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封建庄园贵族的特征_土地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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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土地兼并盛行、班田制遭到破坏的前提下,通过“寄进”、“分封”两种形式和途径,形成了自下而上层层依属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形成过程,决定了封建领主上下级之间有很强的家族制控制和依附关系;以家族制方式筑起来的幕府政治的基础——武士集团,形成独特的武士道德观念。与西欧封建庄园领主制相比,这些都成为日本封建庄园领主制的突出特点。深入分析这一特点,有助于把握日本封建社会及其历史演进的轨迹。

封建庄园领主制,是封建制的一种形式。而在实行封建庄园领主制的国家中,由于自然和社会诸多条件的差异,其经济、政治体制也表现出各自的特征。公元12~16世纪,日本的封建庄园领主制与西欧各国的庄园领主制相比,既有极为相似之处,又有十分明显的自身特点。

一 寄进与分封相结合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

日本在封建庄园领主制时代实行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与西欧各国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虽然大体相似,但两者的形成过程却有很大差别。西欧各国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一般都是通过采邑分封建立起来的。这种采邑分封是以契约为媒介,以服兵役为代价,形成国王、公爵、伯爵、男爵和骑士的土地等级结构。而日本的等级土地所有制,却是由自下而上的寄进与自上而下的分封的两条路线形成的。这是由于日本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形成以前,曾存在过土地国有化的班田制。

班田制是公元7 世纪日本统治集团中的革新势力学习中国隋唐的均田制建立起来的。它一方面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有限,独立经营的条件尚不充分,须依存于农业共同体;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压力,日本迫切需要摆脱危机。于是,确立封建土地国有化的班田制,就成为改革势力所选择的出路。这种班田制的确立,曾为日本的生产力发展及社会进步起过巨大作用。然而,由于各级统治者利用班田收授的权力巧取豪夺,日益加重人民的负担。于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们便开垦公田以外的荒地谋生。与此同时, 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于723年颁布了《三世一身法》,规定:“营开垦者,不限多少,给传三世,若逐旧沟池,给其一身。”〔1〕即开垦生荒可传三世后归公, 开垦熟荒地可享用一生。743年又颁布了《垦田永世私财法》, 宣布“自今以后,(垦田)任为私财,无论三世一身,咸悉永年莫取”〔2〕, 以防止土地复荒。自此,豪门势家凭恃实力,竟相垦殖,开始了土地私有化的过程。但是,由于建立在班田制基础上的律令制政治体制的作用,私人领主阶层的成长长期受到限制。

在私有土地发展的同时,为了反抗封建官吏的层层盘剥,加上班田制的破坏和水力工程难以维持,农民或虚报户籍,或逃匿他乡,或将土地献纳给豪门势家,自己成为他们的庄民。各地豪族也乘机兼并土地,隐匿外来农户耕种,建立庄园。虽占有大量土地,但职位低微的地方豪强,为了求得贵族的庇护,主动寄进庄园,接受任命,作为上级领主的代理人(庄官),继续管理庄园。上级领主再把所领庄园寄进给中央权贵,称这一中央权贵为本所,自己则作为领家,从而形成本所——领家——庄官的层层庄园领主结构。如1086年肥后国的在乡领主沙弥高方,为逃避国衙的征敛欺压,把自己的领地献给大贰实政,沙弥高方及其子孙保有世袭庄官,管理庄园。沙弥高方每年向实政缴纳400石米谷。 后来大贰实政的后代无力防止国衙侵扰,又拥戴鸟羽院的皇女为本家,每年向本家奉献米谷200石〔3〕。这种自下而上的层层寄进,即使下级领主在上级领主的庇护下得以生存和发展,也使上级领主恃权自肥,相互间又都依存于国家权力,以国家官吏的身份行使领主支配权。

日本的分封制庄园是寄进型庄园充分发展的产物。寄进型庄园的发展,导致班田制的破坏和权门势家政治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彼此之间为了获得更大的权力和利益,展开了激烈的争夺。1184年,源赖朝战胜政敌,建立镰仓幕府。镰仓时期,将军占有关东御领和关东御分国等广大直辖领地,以“恩给制”的形式向御家人分封领地,以确立将军和家臣的主从关系。作为主君的将军向家臣(武士)御恩(分封),其中主要是土地、守护职、地头职以及预所职、庄官职等。受封的武士称为御家人。

御家人制的基础是惣(总)领制。它是以同族武士相结合形成的组织,惣领为一族之长,死后由嫡长子继承。惣领实际上是一族的领主,全族的土地、财产均由惣领掌握,庶子虽有财产继承权,但无处断权。惣领作为御家人,对将军的御恩(分封)的回报是服役。平时统制全族为将军服役,参加执勤警卫(称京都大番役),战时率领全族武士随将军出征。这种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具有浓厚的家长制大家族所有的性质。

镰仓初期,将军对天皇政府还有某种依存关系,但自1221年的承久之乱以后,将军彻底摆脱了天皇政府的限制,通过武家法的实施,把权力扩展到全国,向其直辖领以外的地区也派出守护和地头,国司和庄官的职能随之被取代。于是,以幕府将军为首、以御家人为主要成份的武士领主的土地等级所有制便在全国确立。

室町幕府后期,大名依靠各自的实力,建立大名领地。大名将自己的领地变为政治、经济统一体。大名在土地问题实行的主要政策是:(一)大名保护领内的领主和富裕农民旧有领地并给予新的封地;(二)将得到封地者编成家臣团,家臣必须效忠大名,参与军事活动为主的服役;(三)在大名直辖领地外,又通过检地(丈量土地)来确定农民年贡和家臣服役数额,以便保证大名的财政收入;(四)家臣受到大名的严格限制,没有独立发展的余地。〔4〕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这种由寄进与分封两条路线形成的封建领主等级土地所有制,决定了下级领主对上级领主的依赖性,上级领主对下级领主的控制也必然是相当牢固的。

二、地方受制于中央的领主权力

从土地所有权与司法行政权相结合这一点来说,日本与西欧各国的封建庄园领主制是十分相似的。但就上级领主尤其是中央政府对下级领主的控制力度上说,日本与西欧各国的差别又是相当大的。在西欧的封建庄园领主制时代,实行分权制原则,各大、中、小领主,仅在自己所辖的领地内享有行政司法权,而无权干预下属的权力实施,更不得对下属的附庸行使权力,即所谓“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与此相反,日本的地方领主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行政司法权,但却始终受到中央政府的限制。

日本封建庄园领主的行政司法权是伴随着班田制的破坏和庄园领主制的形成而获得的。在班田制时代,律令制国家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统一掌握着行政司法权。律令制国家在地方政府的国、郡、乡设置的官员,只能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司法权,“清正强干”〔5 〕地执行中央的法律和政令。各级官吏,在其职田、功田和位田内,只有按国家的规定收取租庸调的权力,而不得对为其耕作的农民行使行政司法权。这种政出中央,由各级官吏统一执行的行政司法权,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君主专制体制决定的。封建庄园领主是在实力相当强大后,才逐渐获得了行政司法权的。

在庄园形成之初,无论是自垦型庄园还是寄进型庄园,每年均须向国家输纳年贡,只有寺院和神社的庄园,才有免纳租税的特权。后来一些中央贵族占有的庄园,以种种借口取得了不纳租税的特权。取得这种特权的庄园,由太政官或民部省发给官符,证明拥有不纳租税的“不输权”。此后,一些庄园又取得了不许国家检田使等官吏进入、排除国家行政机关干预的“不入权”。那些既不纳租税,又不许国家行政机关干预的庄园,就称为“不输不入庄园”。

“不输不入庄园”的发展,进一步破坏了班田制,致使农民大批失地流亡,“民烟长失农桑之地,终无处于容身,还流冗于他境”〔6 〕。于是,更利于领主扩大庄园,独立对庄民行使支配权。由于庄园的体制各异,领主的支配权也存在差异。如那些寄进系庄园,上级领主本所(领家)一般都住在京城,他们除根据契约收取一定数量的年贡外,并不直接支配庄园。在乡领主(庄官)是庄园的实际支配者,他们一般都拥有行政管理、征课税役、司法审判等一系列领主权力。

在封建土地庄园化浪潮的推动下,身为国家地方政府官吏的国司、郡司和乡官,也将所辖的公田寄进给中央贵族,使中央贵族成为其本所(领家),再由本所(领家)任命其为庄官,继续行使管理庄园的权力。这种公权私权化,即国家政权转变为领主权的过程,就是领主“职”(本所职——领家职——庄官职)形成的主要过程。镰仓幕府建立后,基本接受了这种“职”的体制,只是以从属将军为基准,加以适当调整。于是,将军职——守护职——地头职的御家人“职”的体制便随之确立。派驻庄园的地头,原为将军的御家人(直属将军的武士),最初仅行使庄园内的治安警卫权。他们利用将军的权势,日益取代庄官,成为庄园的实际领主。这一庄园领主制“职”的权能与土地所有权的统一体,表现为领主的支配权。但“职”不是自封的,而是在自身实力的基础上,由将军任命的。所以,地方领主的行政司法权,始终受到中央政府的严格控制。

由于日本在庄园领主制时代,又始终实行诸子继承、分户析产和土地自由买卖,使得庄园地权经常发生变异。每当庄园领主因领地转让和买卖引起产权纷争时,将军便可对下级领主的投讼或争战施加法律手段。正由于封建领地的相对弱化,“公家”、“武家”政权才能以天皇诏书、幕府御教书(命令)的名誉,对某些领主的庄园动辄“收公”,继而“追夺”,发挥中央政府的行政司法权能,使得地方领无法摆脱地受制于中央。

由此可见,日本的地方庄园领主虽然也掌握一定的行政司法权,但却受到中央政府强有力的制约。这与日本的封建庄园的形成过程、领主的身世和实力、庄园领地的相对弱化,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三、具有浓厚家族制色彩的武士集团

日本武士虽然与西欧骑士同为封建庄园领主制的产物,是兵农分离体制的一种形式,但两者却有着明显的区别。以契约关系为主的西欧骑士,隔级附庸之间并无纵向联系,更少有血缘同族色彩。与此相反,日本武士集团却是在家族制延长线上构筑的一种政治实体。以家族长身份出现在政治舞台上的武士首领们,为了取得和维护统治地位,极力用家族血缘关系及其观念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

日本武士集团的家族色彩在组织构成的表现是:(一)武士集团的成份以父子、兄弟、堂兄弟等同族亲属为基础。源氏御家人中的一个武士所说的“入道殿(指源为义)系吾等之主,其子头殿(源义朝)亦即吾等之主”〔7〕,反映了武士集团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征。在室町幕府的第三代将军足利义满统治时期,守护大名这一重要职务在全国共43席,其中29席为足利氏一族占有。上级武士正是利用这种血缘亲属关系支配下属武士及其附庸,甚至统治全国。(二)在武士集团中,甥舅、妹丈等姻戚关系也占有很大比重。在源氏的镰仓幕府中,北条氏一族的成员就是以姻戚关系广布于幕府的重要机构。利用姻戚关系扩大家族势力,是武士集团组织构成的又一方式。(三)以模拟血缘关系(如收养子)的方式来扩大和延续家族体系,是武士集团扩充势力的再一种方式。臣下一旦向主君宣誓效忠,奉呈名簿,终生的主从关系便随之确立。这种模拟血缘关系,使得武士集团可以在家族制的延长线上充分构筑、拓展,一族一门通过结族联谱,便能覆乡越川,从一乡一郡,扩展到跨乡跨郡,独树一枝,自成体系,或称霸一方,或问鼎全国,无不是以实现自己的家族统治为目的。

利用和强化家族观念,维护武士集团的利益和地位,从而形成了独特的武士道德观念,是日本武士集团家族制色彩的又表现。这一观念的核心是“家”。认为个人必须依赖于家,效命于家,献身于家。整个日本是一个大家族,天皇就是这个大家族的家长。武士政权幕府虽然已取代了天皇的君主专制体制,但幕府首脑的“征夷大将军”封号仍由天皇赐予。天皇被说成是天照大神的后代,武士首领往往把自己的祖先追溯到与天皇同宗,从而使自己的家族笼罩上神圣的光环。这反映了古代日本民族“重祭祀,贵血统,以族制立国”〔8〕的特色。 “忠”是武士道德观念中的又一重要内容。主张武士必须忠于天皇,服从天皇的统治。要具体地表现在忠于家族长、忠于主君上,因为他们是天皇的代表,他们的权力来自天皇。无条件地服从家长,服从主君,是武士的本份。武士道德观念中还有一个内容是“勇”。要求武士为家族、为主君的利益和地位奋争时,要无所畏惧,一往无前,入万死不顾一生,直至殉死于主君。这种道德,曾使古代的日本民族在保卫祖国和改造自然的斗争中,表现出高度的牺牲精神和团结意识,维护了民族独立,促进了社会进步。但也被统治阶级用来欺骗和愚弄人民,或为一门一派的领地和地位在民族内展开火并,或在侵略其他民族的战争中充当牺牲品,给被侵略的民族,也给日本人民造成了灾难。至于被后来的军国主义分子所利用,造成的更大的灾难,已是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

作为武士政权的幕府,尽管已经家政化,其机构也比中世纪西欧各国庄园领主制时代的政府机构完善得多。中央设立政所,总揽政务;侍所掌管警察和兼管刑事裁判;问注所掌管诉讼等;此外还设置评定众、引附众、寄合众、赋奉行、镇西奉行、陆奥总奉行等。幕府在地方设置的机构,一是守护,多由当地有权势的封建领主充任,相当于以前的国司,基本上是世袭的。守护最初是代表将军掌管国一级的政府机构的行政、司法权等,至室町幕府后期演变为各霸一方的诸侯,称为守护大名。二是地头,掌管土地,征收军粮,主管司法和警察事务,战时随将军出征。三是大番役、探题、虾夷管和新补地头等。此外,在武士内部又有御家人和非御家人之分。整个社会人们的身份都按照家族宗法式的主从、尊卑、亲疏来划分,等级森严,贵贱有序,经纬分明。在浓烈的门阀等级观念的迷雾中,“人无高贵家系,不能出人头地,出人头地者,必有高贵家系”〔9〕,成为千古不变的教条。武士首领往往追根寻宗, 制作家徽家谱,以证明其出身的高贵。甚至武士间兵戎相见时,也要先互通身世,再一决雌雄。按门第通婚,以子女结贵,也是保持尊卑有序的一种手段。所有这一切都是用来维系武士首领的“家”天下。

从组织构成、道德观念和政权结构等方面都按家族制构筑的日本武士集团,必然充分表现出保守性、扩张性和野蛮性,这已被历史事实所证明。

日本庄园领主制上述特点的形成,有着极为复杂的原因,但其中的以下几点是至关重要的: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狭小的活动区域,使得家族制及其观念很少受到大的冲击,并且被统治者有目的加以利用;大量移植中国文化不仅使社会呈跳跃式发展,原始氏族的遗制长期延续,而且中国文化中宗法观念的部分又被统治者有意强化;大化革新实行的班田制和租、庸、调法,既部分损害了贵族豪强的经济利益,暂时地、有限地遏止了其政治势力的发展,但封建国有制土地经营中的疏漏,不仅给各级官吏攫取财富造成良机,也使父家长制大家族的家族长们政治上的复苏与膨胀有着广阔的舞台。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才使古代日本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庄园领主制,而且对以后的社会生产了深远的影响。

注释:

〔1〕《续日本纪》卷九,养老七年四月。

〔2〕《续日本纪》卷十五,天平十五年五月。

〔3〕《东寺百合文书》,11—12甲。

〔4〕荒居英次:《日本史诸问题》,文化书房博文社,1980 年版,183页。

〔5〕《日本书纪》,孝德大化二年。

〔6〕《类聚三代格》卷十九,禁制事,延喜二年三月十三日。

〔7〕竹内理三:《武士的登场》,第92页。

〔8〕三浦周行:《法制史之研究》上,岩波书店,1943年版,第434页。

〔9 〕井上和夫:《家族制度与日本法》上, 日本法理研究会,1942年版,第5页、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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