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研究_不良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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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化及其应用

证券化是指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作抵押,发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工程。证券化于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美国,并于80年代在欧洲市场上获得快速发展。90年代开始进入亚洲市场。

从国际经验来看,可以证券化的资产是那些具有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本文研究可以证券化的资产是资产管理公司从商业银行接受的不良贷款,因此,证券化的具体操作就有必要对国际标准化的运作流程进行修正。具体而言,就是将证券化中发行的证券从单纯的债券拓展为债券与股票并举,以及对具有非稳定现金流的不良贷款的证券化作更大程度的信用增级,这或许就是证券化所体现的中国特色。

二、证券化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分类与运作机制

根据证券化发行证券品种的不同,我们可以设计不同的证券化操作方案。如果证券化中发行的证券是股票,则我们称该类方案为股权方案;如果发行的证券是债券,则我们称该类方案为债权方案。同时在这两个总的方案下面依据债务重组的不同形式还可以设计出相应的方案。

股权方案的设计与债务企业和银行间的债务重组有关。所谓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主体在债务人偿债困难的情况下,依据有关法规,通过双方协商、行政仲裁、法院判决等形式,使债务关系向有利于债务人的方向转化。与证券化有关的银企债务重组的具体运作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以资抵债,即债务企业转移其资产给债权银行以清偿债务;二类是债权转股权,其实质是为债务企业增资;三类是以股权清偿债务。即债务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用于清偿对债权银行的债务。

对于以资抵债型,运作方案可设计成如下:首先是拥有企业不良债权的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债务企业以资抵债方案。资产管理公司在获得抵债资产后,以这些资产组合作为发起人资本,与高新技术企业(或吸收高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合作,成立一家股份制公司,公开上市。待上市公司运作一定期限后,资产管理公司再将股权转让,转让所得作为支付给商业银行的对应资金。

对于债权转股权型,运作方案应首先由商业银行将其所拥有的对债务企业的债权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债权转为股权(非股份公司须进行股份制改造)。由于债权转股权后,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了债转股企业最大的股东,因此有条件对该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待条件成熟后,资产管理公司将其股权进行转让,转让收入成为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不良债权的资金来源,对于以股权抵债型,原理是一样的,区别在于资产管理公司难以成为控股单位,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其进行管理或进行资产重组有一定的难度。

股权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充分利用股权融资不须偿还这一特点来实现不良贷款的证券化。其优点是规避了国际惯例上对证券化资产需要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从而使得不良贷款证券化可实施的范围较广。并且规避了发行的债券不能按期偿还所产生的社会与政治风险。其缺陷在于公开上市的要求较高或者股权转让难度较大。股权方案是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不良贷款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股权方案减轻债务企业的财务负担,便于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改善债务企业的业务经营状况,确保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的安全并增值,最终实现股权转让和变现,以支付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受)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所需的资金。

债权方案是一种纯粹的证券化融资。其思路如下:首先是实现债权的转移,即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一定的折扣率从商业银行那里收购不同的不良贷款组合,其次,资产管理公司将贷款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组合,形成具有一定现金流的不良贷款池;再次,资产管理公司以贷款池为依托,发行可流通的债券;最后,资产管理公司所筹债券的收入用于偿还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并负责对债券还本付息。上述方案是按照国际上证券化运作的基本模式操作的,但这对资产的质量要求较高,如资产需要在未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等。这是因为债券的按时偿还是由资产的现金流特征决定的。因此,对于能够产生一定的、但并非稳定的现金流的不良贷款,我们可通过设计合理的结构进行信用增级途径以此增加现金流的稳定性和投资者的信心,这是不良贷款证券化方案的关键。

三、证券化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应用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中适合于证券化的有:1)住房抵押贷款;2)风险较低的中长期项目贷款;3)信誉良好企业或信用评级较高的流动资金贷款。针对我国银行体系的特征,不良资产已被列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内容,但对不良资产的处理必须尊重市场特征,一般应折价处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集中,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进行估价和证券化,折价风险的考虑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标推进行。估价过程须考虑的因素有:现金流的大小、稳定性、周期性、日期的安排、约定条件、支付方式、可能的预付情况、可能提前偿付的风险;会计及税收因素,证券化资产在技术工具选择上不同,相应的会计及税收效应往往也不相同,而这可能会是决策成败的关键。

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除应考虑未来现金流的稳定问题外,还面临银行信贷资产的折价出售,政策是否支持的问题。由于一些贷款的质量太差,必须折价处理,甚至有些贷款在合理定价后,投资者仍对其价格存在异议,因此裹足不前;而且现代资产的折价出售会导致银行充足率的大幅降低,这些都将影响我国的金融改革。

因此建议国家近期应建立一些资产证券化投资基金,该基金能获得一定的财政担保,以有效沟通市场交易双方。对证券投资者而言,购买的是基金券,目前已有不少基金也在从事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投资者对购买一定量不良贷款证券的投资基金容易接受。对证券出售者而言,有一些大规模投资基金的参与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证券的没计可更加灵活多样,通过基金可使证券的流动性大为增加。

从政策制定的角度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受许多政策缺乏因素的制约,不易监管:而以投资基金吸收资金,则有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作为依据进行监管,关系比较容易理顺。目前,这一角色可让现有一些老基金来承担,待证券种类和数量增多、市场逐步形成,再成立一些新基金。在资产证券化市场走向成熟之时,该类证券必将受养老基金等机构甚至个人和外国投资者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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