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金融机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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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企业诈骗银行资金

国家为了鼓励“三资”企业和外(工)贸企业出口创汇、拓展国际贸易市场,确保出口企业的出口创汇收入及早到位,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采取了以信用证抵押融资的办法,即出口押汇、打包放款,它是由银行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具有用途明确、期限短、风险小的特点,受到融资者普遍欢迎。但也有个别涉外企业利用这种方式套、骗银行资金,其手段是:

1.以远期信用证充当即期信用证,套取银行资金。个别出口企业在出口时,我上方银行开具的是远期信用证,但出口企业为了达到在国内今后融资之目的,与进口商相互串通,在开具信用证时蒙骗议付行,采取以远期信用证充当即期信用证的手段取得银行资金,使短期融资变为长期贷款。

2.凭以往企业对银行的信誉,骗取银行资金,有的出口企业凭借以往对银行的信誉,利用假信用证或过期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

3.以出口贷款抵扣国外料款,造成银行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有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国外的信用证作抵押贷款后却将出口收入直接在国外抵押料款,使出口收入不能收回,偿还出口押汇款。

4.借进口货物名义,诈取银行资金。个别进口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借进口货物名义,利用不正当手段,到银行申请对外开证,按规定对外开证需收取80%以上的保证金,由于银行审查把关不严,有的进口企业利用银行招揽业务,采取少交保证金的手段对外开证,到期付汇时,企业无力支付,开证行为了维护国际银行间的形象,只得给予进口企业贷款,银行自身形成潜在的风险,给企业诈取资金以可乘之机。

5.转嫁风险,诈取资金。有的进口企业开证时,因无力交纳保证金,采取担保形式进行融资,骗取银行资金,最后“金蝉脱壳”把风险转嫁于担保企业和银行,使进口企业的货款转成银行与担保单位间的债务关系。

总之,银行允许涉外企业以信用方式进行融资,无疑是提高效益的两全其美,但金融机构应当组织银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商业银行法》,增强信用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杜绝个别涉外企业以信用为招牌,采取不正当手段诈骗银行资金。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的规定,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证按期收回贷款。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审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二、境内外币划转中出现的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境内外币流通和外币计价结算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定格,目前对几种特殊情况如运、保费的外币划转,来料加工国内结转等的付汇,仍被允许进行外币划转。但在工作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明确出现了一些漏洞,值得警惕。

(一)有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依据,工作中很难掌握,导致无序竞争。

1.对运保费的去向,即境内或境外收取外汇运保费一方的合法性未加限定,目前不仅外轮代理单位收外汇运费,有的租赁方式的船务公司也以外汇收取运费,银行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缺少有关依据。

2.对来料加工国内外币划转,没有正式文件和具体的操作程序。在实际操作中经营“三来一补”业务的中外合营企业,对进出口销售方面的来料加工,中国银行规定以是否报关为条件,如没有经过报关,不允许以外币计价核销,必须以人民币结算。外汇管理局除规定报关外,还规定来料加工本身不付外汇,统一国际收支把加工费算作劳务出口,增加值作外汇收入,应当结汇。由于业务的复杂性,如果银行对此理解不透,必然引起无序竞争。

(二)收汇数据统计上的重复计算

来料加工国内结转,即加工企业的一进一出,两者之间境内过渡,中间环节在境内。因此,海关和外汇局在统计中都有可能重复计算,影响国际收支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进出口企业不愿意承受结售汇差价损失,对国内进出口企业实际强制性金额结汇,支付运保费时要重新购汇。因此,企业在支付运保费时常以此为由扯皮托欠,或以人民币结算,影响了以出口收汇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汇路不畅,各企业纷纷要求以人民币进行结转。

由于境内外汇汇路并不畅通,外汇划转时间长,利息负担远远超过结售汇差价损失,因此各外商投资企业更愿意人民币划转。

有鉴于此,金融机构应当切实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为了使外汇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议取消特例境内外币划转。

1.取消境内间接收汇环节,在不影响核销单报送前提下,以外汇报价人民币结转,另册核销管理。

2.停止出口企业各自购买和支付运保费,改由外运及有关企业对外支付时凭有效单据购汇支付。

三、部分金融机构抬高利率吸收存款又有新花样

据反映,目前抬高利率吸收存款仍没有得到控制,除了直接提高利率和以给好处费、纪念品等形式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外,又有新的花样出现,应引起重视。

1.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取款时的期限档次利率的计付利息。对于过期支取的除按定期存款利率计付一次利息外,过期的时间又按原定存款利率再计付一次利息,即计付两次利息。

2.对一些单位存款重复计息,即除微机按正常的存款利率计息外,又再手工为其计息一次。

3.对一些不应计息的存款计付利息。如对“应解汇款及临时付款”等科目不应计息的单位或个人存款计付利息。将一些机关团体事业的财政性存款转移成一般性存款户为其计付利息。

人民银行应根据目前的这种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依法严肃查处上述违规行为,以保障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

四、当前假币出现三个新动向

在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的今天,连一向神圣庄严的人民币也未能幸免。一些不法分子勾结结境外的犯罪势力,制造、走私、兜售伪造的人民币,严重损害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各种票面、版本的假币混入流通领域也使广大群众感到不安,给社会安定带来恶劣影响。广大群众对假币眼之、恶之,却又常常感到无奈,只好小心谨慎,每次都把钞票甩的哗叭作响,对着灯光照了又照,才敢放下。但从目前的市场调查看,假币最近又出现了新的动向,值得警惕。

目前,假币流通已遍及全国各地,其中农村发案率高于城市,经济落后地区发案率高于发达地区。一般而言,假币诈骗的显著性征是票面金额大,多发生在伍拾圆、壹佰圆的币纸上,据最近的市场调查反映,假币出现三个新动向:

1.小面额假币明显增多。由于大多数人在防假币意识上,只注重大面额人民币的真伪,而忽视了对小面额人民币的辨认,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人们对小额人民币疏于防范的心理,大量制假贩假。据统计,1997年上半年发现拾圆面额假币比去年同期增加40%。伍圆、贰圆假币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2.假币仿真性强,伪造技术已向高科技,纸质、水印、荧光技术、印刷清晰度都非常逼真,凭手感、用紫光灯照射等方法难以辨认。特别是真假凑币和抗紫外线假币,或真假混合,中间用胶带边连接,难以辨认。而抗紫外线假币能够抵抗紫外线的鉴别,并且内层含有类似仿伪金属线的线体,使当前各地使用的防伪紫外线鉴别仪对此类假币失去鉴别能力。

3.团伙作案增多。犯罪金额多在万元以上,采取按一定比例从外地用真币购买假钞的方式,运回本地零星投放或批零兼营。

造成假币流入市场的原因很多。其中,边防、海关查控不严是假币混入国内货币流通领域的主要原因。而公安机关受理假币案件后,由于缺乏经费和警力,也难以一查到底。

反假币宣传不力,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一方面,长期受“内紧外松”原则的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币的基本常识了解,识别能力差,有的甚至出于好奇或听信谣传,将伍拾圆、壹佰圆的防伪金属线抽掉,使好端端一张真的票子遭到破坏。另一方面,对惩治假币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太少,有的人不知道贩卖、使用假钞是犯罪行为。

对此,建议银行及有关部门尽快更新精密鉴别仪器,并及时进行业务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防诈骗的警惕性,提高广大群众和业务人员的辨别和打假能力,维护人民币的信誉和纯洁,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当然,光有银行的努力还远远不够。人们必须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爱护人民币并正常使用人民币,增强识别假币的能力。当然,欲从根本上杜绝假币现象的产生,还得大力推广先进的结算手段,普及使用信用卡、储蓄卡等,减少现金的流通。从世界许多国家的货币发展历程看,电子货币是未来社会的主要支付手段,其前程不可估量。银行、商家和消费者唯有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结算手段的更新。对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更新精密鉴别仪器,并及时进行业务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防诈骗的警惕性,提高广大群众和业务人员的辨别和打假能力,维护人民币的信誉和纯洁,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五、兴兼并破产风废银行债权

目前,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困难,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确定了11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 下发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点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问题的补充通知》,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并专门拿出300亿元用于110个试点城市的银行因支持企业兼并破产而形成的银行呆帐损失的核算。但由于目前尚没有形成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办法,部分企业对政策了解不够,盲目进行兼并破产的较多,现在有些企业正在进行兼并破产前的准备工作,有的企业已进入破产法律程序。据了解,这部分企业相当部分属于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根本不在支持之列。这种不按规定的盲目的兼并破产,势必会造成试点银行的大量呆帐核销不了,给银行的正常经营带来困难,假破产、真废债,银行债权遭到随意废弃,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识上存在人为夸大贷款呆帐核销作用的误区。目前在我国,出现假破产、真废债行为的重要原因,是在认识上就把贷款呆帐核销做为解决企业债务包袱的办法,通过破产取得冲销银行贷款的“规模”,一笔勾销所欠银行贷款,使企业起死回生。

2.现行《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规,缺乏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3.破产清算组、法院及评估机构等有权部门执法公正性缺乏监督机制。

为此,应高度重视破产法中的银行债权的保护问题,切实纠正假破产、真废债的偏差,保障破产制度的健康施行,为促进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建立国有信贷资产保全的政府责任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1)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国有资产, 各级政府对其同样有保全责任。应以责任制的方式将国有信贷资产的保全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并将当地综合金融风险度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当地政府领导政绩考核之中。

(2)要通过广播、电视、 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国务院有关下政策的实施对象、实施范围,解决好部分企业领导人的模糊认识,纠正、制止不管青红皂白,不分政策界限,盲目兼并破产现象的产生。

2.规范破产行为,完善有关法律条文,严格禁止假破产、真废债行为。

(1)政府不应干预破产案件的审理与执行过程。 应由司法部门依法公正裁决破产案人年,避免超越债权人债务人意见的“行政破产”现象的发生。

(2)确立对破产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行为的惩罚制度。 对蓄意用破产废债的方式,故意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严惩,规定落实债权人有对非法废债等破产犯罪行为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的权利和责任,司法部门对调查属实的破产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

3.搞好优势企业和劣势企业的界定工作。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优势企业和劣势企业的标准和兼并的条件,如果把兼并的条件定的过高会影响兼并工作的进行,如果把兼并的条件定的过宽,就会使兼并现象泛滥,不但起不到兼并的结果,还会影响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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