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字结构的演变_汉字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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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论述过汉字具有形体(书写层面)、结构(理据层面)、职能(语用层面)三个研究系统(注:见李运富《汉字语用学论纲》,载《励耘学刊》(语言卷)2005年第1辑,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年4月。),并就汉字的形体演变和职能演变发表过文章(注:见李运富《汉字形体的演变与整理规范》,载《语文建设》(北京)1997年第3期;李运富《论汉字职能的演变》,载《古汉语研究》(湖南)2001年第4期。),现在专就尚未论及的汉字结构的演变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所谓“汉字结构”,就是构造(或分析)汉字形体的理据,包括组成汉字的构件、构件功能及功能关系。例如“构”字由“木”和“勾”两个构件组成,“木”的功能属表义,“勾”的功能属示音,因此“构”的结构可以描述为“义音合体字”(注:关于汉字结构的系统分析,可参王宁《汉字构形学讲座》,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李运富《楚国简帛文字构形系统研究》,湖南:岳麓书社;1997年;李运富《汉字构形原理与中小学汉字教学》,吉林:长春出版社,2001年。)。关于汉字结构的演变,可以从总体的结构类型来看,也可以从个体的结构理据来看。本文着眼于个体汉字的结构理据,主要谈三个问题:一、汉字结构演变的结果;二、汉字结构演变的规律;三、汉字结构演变的原因。

一、汉字结构演变的结果

汉字的结构理据不是一成不变的。从甲骨文到现代汉字,记录同一个词语的不同字形,往往反映出不同的结构理据,因而可以做出不同的理据分析,这就说明记录某个词语的字符在结构上发生了变化。结构理据的具体变化情况因字各异,归纳起来大概不外乎三种结果。

(一)理据消失

原则上说,汉字的原初结构都具有理据性,也就是可解释性。所谓理据消失,是指汉字结构经过演变之后,构件的功能无法再与整字所记录词语的音义联系起来,即不再能说明为什么用这个形体来表示或记录这个语词。

理据消失有各种不同的情况。有些字是部分构件发生变化,导致部分构件理据消失,而另一部分往往还可以表音或者表义,仍然具有理据。如“春”字,甲骨文作,上下从中(草)或从木,中间从日,表示在太阳的照射下,草木发芽或生长茂盛;右边或中间加个“屯”,既表示草木初生之状,又兼起标音作用。后来用功能相同的艹代替原来的屮或木,在小篆里写成“”。无论是甲骨文还是小篆,都可以找出“春”字的构形理据,都属于义义(兼音)合体字。可是到现代简化汉字“春”,艹和屯粘连讹变成三横一撇一捺的组合体,我们就无法讲出这部分的构形理据了。但下面的构件“日”表义功能还在,跟春天的阳光有关,只是因草木消失而不太明显了。所以对于“春”字来说,下半部分仍然表义,上半部分的理据消失了。再如“→監→监”,本来是由两个象形构件组成的形形合体字,表示人用眼睛看器皿。后来上部的眼睛形和右边的人形分离演变为“監”字的上部,现代又进一步简化为“监”,上部就失去了理据,而下部的“皿”虽然不再象形,但可以表示器皿的含义,仍然带有理据。又如“→鷄→鸡”,左部将原来的声符“奚”简化为“又”,理据消失;而右部由原来象形的鸡替换为表义的“鳥”,又简化为“鸟”,仍然可以表义。像“春”“监”“鸡”字这样部分构件理据消失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用简化符号取代原形声字的声符或义符,导致大批原形声字演变成丧失部分理据的字。

(二)理据重构

所谓理据重构,是指汉字结构经过演变之后,构件或构件的功能发生了变化,但是仍然可以与整字所记录词语的音义联系起来,能够从另外的角度说明为什么用这个形体来表示这个语词,也就是对演变后的结构进行重新分析或重新解释。“重构”不是没有理据,而是重新分析解释的理据跟原来的字不同。

为同一个词另造新字,用新字取代旧字,新旧字形体上没有传承关系,其结构理据当然会不同,这也可以算理据重构。例如甲骨文“”是彩虹的象形独体字,由于书写不便,后来另造了一个从“虫”(古人认为彩虹是蟾蜍吐气形成的,所以用“虫”作义符)“工”声的义音合体字“虹”来代替它。虽然“→虹”两字前后结构变化巨大,但是变化后的字形各构件的功能仍然可以进行分析,与表彩虹意义的语词音义仍然相关,所以属于理据重构。

另造的新字可以不改变构件组合的类型,而只替换其中的构件,也造成理据重构。有的构件全换,如表示罚罪的字原本作“辠”,从“自”(鼻子)从“辛”(刑具)会义;秦始皇嫌其跟“皇”字形近,命以“罪”字代替;“罪”字从“网”从“非”,可以理解为“法网治非”,仍然是会义字(“非”兼声)。“辠”与“罪”的构件组合类型虽然没有变化(都是义义合体字),但是构形的理据(具体的构件及构件的含义)显然不同了。有的只换其中的一个声符或义符,如“礎”变为“础”,“態”变为“态”,“運”“运”,“種”变为“种”,都是换用了笔画较少的声符;“豬”变为“猪”,“砲”变为“炮”,“跡”变为“迹”,“廠”变为“厰”等,是换用了另外的义符;这些字的声符或义符不同了,构形理据也就发生了变化,可以重新解释。

替换构件也可能改变结构类型,理据自然也是重构。如“→鳯”,前面的字由象形构件和示音构件组成(形音合体字),后面的字用表义构件“鳥”替换原来的象形构件,变成了义音合体字。“→鷄”也属这种情况,前面的字是形音合体字,后面的字是义音合体字。

构件的增减也会导致理据重构。如“齒”,前面的甲骨文为形形合体字(由口形和牙齿形组合),后面的小篆和楷书增加了一个示音构件“止”,理据就重构为形音合体字了。又如“雧→集”,前者从三个“隹”从“木”,表示许多的鸟集止于树木上,后者从一个“隹”从“木”,表示鸟止于树上,虽然都是义义合体字,但后者减少了同义构件,重构后的理据不如前者清晰。

(三)理据隐含

所谓理据隐含,是指原来理据清晰的个体结构在后来变得不太明显了,即表面上看有的构件的功能无法再与整字所记录词语的音义联系起来,不再能说明为什么用这个形体来表示现在的这个词,但是联系其他一些有共同构件的汉字进行分析以后,仍然可以解释构件与整字所记录词语的音义的关系,即构形的理据隐藏在演变后的字形系统中。

例如现代的“室”字,构件“至”标音能看出联系,但“宀”现代不能独用,也就没有独立的音和义,那这个构件的功能该如何解释呢?我们联系其他从“宀”的字来分析,如“家”、“宫”、“宿”、“宅”、“寓”、“宇”等字,所记录的语词都是与房屋有关的,以此推断,“室”的构件“宀”也是表示房屋的。《说文·宀部》:“宀,交覆深屋也。象形。”古代“宀”可以独用,“室”为义音合体字。现在“宀”不能独用了,也就不能再用“宀”的词义来解释“室”字的理据了,但“宀”的表义功能保存在一系列字中,通过相同构件的联系,我们仍然能找出其中隐含的理据。

标音构件也有隐含的。例如“堵”字,从土者声,“者”和“堵”现在的读音差别很大,所以不了解古音知识的人很难认出“者”是“堵”的声符,可是当我们联系到“赌”、“都”、“睹”、“覩”、“诸”、“著”、“猪”、“煮”、“渚”、“箸”、“褚”等字,就可以发现这些有“者”参与构形的字的读音不是“du”就是“zhu”,还有读“chu”的,韵母都相同,非常有规律。根据这个隐含的标音理据,当我们见到有“者”参与构形的生僻字,如“陼”、“阇”、“醏”、“琽”、“睹”、“帾”、“翥”、““鯺”等,也可以大致推断出它们的韵母应该是“U”,可见“者”在现代字系中也是具有提示语音的功能的。

根据上面的原则,我们可以判断现代的“都”字仍然是个义音合体字。因为“邯郸郑郴鄢”等从“阝”的字都与城镇地名相关,可见“阝”有表义作用;而上面已经证明“者”有表音作用,所以“都”是由表义构件和示音构件组成的义音合体字。我们把这种隐含在系统中的成类表义或成类标音的有理据构件分别叫做“类义符”和“类声符”(注:详参李运富《现代形声字的判定及“类义符”和“类声符”》,载《古汉语论集》第3集,湖南:岳麓书社,2001年。)。

二、汉字结构演变的规律

汉字结构演变的具体过程是复杂的,每个发生了结构变化的字都会有自己的演变轨迹和序列。但归纳起来看,汉字结构的理据属性呈现出三种基本的演变规律:有的义化,有的音化,有的代号化。

(一)义化

所谓义化,是指原本不表义的形体变为表义或者在原字形上增加表义构件的现象。例如上文提到的等字,前面的甲骨文结构原都是由象形构件组合的形形合体字,经过变化后,原字的象形构件变成了表义构件,从而导致理据重构,结果都变成了楷书的义义合体字。再如,甲骨文结构都属于象形构件和示音构件组合的形音合体字,后来象凤象鸡的象形构件被表示义类的“鸟”替换,就都变成了义音合体字。又如“→鸣”,前者由一个象鸡的构件和一个表示口义的构件组合,构意是鸡张口呜叫,属于形义合体字;后来具体的鸡形构件也被置换为抽象的鸟类构件,于是重构为义义合体字。

至于在母字的基础上增加表义构件的现象,则更为普遍。有的增加义符前后记录的是同一词或同一语素,有的增义符字是分担母字的某个或某些义项,在职能上有所专化。但就对应的词项而言,增义符字跟原字的结构是不同的。如“戉→鉞”、“囦→淵”、“州→洲”、“莫→暮”、“然→燃”、“奉→捧”、“辟→避/僻/劈/霹/臂/譬/薜”等等。

(二)音化

(三)代号化

字形中没有表义、标音、象形、标志等具体功能而只起结构上的替代作用的部分叫代号。从造字构意的角度说,代号不是原始的,而是原构件丧失理据的结果;就分析解说的角度言,代号也可以看作一个新的构件,包含代号构件的字的结构类型也可以重新归纳,以便于构形分析时的指称和描述。除了起简化作用的规定代号外,绝大多数代号都是传承变异造成的。上面提到的“理据消失”的字都是构件演变代号化的结果。有的字部分代号化,如“→舂”的上部由会形构件变为代号,下部仍然表义;“鷄→鸡”的左部将原来的声符简化为代号,右部仍然表义。有的字整体代号化,如“→目”、等,后面的字形无法再进行理据分析。有的字变成几个代号相加,如“萬”、“音”“射”等,虽然可以拆分为几个部分,但每个部分都没有具体功能。代号化使汉字的构形更加复杂,造成代号独体字(如目)、代号合体字(如射)、义代合体字(如鸡)、音代合体字(如历)等新的结构模式。这是我们分析现代汉字构形时需要特别注意的。

三、汉字结构演变的原因

前面说过,汉字具有形体、结构、功用三个互相联系的层面,结构层面的变化必然要受到形体层面和功用层面的影响和制约,这可以看作汉字学内部的原因。其他文化因素也可能导致汉字结构的变化,例如忌讳等,这就属于外部原因了。当然,这些原因有时是交叉的,综合起作用的,但为了表述的方便,下面分单项说明。

(一)书写方面的原因

启功先生经常说:“汉字是写出来的。”这话在没有电脑输入之前是很有道理的。汉字书写直接影响的是形体外观,跟字的结构没有必然联系。但某些形体的变化可能引起结构的变化,特别是成系统的字体变化,例如“隶变”,将汉字结构的象形功能几乎彻底摧毁。汉字书写上的变化方式就主观方面说有简省、增繁、粘合、分离、移位、改向、替换、轮廓等,目的是要适应便利和美观的书写要求;客观方面说则有无意识的讹误。书写时对形体的有意追求和无意讹误都可能导致汉字结构发生变化。

因形体讹误而引起结构理据变化的字也不少。例如上面提到的“弦”,右边的构件由“糸”讹变为“玄”。甲胄的“胄”由“”讹变为“胄”,丧亡的“丧”由“”讹变为“喪”,“宜”字由“”讹变而成,“泉”字由“”讹变而成,等等,讹变前后的结构都完全不同。“恥”变为“耻”也是讹变的结果。有人说“射”与“矮”这两个字造反了,“射”是寸身,应该是低矮的意思;“矮”是委矢,应该是射箭的意思。其实“矮”与“射”的字形并非不符合词义,是我们对字形理据进行了错误的分析。“矮”从矢,委声,原本不是会义字,这一变化下文再说。“射”字则是因为形体发生了讹误,看不出当初造字的理据了。“射”字甲金文字形原本会合弓、矢、又(手)几个象形构件表示用手射箭之义,写作“”等形,后来“弓”形讹变为“身”,“又”形替换为“寸”,还丢掉了“矢”,这才产生了没有理据的合体代号字“射”。现代汉字中的代号字,除少量人为替换的符号外,大都是因书写形体讹误而产生的。

(二)职能方面的原因

汉字是用来记录汉语的,个体汉字的原初构形都是以具体语词的音义为根据的,因而汉字的“形”跟汉语的“音义”是基本统一的。但是由于字形的变化或者词语音义的变化,某些字词原来的形音义统一关系会被削弱或被打破,使得某些字的记词功能受到影响,字词的对应和区别出现障碍。为了克服汉字表达职能的退化,人们会有意识地改变某些字的结构,以求汉字的形音义达到新的协调,从而恢复或增强汉字的记词职能。

有的是因为字形本身存在功能缺陷,或者因字形的演变而产生了功能缺陷,从而对原字形结构加以改造,使其跟所记语词的联系更为紧密。例如“”变为“齒”、“”变为“、鉞”等,在象形构件基础上增加声符或义符,使得字形的表义功能和表音功能更加突出,从而强化了字形跟所记语言单位的音义上的联系,表达起来更为明确。再如“匍匋”变为“葡萄”,在音符的基础上增加义符,明确了字符所要记录的意义属于植物范畴,字词的关系更加清晰。

有的是因为词语的意义有了引申或派生,加上字形本身的变化,导致原字形的表词功能隐晦,于是需要改造结构以便对原来的字词关系进行重新认定。例如“然”本从“火”而又增火作“燃”,“奉”本有手而又增手作“捧”,类似的“莫→暮”“益→溢”“州→洲”“暴→曝”等“累增字”的滋生,就正是通过强化字形跟原词项的意义联系来达到分化派生词项的目的的。

有的结构的改变,反映了客观事物本身的变化,或者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变化。例如“砲”字原来从“石”,因为古代的炮是抛打石头的;后来石砲发展为用火药,所以改用“火”旁构造出“炮”字(跟古代表示烧烤义的“炮”同形),以便更符合字词的语义联系。“監”与“鑑”也属这种情况,本来是以水盆里的水照面,后来有了金属制的镜子,故增加了“金”旁。再如“息妇”的“息”原是从心从自(鼻息)的会义字,由生息的本义引申指儿子,“息妇”就是儿子的妻子。后来“息”字受到“妇”字影响增加“女”旁变成“媳”,这个“女”旁本来是类推赘加的,没有什么功能,但人们进一步把“媳”的意义也理解为“妇”,于是出现了“儿媳”“儿媳妇”等说法。由于“媳”的意义由指儿子转化为指儿子的妻子,那“媳”的理据结构就需要重新分析为从“女”“息”声或从“女”“息”会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人)了。这种字形结构的变化正是由于人们对“息”的客观内容的认识发生变化而引起的。

有的结构的改变,反映了汉字读音或构件表音功能的变化。例如“態”字原是从心能声,可后来“能”的读音发生变化,跟“態”相去甚远,已经丧失了标音功能,于是另用“太”为标音构件取代“能”,结果演变为“态”字,“态”比“態”当然更能够准确地表达语言中“tai4”这个词。类似的如“運”变为“运”,“構”变为“构”,“逹”变为“达”等,除了简化的目的外,也是为了改换丧失了标音功能的音符,使字形的表音度更为准确。

以上都是因为字形或音义的变化影响到字词关系的对应,从而对原字的构形进行改造的情况。这些结构的变化都使字形跟词语的对应关系吏加清晰,从而增强了字符的表达职能。

有时字形并不发生变化,而只是原来对应的词语的音、义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如果着眼于形音义的现实关系,从理据解释的角度看,也可以认为是结构关系发生了变化。例如上面提到的“矮”字,原初的理据是从“矢”(古代可用矢量度长短)“委”声(古代委矮音近)的义音合体字,可现在“矮”的读音发生变化,“委”不能再标示它的声音,所以站在现代的立场“矮”不能再看成义音合体字,它的结构应该重新分析为义符加代号的义代合体字了。类似的字例还有很多:“诸”,原为从言者声,表示辩论的意思。但这个词语死亡已久,现在的“诸”只是借用记别的词,虽然“者”还能类化示音,而“讠”旁跟“诸”词没有任何联系了。“贺”,原来“贝”表庆贺的礼物,“加”标示“贺”的读音(加、贺的古音都属歌部)。但语音变化了,现在的“加”不能表示“贺”的读音,成为代号。“虹”,古人认为彩虹是蟾蜍吐气形成的,故用“虫”作义符,但现在没有人这么想,所以“虫”不再表义。

(三)文化方面的原因

这里的“文化”是指除文字和语言之外的其他社会文化现象。与汉字结构变化相关的主要有避讳。例如秦代将先秦的“辠”改为“罪”,就是因为秦始皇觉得原来的“辠”字像“皇”字,于是下令废除“辠”字,而把本来表示“捕鱼网”的从网非声的义音合体字“罪”重新解释为“法网治非”的义义合体字,用以记录罪罚的“罪”(罪罚的罪与渔网的罪可以看作同形字)。再如“國”字原本从口从或,武则天听信人言,以为“或”与“惑”形音皆近,国内迷惑而不祥,于是改“或”为“武”而作“”,以显示天下是武氏的;后又有人说“”字武困口中,犹“囚”字人困□中,大不吉利,于是又反复改为“圀囶国囻”等结构,虽都是会意宇,而表义的构件不同,字形的理据意义当然也不同。

避讳是忌用有可能产生不吉利联想的构件或组合,同时也追求改造变化后的字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时,原字并无不吉利的因素,仅仅因为要在字形上赋予某种特定的含意而改变原字结构,或另造新字。例如武则天姓武名“照”,照字从火昭声,田又有明义,造意没有什么不好的。但武则天想让世人知道,女人跟男人一样能当皇帝,君临天下的不应该只是男人,于是把自己的名字“照”改造为“曌”,以体现她的这种深刻意图:日月当空照,日代表阳,象征男人,月代表阴,象征女人,日月(男女)地位是平等的。后来骆宾王写了一篇《为徐敬业讨武曌檄》,檄文中故意把“曌”又改为“瞾”,“瞾”字上部从“瞿”省,《说文解字》云:“瞿,鹰隼之视也。”不由得使人想起夜鹰那两只可怕的眼睛:。显然这个字改为鹰眼当空,意在比喻武则天像鹰瞿一样凶残可怕,暗示这样的残暴统治应该推翻。

民间有许多新造俗字,有的用于某些特殊场合,如商场里经常见到的“小心掱手!”,其中的“掱”正字作“扒”,因为人们骂小偷为三只手,改为“掱”字,更能警醒人们提防“三只手”。又如“喜”字在结婚时往往写作“喜喜”,也是为了体现双喜临门、好事成双等心理或愿望。

社会文化因素对汉字结构的影响是多方面多角度的,除上述之外,诸如字谜、猜字算命、对联、社会规范,以及书写工具的改进、文字载体和文字行款的不同,等等,都可能诱发汉字结构产生变异,这些我们就不详述了。文化因素导致的字形结构的变异并不是都能成功的,有的只在汉字史上昙花一现,有的只能出现于特定场合,但总体来说,文化方面的各种影响因素几乎无处不在,所以还是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

上述三个方面,是造成汉字形体结构变化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当然不会如此简单,不少字的结构改变是同时实现了多种目的的,如“態”之变为“态”,既使标音更准确,书写起来又更简便。有些字的结构还会几经变化,每次变化的原因都可能不同。例如“鸡”字,甲骨文最初为独体象形字;后期加上音符“奚”,就变成了形音合体字,这是为了增强表音功能的结果;后来把象鸡形的构件替换为义符“鳥”或“隹”,又强化了字词的义类关系,变成了义音合体字;现代为了书写简便,又把声符“奚”换成简化符号“又”,从而变成了义代合体字。因此可以说,大多数汉字的结构变化都不是单一性的,而往往是由多种原因综合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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