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党内腐败现象的特点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内论文,对策论文,腐败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腐败作为反映特定的社会丑恶现象的概念,与其他科学概念一样,具有确切的含义。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往往有人对党政机关中的腐败现象和社会上发生的腐败现象,不加区别的混为一谈,这是不妥当的。其实,党政机关的腐败现象与社会上的腐败现象,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党内腐败现象,是相对于廉政建设而言的,因为廉政建设是在反对腐败过程中实现的,它既是反对和防范腐败的体现,也是惩治和防范腐败的结果。而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如偷窃、抢劫、凶杀等,无疑是要惩治的,但这不属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范畴,它属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治理社会秩序的范畴。
目前,我们所说的腐败现象,是指党政机关(包括司法、行政执法、经济管理等机关)中的某些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有关领导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当行为。这些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所行使的职权本身虽然并不就是公共权力,但却来源于公共权力,并用于谋取私利,这和公共权力被用于谋取私利一样,严重损害着公共权力。因此,凡属这类违法违纪的问题,都属于与廉政相对立的“腐败”范畴。由此可知,党政机关中的腐败现象是权力性的,而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则是非权力性的,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如果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就会使与廉政相对立的腐败现象概念的泛化。比如在谈论廉政建设时,不少人常常把“消极现象”和“腐败现象”不加分析地联系在一起、相提并论,合并为一个概念:“消极腐败现象”,还更有甚者,有的把对政治不感兴趣、工作拖拉、服务态度不好及一般的官僚主义作风、个人主义等不良现象或不正之风,与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问题混为一谈,统统称之为“腐败”现象。这样,必然使腐败概念的泛化、扩大化,而模糊腐败的特定范畴。当然,腐败现象也是消极现象,但绝不是一般的消极现象。因此,我们在研究反腐败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腐败的特定含义,这样才能找出腐败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进一步探讨出正确的对策,以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
二
腐败现象在现阶段的社会生活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但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表现在经济问题上的腐败现象,比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利用职权,搞挥霍公款、奢侈浪费、贪污受贿、贪脏枉法、敲诈勒索,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利用某些权力为个人和小集团谋取私利,构成经济违纪违法或犯罪案件,因此,通常被视为经济上的腐败。这种经济上的腐败现象是大量的、普遍的,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是腐败现象表现的主要形式。如某些党员干部、甚至有个别高级干部,他们利用职权之便,以权谋私,进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也有少数人经不起资产阶级腐朽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走上赌博、吸毒、嫖娼、挥霍人民财富的犯罪道路。再一种是表现在组织人事问题上的腐败现象。大量事实表明,一些表现在经济上有腐败问题的人,不少是与组织人事的用人不当而导致或产生的。有些人所以能占据一定的领导岗位,大搞以权谋私,这与某些地方的组织人事上的腐败现象有关。毛泽东早就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只有大批廉洁奉公的干部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能否选拔出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组织人事部门是关键。由此说明组织人事问题上的腐败现象,远比表现在经济问题上的腐败现象危害更大、影响更深,应当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党内腐败现象不论表现为何种形式,都可归结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也可以说是使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手段,使部分公共权力变质。因此,腐败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组织人事问题,而且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所以我们说腐败问题的实质是权力的腐败、政治的腐败。其危害性也在这里,因为它不仅仅在于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蒙受巨大损失,而且在于被用来谋取私利的那部分公共权力实际上已经程度不同地发生了质变,如果这种局部情况不能及时改变任其蔓延下去,就会葬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亡党亡国的危险。
目前,我国现阶段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第一,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腐败现象在现实社会中的表现形形色色,五花八门,而表现在经济问题上就是搞权钱交易。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连年居高不下,犯罪数额也越来越大,卷入经济犯罪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增加。某些党员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变成了大发横财的资本,利用手中的权力搞贪污、贿赂、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甚至弄权勒索、贪脏枉法等。所有这些都是利用手中某些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财富和金钱,这种情况通常被人们视为经济上的腐败。这种表现为以权换钱交易为特点的腐败早已引起人们的强烈不满。
第二,以权换权,权权交易。江泽民总书记在1993年8月21 日中纪委第二次会议上指出:这次反腐败“重点放在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中的的少数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安插、重用和提拔亲信,拉帮结伙,排斥异己;或者在不同部门之间,互相利用,你安插、重用和提拔我的人,我安插、重用和提拔你的人,相互勾结,进行权权交易。或者是利用职权,收取别人的钱财,为其子女、亲属安排、调动工作以至提拔重用,如此等等。这是在组织人事问题上的腐败现象。这种主要表现为以权权交易为特点的腐败现象,往往比经济上的腐败形式更为隐蔽、更难察觉,通常不为人们所注意。但是,就其危害和影响来说,远比表现在经济问题上的腐败危害更大、更带有根本性,影响更恶劣、更深远。因此,对表现在组织人事问题上的腐败现象,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过,我国现阶段的腐败现象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腐败其基本走向是不同的。我国腐败的基本走向是由权而钱(权→钱),属于权力主导型(或称“官本位型”);而西方发达国家腐败的基本走向是由钱而权(钱→权),属于金钱主导型(或称“金本位型”)。这主要取决于政治权力与金钱财富何者比较容易取得。一般地说来,在一个发财机会比较多而谋取官职(权力)不易的国家里,腐败的基本走向是由钱而权,在那里一般是以钱换权或以钱谋官较为普遍。正如人们所形容的那样:在那里“金钱是政治的母乳”。相反,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象我们这样国家,一般地说发财机会较少,而谋取一定官职、获取一定权力相对比较容易,通常是利益随官而至。正如有的人所说:在工商业不发达的国家,凭借个人努力而发财的机会不多,政治权力可能成为发财致富的“高速公路”。
第三,体制性,并非根本制度性。我国现阶段出现的腐败现象,确实不是我国根本制度的产物,但又不能简单的说与制度无关,它与实现基本制度的具体体制特别是政治体制有关。就其基本制度来说,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上是私有制,政治上是资产阶级统治,其官员是以金钱作为后盾的竞选产生。这种“金钱主导型”的腐败,是资本主义根本制度性的产物,其自身是不可能解决的。而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以共产党为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与腐败现象是绝然不相容的。但是,我国为什么会出现腐败现象,党中央三令五申进行反腐败斗争,并抓了不少大案要案,对大大小小的腐败分子绳之以党纪国法,收到了一定成效。不过,腐败现象并没有被遏制住,这不能不说与具体的体制有关,因为我国现行的经济、政治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完善,甚至有诸多的弊端,所以还不能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党政机关中的腐败现象,不少是由于这种体制上不健全、法制不完善等弊端所造成的。因此,我国现阶段出现的腐败现象是体制性的,并非根本制度性的。对于这样的腐败现象问题,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完全能够解决的。
三
根据以上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说明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但又必须有现实紧迫感。应根据实际情况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进行,把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与阶段性结合起来,不断抓出阶段性的成效,并把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此,必须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反腐败必须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出发,抓住妨碍改革和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败的阶段性任务,使反腐败斗争始终坚持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保持稳定服务的正确方向。
第二,必须正确理解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尤其是惩治腐败分子必须坚决,不能手软。只有坚决惩治腐败,才能表明党和政府对腐败行为的严肃态度,取信于民;只有坚决惩治腐败,才能有力打击、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地教育广大干部和挽救犯错误的干部。
第三、必须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建设。解决腐败现象的办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最根本的办法在于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尤其是要建立一套强有力的足以遏制腐败现象的权力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为此,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走民主化和法制化之道,使权力的运行、制约和监督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实现由人治向法制化的转变,确保反腐败斗争的彻底胜利。
最近,江泽民在北京举行的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上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贪污腐败现象是社会稳定、发展与进步的阻碍因素。所以,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就必须坚持进行对贪污腐败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