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标准到“三个优势”标准_三个有利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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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个标准,就是要坚持实践标准、生产力标准和“三个有利于”标准。相应地,还要划清三条界限,是指要划清实践标准与理论标准,生产力标准与生产关系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与不符合实际的社会主义观念标准之间的界限。

一、实践标准与理论标准

实践标准,是指把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伪、对错的标准。这本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常识性问题。可是,这个问题,竟然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引发了全国性的真理标准大讨论。这里有两点值得我们深思:一是为什么这样一个常识性的哲学问题,竟引出了两种截然对立的态度;二是为什么这样一个抽象的哲学问题,竟引起了如此广泛的社会影响,牵动了那么多人的关注。究其原因,这是由于真理和真理标准问题,对于不同利益的群体或集团,并不是中性的。这同一个问题,由于它对不同群体或集团的利益所产生的影响不同,因此它便会引起不同的反应。真理标准的讨论,便是明显的一例。另外,真理标准讨论,之所以能够产生如此深远和巨大的社会影响,乃是由于这一讨论,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更具体些说,真理标准大讨论,在打倒“四人帮”之后不久,对于澄清个人迷信影响、对清除“两个凡是”,对促进人们的思想解放,对实现拨乱反正和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对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发展,都具有迫切意义。就是说,坚持实践标准,批判“两个凡是”,决不只是一个一般的学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70年代末中国社会前进,历史发展和社会主义命运的关键性问题。正因为如此,真理标准的讨论,便构成了我国人民在现代史上继五四运动和延安整风之后的第三次思想大解放的显著标志。

实践标准的对象,是人们的思想认识,它所解决的问题,是判定和检验人们的思想认识的真伪,以求得真理。

坚持实践标准观点,其针对性,是“两个凡是”思潮;其目的,是要划清实践标准与理论标准的界限,实现认识路线上的拨乱反正,从而为其它领域里的拨乱反正,提供哲学理论依据。所谓理论标准,是指以某种观点、思想、理论,作为划分认识真伪的根本标准的错误思想。例如,在我国古代以“圣人”言论和意见为标准的观点,就属于以理论检验认识真伪标准的范畴。在70年代末,我国一度出现和流行的“两个凡是”,以领袖人物的指示和决策作为衡量、检验认识真伪与否的标准,同样属于理论标准范畴。这显然是错误的观点。它已被历史所抛弃,为实践所推倒。

当然,坚持实践标准,划清它同“两个凡是”(即理论标准)之间的界限,并不是一次讨论就可以彻底解决问题的。在不同的形势、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条件下,“两个凡是”的思想流毒,仍然可能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点值得我们注意和警惕。

二、生产力标准与生产关系标准

认识的真假、对错,靠实践来检验,这是真理标准问题。那么,实践,作为人的改造世界的物质性活动,其是非、对错,又靠什么来检验呢?这是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实践,在新的历史时期,向我们提出的一个新的理论课题。这就是生产力标准问题。当社会主义的实践,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时,深入到人们的实践活动这个更深层次时,自然就会碰到和引发出生产力标准问题。这是历史的必然。从历史发展的逻辑看,如果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个方面的拨乱反正、特别是认识路线上的拨乱反正,便被提到了首位的话,那么,当改革实践进行多年之后,它又引发出许多值得人们思考和解决的哲学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判断和检验人们实践活动的对错、是非问题。比如说,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在农村的改革实践中,又要重新恢复和发展在“文化大革命”中反复批判过的“包产到户”,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那么,这种实践到底是正确或不正确呢?如何判定和检验我们当前在农村中所进行的改革实践的是非、对错呢?这样社会主义改革实践便向我们提出了生产力标准问题。可见,生产力标准的提出,反映了我国80年代社会改革深化和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实践推动下发展的客观逻辑。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党的决议的形式,肯定了生产力标准的观点,《决定》指出:“全党同志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应该紧紧把握住马克思主义的这个基本观点,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这是在新时期我们党对生产力标准的重新界定。(注:参见《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第1079页。)

生产力标准的对象,主要是人们的社会实践。其针对性主要是生产关系标准,即以生产关系类型及其水平高低来判定社会实践的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我们坚持生产力标准观点,就是要划清它同生产关系标准的界限,以达到在社会历史观上的拨乱反正。

以生产力为标准检验实践的是非对错、得失成败,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因为,社会历史、社会生产力归根到底是人们实践活动的结果,特别是人们的社会生产劳动所创造的成果。而创造社会生产力的社会实践的是非对错、得失成败又靠什么评价、检验呢?归根到底,要由实践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成果——社会生产力来检验。这就是生产力标准的含义。基于此,我们说,判定社会实践是非的根本标准,只能是社会生产力,只能是以社会实践对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是否起促进作用为标准。如果人们的社会实践对生产力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就是正确的实践,否则,就是错误的实践。因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生产力不只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同时又是制约整个社会交往,决定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当然,我们决不能因为生产力在社会发展中的根本的、决定性作用,而忽视生产关系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说,生产关系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生产力相比,毕竟居第二位。故此,我们反对以生产关系作为评价和检验社会实践是非、对错的根本标准。

回顾历史,在50年代中期,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之所以出现“左”的错误,搞“一大二公”,搞“大、公、急”,其中一个主要的思想原因,就在于以生产关系的先进与否为准来判定和检验实践是非,结果使我们吃尽了苦头。历史的经验,值得记取。

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已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社会实践深层次。我们需要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以及新的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此时此刻,尤其需要我们提防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其中之一,就是离开生产力,而以被歪曲的、抽象的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是生产关系)为检验标准,来剪裁现实生产,妨碍改革的顺利发展。

三、 “三个有利于”标准与不符合实际的社会主义观念标准

生产力标准是实践标准的具体化与深化,而“三个有利于”标准,是对“生产力标准”的进一步深化、具体化。如果说生产力标准,把检验对象的认识扩大到实践,那么“三个有利于”标准,则进一步把检验实践的范围具体化为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实践领域。

不符合实际的社会主义观念标准,是指与“三个有利于”标准相对立的观点。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以被扭曲的社会主义观念和错误的、抽象的价值观来判定和检验社会实践的是非、对错。

“三个有利于”标准,是邓小平同志于1992年南方谈话中提出的新观点,他说:“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372页。)这就是有名的检验社会主义实践是非、 利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对于这个标准的应用,要注意如下四点:第一,要注意“三个有利于”的社会主义性质;第二,要注意“三个有利于”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整体把握,即不能任意抽取三项内容之一点作为判断和检验标准;第三,在“三个有利于”中,最主要、最根本的,是其中的第三条,即“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一点。第四,要注意到“三个有利于”标准,既是一个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命题,又是一个认识论问题;既是一个真理论命题,又是一个价值论问题。因此,对这个概念所包含的丰富内涵,不能只从一个角度,一个侧面去理解和把握。

“三个有利于”标准所检验的对象,为社会主义实践活动;其直接针对性,主要是抽象的、被歪曲了的社会主义观和非科学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目的,在于划清科学的社会主义观和非科学的社会主义观、科学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与非科学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之间的界限,实现在社会价值观上的拨乱反正。

抽象的、非科学的社会主义观和价值观,其要害在于,它在论及或判断、评价社会主义实践是非时,忽视或脱离了社会生产力、忽视或脱离了人民利益这些根本点。所以,它是抽象的、错误的。其错误,从理论上说,在于它违背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实践决定社会认识,社会生产力决定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以被扭曲的社会主义观念和价值观来检验社会主义实践之是非、对错,之所以不正确,还在于它已反复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所否定。例如,在50年代末,我国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时期,曾经出现的“左”倾错误,追求“一大二公三纯”,割“资本主义尾巴”、刮“共产风”、主张人民公社立即“实行全民所有制”、甚至要立即“进入共产主义”等等,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挫伤了人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恶果,影响了我国的社会发展。这是我们必须吸取的沉痛教训。它告诫我们,以扭曲的社会主义观和价值观为标准的理论,来指导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所造成的恶果是多么严重;这些教训,还从另一方面启示我们,为什么必须树立和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观。

而今,当我国人民正在迈开雄健步伐,满怀信心地进入改革开放新阶段时,实践则又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挑战性问题。诸如,在社会所有制问题上,是否只能搞“一大二公三纯”;在生产分配方式上,是否只能允许按劳分配;在经济体制上,是否只有搞计划经济才算社会主义,而搞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在文化建设上,对于资本主义所创造的文明成果,是否只能批判,而不可批判地吸取与借鉴呢?!如此等等。而对这些问题,邓小平同志以他惊人的雄才大略和高超智慧,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实践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我国深化改革,提供了锐利思想武器,大大地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这对于把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进到21世纪,具有重大的理论的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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