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M的成功案例:技术标准化联盟_中国移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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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80X(2003)07-0089

一、引言

移动通信是现代电信业中最具发展潜力的领域,也是发展最迅速的行业。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统计,1991年,世界上拥有手机的人还不到世界总人口的1%,拥有移动网络的国家也不到1/3。但是,到2002年底,90%以上的国家建立了移动网络,手机普及率几乎达到世界人口的1/3,100多个国家的移动用户已经超过固定用户。但是,移动通信又是一个较特殊的行业,其市场结构不仅受到电信运营商和设备供应商规模的影响,还要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和监管的约束。从移动通信的发展过程来看,移动通信技术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移动通信技术标准发展过程表现出多样性和全球化的特点。技术标准的多样性表现在每一代技术存在着多种技术标准,而这些标准之间常常是不兼容的。这一点在第一代技术中最普遍。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也存在着多种技术标准,例如欧洲的GSM标准,美国的A-MPS和CDMA标准,日本的PDC标准等。在通信业,技术标准的竞争是产业竞争的关键,技术标准的多样性促进了技术标准的竞争,标准竞争的结果导致了全球标准的出现。GSM是今天正在全世界广泛使用的移动通信标准(注:GSM最初的本意是“Croupe Speciale Mobile”的缩写,现在被认为是“the Globe Standard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的缩写,意为“全球移动通信标准”。),也是在我国占优势的移动通信标准。我国的两大移动运营商——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采用的主要是GSM技术,中国联通(133)CDMA系统只占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很小份额。截至2003年1月底,全世界共有192个国家使用GSM标准,全世界GSM用户数达到了8.052亿,占全部数字移动通信用户的71.6%,占全部无线通信用户的69.4%(注:见GSM协会主页:http://www.gsmworld.com/index.shtml)。可以说,GSM技术在全世界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技术标准化联盟是当代信息产业的一种较普遍的现象(注:在通信业,除了GSM联盟以外,还有CDMA联盟,以及不同的3G联盟(WCDMA联盟、CDMA2000联盟)等。在计算机和多媒体行业,比较著名的技术标准化联盟有DVD联盟、“蓝牙”联盟,等等。),即技术标准的倡导者通过战略联盟的方式将标准进行市场扩散。技术标准的竞争经常是通过标准化联盟来进行的。本文将GSM作为案例分析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GSM在当代信息技术的标准化联盟中是最成功的一个,而且GSM标准形成过程具有代表性,技术扩散过程中的组织行为又具有典型性。二是GSM的成功不仅主导着当今世界移动通信市场的格局,而且对于今后的通信业发展路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GSM案例的研究,可以得出一些对于中国电信业改革具有借鉴意义的结论,尤其是GSM战略联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技术标准化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激励等值得人们重视和研究。

二、文献回顾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技术标准化是一个重要方面。但是长期以来,技术标准只是被作为一种技术管制和技术联系的工具(Kano,2000),在传统产业中,技术标准化问题也并不复杂。但是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对标准化的需求不断提升,技术标准问题也日益突出,技术标准化已经成为一种制度(Antonelli,1994)。这是因为:信息时代产品的网络性加强,一种产品或服务往往是一套复杂系统的子系统。例如,移动电话是移动通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电脑操作系统是电脑的一个子系统。不同的系统之间要具有兼容性和互用性,而标准化是实现兼容性的主要途径,这就增加了对技术标准化的需求。按照标准化的形成过程来划分,可以分为正式标准(Formal Standards)和事实标准(De facto Standards)。正式标准是由政府或自发性的标准化组织制定,事实标准通过市场过程产生,往往是市场中的优势企业制定的(David & Greenstein,1990,Belleflamme,2002)。这两种标准化过程产生的经济绩效也有区别。在信息产品所要求的兼容性方面,正式标准要优于事实标准。因为正式标准设立是公开、透明的过程,建立在包容所有的利益团体的基础上,但是,正式标准的最大缺点是它往往难以适应技术的快速变化,因而增加了技术延迟和采用错误技术的社会成本(Lehr, 1992)。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这两种标准化过程孰优孰劣存在争议。在实践中,标准化过程往往是在正式标准和事实标准之间的折衷。折衷表现为:正式标准常常是以连续版本的形式出现,这样不但能够增加其有效性,而且这些连续正式标准要和事实标准进行竞争。但正式标准和事实标准之间并没有严格界限。例如,GSM作为欧盟的正式标准,但是它在世界市场的技术扩散中,却是作为事实标准而出现的。

技术标准化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技术标准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不仅事实标准中存在,如DVD标准;而且正式标准中也大量存在,如移动通信GSM和CDMA技术中都存在许多专利技术。如何解决技术标准的“开放性”和知识产权的“私有性”之间的矛盾,在今后很长的时期都是一个难题,同时,技术标准的开放性要求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提出了疑问。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该如何保护?Patterson(2002)认为,人们对一种技术标准的需求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这种专利技术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对标准本身的需求。如果将这两种需求都作为对专利的需求的话,那么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就存在过度保护现象,他认为应该在专利使用费的谈判中加入最终用户的力量以显示公平。但是,这种方式缺乏可操作性。而且,专利所有者本身占据市场优势,它可以利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将竞争者排斥在标准之外,这一点对于缺乏专利权的发展中国家尤其不利。尽管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存在疑问,但现行制度安排仍然有利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人们应该正视这一现实。在移动通信市场,一种标准的成功是靠企业的战略联盟行为来实现的,而一些企业的市场成功也是和标准化的演进紧密相关的(Funk,1997;Pelkmans,2001;Bekkers,elal,2002)。在当今信息技术领域,为了获得对一种技术标准的支持,建立战略联盟是一种较常见的现象,技术标准之间的竞争往往表现为不同技术标准联盟之间的竞争。更重要的是,战略联盟是解决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矛盾的主要方式。在GSM标准发展和扩散的过程中,联盟战略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它也是解决技术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一种方式。

三、CSM战略联盟的形成与市场拓展

1.GSM标准产生的背景

传统上,电信业是自然垄断性行业,欧洲各国的电信运营商基本上都是国有垄断企业。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在电信业不断趋于自由化和竞争性的环境中,西方国家的监管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对电信业的管制由直接管制变为间接管制。但是美国和欧洲各国的间接监管方式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标准化政策取向方面。美国政府奉行技术标准的市场决定论,而欧盟国家则采用组织机制来设定技术标准。政府为了提高技术和产业的竞争力,并为了保证标准的安全性,标准制定及其管理过程常常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欧盟要为第二代移动通信系统设立统一标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欧洲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下降。20世纪80年代中期,欧洲在许多领域的竞争力已落后于美国和日本,欧盟决定把移动通信作为一个突破口。

欧盟决定采用统一标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第一代技术标准存在很大缺陷。欧洲第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同时存在着多种标准,这些技术标准不统一,兼容性较差,而且模拟信号技术的频谱资源利用效率低,还有一个很大的缺陷是无法提供在欧洲各国之间的漫游服务。欧盟国家大都国小地狭,因而该技术和市场规模都受到很大限制。因此,欧洲邮电运营商们认为有必要发展高容量的移动电话网,并且制定统一的欧洲第二代移动通信标准——GSM。于是,1982年,由当时的欧洲邮电管理委员会(CEPT)发起建立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的GSM计划。GSM标准设定是一个比较开放的过程,不仅欧盟成员广泛参与,而且美国公司也参与其中。通过组织机构的协商和谈判来设定标准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标准的开放性,但是欧盟要建立统一标准的难度相当大,各个国家在标准问题上都坚持自己的利益。德国和法国强烈地支持由Alcatel公司提出的技术标准,以确保自己在该领域处于领导地位。但是其他国家的参与者则支持芬兰的Ericsson公司的提案。为此经历了马拉松式的谈判。最终,在进行了最高层的政治对话和外交谈判后,在确保德国和法国供应商在GSM中的重要地位的前提下,这两个国家也接受了这种选择。为了消除电信设备制造商的疑虑,1987年9月,欧盟的主要电信运营商在丹麦哥本哈根签署了“GSM谅解备忘录”(MoU),承诺采用GSM标准,1991年起提供GSM移动通信服务。

2.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标准化的两难问题

在国有电信业垄断时代,知识产权问题并不是很突出。这种市场模式不仅消除了电信服务部门的有效竞争,而且也消除了该部门设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无论是供应商还是生产商都不能从保护知识产权中广泛获益,这种利益关系不要求知识产权的详尽安排。但是,随着电信业政府管制的逐渐解除和竞争的加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现出其重要性。与此同时,电信系统的技术标准的重要性也在增加。在知识产权和标准化之间,显然是难以兼容的。一是如果某一集团从自身利益来考虑,要想使它的一种技术知识成为标准,必须使该标准广为传播,而知识产权的主要目标是要限制任意传播。二是制定标准的目标就是要给所有利益相关的团体平等地获取标准的途径,而对于拥有专利和制定标准的企业来说:却想要在技术应用部分实现排他性的权利。正是这一对矛盾,是技术标准化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政府在标准化过程中,同样也陷入两难境地。如果选择一种包含某种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为国家或行业标准,即天然赋予了该知识产权主体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因此政府往往采取更开放的标准化政策。

当标准制定以后,标准中包含的知识产权在技术交易或者许可证谈判中具有很大的战略价值,也可以被用作阻止使用标准的一种手段。当用户在使用标准上没有其他选择时,知识产权尤其具有更大的战略意义。一是基本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拥有更大的谈判优势。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可以索取更高的费用,也可以要求购买者用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来交换,从而获得很难得到甚至不可能得到的技术。二是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以此获得市场优势。既可以对发放许可证增加附加条件,也可以对许可证进行限量发放,阻止大多数企业的市场进入,减轻供给市场的竞争压力。进一步,在电信业中存在着强烈的网络外部性,导致了占绝对优势的标准。这使得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对于所有的利害相关者都是极其重要的。

3.以Motorola为核心的技术标准化联盟

在GSM标准制定阶段,人们就已意识到了知识产权问题的严重性。建立在Alcatel公司基础上的德法提案遭到拒绝的真正原因就是人们认为它包含了太多的“私有物”(注:德法提出的技术标准能够满足高密集度的通信量,而现在的GSM标准只能满足中等密集度的通信量。而参与者反对德法提案的理由是中等密集度已足够使用。)。因而最终选择了Ericsson公司的提案,而当时Ericsson公司对该技术标准基本上不拥有专利。在GSM标准最终确定后,拥有GSM知识产权最多的是美国的Motorola公司。欧洲的电信运营商曾试图要求制造商放弃他们的知识产权,提供在世界范围内免费使用的专利许可证。但是,这项安排遭到了许多制造商的反对,尤其遭到了Motorola的强烈反对,而最终未能达成协议。在GSM标准确定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支持GSM标准的公司加强研发活动,不断开发出新的GSM专利技术。这些专利技术为多家公司所拥有,其中基本专利技术的数量分布见图1。基本技术专利是指制造商为了生产整套GSM设备必须拥有所需要的专利技术。而其中任何一个企业又不具备所有的基本技术专利。为了解决GSM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Motorola与Ericsson,Nokia,Siemens,Alcatel结成战略联盟,对各自的专利许可证进行限量互换,实现技术共享。由图1可以看出,五大公司中有三家的基本专利排名分列前三位,Motorola,Nokia和Alcatel是三个拥有最多GSM基本专利的公司,他们在GSM发展过程中分别拥有18、13和10项基本专利。这五大联盟公司中的其余两个——Siemens和Ericsson的自主知识产权尽管数量很有限,但他们也可以获得免费的技术专利,除了上述政治上的原因以外,也有技术上的原因。虽然Ericsson只拥有3项专利,但Ericsson作为GSM技术标准的发起者,具有很大的影响力。Siemens的GSM专利较少,但它具有交换平台方面的优势,这正是Motorola所缺少的。

图1 GSM专利所有者拥有的专利数量

资料来源:根据Bekkers et al(2002)的资料整理。

1994年以后,在供给面上,所有的设备都是由参与许可证互换协议的公司来提供。GSM技术标准化联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优势。一是对于加入战略联盟的企业来说,许可证互换协议能够减少市场风险,而对于那些无法得到许可证的企业来说,它产生了市场进入壁垒。例如法国的Matra公司、丹麦的Dancall公司以及许多日本公司就未能获得许可证,而被排斥在手机市场之外。二是那些最终获得了全部许可证的企业也要花费高昂的代价,据欧洲公共电信网络运营商协会的官员证实,专利使用费占到GSM手机成本的29%。这样高昂的成本使没有加入该联盟的企业难以参与竞争。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些非欧洲的制造商(尤其是日本公司)最终获得了全部的许可证,但是他们想要超越该联盟已经太困难了。

4.GSM标准的国际化

第一个GSM商业产品出现后仅5年,包括亚洲和美洲大陆的许多电信运营商,逐渐成为GSM这一巨大市场的一部分。到1997年,联盟公司占据了GSM基础设施和终端市场的主导地位,他们拥有欧洲市场85%的份额,估计超过1000亿美元。GSM安装基础的迅速建立,在全球范围产生了“追捧”效应(Bandwagon),大多数国家的电信运营商都选择了GSM移动通信系统。1997年以后,随着CDMA技术的市场扩展(注:我们认为,CDMA技术在市场拓展方面落后的主要原因是它未能像GSM那样建立起一个占优势的技术标准化联盟,尽管有技术上的优势,但即使在美国本土市场也发展缓慢。)和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兴起,尽管GSM向第三代过渡有较大的难度,但GSM凭借先发优势,仍然在世界移动通信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到2002年6月,GSM技术所占的市场份额高达69%,而CDMA所占的市场份额仅有12%。GSM用户从1997年底的7100万增加到2002年底的7.875亿,仍然保持着较高的增长趋势。GSM在中国市场的成功,也使Motorola,Nokia,Ericsson,Siemens和Alcatel成为在中国家喻户晓的品牌(注:与欧洲公司不同的是,Motorola不仅支持GSM标准,而且支持CDMA标准,它还是美国CDMA标准的倡导者之一,也是CDMA2000技术标准化联盟的发起者。Motorola公司的创新精神和企业战略是值得我国企业学习和借鉴的。)。

图2 全世界GSM用户的增加趋势(单位:百万)

资料来源:GSM协会主页(http://www.gsmworld.com/index.shtml)。

四、结论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在移动通信业的国际竞争中,GSM标准化联盟成功地获得了世界移动通信市场的优势,GSM标准成为全球第二代数字移动通信标准。在产业竞争中,技术标准的竞争是决定谁能赢得国内市场和全球市场的关键。技术标准化已不完全是技术问题,它受到政治、经济和地缘等因素的影响。从GSM的案例分析中,我们得到以下几个结论,这些结论对于中国的电信业改革及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在现代信息产业领域,政府对技术标准化过程的参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技术赶超者或技术跟随者而言,组织型的技术标准化过程能够避免“市场型”标准化过程产生的多重标准导致的资源浪费现象。技术标准化政策不仅承担着监管的职能,而且具有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欧盟成功地通过政治力量建立起了单一标准,从而有力地促使GSM标准化联盟的形成和大量安装基础的迅速建立。受到GSM成功的影响,许多国家已经从陈旧的垄断组织主导的标准化政策中转变过来。例如,日本在3G标准的制定中,已经吸取了第一代和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发展中的教训,放弃了自己独立制定技术标准的传统做法,而积极参与和采用国际主流的CDMA2000和WCDMA标准。因此,中国也应该积极参与未来主流标准的制定过程,争取加入技术标准化联盟,而不应只是全球标准的被动响应者。

第二,技术标准的开放性对于全球标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开放度高的标准更容易扩大标准化联盟的范围,增加联盟的竞争优势。GSM是一个开放的标准,不像CDMAone标准基本上就是由Qualcomm公司的专利技术组成,开放度低,因而降低了CDMA技术的竞争优势。同样,日本在国际竞争中落后的一个原因也是由于日本标准基本上是封闭的,没有外国公司参与标准制定,其系统的专业特征要等到系统运行1年以后才对外公开,因而日本的技术标准的使用只能局限于日本国内。到了3G时代,欧洲主导的WCDMA技术和北美的CDMA2000都成为开放程度很高的标准,而且都建立起广泛的标准化联盟,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较高的支持率。相比之下,尽管我国的TD-SCDMA标准也成为国际电信联盟承认的国际标准之一,但是目前对TD-SCDMA响应的外国公司还比较少,而且他们主要是对中国国内市场感兴趣。从标准竞争的角度来讲,一方面TD-SCDMA还需要进一步扩大技术标准化联盟的范围;另一方面中国的技术研发部门应当利用WCDMA和CDMA2000开放性积极参与这些技术的研发。

第三,自主知识产权是参与技术标准化联盟的最重要的谈判力量。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对于产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影响企业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地位,而且也决定了企业使用技术标准的成本。尽管GSM是一个开放度较高的标准,但是GSM标准的开放也是有限度的,它主要是对拥有知识产权的各方开放的,而外部主体则要付出高昂的技术使用成本。这种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规则同样也体现在诸如DVD、电脑芯片等行业。例如,中国的DVD产品被欧盟以专利侵权为由轻易地阻挡在市场之外。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非对称安排对专利技术缺乏的国家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由此,我们感受到在信息时代加强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迫切性。我国的技术创新应当立足于前沿,开发和获得更多与未来主流标准相关的技术专利,争取在技术标准的制定中有更大的发言权,这样才不会在技术标准的应用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第四,中国电信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也给中国的技术标准化政策和技术标准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政府的技术权威部门来说,制定技术标准要具有超前性,不仅要超越当前的技术条件限制,而且要超越相关部门的既得利益。例如,20世纪80年代末,在韩国移动通信技术发展初期,韩国的信息和通信部不顾电信运营商(韩国电信等)和设备供应商(三星、LG等)的反对,把CDMA作为韩国的移动通信标准,并且主持建立了由三星、LG及政府研究机构组成的CDMA技术发展战略联盟,选择了一条充满风险但最终却获得了巨大成功的道路,从而使韩国由电信技术落后国家迅速成为移动通信技术领先者。在第一代和第二代移动通信发展中,我国未能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市场几乎完全被外国公司占领。在即将到来的3G时代,3G发展的不确定性也同样给我国带来了技术能力赶超的机遇。在标准化政策的选择和制定上,作为政策制定和监管主体的政府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要以促进中国技术进步和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制定相应的标准化政策,才能够迎接这一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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