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双发票完善管理监督机制_进项税额抵扣论文

建立双发票完善管理监督机制_进项税额抵扣论文

设立复式发票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票论文,监督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复式发票的设立

如何解决开具发票与税款流失的矛盾?首先必须研究和探讨复式记帐法。复式记帐法的有关规定概括如下:(1)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必须依法取得原始凭证。(2)依法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3)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4)依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就同一项经济业务,记帐凭证与帐簿(相关会计科目)之间必须存在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受到会计法的规范和制约,从而形成了有效的完整的管理监督体系。

根据复式记帐法的这种监督原理,设立复式发票,并按其发票是否有对应关系为标志,将其发票分为单式发票和复式发票。现行发票没有上述对应关系,拟叫单式发票。复式发票:由发票申请单与发票构成。发票申请单与发票之间存在着严密、客观与法定的对应关系、依存关系和制约关系。发票申请单采用一式三联,一联是税务联,代码为1;二联是付款联,代码为2;三联是收款联,代码为3。发票申请单是由税务机关法定收款纳税人开具专属权,并由税务机关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监督,它由收款人的销售机构或会计机构依据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填写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销售专用章,税务机关规定收缴纳税人开具发票申请必须全份一次复写完成,它是工商企业处理会计业务的临时性会计证明。发票由正本发票和副本发票构成。正本发票留税务机关本部,副本发票由收款联、付款联和进项税额抵扣联构成。发票由税务机关依据审核无误的发票申请单的税务联与其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依法填写开具,并加盖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

二、复式发票的管理

复式发票包括三个主体,收款人是发票申请单的填写主体与发票使用主体;付款人是发票申请单的使用主体与发票的使用主体;税务机关是发票申请单的管理主体与发票的填写管理主体。

(一)收款人对复式发票的管理

1.收款人依据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标的数量、金额全份一次复写开具发票申请单,并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发票情况。(1)单式申请:收款人发生的经济业务数额较大,应将发票申请单与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直接送达税务机关审核,请求开具发票。(2)复式申请:收款人发生的经济业务数额较小,首先填写发票申请单并通过电话或网络送达税务机关,请求开具发票。月末终了,将发票申请单的税务联送达税务机关核准备案,并申报纳税。

2.收款人的会计机构依据发票申请单收款联办理自身的会计业务。

3.收款人根据协议或约定将发票申请单的付款联交给付款人。

4.收款人在收到付款人的款项后,应及时将发票付款联和进项税额抵扣联交给付款人。

5.赊帐业务或定期付款业务,约定付款期,收款人应在收取款项后,将发票的付款联及进项税额抵扣联直接交给付款人。

6.有其他约定的,收款人应及时采用邮寄方式或其他合适的方法将发票付款联及进项税额抵扣联直接交给付款人。

7.收款人取得发票收款联应及时粘贴到会计凭证的附件中。

(二)付款人对复式发票的管理

1.现货交易,购货人当即付款,当即向收款人索取发票申请单及发票的付款联与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联。

2.定期付款或约定付款期,付款人应向收款人索取发票申请单付款联。

3.付款人如果首先取得发票申请单(约期付款),该付款人的会计机构可根据发票申请单付款联办理会计业务,待付款取得发票时,可持发票进项税额抵扣联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抵扣,并加盖税务机关专用章后备查,并将发票的付款联粘贴到会计凭证的附件中。

(三)税务机关对复式发票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在其本部开通税务征纳系统发票管理子系统,办理开具发票,管理发票,核对监督,征缴税款,提供经济信息等项业务。开具发票分两种方式:

1.大额业务。税务机关要求收款人直接送达书面发票申请单,对收款人交来的发票申请单和税务联与其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再根据审核无误的发票申请单的税务联及相关资料直接在税务机关本部开具发票;同时,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的数据计算收款人应缴税额,月末汇总开具税单,收取税款入库。这一过程都是由税务征纳系统发票管理子系统自动计算完成,简称直接开具发票。

2.小额业务。税务机关要求收款人首先开具发票申请单,然后将其内容通过电话或网络送达税务机关,于月末终了,将发票申请单的税务联送达核准备案,并申报纳税。发票申请单拟采用书面与电子相结合方式(或拟电子邮件或其他先进的电子方式)。税务机关收到发票(即打印发票),月末终了,同发票申请人报送的发票申请单的税务联与正本发票核对验收备案,并征收税款,简称远程开具发票。

3.开具发票与盖章。(1)直接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在其本部将正副本发票一起打印(开具),并一式四联全份一次加盖税务机关的钢模专用章,同时加盖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蓝色或红色)。(2)异地远程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在其本部将正副本发票分开打印(开具)。税务机关在其本部首先打印正本发票,并加盖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将正本发票扫描制成发票样模,通过网络发送到收款人终端打印机,由税务机关远程操作打印副本发票。

收款人的打印机装载的纸张是特制的发票纸,有三层,分别标准收款联、付款联和进项税额抵扣联。付款联、进项税额抵扣联未经收款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直接交给付款人(如邮寄、网络传送等),必须经收款人转交付款人。这主要是为了督促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维护收款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约定应当有效地减少工商企业的三角债。

复式发票以现行发票的管理制度为基础,有效的借鉴复式记帐的管理监督原理,为其自身提供理论依据,改革、完善和发展了现行发票的管理监督制度,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发票制度。

三、复式发票的监督

复式发票将现行发票的开具权与使用权进行有效地与适度地分解:发票申请单和发票,采用复式核对制及电算化技术。

现行发票管理监督制度的缺点是开具发票、使用发票、收取款项、提供征税依据与交纳税款是同一收款纳税人,使之开具发票与取得征税依据相分离。在某种意义上,税务机关对于发票收款联与其付款联不能采用日常的核对制。正是由于这一点,不法分子在开具或索取发票的时点中,才能有隙可乘,发生一系列严重事件。复式发票正是针对这一点提出一个探讨性新尝试,从而进一步完善现行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

由于复式发票的管理监督作用要求发票申请单与发票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在内容、数量、金额上必须相符。发票申请单与发票的收款联、付款联、税务联(与正本发票)必须一致,这是原则的约定。这条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财会、税务部门检查、指导、管理监督工商企业购销活动的法定依据,也是工商企业处理会计业务必须遵守的法定原则。因而使填制发票申请单的任何非法目的无法实现。

假定收款人填写的发票申请有如下几种情况:(1)付款人少付多开,收款人按实际开,同一份发票申请单收款联的金额小于其付款联的金额。(2)收款人多收少开,付款人按实际开,发票申请单收款联的金额小于实际经济业务的金额。(3)虚构经营业务,填制发票申请单或伪造、变造发票申请单及发票等。

第一、二种情况是利用发票申请单联次之间可以分离的属性作假。第一种情况是付款人要求作假;第二种情况是收款人作假。A企业凭据发票申请单税务联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依照审核后的发票申请单税务联开具发票。收款人依法取得发票收款联、付款联与进项税额抵扣联。由于发票申请单付款联与其收款联不相符,于是发票申请单付款与发票付款联、进项税额抵扣联不相符,使其付款人的会计机构无法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如果强行处理会计业务,财务税务稽查检查就会发现发票申请单的付款联与发票的付款联不相符。收付款人当属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AB企业的这种做法也就没有了任何实际意义。

第三种情况,AB两企业虚构经济业务,伪造变造发票申请单及发票,主要是利用税务机关无法进行发票的日常核对的空档作假。由于发票对发票申请单的管理监督制约作用,A企业给B企业开具假发票申请单必须全份一次复写开具,保证发票申请单的收款联、付款联、税务联在内容、数量、金额上相符。才能使之换取的发票与其发票申请单保持一致,保证会计业务合法。现在有所不同,复式发票采用复式核对制,复式发票既可进行发票与发票申请单对应联次之间的核对,又可进行发票各联次之间核对。初次核对是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实现的。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全份一次复写保证发票联次之间的一致性,完成了发票自身联次之间的核对。第二次核对是复式发票采用税务征纳系统发票管理子系统,并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施甲乙税务机关同城或异地核对。甲税务机关负责管理A企业所持有的发票收款联:乙税务机关负责管理B企业所持有的同一项经济业务发票付款联。复式发票的复式核对制保证发票申请单与发票一致性及其联次之间的一致性,使之工商企业合作伪造发票的任何非法目的失去实际意义。由于税务机关的核对管理监督保证了发票联次的一致性,又由于B企业伪造变造发票没有付款义务,按税法规定A企业必须交纳增值税。这样的合作B企业受益,而A企业无利可图,因此在复式发票方式下,这样的合作不会发生。

复式发票的管理监督体系是社会化、立体化、电子计算机化、网络化系统,是发票申请单与发票的多联次书面证明相交织构成的多体系结构。

1.同一发票申请单不同联次之间管理监督(要求:收款人填写发票申请单必须全份一次复写完成,不得分联填写)。

2.同一发票不同联次之间管理监督(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必须全份一次复写完成)。

3.同一发票不同联次之间的同城异地网络核对管理监督。

4.同一项经济业务的同一发票与发票申请单对应联次之间的核对管理监督(即同一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附件中的发票与发票申请单必须一致)。

5.发票同电子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之间的核对管理监督(指正本发票与发票样模)。

复式发票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具有督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自觉执法等功能。只要发生经济业务,会计机构进行处理会计业务,发票申请单与发票在内容、数量、金额上必须相符。

复式发票变更了现行开具发票的主体,从根本上制止非法印制盗印、开具假发票、伪造发票、代开发票、违法使用发票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本上解决不法纳税人逃税、漏税、偷税、骗税等问题,控制税款流失,规范一切单位的财务收支,理顺社会的经济秩序。

复式发票是一项较大的社会工程,截至目前为止,它只是一个不成熟的设想,它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这一过程需要经济领域的各位同仁给予支持和关心,并参与探讨研究,它才有变为现实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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