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超越技术法律控制困境的可能性——兼论技术法律控制的理性转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论文,技术论文,困境论文,可能性论文,理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08)01-0052-04
“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1],人们制定了诸多的法律试图控制技术,过多地强调法律控制的有效性,但很少从理论上关注技术法律控制的困境及法律是否具备超越困境的能力和条件。本文以技术工具理性为逻辑起点,进一步指出技术法律控制困境所在,并分析法律超越控制困境的可能性,从而为更好地实现技术法律控制指明方向,这样可以避免法律控制过程中许多盲目徒劳的努力。
一、技术工具理性的社会膨胀
20世纪科学产生了一个奇异的悖论:科学的非凡进步,既导致了我们能够认识应该认识的一切这一信念,也孕育了我们不可能确切认识任何事情的疑虑。一种理论竟然能如此迅速地战胜另一种理论,那我们怎么能肯定任何理论的真实性呢?[2] 在现代社会,技术与科学一体化越来越快,技术也同样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现代技术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渐渐迷惑了人类的思维,技术逐渐成为生产力、经济增长的同义词。以“经济增长”作为目标,必然导致为生产而生产,而不问产品的实际效用如何。要增长,就要有技术革新;要有新技术、新发明。……这一切都是与“对人的关心”大相径庭的。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技术似乎正成为人类的一种统治力量,这种力量的不确定性,使得技术与自然、人类和社会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张,而作为技术主体的“人”似乎还在热衷于“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技术已经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统治着我们。[3] 这就是法兰克福学派所指称的“工具理性”,即一种思维方式或思维逻辑,是一种理解世界的方式或处理知识的方式。[4] 在技术实践中,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技术的工具理性发挥到了极致,对人类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巨大的影响,创造了以往人类历史所无法比拟的技术成就,它使现代社会成为以高科技为依托,以效率逻辑为准则,以工具有效性为尺度,以物化指标来衡量的标准化的技术社会。
现代社会中,工具理性越来越使技术带上了功利性的色彩,在现实生活中直接表现为各种社会问题,著名社会学家华勒斯坦曾指出:“生态的破坏、战争的威胁、社会秩序的急剧转变、人们思想和意识上的不安,都显示知识增长并非一个可以无限膨胀的气球。”[5] 按照华勒斯坦的分析,“工具理性”至少在自然、社会、人类三个层面“统治着我们”。在自然层面,“人失身于无限制的生产、无限制的生产形成了对地球的无限制利用、剥削和毁灭”[6]。主要表现为环境生态问题、能源危机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等等。在社会层面,主要体现在社会秩序建构上,特别是技术贸易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差”导致的“技术不公平”,“如今,发展中国家的传统不利因素,很可能和伴随新信息技术发展而来的影响深远的新势力结合在一起”[7]。在技术转移中,“科学价值体系被强制性地输送给非西方世界,使不平等、不公正内在的存在于以科技为支撑的种种现代化战略之中”[8];在人类层面,由于“工具理性”忽视人的尊严,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虽然具有经济上的意义,却使得很多技术成果与人类的现实需要不相干或威胁人类本身,杜威指出,“科学的特殊结果总是要回溯到日常生活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并加以改变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物理科学对于工厂中工人的影响;在一天的几小时之内工人只是机器的一种附属品”[9]。在这样的生产状态下,技术异化带来了人本身的异化,人成为了技术生产的附属品,丧失了人类的自主性,无疑加剧了技术与人类关系的紧张程度。
二、价值缺失:技术法律控制困境根源所在
在21世纪,由于工具理性的无限膨胀,生活在技术社会中的人类所面临的“文明危机”表现得更加严重,最突出的表征就是人类迷失了自我价值。这主要是由于技术理性中的“工具理性”,已经成为“统治着一个特定社会的社会理性”[10]。技术的工具特性的充分展现“遮蔽”了技术的价值理性,工具理性成为技术理性的代名词,标准化、机械化和批量化生产的工业社会模式相结合的结果是把工具理性发挥到了极致,技术理性的价值维度被工具理性淹没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之中了。
于是,现代技术工具理性的扩张成为技术发展的一种必然,技术的负效应也是工具理性的必然产物,技术越来越偏离人类设定技术发展的目标。由于工具理性的膨胀,技术主体已经被异化为为技术客体服务的“附属品”,由此“导致原本属于人的技术理性外化为独立于人的客观工具,成为有自主性和规律性的无限力量,从而把技术理性作为‘万能的偏方’扩张到一切领域中去”[11]。既然技术人文价值缺失,而我们所讨论的技术法律控制问题,就是要为技术设定一个“公益”目标,保证技术按照人类所设定的价值维度内发展,保证技术行为都在可控范围之内。由于工具理性的扩张,法律自然成为技术“渗透目标”,将技术自身的特殊规律和原则必然渗透到法律领域之内。但是,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自身也具有价值属性和内在意义,前文在介绍法律概念的时候,我们论述了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一种展现,有其自身的发生作用机制,特别是法律的强制性特征决定了法律必然代表着法律制定主体的利益取向和价值目标,具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因此,在工具理性的不断扩张和渗透过程中,工具理性本身就对价值理性具有排斥性,而对于法律这种负载价值理性的控制手段必然排斥其内在的价值和意义。正是因为两种理性的排斥,在控制技术过程中,由于工具理性的“统治力量”,才出现了技术专家立法,而这种立法模式可能直接导致法律所代表的“公益”异化,技术法律控制反而成为工具理性继续进行扩张的工具,法律也成为技术的“附属品”,作为施控对象的法律成为了“技术社会”中的受控对象,技术法律控制目标发生了偏离;正是由于两种理性的排斥,在控制技术过程中,法律总是滞后于技术的发展,必然失去其具有现实必然性的技术发展的支持,但是技术发展过程总是处在变动不居的过程中,这种“变动不居”的速度和频率在现代社会可以说“一日千里”,直接导致法律稳定性价值受到了空前的挑战,法律对技术控制出现了“空白”,在“空白”期间,法律对技术的控制处于“失控”状态;同时,为了填补“空白”法律必然要做出适当回应,但这是以牺牲法律稳定性价值为代价的。正是由于两种理性的排斥,技术渗透到了社会各个领域中,技术所衍生出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法律对技术控制的边界变得越来越难以把握,尽管人们已经清楚地认知控制技术是社会控制手段分工合作的过程,但是,在技术实践中,如何确定哪些技术关系需要法律控制,如何确定法律控制的限度,如何协调法律与其他控制手段的合作关系,这些没有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
三、负荷人文关怀的法律
工具理性的无限扩张成为技术法律控制困境根源所在,超越困境的关键是法律在控制技术的过程中,赋予技术更多的人文关怀,实现技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整合。
首先,“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12]。法律应人的价值追求而生,必然要体现人的价值追求,“被西方传统一直视为基本的法律价值的,是社会秩序、公平和自由”[13],当然,法律价值并非仅此三种,但却说明了法律的基本价值诉求。按照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和自由的观点,自由(个人自由与社会和谐)是终极性、目的性和最高的价值。追求自由、肯定自由和实现自由是人的本性,但辩证法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自由又是相对的,自由的滥用必然导致作为社会个体利益的人们之间利益的相互侵犯。因此,人在何种程度上、在何种秩序框架内享有自由、享有什么自由,就成为法律秩序探索的命题。法律秩序作为法律的形式结构,关注的是一个群体或政治社会对某些组织规则和行为标准的采纳问题。法律通过一种秩序的建立,来保障法律“善良和公正”价值的实现,进而实现“人的解放和自由”,但这种秩序如何建立呢?法律一方面规定了人们的自由范围,在这种秩序的许可范围内,人们享有充分的行为自由;另一方面对超出秩序的许可范围的行为,即侵犯他人自由的行为予以适当制裁,从而保证全体社会的自由价值的实现。可见,法律作为社会秩序建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将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这与技术作为“工具理性”的主要表征,即将“经济增长”作为主要目标,人反而成为技术的工具是完全不同的,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为法律对技术施加影响和作用提供了选择点。
其次,“法彰显人的尊严和幸福”。人们“公平、自由、秩序”的精神性需求,必然要通过一定的社会建构来保证人的价值实现,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感受到“人作为人”的尊严和幸福,这恰恰是法律对人精神性价值需求的物质回应。人的尊严,根据其主体形态,可以分为个人的尊严、群体的尊严和人类的尊严。法律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主要不仅表现在法律的强制性,更在于法律的强制性中所包含的对个体权利保障的确定性上。如前所述,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的任务,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法律秩序的任务就在于决定其中那些应被承认和保护,和应在什么范围内加以承认和保护,以及在最小限度的摩擦和浪费的条件下给与满足。”[14] 只要是被法律所确认和分配的价值,就会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关于人自身层面的、社会层面的和自然层面的等等;只要处于人的本质的价值诉求,经法律确认后,就会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法律的任务表明,法律并非如现代技术一样,将人异化为技术的附属品,人在技术面前失去了自我主体性,法律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更好地保护了人的尊严,而人的尊严的充分保证使得人具备了社会活动的安全感,人们安全感的增加,必然促进幸福指数的提高,这是人们对法律认可度增强的必然结果,认识到法律可以作为避免人类异化的主要工具和手段,进而实现人的幸福生活。可见,人作为人,权利是存在的条件,是人类本性的要求,其目的就是更好地生存。法律就确定性地安排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地分配了人们之间的利益。
四、价值需求:超越控制困境成为可能
胡塞尔曾指出:“在十九世纪后半叶,现代人让自己的整个世界观受实证科学支配……科学观念被实证地简化为纯粹事实的科学,科学的‘危机’表现为科学丧失生活意义。”[15] 由于现代科学与技术的一体化,科学危机同样适用于技术危机,技术危机就在于工具理性所导致的生活意义的丧失。在现代社会,一味追求“经济增长”的技术,使技术具有了极其显著的非人文或非人性的特征,“人创造了种种新的、更好的方法征服自然,但却陷于这些方法的罗网之中,并最终失去了赋予这些方法以意义的人自己。人征服了自然,却成为自己所创造的机器的奴隶”[16]。技术理性的这种工具性特征使人们认为发展就是经济增长的理念,这种理念直接导致了人类自身生存的危机。如前所述,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技术理性和人文价值的断裂,这也成为技术法律控制的困境根源所在。工具理性无法解决人的精神问题、生存意义和生存价值等问题,在这样的追问过程中,面对经济增长所导致的技术危机,唤起人们重新塑造技术价值的渴望,在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协调的机制,在技术(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注入人类的价值理性。在这样的协调机制中,发展不再简单等于经济增长,而是一种凸显人自身价值的科学的发展观,即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人的全面发展。[17] 可见技术法律控制的关键是对技术注入人文价值的关怀,还技术本质之本来面貌,让工具理性不再成为技术理性的代名词,在技术工具理性的发展的同时,将法律这种承载人类生存价值的方式注入技术过程之中,成为超越技术法律控制困境的关键所在。
技术法律控制困境就在于技术本身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分裂,而这种分裂是现代社会的必然,显然这种困境无法完全靠技术本身来实现,而技术作为“社会中的技术”,超越困境就必然从社会中寻求答案。正如海德格尔所说:“所谓人们希望在精神上掌握技术,人们希望控制它,技术越来越多地威胁着要摆脱人的统治,那么,人的控制意志也变得更加深远。”[18] 当技术理性成为人们生产及生活方式惟一的文化旨趣的时候,我们就是要依靠主体精神(政治的、伦理的、宗教的)因素来克服工具理性的恶性扩张,同时抵制其向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渗透。如前所述,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都负荷着人文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是建立在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而对现代工具理性所产生的各种技术问题,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加强对技术的控制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技术按照人类设定的目标促进经济增长,人类才能从技术中脱离出来,不再成为技术的附庸,技术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法律由于其负荷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属性,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技术主体的利益,使人类具有了作为“人”的尊严,法律通过控制恰恰能弥补技术价值理性之不足,因此,法律无疑成为实现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有机结合的最佳选择之一。而这种选择是建立在技术与自然、社会和人类理性分析的基础之上的。
首先,在自然层面,面对技术危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关键是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法律就是要通过社会制度的构建来实现“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现代环境伦理观念”[19]。让技术工具理性的扩张建立在以人和自然的永续发展的基础之上,使技术不再成为人类战胜自然的工具,而是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工具。其次,在社会层面,法律的主要任务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20],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的技术社会秩序,保证技术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符合社会公益需要的公平、公正进行的技术活动,使技术工具理性不再成为技术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根源,使法律能够有效化解技术主体因利益多元而带来的矛盾和冲突。最后,作为人本身来讲,就是通过法律来保护人在与技术发生关系的时候,不仅注重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还要注重“人”作为技术主体的自主性,保证人作为人的尊严和幸福。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强调法律的人文关怀价值属性,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社会、自然的和谐是人自身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绝非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三者的和谐才能保证人的全面发展。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技术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分裂或者技术的人文价值缺失成为技术法律控制的困境根源之所在,超越技术法律控制困境的关键就在于负载技术以更多的人文关怀,通过人文价值来控制技术工具理性的无限度扩张。法律是社会文化的一种“展现”,作为社会文化或者说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本身就具备了人文价值属性或者说价值理性,这就为超越技术法律控制困境提供了一种现实的可能性。当然,法律在控制技术的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这种局限性说明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之一并非“万能”,法律的目标就是它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控制好技术工具理性的盲目扩张,其作为社会手段的自恰性和合理性就达到了。因此,技术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需求,使超越技术法律控制困境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