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大众体育的“时差”_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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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期)

三、日本从国际竞技体坛隐退的勇气,中国加入世界“体育强国”

俱乐部的决心

日本是很想在竞技体育中施展才能的。在1930年日本就开始了申办奥运会,这是和法西斯德国遥相呼应的。作为对军国主义的惩罚,日本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被排除在国际竞技体育大家庭之外。1958年日本再次申办奥运会,1964年成功地举办第18届奥运会,并取得了金牌第三,奖牌第四的好成绩。然而好景不长,日本在奥运会上的命运一届不如一届,到第24届非团体总分已退到第14名,到第25届金牌总数已降到第17名(见表4)。在亚运会上的成绩,更是一落千丈,亚洲体坛“盟主”、“霸主”的地位被人轻而易举地夺了过去(见表5)。

表4 第17-25届夏季奥运会日本成绩统计

表5 第7-11届亚运会中国、日本获得名次对照

日本从国际竞技体坛的节节后退不是体育界的失误,而是社会心理压力下的政府行为。30年来政府始终没有减少对体育的总投入。无论是财力、物力,还是时间、空间的投入,对一个资源贫乏的岛国来说,是竭尽了全力的。然而,他们实实在在地减少对竞技体育的投入。日本政府对业余体协的补贴逐年减少,1986年政府补贴占体协总预算的比例比1979年减少10.59%。这个逐年减少的过程发生在日本的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有意”的、政府的导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特殊地位使它远离“冷战”的两极,却要周旋于美国与中国之间,两面讨好。因此,发展竞技体育的政治愿望并不强烈。他们需要静悄悄地发展经济,宁要“经济动物”的恶名,不要竞技体育的金璧辉煌。

中国用自己的体育价值观念,对日本的做法提出了善意的批评,有的文章抨击日本“普及与提高方面出现了倾斜”,“业余体协只重视普及群众体育,对竞技体育支持不够”②,有的著作惋惜“日本全社会更热诚于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年人的体育,群众体育已被认为是发展全民文化的民族长寿的最重要因素。人们不再热衷于通过严格、刻苦的训练去参加激烈的比赛。”③但日本人我行我素,并不理会外界施加的压力。从竞技体坛的激流勇退是需要一点勇气的,也许日本人悟出体育的“真谛”(用他们的话说,是从“手段论”阶段进入了“目的论”阶段,即把体育不仅仅做为手段,而当做目的),实现了体育的返朴归真。也许日本人在卧薪尝胆,有意无意地在做一个大迂回,他们要建立起一个扎实的学校体育、社会体育基础,然后重返竞技体坛(90年代后日本开始增加对竞技体育的投入,并试图在第12届广岛亚运会上打一个翻身仗)。不管怎样认识这个体育文化现象,我们都不要盲目地把中国在竞技体育中对日本的胜利,看成是“时间差”的消失。

日本竞技体育的冷却过程,恰是中国竞技体育的升温过程,双方形成强烈的反差。中国对“金牌”的情有独钟和狂恋,有着不可动摇的社会背景和无可指责的社会心理要求。在历史上中国受他人欺负的时间太长,在国力尚不强大的时代,人们就总寄希望能在一个“擂台”上把外国人打下去,在刚有能力支配自己命运的时候,当然就更希望以一种最简捷的方式缩短与强国之间的差距,改变别人眼里的中国形象。中国的选择就是摘取金牌,与世界“体育强国”平起平坐。

由于社会和历史背景上的差别,中国不会也不可以跟着日本亦步亦趋,但日本对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的真诚态度,以及他们对“生涯体育”(即终身体育)的执着追求,不能不让我们再次想到在“时间”上他们比我们跑前了几步。

如果说60年代,日本说服了国人,在东京成功地举办了一次闪电式的奥运会;那么,到90年代中国则未能说服世界,痛失了一次在北京举办奥运会的机会。在痛定思痛之余,在中国大地上出现了一个《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体育热点,当不是一个偶然的事件。而在提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同时,还推出了一个《奥运争光计划》,表达了中国在体育方面鱼和熊掌必须兼得的决心。

四、经济起飞前的日本体育振兴法,改革开放中的中国全民健身计划

50年代中期,日本经过10余年对战争创伤的医治,进入经济起飞阶段,国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余暇时间增加。从1955-1973年18年中,日本一跃成为世界上屈指可数的经济大国。它仅用了15年时间、60亿美元的代价,换取了国外用半个世纪、近2000亿美元的科技成果,迎头赶上世界先进技术水平。在体育界则酝酿着一个很大的动作,即争办奥运会和国民体育普及并重的体育振兴。以《体育振兴法》的出台为标志,成功地组织了日本国30多年的体育活动。

90年代,中国经过10余年对“文化大革命”浩劫的否定,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新时期,国家的现代化对体育运动的需求日益强烈,在北京争办2000年奥运会失利之后,迅速组织制定推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1876年日本首次开始使用两个汉字组成“体育”一词,1896年“体育”从日本舶来,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书籍里,相距20余年,这是接受西方体育文化的“时间差”。1961年日本正式颁布《体育振兴法》,34年后,中国开始实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发生在大众体育的两个事件虽相距30余年,但都出现在各自经济起飞的时刻,这决非偶然。这两个全国性的活动,由于国情的不同,体育价值取向的差别,从一开始的切入点,到具体的做法上各有特点,可以预料其结果也会不尽相同。

(一)日本立法,中国立项

日本是靠立法的方式来推进群众体育发展的,体育振兴法的出台是经历了严格的立法程序完成的。1958年体育运动振兴审议会提出《关于振兴体育运动的立法措施》和《希望书》,同年年底,文部省保健体育审议会提出《关于制定体育运动振兴法的必要性与立法事项》,1961年总理府青少年问题协议会提出《敦促早日实现体育运动振兴法的具体意见》。

在立法过程中,社会群众体育组织起了重要的作用。1958年底成立了体育运动振兴法期望会,1961年东京尾崎举行了“制定体育振兴法期望大会”,约有120个全国性团体到会,正式向国民议会提出立法要求。1960年该法先后由众参两院通过,得以成立。

在《体育振兴法》的基础上,日本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和法令,如《关于振兴体育运动的立法措施》、《学校教育法》、《学校保健法》、《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法令》、《城市公园法》、《自然公园法》等保证了《体育振兴法》的落实。30多年来日本的群众体育确实是在各项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进行。最典型的事例是日本的青少年儿童的体力普查和测试,这是一项纳入法制轨道的工作,从昭和元年(1925年)开始,数十年没有间断,并形成了传统,这在全世界也属绝无仅有。

中国在制定《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之初,就把它基本定位在“工程性”活动的类型里,是参照《燎原计划》、《希望工程》、《星火计划》的模式框架的,把它作为某一特定历史阶段(至2010年)群众体育的一项活动计划。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40多年来尚未颁布一部体育法,因此单独颁布有关群众体育的法律为时尚早。有关群众体育的场地设施、经费、指导人员的问题一时难以得到法律形式的确认,因此《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从一开始只能以一种政府“文件”的形式制定和推行。

在全民健身计划中,将建立健全群众体育的法规、制度作为保障它实施的重要对策,这一点和日本有着明显的先后顺序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多少体现出了两个国家管理群众体育法制观念上时间的差别。

(二)日本靠社会组织,中国靠政府行为

日本政府对体育振兴的落实,对群众体育的领导是通过群众体育社团间接实现的。日本体育协会采用三级管理的办法,与政府机关并行地领导着全国群众体育。基层的体育活动都由体育协会或俱乐部负责组织。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各级学校均设有业余文化体育社团,体育协会和俱乐部的数量及会员的数量极大。仅分布在社区的棒球俱乐部就有15098个,占体育俱乐部总数33%。除了以运动项目为名的俱乐部外,还有许多条件优越、设施先进、服务周到的体育中心、康复中心、健身俱乐部等为老年人和一般群众服务的体育机构。与欧美国家不同的是,日本的体育组织大多是自上而下组织起来的,而欧美国家则是自下而上自发组织起来的。中国的群众体育社团大致也得采用日本这种方式。

中国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是由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的,全民健身计划是一个政府行为。在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体育团体能承担起落实这项计划的任务。为了增加这项工作的权威性,还要在现有政府职能部门之上成立一个更具权威的政府机构(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委员会)来领导和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这项工作在基层的推行,也要靠政府的手段来完成。这是因为中国在过去的一段较长的时间里,不依靠社会团体来经办群众体育,即使在文化程度和社会组织化较高的北京高等院校,建立群众体育团体的学校仅有61.11%,每校平均仅有群众体育团体1-2个,只能包括学生总数的3.8%④。社区体育也基本上是由地方的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领导和管理。必须看到的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团体在发展群众体育中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这类组织正在不断增加,但它的发育成熟还需较长时间,群众体育管理机制向社会化转换则需要更长的时间。

(三)日本重物质保证,中国重观念转变

在《体育振兴法》的实施过程中,日本对群众体育的资金投入和体育场地设施的“充实”都有较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和落实措施。因此在颁布后的30余年中,日本的体育场地设施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全国总数1990年比1969年增加了95%,其中增加最快的是公共体育设施,20年增加了5倍多(见表6),说明了政府的决心和纳税公民的愿望。

由于经济发展的原因,中国对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一直力不从心。从1953年到1991年的近40年中,全国共完成体育基建投资65.79亿元,按10亿人口计,每人每年的体育场地基建费用仅0.17元。而这其中用到群众体育方面的比例是极小的。如1986-1990年的基建投资数为45.54亿元,占近40年总投资的70.29%,这些钱主要用在了第11届亚运会的体育场地设施的投资上,而这些体育场地设施在亚运会后主要服务于高水平竞技体育。1991年体育基建投资锐减,仅占国民经济各行业基建总投资的0.24%。近10余年来,供群众体育服务的旧有的场地设施很少得到翻修,而被非法占用的问题日趋严重。随着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群众体育的场地绝对数量增加不多,相对数量减少很大。

中国在制定《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时注意到了这一严重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指标(城市公共体育用地达到人均1-2平方米,中学达到3.3平方米,小学达到2.3平方米),显而易见,这些指标在没有法律作为保障时,只能做为一个理想的指标,在今后的5年内是无法真正落实的。

表6 日本体育场地设施发展情况 单位:个

据日本文部省体育局《我国体育运动设施》,1993

日本在《体育振兴法》颁布后,国家对体育场地设施“充实补助费”逐年增加,1961年比1960年增加一倍,为12614万日元,到1975年达到1000936日元,14年中增长了约100倍,到1983年又增加1倍,达到2139800万日元。在这方面,我们与日本之间的“时间差”正在越来越大。⑤

在中国推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时,指导人员、经费和场地设施是3个关键的问题。有的专家认为这是实现《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要害,有的专家认为是否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是衡量各级领导是否确有真心实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一个标志。由于当前国家的经济实力不可能给《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供更多的资金,也不可能用调整体育事业经费的办法大幅度增加大众体育的投入,靠社会集资捐款的方法来修建群众体育场地是不现实的,因此,这将给《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现留下隐患。

在中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用了较多的篇幅和条款来论述群众体育的价值和意义(在28条中有6条用于“务虚”)。这些论述从哲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充分说明了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的群众体育的价值,以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群众体育工作急需要解决的理论和观念问题。这对动员全社会参与《全民健身计划》的实现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国,由于学校体育的不足,《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必须承担起整个社会的体育“再教育”,这种“再教育”不仅是针对一般群众的,也要去说服许多管理者和当权者,将群众体育重视起来。这是中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一个特点,同时也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了体育发达与落后国家之间的一种认识过程上的差距。

(四)日本的大体育观,中国的小体育观

日本推行《体育振兴法》时,是在一种大体育观的指导下工作的,充分动员了各种学科力量和各种增进健康的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出资最多的是建设省、文部省和厚生省,其余的省厅,如总务厅、经济企画厅、环境厅、社会保险厅、农林水产省、通商产业省等都责无旁贷地积极投入。

中国则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明确限定在“身体锻炼”的体育范畴内。这种局限性是由中国特定的管理体制造成的,也和整个社会把握“体育”这个概念的广度和深度有关,这也不能不说是“时间差”在作怪。

日本东京与中国北京之间只相隔一个“时区”,两国在大众体育方面的“时间差”也许不过几十年而已。前车之辙,后车之鉴。日本在经济起飞阶段充分认识、积极发展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的作法,以及他们对社会体育领导管理体制和开展社区体育、社团体育方面的经验,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历史上,中日两个伟大的民族历来互尊为师。在大众体育领域,今天的一肩之差,则预示着明天的并驾齐驱。

(全文完)

注释:

①[日]藤本佑次郎,与生涯体育相关的统计资料,1992。

②张祯祥,“日本竞技体育为何今不如昔”《新体育》1990年。

③刘修武,《亚洲体育》人民体育出版社,1990年版。

④杨东东,“北京市65所高校群众性体育团体现状的调查分析”,北京体育大学硕士论文,1990年。

⑤日本《体育大事典·体育振兴法条·体育振兴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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