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政府规制与中小企业发展_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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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调控与中小企业发展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方政府论文,中小企业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规模小又是市场竞争的弱者,加上我国尚未完成从旧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小企业发展不仅面临自身的一些问题,外部环境在很多方面也不完全适应它们的发展。我国加入WTO,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但也对其提出了许多挑战。目前,中小企业特别需要政府的扶持,加入WTO也为政府通过市场的和国际通行的措施有效地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级地方政府应抓住机遇,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采取积极适当的行动正确地引导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中小企业始终是发展经济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关于建立大型企业集团、企业“航空母舰”、进入世界500强的呼声很高,加上一些同志对“抓大放小”的精神领会不全面,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忽视中小企业发展的倾向。实际上,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始终是发展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这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也是今后加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与建设大型骨干企业不矛盾,甚至还可以说,是建设大型骨干企业的前提条件和大型骨干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

首先,建设骨干企业的理念不应是小农经济的,而应是社会化的和大生产的。骨干企业的骨干作用应体现在对本地区经济的带动作用、市场的开拓能力和经济效益上,而不应是大而全的规模上。这样的骨干企业,必然需要众多中小企业的合作。特别是对于为了提高竞争力,以追求产品地方特色和个性化为发展方向,从而达到以弱搏强之效果的中西部企业来说,培育骨干企业的理念更不能是简单地追求规模。此外,中小企业小中有大,小和大是相对的。中小企业如果能建立起有效的协作关系,就能开辟大市场,取得大效益。相反地,由中小企业联合形成的“大企业”还能克服大企业病,而又不失中小企业的灵活性等优势,这在国内外经济发展史上是不乏先例的。

中小企业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注:有关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的较为详细的论述,请参考中国企业联合会2001年中国企业白皮书——《中国企业发展报告》,中国中小企业网www.cnsme.com2002年2月12日。)无论大企业怎样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都不容忽视。实际上,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在我国,即使在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也一直受到重视。各国中小企业一般占企业总数的95%左右,就业人数占60%,产值则占一半左右。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注:《厂长经理日报》2002年1月15日。)我国中小企业以其占全部企业48.5%的资产创造69.7%的就业岗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就业岗位的成本比大企业低得多。据统计分析,在中国,大型企业创造一个就业岗位需投资22万元,中型企业创造一个就业岗位需投资12万元,小型企业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只需投资8万元。在发展中小企业问题上,地方政府往往更看重的是它们在解决社会就业和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但这并不是说中小企业在财政贡献上微不足道,中小企业也是稳定财政收支的基础和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中小企业通过承担69.7%的就业岗位,不仅为国家减少了在社会保障方面(如失业保险等)的财政开支,同时还为国家创造了43.2%的工商税收。1994年以后,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除增值税的75%和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属于国税外,增值税的25%和营业税、地方所得税等均为地税。(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发展报告》,中国中小企业网www.cnsme.com2002年2月12日。中小企业由于经营方式灵活,船小好掉头,是抵御经济波动,保持市场活力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一般较大,在技术创新方面有着天然的动力,因此,是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发展中小企业,还有利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基于这些原因,在日本等中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的国家里,并没有因为中小企业生产效率、技术水平较大企业远远落后、资金薄弱、竞争力低下,在政策上,立法上,采取挤垮中小企业的办法,相反,战后一直是采取了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一系列的企业组织法均反映了这一事实。这样不仅促进了中小企业的现代化,使它们在各个重要的工业部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也促进了社会的安定。

提出中小企业是发展经济的重要力量还包含了另外一重含义: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就不能不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我国,中小企业主要是私有企业和民营企业。1980年以来,非国有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以年均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达60%,在2000年出口额中的比重已超过50%。以四川省为例,1999年与1978年比较,全省经济平均增长15.4%(当时现行价),其公有制经济增长13.8%,非公有制经济增长27.4%,将近高1倍。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同时也是更能有效地同市场结合的经济形式。导致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西部非公有制经济发育的程度远远落后于东部的事实却是任何人都不能视而不见。例如,1999年浙江省工业总产值中非国有工业占到89%,其中,个体私营工业占45.1%。而1999年四川的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仅占27.6%。中西部地区各级政府要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更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的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中小企业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都有着重要意义。总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能没有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政府的职责——引导、服务、规范和保护

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不是要政府做企业该做的事而是必须坚持政企分离的原则。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目标应定位于: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帮助其克服由于经济的社会的限制带来的不利因素,以提高其技术和生产效率,改善交易条件为手段,促进其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和行为方式是引导、服务、规范和保护。

所谓引导,就是要通过制订实施产业政策、法规等,采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以及典型示范等措施,给投资者经营者以积极的导向和消极的警示,把他们的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引导到政府希望的正确的产业方向和经营方式上,使中小企业沿着正确的经营方向健康发展。所谓服务,就是政府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调动一切有效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社会资源,通过各种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方式,积极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企业解决资金等困难提供思路和途径,为企业联合牵线搭桥,为企业走向市场修桥补路,为企业疏通信息渠道和提供信息服务,还可以创造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保障,如失业、医疗等保险。一些欧美国家减轻中小企业为员工支付各种社会保险的负担,美国帮助小企业建立职工退休金计划的经验也可借鉴。政府在为企业培训经营管理、技术人才方面,在促进中小企业协作化、集团化方面,在向投资人和企业管理人员宣传国家和省市的优惠政策,使他们尽可能地充分利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方面,在发挥政府的有关金融管理职能,指导金融机关对中小企业的正当贷款,为企业拓展筹资渠道方面,在为投资人和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促使企业技术升级,设备改造方面,在开拓市场方面,在防止过度竞争和促进公平交易方面等,都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为企业提供服务,有的需要政府直接出面,有的则不一定,例如可鼓励支持建立中小企业协会等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许多国家(地区)通过建设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设施,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发挥地区集聚效应,提高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率、节约土地和加强环境保护。在各个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贸机构、技术服务中心和培训教育中心,形成协作配套的企业群体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支撑体系。这些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所谓规范,就是通过适当的行政立法、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活动,纠正影响企业自身发展和产生消极外部性的企业行为,使企业守法经营。在规范管理上,首先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公开登记管理的程序,简化手续,降低投资人设立企业或进行其他形式投资的时间和资金成本。总而言之,要规范企业行为,首先要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要克服政府行为的随意性,纠正政府管理的低效性,废除有碍经济发展的文件,防止把政府管理变成不当地干预。如果在一个县,诸如企业设立登记等事项,不需要找县委书记,不需要找县长就能很正常很顺利地解决,这个县的投资环境就可以了。其次是要严格执法,对于一切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与WTO规则相冲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企业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市场经济的经验告诉人们,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了一些具有积极外部性的行为,如果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的话,企业是不会主动去实施的;反之,一些具有消极外部性行为,如增加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只要能减少企业的成本,增加盈利,而不会受到惩罚,或受到惩处后仍然得大于失,企业会毫无顾虑地去实施。一般来说,减少、减轻、放弃具有消极外部性经营行为,是需要进行投入增加成本的。因此,政府就要通过制定政策,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依法经营。

由于中小企业实力弱,地位低,与大企业比,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容易遭受各种不法侵害,例如遭受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严重得多。政府要一方面避免自己的不当执法行为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要依法制止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上述“四乱”行为以及其他形式的侵犯企业财产权益和正常的经营秩序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人身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功能主要还不是直接组织经济活动,而是组织制度创新——建立和维持能让市场主体以最小的成本进入市场、参与公平竞争、交易成本低、运行顺畅的市场制度。这一理念在政府引导、服务、规范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问题上,应得到充分体现。

三、开拓市场是政府和中小企业永恒的主题

政府可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很多,但主要的工作应放在为企业创造生产经营环境,开拓和维持市场上。一个地区的一些特色经济能否持续发展,不是由其生产能力来保证的,而是由其占领的市场规模和稳定性来保证的,也就是说,关键看是否有一个稳定并持续发展的市场。有市场就有产业,无市场则无产业,这方面成功和失败的例子都很多。政府要花大力气,长期不懈地抓市场。

抓市场应该首先明确产品的市场定位,包括区域市场定位和消费者群体的定位。例如,目前中西部地区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产品的区域市场定位主要是省内和本地区,产品主要是中低档。向省外拓展,甚至促进出口,推出高档产品的考虑无可非议,但向外拓展,必须立足本地。占领本地市场,对于西部地区较多的一些资源性运输成本较高的产品来说,其地利优势是很明显的。发展高档产品,决不可失去原来的中低档消费群体。此外,中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受人才、资金和技术等制约,开拓国外市场的能力有限,而较之占领国外市场,占领本地市场具有进入成本低、人文环境好等优势。一般来说,除了生产特定和具有相当比较优势产品的企业,一个企业如果连自己的街门口的市场都占领不了,是谈不上占领国外市场的。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要趁我国刚刚加入WTO,国内市场国际化的程度还不深的宝贵的过渡期,抓紧发展自己,占领本地市场和国内市场。

中小企业信息交流的范围和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开拓市场上势单力薄,成本过高。为了克服这些弱点,建立稳定的市场,政府在大力培育专业批发市场的同时,还可以有意识地组建专门的销售企业,或建立企业集团,或促使企业间建立适当形式的联营关系,统一对外销售本地产品。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是,可以集中力量开拓、维持市场,减少销售成本。此外,还可创立统一的品牌,解决中小企业产品无知名品牌的问题。现在许多地方同类产品由各个企业自己创立自己的品牌,成本太高,也无多大必要。创立品牌是一项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长期而艰巨的劳动,任何企业,如果不管自身状况和条件,一味去争创名牌,很可能适得其反,甚至得不偿失。对于完全由中小企业构成的西部地区资源型产业来说,实际上也没有必要各家都采用自己的品牌。例如,目前四川省夹江有14家建陶企业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都没有什么影响。县政府可引导中小陶瓷生产企业采取无品牌化策略,通过采用统一的品牌和与销售商建立供货关系,达到双赢的效果。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就要出面协调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的关系。一方面要使生产企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另一方面,要维护生产企业,实际上也是中小企业的利益。接受供货的销售企业不得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在无应由生产企业负责的理由时,随意拒绝接受供货,或不考虑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要求供货,更不得拖延或减少付款。总而言之,在处理生产厂家和销售企业的联营关系上,要避免不公正交易。

四、产权明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石

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基石,是市场机制得以按其自身规律运行的关键所在。中小企业从所有制或者说从投资关系上看,主要是私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从经营机制上看主要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给人的印象是不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提到产权明晰似乎只是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实不然,非国有企业具有许多“先天”的弱点,在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方面仍然存在缺陷。

首先就集体企业来说,其产权制度设计,就是不清晰的。9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政企不分,产权模糊,产权不能转让以及产权配置不当等问题逐渐暴露了出来。应贯彻16大精神,“深化集体企业改革,”首先需要对以集体企业为主的乡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集体企业,要通过清产核资,分析投资关系、历史演变过程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以规范;对于新建立的企业,从一开始就要明确投资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立,避免产权关系不清。其次是大家认为产权关系最清楚的私有企业,其实产权关系也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小葱拌豆腐”。只不过一些私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其表现形式比较特殊。私有企业大多采用的是家族式产权制度,整体看,具有封闭性,其产权的外部边界是清晰的,但内部关系比较复杂,有的很不清晰。私有企业往往在创业之初,资金缺乏,靠亲朋好友等凑钱,很多情况下没有明确的契约,甚至是借贷还是出资,都不明确,为今后企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严重的,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民营企业发生产权纠纷的例子不在少数。因此,中小企业也存在着明晰产权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需要在不同家族成员之间明晰产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以改组和规范。这是家族企业社会化的基础,而实现社会化几乎是该类企业实现二次创业的必经之途。实行产权的社会化,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是对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在明晰中小企业的产权关系上,公司制和其他形式的股份制提供了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

与明晰产权相关的还有政府对企业的扶持问题。在各级地方政府扶持和帮助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也要明确投资、借贷或无偿援助等,避免产权不清楚带来的后遗症。由于政府投资在处理投资人到位的问题上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特殊的困难,县级以下政府即使有投资的必要和条件,也应避免建立单一的政府投资的企业。需要按照16大精神,“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通过各种法律形式,促进产权多元化。1997年,在学习党的15大文件,讨论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时,我曾经提出过,可借鉴国外和台湾的两合公司的企业形式,政府投资做有限责任股东。这既可发挥政府投资拉动民间资本投入的功效,又可避免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并且兼收“搭便车”之利。当然,这样做,首先需要在企业制度上创新。

除了产权结构上存在一定问题外,许多中小企业在组织形态上也存在规范化程度差的缺陷。应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提升企业的组织形态,实现政企分离。在没有政府投资的情况下,政府对企业实施必要的工商等行政管理,而将需要投资人、只能由投资人做的事情真正交给投资人去做,切实尊重并维护投资人的权益。对于存在政府投资的企业,政府在处理与企业的关系时,要避免民事权利行政化,即将行政权力介入需要以投资人的身份行使投资人权利的场合,平等地处理与其他投资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此外,随着企业的发展,私有企业也要逐渐建立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管理的专业化和制衡化,使管理结构由家庭化、亲属化、宗法化转向专业化、专家化、社会化。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私营企业的所有者要特别注意建立监督管理者的机制,把道德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五、竞争基础上的协作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动力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的源泉,维护市场竞争应该是政府坚定不移的信念,一切妨碍竞争的规定必须取消,一切妨碍竞争的现象必须打破。特别是在处理中小企业与发展骨干企业的关系上,要避免过分关爱甚至偏爱骨干企业,要平等地保护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要让骨干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但竞争不是无序地恶性争斗,政府要建立规范,加以引导。在主要是由中小企业构成的市场情况下,要避免两种现象——我将其概括为“信用资源的公地悲剧”和“十字路口”现象。

几乎所有出过远门的人都有一个经验,就是尽量不在旅游景点或车站、码头买东西、吃饭。本来,出门旅游也好,车站码头等车船也好,就地买点土特产、纪念品,随意吃点东西,既省时间,又方便。也就是说,人们是有在这些地方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需求的。但经验告诉人们,这些地方的商品往往质次价高,饭菜很不卫生。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现象呢?因为这些地方的摊贩经营者都觉得,来这里的顾客都是过路客,骗到一个算一个。再说,如果花力气,花成本,提升信誉,好处是由所有摊贩共享的;反之,提供质次量少的服务,所损害声誉的后果也是由大家共同承受的;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却是自家的。这样一来,导致各家摊贩都不珍惜共同的声誉,形成恶性循环,集体自杀性经营,最终受害的是整个经营区的整体利益。我将这种现象概括为“信用资源的公地悲剧”。这种现象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在经营同类产品的中小企业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信用资源公地悲剧”产生的要件主要有:(1)众多的商品(服务)提供者;(2)众多的一次性(或临时性,偶然性)消费者;(3)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消费者无法获取比较不同商家产品和服务的信息;(4)缺少必要和有效的监管。一个时期消费者对浙江、河南某些地方的产品等同于假冒伪劣的看法,也正是“信用资源的公地悲剧”现象。为了避免出现“信用资源的公地悲剧”,创立和维护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声誉,不能仅靠各家企业的自觉行为,必须有政府的组织和引导,采取一定的措施,制定规范,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等,使每一家企业都自觉地,特别是要从机制上杜绝损害本地区企业声誉的现象发生。

另一种现象——所谓“十字路口”现象,城里人大多也都是有过亲身体会的。在十字路口,车辆行人并不是很多,但却拥挤得一塌糊涂。为什么,各个方向的车辆行人都拼命想先走,谁也不让谁。结果,谁也走不了。在产品雷同和大众化的中小企业间,容易发生“十字路口”现象。政府就要扮演“红绿灯”、扮演“交通警察”的角色,协调各企业间的行为。促进合作协作,避免恶性过度竞争。建立中小企业协会,制定销售行为规则,促进企业联合等,都是解决企业恶性竞争的有效方法。

有竞争,就必然有成功和失败。有些失败是暂时的挫折,只要闯过这一关,就可以继续发展。有必要建立企业互助计划,帮助那些遇到一时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使那些不该倒闭的企业避免倒闭。尽管如此,一个市场不可能保证每一个企业都不倒闭。根据国内外的统计资料,半数以上中小企业的经营寿命大约在5年左右。例如在美国的全部中小企业中,约有68%的企业第1个5年内倒闭,19%的企业可生存6—10年,只有13%的企业寿命超过10年。(注:吕国胜:《中小企业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因此,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预先考虑中小企业安全“退出”之策也是非常必要的。

六、有效的资金援助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

缺乏资金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资金援助在各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中往往占据最重要的地位。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中小企业资金援助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包括担保、贴息、低息、保险、风险投入等)以及鼓励和开辟直接融资渠道等。(注:刘勇、周宏春:《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与启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网。)

为了发展中小企业,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对中小企业实施降低税率、减免税收、提高税收起征点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措施在国外早已比较普遍地采用;能够利用于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包括利用中央和省市的财政补贴和本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国家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并从财政上拿出一定的资金,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国家建立了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其中包括了无偿资助项目。按照我国创新基金新的管理规定,申请无偿资助项目,地方政府应有一定数额的匹配资金,申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申请的项目要在两年内有销售收入。政府应提供信息、创造条件,鼓励帮助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另外,地方政府可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对中小企业实施一定补助。这种补助,不一定都是无偿的,也可是有偿或投资型的。为了使政府补贴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要认真研究,合理设计,严格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的条件。中小企业资金有限,能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金就更少,然而,技术进步对中小企业来说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靠不断的技术创新和进步,中小企业才能获得长久的生存权。如果财力许可,地方政府可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设立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例如,可作为申请国家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补贴给企业。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特别是后者,是政府发挥引导作用的很重要的手段。

贷款是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资金的最主要的方式。然而,中小企业贷款难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一般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由于自有资本金少、信用度不高、经营风险较大,很难获得贷款。即使有些经营较好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一定量的贷款,也要付出比大企业高出许多的利息。例如四川省夹江建陶企业利息支出一般占产品销售的50%左右。因此,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就成了政府的责任。为了帮助企业贷款,政府可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此外,政府还可直接对中小企业进行优惠贷款,即政府用财政资金通过非政府金融中介机构,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少量的优惠贷款援助。

按照我国有关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证券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资金。中小企业规模小,其股票难以到一般的股票交易市场上与众多的大企业竞争,可以采取重组、联合等方式,满足上市条件。此外,我国的“二板市场”开设在即,要积极作好准备,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多年来,中小企业多从利率高、风险大的民间金融市场融资,成本高、风险大,且融资困难。在募集社会资金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违法集资。过去一些中小企业在这方面有着深刻的教训。

实践表明,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需要从多种渠道去解决,单靠一种途径是不行的。还需要说明的是,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和贷款援助等资金援助,不是单靠哪一级地方政府就能够解决的,而是要通过国家制定政策法规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事实上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许多举措。例如,2002年,国家经贸委发出《关于公布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向社会公布104个担保机构成为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成员。这些试点担保分布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种所有制的城乡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信用担保。为配合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出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文件规定对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的鼓励政策。地方政府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利用上述担保体系,增强融资能力。

七、切实实施政策和法律法规是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的保证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大都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一些政策规定等。许多文件都体现了改革开放精神,切实可行,关键是如何落实好。但仅仅重视本级政府制定的政策还不行,作为地方特别是县和县以下政府,制定政策和法规的空间毕竟是很有限的,也就是说,在引导促进企业发展上采用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和法规的空间实际上是十分有限的,但却有大量的上级政策、法律法规资源和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举措可供利用。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情况的实证分析表明,其结果的差距并不主要在于认识上的差距(不知道该怎样做)和政策法规内容的不同,而在实践的差距,即政策法规的落实程度上的差距。例如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党的15大早已明确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西部的非公有制经济发育程度同东部比有很大差距,我看就不能说是因为政策和法规有别而导致了这种差距。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是适用于全国的;如果仔细分析一下西部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法规,其鼓励政策措施同东部相应的规定没有多大差别。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事实上的差距呢?我觉得,除了资金、区位等经济制约因素外,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差,政策落实得不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些地区虽然相继出台了不少文件,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鼓励并支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政府的决心很大,但实际上贯彻落实并不到位,“中梗阻”现象十分严重。在政策执行方面,还存在大打折扣的现象。比如收购、兼并公有制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优惠规定至今在一些地区没有得到落实。在享受资源方面,还不能做到享受同等国民待遇,难以实现公平竞争。由于目前法制环境较差,个体私有经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不少,行政干预、执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管理职能部门雁过拔毛,“三乱”的治理依然任重道远。因此,在维护中小企业权益上,最重要的是要切实实施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创造条件帮助企业利用国家的优惠鼓励政策。实际上,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法制建设的重点已经从如何做到有法可依,转到了怎样保证有法必依。过去许多有争议的问题,早已经有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中央和省、市、自治区都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例如,《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前面提到的有关通知等。此外,WTO规则中的国民待遇等原则也为中小企业争取平等的发展空间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制度保障。为了促进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关键是要落实好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利用好这些政策和法制资源。只有这样,才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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