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的根治:何潍坊副教授访谈录_法律论文

司法腐败的根治:何潍坊副教授访谈录_法律论文

根治司法腐败——访贺卫方副教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副教授论文,腐败论文,司法论文,贺卫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记者:贺教授,目前中国司法领域里的腐败问题似乎越来越严重,引起社会普遍的关注,也引起政府高层的重视,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已20年,中国社会逐渐走上法制轨道时,司法腐败问题在此刻这样突显出来?

贺卫方:我觉得这里有很有意思的社会原因,首先,过去改革20年间,中国的法制建设基本重点是立法,法律界常说的四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20年工作的重点,这个社会过去的管理是很少要法律的,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是行政的和党的管理。文革这一灾难性的历史使邓小平、彭真等人非常强烈地意识到:国家要靠法律来治理,首先就要制定很多很多的法律,但现在看来,有了好的、完备的法律,这个社会并没有进入较好的状态,因为法律还有一个执行不执行的问题,一方面,法律的合理性和完备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得经受检验,另一方面再完备的法律,也会被某些歪嘴和尚念歪了经,司法被扭曲了,正义得不到伸张,我们现在的司法所面临的情况就是这样。

我们对司法腐败的标准与西方国家还有差别,按西方的标准,我们当中最廉洁的可能已很腐败了,现在对法官来说,吃顿当事人的饭已经很廉洁了,但在西方,这是很可怕的,一个法官与当事人在一起吃饭,这是不可以想见的,对司法腐败的问题,人们反响强烈,上层也非常着急,从去年的政法工作会议上,没想到是江泽民同志首先提出司法腐败问题,司法腐败的案例也首先是从官方的报道中提出来,说明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记者:司法公正的问题,对我们今天改革变化中的社会有何特别意义?

贺卫方:我们正是处在转型期,转型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社会利益总处在不断地重新组合中,利益越来越多元化,各种矛盾冲突越来越激烈,社会关系的迅速变化也使得立法机关难以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作出及时而有效的回应,许多规则只能通过法院在司法过程中逐步地加以发现、提炼和具体化。因此,司法权能否正当地行使,关系就更为重大了。

司法改革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

从英法两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看,英国很平稳顺利的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而法国则发生了激烈的流血冲突,是什么原因呢,我发现这背后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国的司法制度太黑暗,在社会利益重组过程中,是否有廉洁、公正、中立的司法体系和高素质的司法阶层可以说是关乎社会命运的大问题,我觉得国家走到今天这一步,从上到下关注这个问题不是偶然的。从一定程度上讲,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是中国政治改革的突破口。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国是一个比较敏感而又事关重大的事情,上层也有太多的担心,以为一放开就会乱,这也可以理解,但可以找一个很好的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就是司法制度改革,司法独立,司法走向正义,这样,司法就能对社会的冤情有一个较合理的解决,这时,公民、老百姓就能树立起对这个国家的信心。

记者:司法阶层是社会的权力阶层,缺乏有效的监督,司法阶层如何能自身走上廉洁公正,在制度上、体制上,如何对司法人员有所约束,这条路怎么走?

贺卫方:这点你提得很重要,我们现在缺乏有效的机制使司法官员不得不廉洁,在任何社会,司法阶层都是权力利益阶层,有较高的地位、荣誉、优厚的收入,同时有些人也有很高的贪欲,再怎么多的财富,他们也不可能满足,但我认为这并不是妨碍他们廉洁的原因。法律在任何国家的语言里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公正,无论是英文中的justice 还是中国人常说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此如果司法腐败了,人们就会觉得这个国家没救。

我不同意把腐败的问题简单地归结为司法官员的个人操守问题:它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的体制问题。如果我们深入提示体制中的具体问题,都是什么问题呢,首先是我们缺乏对司法有力量的制约和监督,实际上我们的制约监督机构不是没有,党有各级纪检委,政府部门有监察部,司法、检察部门本身就是监督机构,还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报纸、电台等媒体,关键是这些监督机制本身没有力量,没有效果,更何况这些监督者本身也缺乏监督,我个人认为,对于腐败的官员包括各级法官、院长、检察长,如果遮遮掩掩,反而使腐败分子越来越嚣张,老百姓的冤屈越来越得不到伸张,最后也是害了腐败分子。

我最近写了一篇文章叫《善待官员》,对有些受到惩罚的官员我替他们鸣不平,但他们是如何走到最后那一步的,有的甚至不得不面临死刑,他们在腐败过程中,涉及到那么多的制度,但监督机构并没有使这些制度真正运用起来,实际上是把官员往火坑里推,放任他们往死路上走。我觉得应当对官员负责任一点,这是整体观念转化问题。

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的匮乏

第二,就是如何设计一个好的制度的问题。其实每个行业都有它的职业道德准则,所谓“盗亦有道”,这一点特别重要,中国法官这个群体之所以廉洁公正不够,也与这个群体素质参差不齐有关系,在《法官法》生效以前,法官并不被当成特殊的群体,某些人以工代干成了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也能转成法官,复转军人、伤残军人也被照顾当了法官,这就存在一个错误的假定,即司法职业很简单,什么人都可以做,不需要严格的教育背景,不需要技术,不需要长期的职业训练等等。这一认识上的误区,使司法阶层品流繁杂,无法形成一个高素质的职业共同体。

在我与美国、日本等国的法官、律师交流过程中,我深切地感受到,西方的法律职业者在千方百计地努力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提高这个共同体的地位和声望。我们发现,一个群体,它内在的团结、自律、相互制约机制的形成取决于训练、教育背景的一致性。在这种一致性下,一个人很在乎同事对他的评价,如果被他的同事瞧不起,侧目而视,这个人心理就会扭曲,或离开、或发奋。一位美国法官说,在美国每一位法官都想成为英雄,已有许多前辈成为社会中大家传颂的人物。他为我列举了一个个大法官的名字,这些法官品行高洁、为人正派、学识渊博,做出的判决至今还在不断地被人研究,这样的法官即使无人约束,也不可想象他会在底下拿当事人的钱,所以美国联邦司法界维持了200 多年的高度廉洁,极少听说有法官受贿的行为。

因此我特别相信,解决司法腐败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司法官员的高素质和同质性,在于我们必须设计合理的制度,使得担任法官的人们是这个国家最优秀的分子,使得每一个法官都极度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地位和荣誉。当然,从这个角度看,解决问题的过程可能很难是迅捷的。

记者:我觉得司法队伍好像面临着两种状况,一是自身素质差,也缺乏外部有效的制约;另一方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也面临着来自地方和行政权力的干预,假如面对的是一个民告官的官司或当事人一方有强硬的权力背景,这时法官即使想做到独立办案,做到公正都不可能。

地方行政机关控制司法机关是违宪行为

贺卫方:对,你说的这点也是最不能令人理解的。长期以来我们国家一直把法院、检察院置于地方行政和地方党的机构的领导下,我们当然赞成党的领导,但是,党的领导却并不等同于地方某个党组织的领导。将司法机关置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更是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违反宪法的。一方面宪法中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预,另一方面又把法院的人、财、物置于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这明显是叫法院听命于地方。我们的法院除了最高法院其余都设置在地方,但这并不表示它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国家的法律应当是统一的,法律的统一不光是制度的统一,司法过程也应当是统一的,但现在,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完全被地方政府所控制,地方政府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安排、喜好随意增减拨款,一旦拨款不足,就加剧了法院的腐败,尤其是在遇到行政诉讼时,如果被告是公安局的话,法院就感到很棘手。

我曾写过一篇文章,里面有句话“公民状告公安局,却叫法院如坐针毡”。法院很为难,因为在中国的权力格局中,公安局是一个权高势重的部门,许多地方党的政法委员会的书记都是由公安系统的首脑兼任的,因此有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就很嚣张,甚至把原告公民从正在开庭的法庭上带走,并对法院进行威胁。当然不必说还有其他权力部门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法院来独立办案简直是痴人说梦。汉弥尔顿有一句话:“就人的本性而言,对一个人的生存有控制权,就等于对一个人的意志有控制权”。

记者:现在有一个叫司法界自己都头疼和深感不平的问题就是“执行难”,我看到最近报道每年所产生的经济民事纠纷中,80%都不能得到执行,这使法院和法律的权威受到辱没,另一方面,当事人又感觉到法院判决不合理,不严密,尤其是涉及到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拍卖字画的真伪问题,医疗事故问题、专利问题、科技问题等,对这些纠纷仅仅由几位外行法官说了算似乎不那么令人信服,也容易产生“暗箱操作”。

贺卫方:这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有关系,在我国法院,一些所谓重大疑难案件往往是由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上打官司,打来打去,他们最后才明白,实际上能对案件作出最后决策的并不是眼前的法官,而是背后的审判委员会,这就是暗箱作业,这不利于形成令人信服的结果。

设置审判委员会的合理性是大可质疑的。暗箱操作的另一方面是,在我们这里,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没有多少约束,一些当事人及其律师经常跟法官在一起聊天、吃饭、卡拉OK,这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对于法院而言,重要的是应当创造出一种让每个当事人都信任的气氛,让当事人相信法官绝无可能与对方当事人有背后交易。一件经济纠纷,赔偿100万元或80万元,差20万元, 这个判决的标准是什么,没有严格的标准,有标准的是程序,如果法院办案有严格的程序,不偏袒任何一方,那当事人是比较容易接受司法判决的。法院的责任不仅是行使权力,而是一个解决纠纷的机构,创造一种公平的气氛,过去法院很少关注这一点。

对于专业性很强的纠纷如医疗纠纷,高科技纠纷等,有许多问题已超出了法学家所了解的范围,这时不妨引入专家证人的作法,请专家到庭作证,现在中国职业伦理堕落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什么权威的机构都能做出假鉴定来,还都是国家承认的权威的鉴定部门出具的,这样,任何判决都不会令当事人信服,让专家出庭作证,把一切公开地展示在法庭上,最后自然就得出水到渠成的结果,而不是暗箱作业。我相信阳光是惩治腐败的最好方法。

中国现在有条件走出一治一乱的历史怪圈

说到这里,我还想说一说我们现在的司法判决过于简单。我经常收到一些当事人甚至一些监狱劳改犯的来信,告诉我他们的冤枉,他们的判决书我看过都是不讲道理的,都是千篇一律的模式,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辩称……,本院根据调查认为……,根据××法××条特判决如下……。”非常简单。我想,法官作出一种决策不仅是因为你有权,而是因为你讲理,怎么得出这个结论,你必须用非常详细的方式告诉当事人,这既让当事人能心悦诚服,同时也宣传了法律知识,也制约了腐败。因为不说理的判决容易产生腐败,让国家的法律把玩在几个法官的手掌之中,这是很可怕的。但一旦要求每个法官把他作出的判决的前因后果、适用法律条文、社会政策的考虑都作非常详尽的解释,这时法官就不太容易搞腐败。

记者:这也是对法官的一种约束方式吗?

贺卫方:这是一种普遍的要求,英美国家的判决书比较详尽,有的甚至几百页。在英美国家有一个传统,判决书要体现法学研究的水准,因此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就没法写判决书,这从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法官素质的提高。判决书还包含着重要的法律推理的过程,我们现在的判决书没有这个过程,就是那硬邦邦、干巴巴的几条,你就得服从,现在的执行难,也跟这有关系,据统计,现在全国有200万的经济、 民事案件执行不了。对于一个强调依法治国的社会来说,这是极其严重的问题。

我觉得做到司法公正,有一个比较好的切合点就是司法独立。法院逐步独立出来,一些与司法相关的制度观念逐渐确立,这个国家才能走出几千年来一治一乱、周而复始的怪圈。我觉得现在有条件走出这个怪圈,这除了时代迫切的要求之外,还有现代知识的资源,别国成功的作法。政府不要一味认为把什么都控制在自己的手里才是好的,我觉得这不是合理的思路。

(原载《粤港信息日报》,记者汪玉霞)

标签:;  ;  ;  ;  ;  ;  

司法腐败的根治:何潍坊副教授访谈录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