位教育,也即法律博士(J.D.)的教育。换言之,中国的法律本科学位与美国的J.D.“规格不同,但功能相当”。鉴于我国的国情,和美国FPD不同的是,我国在进行法学、医学(尤其是前者)时并没有走精英主义的路线,体现在招生规模大、学费和其他专业差异不大等方面。2007年,全国普通高校法学(指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下同)普通本科共招生7.35万人,毕业生7.39万人;全国普通高校693个法学类硕士点招生1.75万人,毕业生1.37万人:全国普通高校116个法学类博士点招生1300人,毕业生860人。[28]如果不在此基础上进行学位结构的调整,而是在现有存量的基础上扩增专业学位的规模,势必造成新设专业学位学生(如法律硕士)和现有学术型学位毕业生之间的互相“挤压”,给毕业生就业带来更大的困难。

基于上述研究,我们尝试提出以下两条政策建议:第一,我国在大力加强专业学位教育、调整学位类型结构的过程中,必须结合中国自身的实际情况,重在调整,尤其不能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上做简单的加减法、“一刀切”。例如,对于法学、医学等行业性和职业性强,但一直被归并在学术型学位教育中的学科,可以逐步调整到专业学位教育的体系中去,而不必另起炉灶,造成挤压效应和办学资源浪费。

第二,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学术型学位教育和专业型学位教育并重发展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同时专业学位教育也需要有明确的办学标准。与普通职业(Occupation)相比,专门职业(Profession)的内涵主要体现在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是知识和技术含量更高、需要专门训练的职业,是一种“有学问”的职业。因此,在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的过程中,要坚守学术性的标准,防止一些根本不具备学术性的职业渗入高校学位体系,同时不盲目扩张,切实保障专业学位教育的质量。

标签:;  ;  ;  ;  ;  ;  ;  ;  ;  ;  

美国第一职业学位(FPD)制度分析_法学院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