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商”国家政策与唐代“重商”社会观念的对立_工商论文

“抑商”国家政策与唐代“重商”社会观念的对立_工商论文

唐代“抑工商”国策与“重商”社会观念的对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策论文,唐代论文,对立论文,观念论文,工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重农抑工商”思想之所以能成为唐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国策,这是由其落后的封建生产方式决定的。但是“重农抑工商”作为一种政策和作为一种思想是有区别的,重农不一定抑工商。本文以丰富的史料说明,在中国古代社会,工商业作为一个社会必不可少的职能部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极重要的作用。它并没有因为封建统治者的“抑工商”国策而衰落,相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唐代,“重商”观念在学术界和民间日益增强,与“抑工商”国策形成对立。

关键词 重农 抑工商 重商 经济思想 国策

一、对“抑工商”的再认识

重农抑工商思想又称“重本抑末”思想,是中国经济思想史中的重要内容。一些研究者把这一内容概括为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的“传统教条”,①足见其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中的地位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重视农业,确确实实是中国历代思想家的共同特征。这是由中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农业国决定的。在封建生产方式居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广泛地重视农业的思想不但不足为奇,反而显得非常正常,否则的话,倒是不正常了。因此,重农思想一直成为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相始终的主导思想。

抑工商的思想也是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纵观中国古代经济思想的发展历程,确实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朝代中,曾表现得相当突出。但笔者认为,这种抑工商的观念,更多的则是作为统治阶级的一种治国政策表现出来,并且并不是始终和重农相提并论。重农并不一定抑工商,作为一种政策和作为一种代表思想是有区别的。作为一种治国的政策方略,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为了维护封建生产方式。因此,抑工商往往在封建统治者的论令官书中反映得多。追踪古代经济思想发展的轨迹,我们发现,战国以前没有明显的抑商倾向。以“农战”为中心思想而被人称为极端的重农主义者的商鞅,虽对商业采取不鼓励态度,但主要是在减低商业对农业的压迫上,而不是绝对地抑制或轻视商业。观点鲜明的重农主义者荀卿,虽主张抑工商,却也不根本否定工商的社会职能。秦汉以后,尽管重农思想仍占绝对优势,轻商言论仍然若断若续地出现在一些儒家言论中,但重视工商业的言论有日益增强的趋势,重视工商业活动的思想家不断出现,在许多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的著作中,商业的作用已逐渐引起重视。司马迁将工商业的地位提高到与农虞并重;桑弘羊虽抑私商,但他对官商的发展尤其重视,以致有人称他为“重商论者”;汉末王符提出农工商皆有本末论;晋初傅玄与稍后的李重主张士农工商各有固定职业,并提出商人可贱而商业决不可废的观点;南北朝时的农学家贾思勰对地主兼营商业的活动也津津乐道。

即使主张“抑工商”的思想家,他们也不是要废弃工商的社会职能。他们清楚地知道,工商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但是他们也清楚地知道,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物质财富的生产主要是由农业来承担,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必须要有大量的人口集中于农业生产,才能保证封建国家的需要和社会的安定。然而,从事农业的人,“四时之间,无日休息”,且法律也尊农夫,但农夫最终却“贫贱”。②相反,由于利益的驱使,谋利“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又不如倚市门”,③由于商人能“操其奇嬴”,“所卖必信”,④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弃农经商,政府虽然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但最终还是出现了“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⑤的局面,使大量的人口向工商转移,损害了农业的发展。因此,主张“抑工商”的思想家认为“工商众则国贫”,⑥即从事工商的人多了就造成国贫,他们主张“省商贾之数”,⑦即减少从事工商的人数,来发展农业。他们的“抑工商”只在于抑制工商人数的过快发展,而并非抑制工商业本身的发展。因此,这种“抑工商”的思想,是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的产物,是符合当时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的。只有到了近代,生产力发展了,“抑工商”才成为一种保守的思想。

“抑工商”作为一种治国国策而不是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或“观念”,在唐以前的历朝历代中,几乎无一例外地成为一种主导政策得到贯彻和执行。秦统一后实行“上农除末”的政策。汉代则把抑商政策推到极致,政府著令规定“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市井之子孙不得仕宦为吏。”⑧魏晋时期,政府从政策上抑制工商业的发展,“抑末”发展到“贱末”,甚至政府还颁布侮辱性的法令,使工商业者“一是着白履,一是着黑履”。⑨这种抑工商的政策都是针对私人工商业的,而对国营工商业,历代政府都采取专查、垄断、均输、平准的方式加以调控,使其发展,以利于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和封建统治者的享乐需要。尽管这种国营工商业效率低下,对封建生产方式的破坏力很小,但它终究支撑着中国工商业的延续和发展。因此,在理解抑工商政策时,必须把“抑私”与“扬公”区别开来。

抑工商作为一种政策而不是作为一种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观念或思潮,因而是带有公开的强制性的,它只会对某一朝代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具有影响力,而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则比较小。相反,重视工商业的发展作为一种观念或思潮,却始终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潜意识地发展着,甚至成为支配民众的一种思想意识。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2000多年,抑工商作为国策而工商却屡抑不止,且代有发展,原因就在于此。汉代思想家晁错就曾意识到这一点,他嗟叹说:“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⑩他的这句话道出了一个真理:即“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1)这也表明,统治阶级人为地制定的一些政策,虽然能起作用于一时,但时代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

二、“抑工商”政策的推广与重商观念的盛行

唐代仍然把“抑工商”作为国策。唐初,为了恢复战乱后遭到破坏的经济,唐政府对于商贾所进行的商业活动,在时间、空间等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和控制,商贾被称为“贼类”、“杂类”。法律规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12)高宗时,据《孔六贴》记载:“禁工商不得乘马”,“有市籍者不得官,父母、大父母有市籍者,亦不得官。”还规定工商杂类人口只准穿白衣。不许商贾人仕,同时亦不准有官阶的人入市,以表示对商人的贬抑。如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十月敕:“五品以上,不得入市”。(13)“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上,素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市”。(14)就是到了中唐以后,一些士流仍坚持“工商之子不当仕”的原则,唐政府还利用经济措施,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唐武德元年(公元623年),政府按资产定户征收户税,商贾等级即被列为上等户。代宗大历四年(公元769年),敕令更对商贾加税二等。安史之乱后,唐政府财政上捉襟见肘,在江淮、蜀汉等地大肆掠夺富商,所有“豪商富户,皆籍其家资,所有财货畜产,或五分纳一,谓之‘率贷’,所收百万计,盖权时之宜。其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皆以分数税之。自是,商旅无利多失业矣。”(15)政府还对商贾的买卖也加以课税,甚至税及死者,商贾受到严重苛剥。两税法实行之初,法令规定:“为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16)第二年,又“以军兴,十一而税商”。(17)

由于唐政府采取的抑工商政策,因此,唐初之时,商人的地位很低。这一点可以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的诏令和唐太宗贞观年间对房玄龄的谈话中可以看出:

“初制工商不得仕进。”(18)

“……太宗初定品官,令文武官共六百四十三员。顾谓房玄龄曰:朕设此官员,以待贤士,工商杂色之流,假令述逾侪类,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19)。

政府实行抑工商的政策,但在学术界和民间,与抑工商国策相左的重商思潮和观念,却在唐代得到了发展,特别是唐中叶以后,发展更为明显。可以说在学术上开启了对商业重新认识之先。这一方面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对抑工商观念的猛烈冲击使然。另一方面则是一些有一定政治远见的士大夫,包括一些儒家代表人物,勇敢地正视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抛弃传统的抑商轻商观念,从而使商品经济观念在社会上得到了加强。

这种重视商品经济发展的观念和思潮,在唐代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学术界,公开反对工商业者很少,而赞美商业者日益增多。被后世儒家所推崇的思想家陆贽,认为国家的任务是使“商农工贾、各有所专”,使他们能“咸安其分”;(20)以儒家道统继承者自居的韩愈,不仅主张农工商并重,并为在盐专卖中受到损失的富商大贾鸣不平,还为蓬勃兴起的海外贸易唱赞歌。正统的儒家思想家陆韩的观念尚且发生了如此之大的转变,其他思想家就可想而知了。著名理财家刘晏,则公开地利用商品经济原则来改革财政,发展社会经济。可以说,唐中叶以后,为商品经济发展唱赞歌的思想和观念非常盛行,并且成了学术思想中的一个主流。在研究唐代经济思想时,这一点不能不引起高度的重视。

重视商品经济的思潮或观念,不但在学术界引起巨大回响,对当时的社会风气,也是一大冲击。当时社会上一反传统的瞧不起经商的观念,把经商看成是人们的一个重要职业,甚至是主要职业。因而唐代从事商业经营的人非常多,稍有一点才能和资力的人,大都去服牛骆马,以周四方,贾郡国无所不至,以贩运有广大销路的远方异域的特殊商品,使“奇怪时来,珍异物聚”。这种经商热的情况,在唐代诗人的许多作品中都有反映。

“客行野田间,比屋皆闭户。借问屋中人,尽去作商贾。官家不税商,税农服作苦。居人尽东西,道路侵垅亩。采玉上山岭,采宝入水府。”(21)

“金陵向西贾客多,船中生长乐风波。欲发移船近江口,船头祭神各浇酒。停杯共说远行期,入蜀经蛮远别离。金多众中为上客,夜夜算缗眠独迟。……年年逐利西复东,姓名不在县籍中。农夫税多长辛苦,弃业宁为贩宝翁。”(22)

商品经济观念已经成为社会上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一种思潮,以至于“屋中人尽去作商贾。”原来孜孜耕种的农人,现在被日益勃兴的商品经济观念大潮所裹挟,转而经商谋利。你看他们那种孜孜谋利的形象,“金多众中为上客,夜夜算缗眠独迟”,真可谓维妙维肖。

至于商人怎样经商谋利,唐代的文学作品中有许多生动的描写。元稹在《估客乐》中说:“估客无住者,有利身即行……父兄相教示,求利莫求名。求名有所避,求利无不营。……所费百钱本,已得十倍赢。颜色转光净,饮食亦甘馨。子本频蕃息,货贩日兼并。”(23)“求利莫求名”一语,这既是他对长期实行抑商政策造成对商人的压抑的宣泄,同时也表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意识观念发生了大的转变,经商牟利不再需要遮掩了。

三、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

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城乡一般居民的商品经济观念日浓,而且连政府官吏对商业与商人的态度也有明显改变。他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以贫求富,农不如工,……末胜于本”(24)这一客观现实,并且能审时度势的放松对商业的各种限制,以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贞元九年(公元793年),诏曰“通商惠人,国之令典”(25)据《旧唐书·裴度传》记载,宪宗元和十三年(公元818年),宰相裴度至蔡州发现夜禁引起人民不满,就下令“不复以昼夜为限,于是蔡之遗黎始知有生人之乐。”在政治上,中唐以后,唐政府破除唐初对商人“必不可超授官秩”的作法,使得许多商人“尽居缨冕之流”。(26)在经济上,唐政府也减轻对商人的重剥苛征,唐代一度出现“官家不税商”(27),“关梁自无征”(28)的情况。因此,商人的地位大大提高。一方面,商人获利丰厚,“五方之贾,以财相雄,而盐贾尤炽”,(29)“所费百钱,已得十倍赢”,“子本频蕃息,货贩日兼并”(30),以至于使得许多商贾成为国中巨富。如裴先“货殖五年,致资财数千万,”(31)王元宝都中巨富,“常以金银叠为屋,壁上以红泥泥之。……又以铜线穿钱,于后园花径中,贵其泥雨不滑也。”(32)

经商能致富,商业活动成为最受人羡慕的职业,商人贾客自然精神舒畅,怡乐自得。唐人关于《贾客乐》方面的诗文特别多,“生为估家乐,判尔乐一生”,(33)“行止皆有乐”(34)等,便是反映商人心态的真实记录。

掌握了巨量资财的商人阶级,必然要求政治上获得更高的地位,更多的权力。而唐中叶以后,唐政府顺应时势的发展,为商人参与政治开了绿灯,从而形成了盛极一时的商人作官、官吏经商的官商一家的现象。这种官商一家的现象,并非出现于唐代,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西汉时,晁错就对这种现象发表议论说:“因其富厚,交通五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35)唐代发展得尤盛。富商大贾为了给自己的商业经营带来稳定的意想不到的便利和效益,不惜以重金行贿,钻营勾结权贵豪门。元稹诗中所谓“先向十常侍,次求百公卿,侯家与主第,点缀无不精”,(36)就是指此而言。有些巨商,干脆输钱捐官,如江陵巨商郭七郎输钱数百万,买到了横州刺史的官。穆宗时,“商贾胥吏,争赂藩镇,牒补列将而荐之,即升朝籍。”(37)刘禹锡曾对这一商人贾客经商谋利富比封君,贿赂公卿的现象作过描写。他说:

“贾客无定游,所游唯利并,眩俗杂良苦,乘时取重轻……徼福祷涛神,施财游化域。妻约雕金钏,女垂贯珠缨,高赀比封君,奇货通幸卿。”(38)

许多官吏面对经商能获厚利的机会,自然跃跃欲试,遂直接参与经商活动,或与商人合伙,或自行经营。于是各级官吏经商谋利之风愈演愈烈,上至王府朝廷中的百官公卿,下到地方上的藩镇州府,都争先恐后地设置行铺邸店,服鬻求利。如金吾大将军、光元节度使王宗,乘时贸易,富拟王者。(39)朝廷屡发敕令禁止官吏经商,如天宝九年(公元750年)诏曰:“南北卫百官等,如闻昭应县两市及近场处,广造店铺,出赁于人,干利商贾,莫甚于此。”(40)德宗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的赦书说:“王公百官,……如闻坊市之内,置邸铺贩鬻,与人争利,并宜禁断。”(41)武宗的敕文中也曾说:“如闻朝列衣冠,或承华胃,或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42)地方上的军政大吏如节度观察等,也多做生意,“诸道节度、观察使,以广陵当南北大冲,百货所集,多以军储货贩,列置邸肆,各托军用,实私其利息。”(43)朝廷也深知商品经济观念影响深远,官吏经商已举世滔滔,积重难返,遂不得不承认现实,变更法令,改为所有官吏在乡村及坊市开设邸店,经纪求利,一律按照百姓例差科,不得有特殊优待。这实际上是取消了以前的禁令,默许官吏经商。例如:

“诸使、诸军、诸司人在乡村及坊市店舍经纪,准前后敕文,收与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44)

“应属诸军、诸使司等在乡村及坊市店铺经纪者,宜与百姓一例差科,更不得妄有影占。”(45)

由于官商合一,互为依托,致使国家商税大量流失,不法商贾获利丰厚。白居易对这一现象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他指出,由于盐商等“皆多藏私利,别营稗贩,少出官利,唯求隶名,居无征徭,行无榷税,身则庇于盐籍,利尽入于私室。此乃下有耗于农商,上无益于管权明矣”。这种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使得“自关以东,上农大贾,易其资产,入为盐商。”(46)白居易认为,商盐获利丰厚是与盐商直属中央政府管理的体制有关的。他在《盐商妇》一诗中写道:

“盐商妇,多金帛,不事田农与桑绩……婿作盐商十五年,不属州县属天子。每年盐利入官时,少入官家多入私。官家利薄私家厚,盐铁尚书远不知。”(47)

这种官商结合的经营方式,既不能保证政府垄断全部收入,又不能对商人的利益进行调节,造成盐税流失于私人手中与农商利益的巨大反差。因此,他把利归商人作为政令失度的主要标志,认为“使幸人奸党,得以自资”者,此乃“政之疵,国之蠹也”。因此他认为政府兴利除弊的首要任务是“沙汰奸商,使下无侥幸之人”,破除这种官商合一,互为利用的管理体制。白居易的见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商品经济观念的发展,几乎摧折了官定的“抑工商”国策的影响,从而使工商者的地位不仅能堂而皇之地“尽居缨冕之流”,(48)而且力过吏势,横行天下,“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49),成为“上客”。(50)有些巨富甚至敢与君王同座论事,如富商邹凤炽,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常与朝贵游,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四方物尽为所收,又曾谒见高宗,请市终南山中树,估绢一匹,自云山树虽尽,其绢未竭。(51)

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促进了土地兼并的加速,促进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在商品经济的蒸发下,通过经商敛集了巨量货币财富的商人,一方面为了满足自己的奢侈消费,把大量的货币投入市场,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农产品、手工业品,促进了市场的活跃与货币流通的加速周转;另一方面,他们又把触角伸进封建社会中最重要的财富代表——土地之中,进行土地买卖。这样,土地急速集中,占有少量土地的小农加速丧失土地而破产,成为游离于土地之外的要素,被迫抛入市场,或受雇于大土地主,成为庄园中的佃客或租佃人,或卷入城市,成为手工业生产的后备军和补充人,这样又为庄园主和手工业主提供了再生产的前提,加速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生和成长。中唐以后,大土地庄园迅速形成,国家被迫采用不抑兼并、不立田制的措施,这表明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已成必然趋势,不可阻挡。在唐以前,商品经济也间有发展,土地兼并之势也很厉害,但始终未形成中唐以后的大土地所有制形式,国家利用政权的力量从宏观上能够进行有效地干预和调节,其原因就在于中唐以前的商品经济发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看,还没有产生突破性的力量。

注释:

①见赵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1卷,蔡一《中国古代经济思想教程》等,作者认为,这一概括没有全面、真实地反映出中国古代思想家对这一问题认识的本质。

②④⑤⑩ (35)《汉书·食货志上》。

③《史记·货殖列传》。

⑥⑦《荀子·富国篇》。

⑧《史记·平准书》。

⑨《太平御览》卷八二八。

(11)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12)(19)(26)(39)(48)(49)《旧唐书》,《食货志》;卷一七七,《曹确传》;卷一零一,《辛替否传》;卷一八二,《王处存传》。

(13)(43)《唐会要》卷八六,卷八六《市》。

(14)《唐六典》卷二,《吏部·请望官》。

(15)《通典》卷十一。

(16)(17)(18)(37)《资治通鉴》卷二六六,开皇十六年六月甲午条,卷二四二。

(20)《翰苑集·均节赋税恤百姓》。

(21)(27)姚合:《妙少监诗集》卷六,《庄居野行》;卷六。

(22)(50)张藉《张司业诗集》卷一,《贾客乐》。

(23)(30)(33)(36)元稹:《元氏长庆集》卷二三,《估客乐》。

(24)(42)(44)《全唐文》卷九八一,《对鬻僧不利度木为亚制》;卷七八,武宗《会昌五年加尊号后郊无赦》。

(25)(40)(41)《州府元龟》卷五零二,卷一五九,卷一六零。

(28)(29)(34)(38)刘禹锡:《刘宾客文集》卷二一,《贾客词》。

(31)(51)《太平广记》卷一四七,《裴先》;卷四九五,《邹风炽》。

(32)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卷下。

(45)《穆宗即位赦》,《唐大治令集》卷二。

(46)(47)《白氏长庆集》,《论盐法三弊》、《盐商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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