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活动中的银行和银行集团(1895/1927)_银行论文

外国在华金融活动中的银行与银行团——(1895-1927),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论文,在华论文,外国论文,活动中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九二十世纪之交,世界和中国面临深刻的变化。就世界范围而言,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的转换。就国内范围而言,是统一的封建王朝向割据的军阀统治的转换。1895-1927年外国在华的金融活动,深刻地反映了这一变化。本文主要从金融活动的主体——银行与银行团的角度,作一点初步的研究。

一、金融活动中的银行

1895年以前,作为外国在华金融活动主体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已经存在了半个世纪。这五十年中进入中国的外国银行,还只限于英、法、德三个国家①。甲午战争以后,日、俄、美三国银行势力相继侵入中国,形成六强并立的局面。此外,欧洲的一些资本主义小国如比利时、荷兰、挪威、意大利等,也先后参加进来,其中只有比利时活动较多,其他都不能与六国相比。

和前一阶段比较,1895年以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在华活动的外国银行,出现了一系列特点,集中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本国政府支持的强化

资本主义殖民地银行的活动,自始离不开本国政府的承诺。但是,作为执行本国政策的工具,受到本国政府的直接支持,在目标的明确和组织的严密上,却是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以后才特别显著的现象。90年代以后进入中国的一批日、俄、法、德银行,就是具体的例证。日本正金银行、俄国道胜银行、法国法兰西银行、东方汇理银行以及德国德华银行,在其成长过程中,都得到了各自政府“特殊的鼓励”和“积极的帮助”②。

和日、俄、法、德比较,英美在华银行得到的官方支持,表面上看似乎有所不及,但事实并非如此。拿美国来说,花旗银行进入中国,第一个任务就是被委派为“驻华美国国库的代理机构”③。具体地说,就是被赋予中国对美庚子赔款的管理权。由于美国政府这一付托,花旗银行才得以“进一步采取措施在东方扩大其代理机构,以便为其在那一地区从事一般银行业务铺开道路”④。

应该指出,在1913年以前,美国的海外银行还只限于在州政府注册的少数几家。1913年联邦政府授权美国国民银行从事国外业务,美国的海外银行,才取得长足的进展。这也说明,开辟道路的动力来自政府,发展扩大的动力也来自政府。

美国政府在这方面所发挥的能量,最集中地表现在它对美国银行团的推动上。在中国出现的第一个多国银行团中,美国是后来者。它是在英、德、法三国分赃已定的形势下硬挤进来的。代表美国的花旗银行之得分一杯羹,正是美国总统直接出面向中国施加压力的结果⑤。尽管有人替美国表白:“美国政府只是在美国私人方面采取了相当的主动以后才制定了它的银行团政策”,但也得承认:“一旦那个政策制定了以后,国务院无疑地就居于带头人的地位,而银行家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代理人,不过是一个次要的角色”⑥。

英国也不例外。“对私人企业的不加干预,这是大英帝国的传统”⑦。这其实是大英帝国新闻媒介为其主人辩护的传统。人所共知,在向中国贷款的协议中,汇丰银行总是“用英国政府的声音讲话”;反过来也是一样,汇丰银行在有“迫切需要”的时候,可以得到英国政府的有力支持。当然,也应该看到,标榜自由经济的英国银行家们,在要求政府的支持时,在外观上不像他们的大陆同行那样露骨。如汇丰银行,它明明得到英国政府的全力支持,却处处给人以超越国家的印象⑧。汇丰以外的英国在华银行也是如此。

在中国的外国银行家既代表自己的银行,也代表自己的政府。这种局面,在20世纪到来之前,已经清晰可见。到了20世纪多国银行团出现以后,各国银行从本国政府那里得到的力量,更由完全的、充分的支持进一步发展到排他的独享性支持(Exclusive Support)了⑨。这个时候,外国银行和各自政府的关系各不相同。这一点我们在下面谈到“金融活动中的银行团”时,马上就可以看到。

(二)中外合办形式的突出

外国在华银行采取中外合办的形式,也并非自1895年以后始。但是,1895年以后,这种形式才十分突出。

对中外合作的鼓吹,最初来自英国,而其发轫,则是第一家总行设在中国的汇丰银行。

汇丰从开办的第一天,就强调与中国商人的合作。他们大力宣传“整个商业界和许多中国商人现在都对本行有利益关系,并且都给予全力的支持”⑩,“中国方面的财力”是“一个很有价值的整体”(11)。表现之一就是在筹集资本中特别着重“华人股份”(12)。“粤东绅商多购其股票,以为世守之业”(13),这大概是事实。

效法汇丰的是总行在英国本土的大通惠通银行。1891年银行第一次增资时,新股的发行,在上海一地很快超额完成。两年以后,中国股东已占银行股本之半,“洋董只握有少数几张股票”(14)。1895年,银行的10万份股本中,中国股东为52600,超过了半数(15)。

在中华汇理银行那里,事态又向前发展了一步。这家银行之所以成立,据说是由于“中国有实力的金融家希望他们的金融活动和外界取得更密切的联系”。英国的新闻媒介竭力渲染这家银行的“主要控制权,共同操在中国人和外国人的手里”(16)。

19世纪末叶开始,在民间合作之外,又出现了官方合作的形式。它给中外合办银行赋予了新的内容。首开其端的是甲午战争后第一个在华设立的银行——华俄道胜银行。

道胜银行是中国政府用正式合同承诺的第一个中外合办银行,是沙俄争夺中国铁路权益的直接产物。合同第一条就规定,“中国政府以库平银五百万两与华俄道胜银行伙作生意”。所谓“伙作生意”,就是中东铁路“所有建造经理一切事宜,派委华俄道胜银行承办”,而“路成开车之日”,由铁路公司“呈缴中国政府库平银五百万两”。这样中方股本的来源也很清楚了。它不过是清朝政府拍卖中东铁路的报酬。当然,这是有代价的。因为合同中又规定,中国要想把铁路赎回自办,不但要等到“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17),而且“到了赎路时,这笔款子当然也应包括于赎路费中”(18)。

因此,对中国而言,这种合办自然是徒具形式。道胜银行有中国的股份,却没有代表股份权益的华董。中国政府“对于银行的进展情况,实际上完全处于黑暗之中”(19)。

进入20世纪以后,中外合办的这两种形式,都有所发展。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种形式,又变得难以区分。

这一阶段的中外合办银行,全都成立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其中主要有中法合办的中国实业银行和中法工商银行,中日合办的中华汇业银行,中美合办的中华懋业银行和美丰银行以及中意合办的华义银行和中挪合办的中国—斯堪的纳维亚银行。

和华俄道胜银行一样,中法实业银行只是披着一件“合办”的外衣。这家银行的4500万法郎发起资本中,法方占股2/3,中国政府认股1/3(20)。实际上“中国所附三分之一的股份,也是由法方出借抵充的”。在银行成立的当年10月,北洋政府财政总长熊希龄就同银行签订了一个1.5亿法郎的借款合同。而当初和法方代表密谈设立银行计划的,就是这位财政总长。事实上,不仅中方的股本来自中法实业银行的借款,就是历年偿付这笔借款的利息,也是从中法实业银行借来的(21)。

但是这个银行并没有雄厚的实力。作为银行董事长同熊希龄签订第一笔借款合同的垓里蒲沙(Alexandre Bouchard),在签订合同之时,口袋里面还是空空的。他是在口袋里装上合同以后才回到欧洲寻求贷款的。因此这家银行后来的迅速破产,被归咎为“政治上的诡诈”(22)。

在中法实业银行停业四年之后(1925年),作为其后身的中法工商银行,在清理前者债务的基础上,又重新出现。它的资本由原来的4500万法郎减为1500万,分支机构由原来的11处减为4处(23)。虽有合办之名,但中国的资本,已不见踪迹。

日本对合办银行的尝试,始于19世纪之末。而其实现则是为适应西原借款的需要于1918年成立的中华汇业银行。在银行筹组之前三年,日本大隈内阁就已有专门“开发”中国的东洋银行方案的酝酿。中华汇业银行的成立,实际是这个方案的继续。银行的开办资本为1000万日元,中日各半。第一次先收一半。日方出资者主要为日本、朝鲜和台湾三银行,中方则由中国、交通两行出面。然而实际上中、交两行出资只占华股的20%,其余绝大部分为段祺瑞、王克敏、曹汝霖等军阀、官僚所有。这些人既有私人经济实力,又有官方政治地位。这家民间为表、官场为里;中国主动为名、日本导演为实的合办银行(24),至少为日本政府提供了三个方面的业绩:

第一,顺利完成了西原借款在金融上的周转和经理。西原借款前后共计高达1.8亿日元。在1928年的中华汇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仅北洋政府欠款一项即达1.04亿元,占全部资产的89.5%。这几个简单数字,充分显示了中华汇业银行在经理西原借款中的作用。

第二,扩大了日本银行对中国对外汇兑的参与。这是经管西原借款直接派生的一项重要业务。在上述1928年资产负债表中,银行经手的外汇款项达15.3亿元(25),相当于西原借款总额的8倍。于此可见银行外汇业务扩张的程度。

第三,为实现控制中国货币、金融、财政创造条件。这是日本政府早就觊觎的目标。早在中华汇业之前,中日双方就曾有过变交通银行为中日合办以实现这个目标的酝酿。由于中国政局的变化,计划没有实现。日本政府转而寄希望于中华汇业,以此作为最终兼并交通银行的过渡,以“奠定日中经济联系的坚实基础”(26)为名,达到控制中国币制、金融、财政的目的,但是随着北洋军阀的瓦解,这家银行在1929年底也就被迫宣布休业整理了。

美国在中国进行合办银行的活动,也有很长的历史。1887年轰动一时的米建威计划,就是它最初的尝试。这个计划虽然没有实现,但以后各式各样的类似活动,并没有停止。一直到本世纪20年代中华懋业银行和美丰银行的出现,才最终实现了美国政府三十多年的期待。

中华懋业银行继承了三十多年前米建威计划的衣钵。如果说米建威计划是美国驻华公使杨约翰的建议,中华懋业银行则是当时美国公使芮恩施的“政治激情的哺育”(27)。但是这家银行的美国主持人却力图淡化美国官方的影响,竭力强调它的民间色彩,尽量作出以中国为主体的友善姿态。它特别声明,银行是依据中国法律“进行活动”,中方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一半。董事会11名董事,中方占6名,美方只占5名;中方董事任银行总理,美方只任第一协理(28),所有这些,都表明银行对中国法律和权益的尊重。

然而,这些字面上的规定,并不吻合实际。仅就经理权一项而言,银行从成立之日起,总理一职就由“美国公民”担任,“中国公民”,只能担任协理的角色(29)。而且,银行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并不在总、协理手中。真正执掌大权的是另设的业务委员会和驻美评议部,而在这里,中方显然居于配角的地位。

中美合办的另一家银行——美丰银行,成立于1917年,它并没有打出合办的招牌,但其资本总额中,中国人认购的资本达到48%。它的资本后台,是美国有名的拉文信托公司,但银行总部设在上海,以便“就地决策”。

1921-1922年,该行又先后在重庆和福州各设一联营机构——四川美丰和福建美丰两银行。它们又各有自己的资本,由华人认购者也是48%(30)。这两家银行的存在,为时短暂,1925年都合并于上海美丰,银行也由Banking Corporation改为Finance Corporation,表示活动的范围有所扩大。

然而无论是美丰还是中华懋业,它们都没有丰懋起来。进入30年代以后,先是1935年美丰由于经营失败而停业,不过一年,中华懋业也被清算,面临破产的命运。

中外合办的银行,可能还有一些(如上述中意、中挪合办银行),不过详情已不为人所知。但是1910年出现的北洋保商银行,还是值得提一下。这家银行是由法、德两国与中国合办的,都分别得到两国驻华使馆的批准,目的在于要中国政府保证偿还应付的欠款,特别是辛亥革命时期的债务。通过合办而要达到这种目的,这真是把合办的作用发挥到极致了。

总起来看,中外合办银行的兴起,是一个明显的走向。1926年美国商业部的一份报告为这个走向作了很好的注解,它说:中外合办银行“这种机构力量之所自,在于和那些独资的外国银行比起来,它们能够在较大的范围内参与中国内部事务。”这里的“中国内部事务”,当然不是单纯的商业性事务,而是包括政治性质的事务在内的。报告又说:合办银行的“一大弱点”,是“它们无法避开强加给它们的政治需索,不能免于中国内部政治的干预”(31)。这里的“政治需索”和“政治干预”,说明中国的军阀割据在给合办银行带来“参与中国内部事务”的机遇的同时,都不能为这种“参与”提供稳定和持久的局面。因此,尽管合办银行风云一时,但最后结局对它们说来,却不尽如人意。它们有的失败了,有的不很成功,有的走俏一时,终难持久。虽然如此,外国在华银行由独办到合办,由民间合办到官方合办,仍是一个带有规律性的走向。它是帝国主义和军阀统治在金融领域中进一步相互作用的结果。

(三)金融活动领域的变动

现在我们进而看一看外国金融活动本身的特点。

进入19世纪90年代以后,外国银行在中国的活动,出现了新的变化。在汇兑和投资两大主干业务中,投资活动,逐渐上升到主要地位,原有贸易领域中的汇兑周转业务,则得到力度上的强化,外国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的控制地位,稳固地建立了起来。

甲午战争以后,中国政府的对外借款显著增加。甲午以前的40年中,中国政府所借外债,大约共计4600万两,而1895年到1927年的不足四十年中,中国政府的外债则数以亿计(32)。这些外债所需的资金,主要来自世界金融市场,实现这一任务的,则主要是外国在华银行。因此,甲午以后,外国在华银行投资活动的扩大,就主要表现在对中国政府外债的争夺上。这方面的情况,国内已经有了比较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因此这里着重谈一点外国银行在贸易业的金融周转和外汇市场的控制方面的变化和特征。

应该及时指出:外国银行在拓宽投资活动领域的同时,原有的贸易业的金融周转业务,在数量上仍然在继续扩大。外国银行控制中国金融市场力度的加强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

对于外国银行在贸易上的金融周转方面的量的变化,我们还不能作出全面的统计。这里不妨选取两个老牌英国银行——汇丰和麦加利,作为例证,进行分析。

麦加利银行是资格最老的在华外国银行。在它创办的第一年(1854年)中,包括周转贸易在内的各种票据在年终的资产负债表上,不过9.2万英镑。半个世纪以后的1903年,该行资产负债表中单是直接反映贸易周转的汇票经营额,就达到600万英镑(33)。五十年间扩大了66倍。

总行设在香港、以中国为对象的汇丰银行,与总行设在伦敦、以大英帝国在整个东方殖民地为对象的麦加利银行比较,情况并无二致。从根据汇丰银行历年营业报告编制的几项相关统计中(34),可以看出(参阅下页表),代表贸易周转的汇兑业务量,在汇丰银行成立以后的60年间(1865-1925),由555万元上升到2亿多元,增长了36倍。其增长速度虽不及麦加利,但绝对量则大大超过之。外国银行在扩展投资活动的同时,原有的贸易金融周转,仍在继续扩大。这一命题,无论是总行在不在中国,都是成立的。

当然,统计表也揭示几点需要具体分析的地方。第一,90年代中期以前,汇兑一直保持增长,此后虽仍然维持上升的长期趋势,但各年之间,则盈缩互见,短期波动较多。第二,和代表投资的放款比较,1880年以前,汇兑增长速度高于放款增长速度,1885年以后,则反过来落在放款的后面。第三,和资产总额的变动相比,也大体相同,即在80年代中期以前,超过资产总额的增长速度,20世纪开始,也反过来落在资产总额的后面。第四,尽管如此,从汇兑与放款二者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看,基本上仍是汇兑占据优势。这在19世纪80年代以前,尤其明显。

表1.汇丰银行汇兑、放款在资产中所占比重统计(1865-1925年)

注①汇丰营业报告,大都每年6月和12月各公布一次。本表采年终数字。

②“汇兑”(Exchange Remittance),1878年改称“应收汇票”(Bill Receivable)。参阅King,Ⅰ,pp.196,290。

③货币单位为香港元,下同。

现在我们再进而考察外国银行对中国通商口岸金融市场控制力度的变化,这里需要回顾一下历史的全过程,需要联系对外贸易市场控制权的变化,作一个比较全面的考察。

在19世纪的中西经济关系史上,70年代初期发生了两个巨大的变化,对外国银行在控制中国金融市场方面的作用和地位,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一是中西交通方式的变化,一是世界银价的变动。

1870年苏伊士运河的正式通航,以及1871年上海、伦敦间海底电线的敷设,使贸易周转的时间大大缩短,从而贸易上的金融周转,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电讯交通的建立和贸易方式的变化,外国在华银行资金的运用,有了更大的灵活性。贸易上对呆滞资金的需要,大大地缩减了,而资金拨汇的灵活性则大大增加了。这就给外国银行运用资金以操纵中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很优越的条件。

另一方面,随着电讯交通的建立,上海金融市场的脉搏,也紧随着世界金融中心的伦敦而跳动了。孤立地从上海的外国银行看,他们似乎不如从前隔离世界金融中心那样得以自由地操纵上海金融市场。事实上则正相反。因为只有到了这个时候,伦敦主脑才真正对上海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控制”。总行董事和分行经理的眼睛,同时注视着中国市场的变化,及时制定出适应市场变化的措施。这无疑会加强控制的完整和严密性。

关于世界银价的变动,19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市场上的白银价格,出现了长期巨幅度下降的现象。原因主要是白银产量的增加,而银本位国家转向金本位,则同时是白银价格下降的原因和后果。

受世界银价的影响,中国银两的汇价,也随之出现下降的现象。从70年代初至90年代中,则愈演愈烈。1890-1895年中英之间的汇价,从每两4先令9便士直线下跌到2先令11便士,五年之中,下降了将近40%(35),这是前所未有的。整个19世纪90年代,银两汇价都停留在这样一个低水平上。

汇价下跌直接对外汇市场产生影响,它使外国银行在外汇市场上日益居于主宰者的地位。90年代在对外贸易的金融周转方面出现的所谓预订制度(Indent System),就是外国银行这种地位变易的具体体现。

所谓预订制度,是指货款在订货之时即予以结算,而不是在交货时才进行结算。商人们在订货的时候,就和银行议定一个固定的汇率,货物成交以后,不管汇率怎样波动,仍按原定汇率计算货款。在直观上,这是进出口商人把汇兑的风险转移于汇兑银行的一种制度。它保证进出口商人在汇率发生波动时能获得固定的本国通货,避免由于汇率波动所带来的意外损失。

单纯从一笔交易看,银行的确承担了汇兑上的风险。但是,从银行的总体经营看,它又无什么风险可言。在大量的汇兑交易中,银行总是能够“通过买进和卖出同样数额的汇票以保护自己。因此,无论汇率如何变化,这项业务在一方面的损失总是可以被另一方面的相应获利所抵销”(36)。“机灵的汇兑银行家,总是有办法来“保证自己的安全”的(37)。

不仅如此,这种场合的出现,实际上为外国银行控制中国金融市场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中国对外贸易的金融周转,才一步一步地被外国银行掌握。“汇兑银行家”不仅有办法保卫自己,而且正好通过预订制度更有效地操纵外汇行市。因为“银行的牌价总是根据银元涨落的趋势来规定的”(38),而这个涨落的信息,现在除了“汇兑银行家”以外,谁也没有办法预先知道(39)。“一切看外国银行的牌价”(40),这个日子的到来,已经为期不远了。

进入20世纪以后,外国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上控制力度的发挥,又获得了一系列新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中国财政的控制。

还在本世纪初叶,美国的一位资深驻华商务代表就针对英国汇丰银行在中国外汇市场上的能量,写了这样一段文字:“它的力量之所来自,首先在于它是一个本地的机构。它的总部就设在香港而不是伦敦。它的董事会也设在当地,对于中国银行业务的细节了如指掌,从而对影响利益的方方面面,都能获得及时的情报,作出迅速的判断,采取行动。银行拥有的第二个有利条件是,它的股票,广泛分配于有产的英国人和中国实业公众之间,因此在中国的商界中,拥有大量的顾客。这些人在金融方面关心它的成功,从而也自然为它的生意作出了贡献。第三,通过在英国金融界中的有力地位,它已被英国金融利益的有关方面看作是在涉及对华贷款和其它金融交易融通方面理所当然的代表。结果,这家银行就成了作为英国贷款抵押的一些中国铁路资金的存放银行。此外,由于英国在掌握中国海关和盐务行政中的主导地位,这家银行也就成了一部分关税和盐税的存放银行。所有这些存款平均每年余额达到1000万两白银,其中有一部分供银行白用,一文利息也不付。由于它长期处在这样一个有力的地位,这家银行实际上已成为中国外汇市场中影响对外贸易的白银汇率的独裁者”(41)。

这一段针对英国银行的议论,难免带有美国人的感情。但文中第三点指出20世纪以后汇丰银行所获得的一系列新的特权,指出它“已成为中国外汇市场”的“独裁者”,却是合乎事实的。

实际上,进入20世纪以后,这种“独裁者”的角色,已非汇丰一家独占。40年代初出版的一部西方有关中国银行和金融的著作写道:20世纪初“外国在华银行势力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它们是在这个领域中唯一的国际机构。对外贸易的金融周转,国外汇款的划拨,海关税款和政府债款的经理,所有这些,都是经它们之手进行的。因此,作为一个集团,外国银行在外汇市场上享有实际垄断的地位”。“这些外汇交易周转数额之大,在某些场合中,直足以构成银行利润的唯一重要来源”。这就是说,外国银行控制中国金融市场的经济力量已经起了变化。不仅如此,“作为国际机构的外国银行,从这一地位中又得到其他的利益。它们是在治外法权的体制中进行运作的。这一法权使得它们免于中国当局的管辖和干预,而它们自己国家的法律和银行条例,又不会严格地予以履行。结果是它们享受着一种最最非同一般的独立地位。”“只要治外法权继续被承认,只要外国社会公众在中国实业界中继续占据主导地位,外国银行在中国外汇市场中,就必然扮演一个起决定性作用的角色”(42)。这就是说新的经济条件的运用,得到了政治条件的充分保证。正是政治与经济的结合,增强了外国银行控制中国金融市场的力度。

由此也就出现了一个新的前景。进入20世纪以后,中国金融市场上的“独裁者”,已非一家银行(例如汇丰银行)独占。在金融市场上实际享有的垄断地位,已经转移到多国银行组合的“集团”手中。新的形势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组织格局,这就是多国银行团的出现。

二、金融活动中的银行团

多国银行团的出现,是进入20世纪以后外国在华银行活动的新特点。银行团,这是外国在华金融活动的新工具,是列强在华权益争夺激化的必然产物。由银行的垄断到银行团的垄断,是进入20世纪后外国在华金融活动的主流。

(一)银行团的形成过程和特点

如所周知,多国银行团的正式出现,是从1910年成立的英、德、法、美四国银行团开始的。在以后的十年中,先是有1912年由于日、俄两国的加入而扩大成立的六国银行团,接着是1913年由于美国的退出而改称的五国银行团,最后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1920年由美、英、法、日重新组合的新四国银行团。也就是说,多国银行团的变迁史,就在1910-1920这十年当中。当然,它形式上的存在,延续了一段很长的时间。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1946年,多国银行团才结束了它在中国的历史。

但是,研究20世纪外国在华的多国银行团,需要一个视野比较开扩的广角镜,需要把它放在世界资本主义发展的全过程中进行考察。

从广义的角度看,银行团的出现,是资本主义走向垄断阶段的一个标志。它本身有一个形成的过程。也就是说,在四国银行团正式成立之前,银行团的雏形已经出现在外国在华银行的活动中。有的银行本身就是多家银行的组合,可以说,它本身就是一个银行团,德华银行就是较早出现的一个。德华银行的股东有德意志银行、贴现公司、北德银行和巴燕抵押汇兑银行。其中德意志银行和贴现公司的股份,占全部股本的1/4。有人说:“德华银行把所有在中国进行资本投放感兴趣的德国银行成功地联合起来了”(43),这丝毫没有夸张。

如果说,90年代初的德华银行的组成者,还只限于本国银行,那么,1895年成立的华俄道胜银行,则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多国银行团,至少在外表上是这样。这家银行的发起资本中,有一半以上是法国资本。它主要来自里昂信贷银行、霍丁格尔银行和巴黎荷兰银行这几家重要金融机构。不仅如此,法国的银行资本中,实际上还掺合了比利时的银行资本。而其余不足一半的资本中,也主要来自德国的贴现公司的子公司圣彼得堡国际银行。

所有这些,都是发生在19世纪90年代的事情。当然,和后来的多国银行团比较,两者的成立条件、组织模式、特别是内外部的关系,并不完全一样。但是,最基本的一点,即两者都以投资为主要目标,是基本相同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德华和华俄道胜的出现,可以说是多国银行团的先导。

即使以1910年成立的四国银行团为多国银行团的起点,它的形成,也有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的开始,恰恰是紧接道胜银行成立之后。促成它起步的,是中日甲午战争以后三年间清朝政府的三次大借款,即1895年俄法联合的4亿法郎贷款,1896年和1898年英德联合的两次数额各为1600万英镑的贷款。

1895年的俄法借款,几乎是与道胜银行的设立同步进行的。这个借款合同中开列的办理借款银行,就包括了道胜银行中的法国股东霍丁格尔银行(合同中称霍丁格尔银号)、巴黎荷兰银行(合同中称巴黎和兰银号)、里昂信贷银行(合同中称利税银号)以及德国的圣彼得堡国际银行(合同中称森彼得堡各国商务银号)。如果说俄法借款名义上还是由沙俄一家出面和清政府签订合同,那么,英德两次借款,则不但由两家出面,而且英德两家主要贷款银行汇丰和德华之间,也为此签订了相应的协议。这两家银行的总部,一在香港,一在上海,但是协议的准备和签订,却是在德国的柏林。这就说明了两国银行团的高层次性质,成为以后的定期“银行团会议”的先声,为银行团总部的成立,提供了最初的依据。

由此可见,多国银行团的诞生,严格地讲,并不是自四国银行团始。事实上,不但在四国银行团正式成立之前,有一个俄法和英德两个两国银行团活动的先导时期,而且在两国银行团和四国银行团之间,还有一个英、德、法三国银行团的过渡阶段。这个银行团的建立,先是1906年英、法的联手,后是1909年德国的介入,前后迁延了三年之久。

众所周知,1910年正式成立的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是列强争夺中国铁路权益高潮中的产物。作为这一特征的标志,是银行与铁路公司的联手。因此,早在三国银行团的阶段,这一联手的构架,就已经开始出现。在1909年三国银行团签署的总协议中,包含着两套基本协议:一是分别代表英、法、德的汇丰银行、东方汇理银行和德华银行之间的协议,一是英国的中英公司、华中铁路公司、德国的中华铁路公司和东方汇理银行之间的协议。前者主要规定银行出资的比例,后者则涉及铁路权益的分割,即诸如总工程师和其他关键性职位在贷款国之间如何分配等铁路控制权的问题(44)。这是一种严密的配套措施。三国银行团这两条协议的订立,为我们透视多国银行团的实质,提供了一个直观的窗口。为了说明这种配套措施在银行团中的作用和地位,我们不妨选取其中的中英公司作为例证,加以剖析。

中英公司成立于1898年5月,总部设在伦敦。创设时资本定为25万英镑。它的目的是要“在中国获得各项权益,推动公共工程企业,进行金融周转”。然而,在它开办之时,实付资本不过额定的5%,即12500英镑。一直到1907年才付足了一半,即12.5万英镑(45)。这么小的资本而有那么大的口气,奥秘就在于它的后面,有两大实力雄厚的支柱:一个是英国在华的商业巨头怡和洋行,另一个就是主动与之联手的汇丰银行。公司章程第三条就写着:“怡和与汇丰共同担任中英公司的经理代理人,各自任命一人担任公司董事”。在同年6月中英公司与汇丰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汇丰是公司的委托银行。公司所有资本证券的发行,除了另有规定以外,一律由汇丰经手。正如当时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所说的那样,“中英公司不过是汇丰银行的外号”(46)。

因此,中英公司本身的资本虽小,但却被看作是有财团意义的辛迪加。作为汇丰银行的代表担任公司首届董事的嘉谟伦,在它成立之前一个月,就预言公司将成为一个“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强大辛迪加”(47),这充分显示了中英公司后台的实力。

事实上,外国辛迪加之出现于19世纪后期的中国,特别是涉及路矿方面,可以说是司空见惯。拿英国来说,在1897-1899三年当中,就至少出现了四个辛迪加。除了上述的中英公司以外,还有1897年成立的北京辛迪加,即中国通称的福公司,1899年6月成立的扬子江上游辛迪加和同年10月成立的扬子江流域辛迪加。除此以外,1904年成立的华中铁路公司,则是一个集辛迪加大成的组织。所有这些辛迪加,背后都有汇丰银行的支持,而它们彼此之间又相互渗透。例如华中铁路公司。该公司是福公司和中英公司联手的产物,成立时登记资本为10万英镑,由福公司和中英公司平均分摊。汇丰银行作为中英公司的投资者进入铁路公司。曾经作为中英公司首届董事的嘉谟伦,成了新的铁路公司的董事。1905年公司又进行了一次改组,吸收了法、比两国的资本。代表法国资本的是东方汇理银行和法国铁路公司,代表比利时的是华比银行和比国铁路公司。改组后的华中铁路公司,董事会主席的职务,仍然保持在英国人手中,他拥有投决定性一票的权力(48)。

80年后,一部专门研究汇丰银行历史的著作曾写道:汇丰银行“通过中英公司和华中铁路公司的董事们联系上了扬子公司和福公司,再通过它们的董事们又联系上了总部设在伦敦、布鲁塞尔和巴黎的国际金融企业”。这样一个“网络”,“把汇丰银行推到国际金融的前沿”(49)。现将这个网络,列图于下,然后再从银行的角度略作几点说明。

中英公司关系企业(1998-1905年)

第一,多国银行团中银行与企业的联手,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也就是说汇丰银行和中英公司所形成的模式,代表一种结合的必然趋势。不但银行团中之银行如此,银行团以外之银行亦复如此。正如我们刚刚看到的,英国有了汇丰银行和中英公司,参加银行团的法国就有了东方汇理银行和法国铁路公司,未参加银行团的比利时也有了华比银行和比国铁路公司。人们常说,站在中英公司身后的,有参加银行团的汇丰银行,人们更加常说,站在东省铁路公司身后的,有尚未参加银行团的道胜银行。当然,并非所有参加银行团的国家都采取这种一成不变的模式。例如日本的横滨正金银行和美国的花旗银行,就没有这样固定的或特定的企业关系,或有这种关系而并不显著。但是,不管哪一种模式,银行都无疑居于主导的地位,它是唯一的神经中枢。

其次,多国银行团中银行与企业的联手,既是单线联系,又是多头联系,而更多的是后者。在汇丰银行与中英公司的联手中,核心是汇丰与怡和的联系,而在汇丰银行、中英公司之外,既有福公司与扬子公司的参加,又有华中铁路公司的出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显得十分复杂。这种多重联手的情况,在德华银行和东方汇理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德华银行既保持与它同时出现的亚洲代理银团的联手,又是众多德国铁路公司的后台。其中有1898年承办胶济铁路的山东铁路公司,1902年参加津浦铁路修建的德国铁路公司和1909年参加粤汉铁路修建的中华铁路公司。而东方汇理银行则在法国铁路公司之外,又是滇越铁路公司的主要金融支柱,被称为与铁路公司合股的“法国殷实银行”(50)。

最后,也是最复杂的,是多国银行团内各银行之间的相互渗透。我们在上面看到,成立刚刚一年的英国华中铁路公司便已渗入了法国和比利时的银行资本。事实上,这种渗入,在中英公司以前的福公司中,便已经开始。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前夕,当中英公司和福公司的关系日趋淡化之时,法国则逐步深入,致使此时的英国福公司已“实质上处于法国控制之下”(51)。我们在上面曾提到1913年成立的中法实业银行,这是一家中、法双方合办的银行。但是,如果名实相符,它应该是中、法、英三方合办。因为银行章程中,一开始就宣称“英国会社之福公司”,是签订章程之一方(52)。其所以只称中、法合办,适足以证明这里所说的福公司已“实质上处于法国控制之下”,并非毫无事实根据的夸张。

这种相互渗透,在当时是普遍存在的。华俄道胜银行本身既有法国、比利时以及德国的银行资本,而在六国银行团的俄国成员中,则在道胜银行之外,又包括了比利时的华比银行、比国铁路公司和比国合股公司,还有英国资本的东方银行和著名的许乐德公司(53)。

同样,在英国的汇丰银行中,也渗入了大量的德国资本。尽管汇丰银行是银行团中英国的唯一代表,但是德国资本的利益却可以通过汇丰在银行团中得到体现。因此这种情况,在当时就受到一部分英国舆论的非难。有的说,在汇丰银行的德国董事是德华银行的工具,它们为德国的利益效劳,以反对英国的利益。有的则径直把汇丰说成是一家德国银行,或者说至少是一家“在德政策控制之下”或“德国影响之下”的英国银行(54)。

事实上,不仅多国银行团内部有多种多样的组合,而且在多国银行团之外,也有各种不同的组合。在四国银行团正式成立之后,出现在对华贷款中的具有银行团性质的辛迪加或四国银行团以外的非正式银行团,就难以数计。举其荦荦大者就有1910年的英比辛迪加、1911年的英、法、比辛迪加、1913年的奥、比辛迪加,还有俄比银团和非正式的比、法、俄、日四国银行团的实际存在。尽管第一,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参加正式的银行团的成员银行日益增加,如英国由当初的汇丰1家,最后增加到包括麦加利银行在内的7家,日本由正金1家增加到包括朝鲜、台湾等银行在内的17家,美国由当初的4家增加到37家(55);第二,各国政府对正式的银行团给予独享性的支持,以前由个别银行或财团所享受的政府支持几乎都归银行团所独享,但银行团以外的借款活动,仍然不时涌现。事实上,在多国银行团存在的整个时期,除了1913年的善后大借款以外,多国银行团与中国政府达成的贷款协定寥寥无几。值得一提的是,在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经过长期协商正式成立的次年(1911年),天津却出现了一个以华比、东方汇理、华俄道胜和横滨正金四银行为代表的又一临时凑合起来的四国银行团,并为救济天津市面金融恐慌向天津商会进行100万两的贷款(56)。正宗的银行团独享贷款权的困难,引起了他们的极大失望。汇丰银行的总经理斯蒂芬(A.G.Stephen)和伦敦分行经理斯苔布(N.Stabb)的反应,就是最明显的例证。他们一个抱怨“银行团的生意连捞回花费在打电报上的开销都不够”,一个则径直“希望银行团干脆死掉埋掉”(57)。这两位英国银行家的话,虽然都是在多年以后讲的,但是,这个尴尬的局面,应该说,从多国银行团成立的第一天,就已经注定了。

因此有必要涉猎一下相互渗透和各种组合中存在的冲突和矛盾。

(二)银行团的内外矛盾

银行团中各银行相互渗透和各种组合的变异纷繁,反映了竞争的激化和矛盾的普遍存在。剧烈的竞争,不仅存在于多国银行团内部各国之间,也存在于每一个参加国内部各银行之间,还存在于一家银行或一家辛迪加内部各组合成员之间。这三种竞争,层次不同,实质一致。一家银行内部不同组合的竞争,可以普遍涉及多国集团利益的冲突。

让我们仍从汇丰银行谈起。它的历史,在这方面仍然是一个雄辩的证明。

如上所述,中英公司、福公司、扬子公司以及由它们组成的华中铁路公司,都有汇丰银行的金融背景。“汇丰银行既是中英公司和华中铁路公司的代理银行,又是福公司某些活动的代理者。”而扬子公司和汇丰银行也有过密切的交往(58)。因此,由汇丰支持的这一集团,按理应该有共同一致的利益。然而,事实却并不如此。对中英公司和福公司这两个主角而言,华中铁路公司的组成,不过是它们在华势力范围的临时划分和利益冲突的暂时妥协。也就是说,两个公司把各自取得的势力范围确定下来,而把不能确定的推给合办的华中铁路公司。具体办法是:“福公司保持着它已在进行修建的河南铁路〔指道清铁路〕中的独享权利。中英公司的活动范围则划定为北起山东、南至长江、东临海滨、西达四川边境的范围内。”这样“中英公司在保留山东至长江的活动权以外,可以通过出售或协商的方式,把天津至浦口、浦口至信阳以及信阳、汉口至四川成都的铁路修建权,转给华中铁路公司,而福公司则在保有某些矿区的同时,同意不再在达成协议的地区,谋求新的铁路修建权”。至于以华中地区为势力范围的扬子公司,它的活动地区,更是直接与中英公司相抵触。它虽然也在华中公司搭了股份,但是在中英公司的眼中,它始终是一个“潜在的竞争者”(59)。

存在于汇丰集团内部的矛盾,也广泛存在于汇丰与英国其他银行之间。同为新四国银行团的英国成员——汇丰和麦加利,在对中国政府的贷款活动中,却曾经是一对互不相让的对手。1912年克利司浦借款,就是一个具体的例证。

这笔借款的主角克利司浦(C.B.Crisp),是一名伦敦股票交易所的掮客。1912年他从另一名英国金融掮客白启禄(E.F.Birchal)手中接过了向北洋政府进行1000万英镑贷款的权力,主持的机构也由白启禄的姜克生万国财政社转到由一家伦敦股票掮客行和三家银行组成的克利司浦公司手中。因此人们把它看作一个财团,称之为克利司浦辛迪加。实际上它的台后是在中国长期与汇丰银行争胜的麦加利银行。它是克利司浦借款的实际支持者,对借款的成立“作出了可贵的努力”(60)。借款协议达成之日,正当六国银行团对北洋善后大借款艰苦谈判之时。当克利司浦抢先取得借款协议、并成功地在《借款合同》中获得优先条款时(61),汇丰银行在六国银行团的主角阿迪士(C.S.Addis)的反应是:“这一拳终于打过来了”,“所有历经艰辛的工作,毁于一旦”,“我们是给彻底打垮了”(62)。

当然,六国银行团的实力是不可轻估的。他们虽然挨了一掌,但是并没有被打垮。最终还是克利司浦退出了战场。借款合同取消了,他为执行这一笔借款而设立银行的计划也停摆了。麦加利银行为此而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的努力也放弃了。一切损失都推到北洋政府头上,由债务人付给债主15万英镑补偿费,方才了事(63)。

摩擦暂时结束,矛盾继续存在。在克利司浦借款合同撤销10年之后,新四国银行团又面临着克利司浦的新挑战。1923年间,一项新的1000万英镑贷款,又被克利司浦公司提到北洋政府的面前(64)。然而,这一次借款还没有出台,就被银行团扼杀于幕后。“银行团再一次提出了反对,它反对把它保有权利的一项担保品移交给一个独立财团”(65)。这里所说的担保品,指的是主要由汇丰银行掌管的中国海关关税。因此,新四国银行团的反对,十之八九仍然是来自英国本土。

存在于英国汇丰银行和麦加利银行之间的摩擦和矛盾情况,在其他参加银行团的国家中,也多所存在。日本的横滨正金银行和朝鲜、台湾、兴业三银行之间,就存在着类似的情况。

横滨正金银行原来是日本参加多国银行团的唯一代表。然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正金银行这一地位,受到来自日本国内强大金融势力的挑战。挑战的主角,是举世闻名的西原借款的三大金融支柱——朝鲜、台湾、兴业三家银行所组成的另一银行团。

西原借款是继1913年多国银行团对华善后大借款以后,又在多国银行团以外的唯一巨额借款。其所以能够实现,有许多中国内部和日本内部方面的因素。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西方金融势力暂时腾不出手在中国进行大规模的金融活动,给日本金融资本留下了一片前所未有的活动空间,至少是其原因之一。

这项借款打着实业借款的招牌,它之所以能绕过正金银行,落到银行团以外的三银行手中,唯一的口实是:多国银行团包揽的贷款,只限于政治性的贷款,经济性的实业贷款,不在多国银行包揽范围之内(66)。这本是多国银行团原有的协议,按理不会出现分歧。然而纠纷却实际存在。症结在于怎样划分政治性借款和经济性借款,因为政治性借款可以经济性借款的面目出现。

可以说,从西原借款的第一笔开始,纠纷便已在预料之中。

西原借款的第一笔是1917年的交通银行借款。这一笔借款先后分两次贷给。第一次是1917年1月,数额为500万日元。第二次是同年9月,数目为2000万日元(67)。也许这一次数目太大,惊动了多国银行团,因此,第二年北洋政府打算再以中国银行的名义向西原提出2000万日元的借款时,引起了参加多国银行团的横滨正金银行的反对。主持这笔借款的中方代表、驻日公使章宗祥后来回忆说:“自交通银行借款成立,其后有续借之议。梁任公长财政与西原商借日金二千万,作为整理中国银行之用。”“嗣此事为四国银行团所闻(68),遂有小田切函质财长之事。是月〔八月〕十三日,梁来电云:‘小田切来书谓中行借款涉及政治性太重,前与西原所谈,势难进行,请缓辞之。惟他种需款仍请其帮忙’。西原闻此甚忿。”“当初梁与西原如何接洽,未知其祥。惟西原与小田切一派素不相容,今为小田切之言所阻,故尤不满意耳”(69)。这里所说的小田切,就是多国银行团的日本代表横滨正金银行总裁小田切万寿之助。由于正金的反对,这一笔眼看到手的生意没有做成。结果转到正金银行手中,以善后续借款的垫款名义借出,满足了北洋政府的渴望(70)。

汇丰银行反对麦加利银行,横演正金银行反对朝鲜、台湾和兴业银行。“血浓于水”,不但看不出来,而且截然相反。那么,事实究竟如何。

不容否认,资本的流向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的。只要能获得最大的利润,它的移动就不受国界和国籍的限制。我们在前面看到,在多国银行团中,英国汇丰银行有德国的资本,俄国的道胜银行有法国的资本,也有德国的资本,而在六国银行团的俄国成员中,则有来自英国资本的东方银行和许乐德公司。需要补充的是,这家英国的许乐德公司既是俄国银行团的成员,又是英国银行团的主要参加者,既在英国银行团中占有14%的份额,又帮助俄国在伦敦资本市场推销俄国在多国银行团中所承担的债券发行(71)。资本的活动,广泛地超越国籍的限制。利益与共,似乎是多国银行团的现实。

但是所有这些,并不能掩盖多国银行团中各国之间的竞争和矛盾。竞争和矛盾,这是银行团中各国关系的主流。

多国银行团,归根到底,是列强争夺中国权益的产物。它的出现,反映各国之间利害冲突的暂时妥协。它维持表面的一致,实际充满着各式各样的纠葛、猜疑和争斗。多国银行团内部的斗争,反映列强在华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它既使一国独领风骚不可能,又使多国共同行动不现实。因此,在多国银行团内部,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离奇万状的情景。

首先是美国。在英、德、法三国银行团组成之际,美国积极要求加入,将三国银行团变为了四国银行团。其后美国又积极拉俄、日进来,将四国扩大为六国。然而在六国银行团几经波折才获得一笔善后大借款之际,美国却一反常态,主动要求退出,六国变成五国。其后,在五国银行团的活动实际陷于停顿之时,美国又出面积极组织美、英、法、日的新四国银行团,而成立之后,却又一事无成。美国出面撮合新四国银行团的代表拉门德(T.W.Lamont)就曾表白说:“不要自己吃不上,也不让人家吃”(72)。这似乎是表示美国的慷慨与无私。而先前主张退出六国银行团的美国总统威尔逊更是显示出美国“维护”中国主权的“高尚原则”,认为善后大借款“近乎损害中国本身的行政独立”,因为“借款条件不仅包括以特种捐税作为抵押,其中有些是陈旧的和苛重的,而且包括由外国代理人来管理这些捐税的行政”(73)。然而,尽人皆知,美国当初之拉拢俄、日,是企图利用银行团来捆住他们的手脚,打破他们在东北的垄断,以加强自己在中国的地位。但是,事与愿违,俄国参加银行团以后,反而利用法国在银行团的巨大影响,操纵银行团的动向,使美国利用银行团作为扩大在华势力工具的企图成为泡影。应该说这是美国之所以进退的主要考虑所在。至于美国后来又为筹组新四国银行团卖力,标榜“不要自己吃不上,也不让人家吃”,那正好说明原来美国是要首先“自己吃得上”。这一点,英国银行团代表阿迪斯当时就直截了当地捅了出来:美国的目的是“主宰银行团”(74),一针见血。

其次是沙俄。在六国银行团中,沙俄是美国要加以钳制的对象。反过来,美国也被沙俄看作是必欲去之而后快的对手。美国宣布退出善后借款交涉被认为是“沙俄终于实现了将美国排挤出银行团的夙愿”。事实上,在中国东北享有特殊权利的沙俄,在参加六国银行团的全过程中,一直是心怀二意。它一方面想参加银行团,让银行团为己所用;一方面又想拆散银行团,另起炉灶。它的外交大臣沙查诺夫(C.д.CaЗaHOB)在六国银行团成立之际说:“我们有道胜银行辛迪加作为在华奉行独立金融政策的工具,可以利用这一工具要挟银行团”。然而在此之前,它却一再企图拆散原有的四国银行团,先是分别组织俄、日、法和美、德、英两个集团,划分投资范围,后是组织一个由俄国占优势的银行团,与四国银行团平分秋色。所有这些计划,目的都在于瓦解以美、英为主体的四国银行团。它极力动员法国退出四国银行团,认为“通过使法国财团退出四国辛迪加的途径搞垮这个辛迪加,是完全符合我国利益的,我们应该朝这个方向努力”。当它参加了六国银行团之后,对银行团的活动,又处处加以阻挠。六国银行团的唯一巨额借款——1912年的善后大借款,在最后一分钟,仍然受到沙俄的梗阻。因为它坚持“善后借款条件,不应包括任何损害俄国在北满、蒙古和中国西部特殊权益的内容”(75)。事实上,“所有六国银行团的贷款,都给俄国代表郭业尔卡住了,理由统统是俄国不能参与那种用来作为反对俄国的军事准备的贷款”(76)。拆台与阻挠并举,这里何尝有半点和谐协作的影子。

阴一套、阳一套,对日本也是适用的。在对待新四国银行团的问题上,它玩的就是典型的两手把戏。

在这个问题上,反应最强烈的是日本的对手英国和美国。1919年7月,当新四国银行团提上议事日程之时,一位常驻北京的英国权威人士透露:“日本在欧洲的代表向各国宣布亟愿参加新银行团,然而在北京,他们却运用全部的影响力量阻止银行团的建立”(77)。1920年2月,北京的美国花旗银行作出了同样的反应。它的经理给总行的电报中说:“日本人正在玩弄一个极为‘巧妙’的花招”。他们“在纽约同意每一件事”,“而把阻挠的花招搬到这里来了”。它参加新四国银行团的第一件事,就是“在没有和其他银行团商量、没有就拟议中的借款和中国政府取得任何协议,也没有对借款规定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向北洋政府提供一笔900万日元的垫款(78)。所有这些,对其他三国、特别是对英、美两国而言,既是两面三刀,又是独行其是。

以银行团领袖自居的英国,也有两面心态。在新四国银行团成立之时,它的首席代表汇丰银行的阿迪斯在公开的场合中冠冕堂皇地说:“如果有人要我用简单的一句话阐明新银行团的建立原则,我应该说,它是用在华的国际合作取代国际竞争”(79)。然而在私下的秘密谈话中,他吐露真情说:“扯淡,我们银行的合法业务,要受那五家敌对银行的否决”(80)!简简单单一句话,揭示了多国银行团内部之间的深刻矛盾。

受俄国拉拢以对付美国的法国银行团,它的眼睛又同时盯住英国的一举一动。当1915年北洋政府举办民四内国公债时,由于条例中规定委托外国银行参加公债的偿本付息,而受委托者实际上由汇丰一行承担(81),这就触动了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的神经。法国驻华公使立即向北洋政府提出质询,抗议英国汇丰银行的单独行动,破坏了六国银行团内部机会均等的协议。经过许多口舌,才平息了这一场争执。但它却暴露了多国银行团内部各国之间勾心斗角的严重程度。原来是以外债为争夺的中心,现在连内债也不放过了。

对多国银行团的作用,西方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评价:一种认为它是“列强自我约束的一种设计,它不再剥削中国,相反,它把对中国借款的提供加以合理化”。因此,鼓励各国银行集团的合作,以“控制中国的借款”,可以减少中国主权遭受侵犯的危险”,保护她免于政治完整受到威胁的压力”(82)。另一种认为银行团的成立,使得中国“不得不接受灾难性的借款,而所有的好处,都为外国竞争者席卷而去”。银行团“已经把中国推到毁灭的边缘”(83)。当然,也流行一种折衷的看法,即一方面认为银行团所承袭的,是“外国在一个世纪的剥削期间在中国建立起来的总的名声”,另一方面,又认为银行团的目的,是为了中国的开放和完整,它为“加强中国的财政状况”作出了自己的成就(84)。不管他们之间的看法差异如何,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他们都承认银行团之所以有这样或那样的力量,都是由于在它们的身后,有各自本国政府的支持。“它在各国的对华外交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85)。也就是说,在多国银行团的活动中,终究是“血浓于水”的。多国银行团是一个经济性很强的组合,但它的政治性又远在经济性之上。经济与政治的统一,决定了多国银行团的“血浓于水”的个性。“新银行团公开地依仗参与其中的本国政府。因此,任何施加于中国的控制,不管是出于合法的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也不管它怎样符合正常的银行活动准则,在它的后面,总是有列强权威的存在。正由于此,它总是带着政治色彩的”(86)。在这一点上,新四国银行团的主角、汇丰银行的首脑阿迪斯一语中的;“金融和政治不能分家”。这也许是一个能够取得人们共识的结论。“银行团是欧洲外交的有效武器”(87)。对新四国银行团如此,对所有的多国银行团而言,亦复如此。对欧洲国家如此,对美国、日本这些非欧洲国家而言,同样是如此。

注释:

①日本横滨正金银行是在甲午战争前一年进入中国的,但它的活动是在甲午以后。

②这个问题,参见作者所著《十九世纪外国在华金融活动中的银行与洋行》,《历史研究》1994年第1期。

③North China Herald(以下简称Herald),1902年2月12日,第293页。

④Herald,1902年2月31日,第1398页;1902年2月12日,第294页。

⑤Foreign Relations of United States,1916,p.134.

⑥F.V.Field:American Participation in the China Consortiums(以下简称Field),1931,p.35.

⑦Herald,1898年1月7日,第2页。

⑧汇丰常被称为"A Cosmopolitan Bank",参阅Lo Hui-min The Correspondence of G.E.Morrison,Ⅱ(以下简称Lo Hui-min,Ⅱ),1978,p.45。

⑨F.H.H.King:The History of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Vol.Ⅱ(以下简称King,Ⅱ),pp.412-417;C.MacKenzie:Realms of Silver(以下简称MacKenzie),1954,p.207.

⑩Herald,1866年8月25日,第135页。

(11)North China Daily News(以下简称Daily News),1872年1月17日,第49页。

(12)1864年9月6日《上海新报》。

(13)王彦威:《清季外交史料》卷154,1935年版,第2页。

(14)Herald,1893年12月15日,第961页。

(15)Herald,1895年1月18日,第84页。

(16)Daily News,1891年9月8日,第239页。

(17)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以上简称《旧约章》Ⅰ),1957年版,第671、672-674页。

(18)罗曼诺夫著,民耿译《帝俄侵略满洲史》,1937年版,第93页。

(19)R.Quested:The Russo-Chinese Bank,1977年版,第9页。

(20)《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以下简称《旧约章》Ⅱ),1959年版,第858页。

(21)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以下简称徐义生),第111、120、154-182页。

(22)F.M.Tamagna:Banking and Finance in China(以下简称Tamagna),1942年版,第31页。

(23)Tamagna,pp.31-32;参阅1927年2月9日《大公报》。

(24)魏振民:《中华汇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及营业概况》,《历史档案》1981年第1期;参阅F.E.Lee Currency,Banking,and Finance in China(以下简称Lee),1926,p.89.

(25)以上数字均转自徐义生,第144、145页。

(26)参见裴长洪《论西原借款》,《经济研究所集刊》第10集,1988年。

(27)F.H.H.King:The History of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Vol.Ⅲ.(以下简称King,Ⅲ),1988,p.83.

(28)Lee,pp.86,87,186,185.

(29)C.R.Maguire:China Stock&Share Handbook(以下简称Maguire),1926,p.59.

(30)Lee,pp.96,97,98.

(31)Lee,p.90.

(32)见徐义生前引书。

(33)MacKenzie,pp.322,323.

(34)据F.H.H.King之计算,参阅King,Ⅰ、Ⅱ、Ⅲ;Maguire,1926,p.64。

(35)Diplomatic and Consular Reports on Trade and Finance(以下简称Consular Reports).1894,上海,p,17.

(36)Consular Reports,1892,上海,p.4.

(37)P.H.B.Kent:The Twentieth Century in the Far East,1937,p.217.

(38)A.Wright:Twentieth Century Impressions of Hongkong,Shanghai and other Treaty Ports of China,1908,p.117.

(39)King,Ⅲ,pp.342-343.

(40)A.S.J.Baster:The International Banks,1935,p.177.

(41)J.Arnold:China,A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Handbook,1926,p.173.

(42)Tamagna,pp.33-34,118.

(43)King,Ⅱ,p.535.

(44)King,Ⅱ,p.415.

(45)King,Ⅱ,p.295.

(46)King,Ⅱ,pp.295,298,381.

(47)King,Ⅱ,pp.299,296.

(48)King,Ⅱ,pp.335,331,254.

(49)King,Ⅲ,p.50.

(50)《旧约章》Ⅱ,第203页。

(51)King,Ⅱ,pp.334,514.

(52)《旧约章》Ⅱ,第857页。

(53)Field,p.40.

(54)King,Ⅱ,p.253;Lo Hui-min,Ⅱ.pp.71,297.

(55)Field ,pp.39-40,165-166.美国最后参加银行数,一说为31家,参阅Herald,1920年4月10日。

(56)《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第633页。

(57)King,Ⅲ,p.84.

(58)King,Ⅱ,p.332,303.

(59)King,Ⅱ,pp.331-332,311.

(60)MacKenzie.p.208.

(61)《合同》第十四款规定:“在本项借款全数未经发出之前,中国政府允许不再以较本合同从优之条款订借外债,本项借款告成之前,中国政府如欲添借洋款,而承办条款,本资本因所许亦与别家相等,则仍当先尽本资本团承办”(《旧约章》Ⅱ,第831页)。

(62)King,Ⅱ,p.492.

(63)徐义生,第109页。

(64)徐义生,第200-201页。一说为2000万英镑,参阅Field,p.195。

(65)Field,pp.195-196.

(66)《胜田家文书》第108册第20号,《近代史资料》1981年第2期。

(67)徐义生,第152-155页。

(68)按:此时四国银行团已先经扩大为六国银行团,后又由于美国之退出改为五国银行团。

(69)章宗祥:《中国银行借款》,《近代史资料》1979年第1期。

(70)徐义生,第160页。

(71)King,Ⅱ,pp.486,495,484.

(72)转引自夏良才《四国新银行团和湖广铁路续借款案》,《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6期。

(73)Fiekd,p.111.

(74)King,Ⅲ.p.86.

(75)以上引文均转引自刘蜀永《沙俄与在华国际银行团》,《近代史研究》1983年第3期。

(76)Lo Hui-min,Ⅱ,p.72,郭业尔(д.гonep)是华俄道胜银行经理。

(77)Lo Hui-min,Ⅱ,p.767.

(78)《美国花旗银行在华史料》,第170-171、180页。

(79)King,Ⅲ,p.84.

(80)Lo Hui-min,Ⅱ,p.34.

(81)《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上,第248页。

(82)King,Ⅱ,pp.260,251.

(83)Lo Hui-min,Ⅱ,pp.302,303.

(84)Field,pp.189,192,194.

(85)Field,p.1.

(86)King,Ⅲ,p.92.

(87)D.Mclean:International Banking and its Political Implications: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and the Imperial Bank of Persia,1889-1914,见F.H.H.King:Eastern Banking,1983,p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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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活动中的银行和银行集团(1895/1927)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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